本科法学教育改革之现代学徒制的引入

2020-02-27 00:43:23崔艳峰
晋中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学徒实务

崔艳峰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学徒制度反映出,法律如同修理管道、航海或外科手术一样,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职业。正因为做法律工作需要技艺,而精湛的技艺只有依靠实践经验才能获得,因此,学习法律的最佳途径就是实践。不过,最初需要更有经验的人给予监督指导。”[1]178然而,我国现代法学教育是学院制,在这里,以往法律实践工作的经验似乎变得毫无必要。“法学院也没有为有经验的教师留有一席之地。”[2]这种教育方式未能适应法律作为实践学科的事实,未能适应法律专业的学生需要有实践技能的事实。这种教育方式目前情况之下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需要。随着现代学徒制的提出及在各国法学教育中的引入,现代学徒制成为各国人才培养的重要形式之一,其在有效培养满足市场经济法律人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有效的实践教学方式。

一、现代本科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现代本科法学教育内容的困境

现代本科法学教育应该存在两个方面的内容,既包括法律知识的掌握,又包括法律技能的传授。但是两个方面的内容应该各自占多大比重,或者通过什么方式有机结合进行传授,存在很大的争议。可以说,学院制法学教育,至少是我国恢复高考后的法学教育,从未放弃或者完全抛弃过实践教学,但是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或者比重应当是多少,以及如何有效地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并未有很好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总结,也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

学院制法学教育之下,我国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是案例教学,通过课堂上的案例引入和期末考试中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法学应用型教育。这种教育方式对法律技能的培养作用有限。学生并未真正接触和解决实践中的真实问题,而实践中的真实问题远比课堂上的案例更为复杂、更为生动、更为戏剧性。学生处理真实问题时挖掘事实的能力,运用法律、寻找法条的能力,与当事人、法院沟通的能力,不确定情况下的决策能力,文书的写作能力等均无法通过现行的法学教育充分获得,同时也得不到有效训练。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实践教学方式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法学实践教学的方式和内容,也让学生有机会接触到案例,接触到法院审判,接触到真实情景,但该两种教学方式的作用均有限。模拟法庭是在选择好的已有案例基础上的模拟和演练,案例内容固定,案例材料有限,即案例情景不具有动态性,案例事件不具有不确定性。在这样固有材料的基础上,学生事先按照材料准备法庭上所需要的语言和文字,担任法官的准备法官的固定套词,律师准备代理词,检察官准备公诉书和指控意见等,这些都是事先准备好并经过事先排练的,没有真正的法庭对抗,没有案件结果的压力,没有法庭上的应变能力的考验,没有判决结果对自己知识的总结。“学生的法律的思维和操作被‘构思好的思维模式’和‘已经实现的经验’所简化,面对一个几乎不可能重复发生的案例,学生所获得的只是机械、零碎和‘无法复制’的‘前辈的思想’以及缺乏真实性的现场体验。”[3]而在法律诊所内虽然学生能够接触到真实的案例,能够实现实践教育中所要求的听、说、读、写以及沟通、决策等能力,但是诊所案源稀少是最主要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代理人资格又限制了学生代理案件,很多法院又私设规定对学生代理进一步限制,比如法院规定推荐学生代理案件的社区必须是本地社区或者学校所在社区等。但是,最为主要的问题是,该两种实践教学方式不能针对所有学生,不能让所有的学生均有参与训练的机会,即使有机会,仅一次的训练也不能满足实践技能学习的要求。

正如《哈佛法学院百年史鉴》中曾形象描述的:“我们不时会想办法为学生提供一些参与案件审理的经验,即通过法律俱乐部或陈旧的模拟法庭对事实问题进行审理,以此取代对法律问题的争论,有些实验十分有趣。例如模拟伤害案件的审判过程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另一方面也按照实际证言的要点来指导证人,使他/她们在法庭练习中重视作证的过程。这样的练习非常成功,参与者获得的娱乐要多于学到的知识,模拟审判有时还是有用的,但是只能作为单调而严肃的工作之余的放松。”[2]由此,也可见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的不足。

(二)法学教育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

法律实践反映出“法律是活的”,而非仅是“纸面上的法律”,正如医学知识的功能在于用来救助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以及大量酒后发生意外的人,而不是仅仅供人们思考,法律的功能也在于处理真实生活中的问题。而法学教育是由抽象的知识体系构成的,在理论上与其适用的各种情况割裂开来。即使现实中不存在杀人犯和谋杀案件,人们仍可获得与谋杀有关的法律知识。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应该发生什么,而不是描述真实发生了什么。法律教育的本质,决定了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脱离了现实生活,并以高度抽象有时甚至是思辨性的问题为中心,这不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处理的问题。[1]180-181

可见,正规法律教育缺乏实践技能培养的引入,缺乏处理真实问题的情景。这种教育模式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需要在实践中再经历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培养予以弥补。由此也产生了人们认为法学院学习无用的论调。

社会需要有经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正是如此,在法律实务中早已经形成了学徒制的形式。我国现代社会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实务职业均以学徒制方式在满足各自职业的需要。对此,在现代法学教育中是无法获得的,即使是判例教学法也无法实现。正如美国学者法恩兹沃思所说“不但美国法律中有许多是判例所不能包罗的,而且,如果目的是学习一切法律或者要学习法律中的主要部门,那么这种学习方法就太耗时间了”[2]。

二、现代学徒制与法学教育的契合

(一)学徒制是传统法学教育方式

法学的发展很古老,它是解决问题的学科,长期以来与法律职业不相分离,其与哲学不同,是一门具有理论性的实践知识,不以追求纯粹的知识为目标,而以解决问题、确立规则为目标。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法是相对独立阶层的法学家解释和研究的法,他们进行专门的法律问题解答、法律技巧传授、法律原则研究。当时的法律是技术性规则,没有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法律不是作为学术科学而存在的,而是一种“技艺”的存在。作为一种“技艺”的传授,学徒制是最佳的方式。

社会条件也是学徒制采用的一大原因。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实践技能也可以在模拟情境中习得,现代飞行员正是在模拟飞行训练中学习飞行技能的。与大型民用客机或军用飞机相比,模拟飞行器的使用成本要低得多,所以大量资金被投入研发模拟飞行器中,使其更好地模拟真实飞行情景。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来说,并不存在类似的模拟系统,当然,如果在这方面投入更多努力,或许是可以实现的。对于法律技能训练来说,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是相对成本,真实的犯罪要比模拟犯罪便宜得多。因此,要想成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只有在处理真实的案件过程中,通过运用法律充分发展自己的技能。所以,在成为法律实务工作者之前,需要经历一段学徒期,在律师事务所被称为“实习律师”,在法院或者检察院可能是“助理”。

法律实务工作者是已经掌握了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人。实践中,他们通过向公众或者委托他们的当事人提供自己的专业技能获取报酬。获取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技巧的途径多种多样,一个人只要下定决心,刻苦努力,就可以通过在闲暇时间广泛阅读成为一名专业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在现代社会,想要成为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人,主要通过有很长历史的两种途径的磨砺和学习:或成为学徒,或参加学校的正规法学教育。

(二)现代学徒制不同于传统学徒制

传统学徒制是在实际生产操作过程中,学徒跟随师傅实际操作、实际生产,从观察、上手到师傅操作讲解、师傅指出问题,师傅指导后重新操作或者继续生产,继而进行学习专业技能和职业技巧的方式。传统学徒制中的学生是生产操作一线的工人,是实际的施工者和操作者,其跟随师傅做相应的工作,由师傅进行现场的指导和讲解。通过学习,学徒学会的是熟练的操作技巧和职业技能,以及行业的规矩和道德准则。

现代学徒制不同于传统学徒制,其融合了学院制与传统学徒制的优势,结合了二者的优点。现代学徒制下的教学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示范、指导、“脚手架”的搭建与拆除、清晰表达、反思和探究。示范是实践中师傅解决具体问题的技能展示,学生通过现场观察、感悟、体会、研究和总结予以学习。指导是对于学生具体认为的完成、具体问题的解决予以监管和指导,指出其中的问题,引导其思考。“脚手架”的搭建与拆除是将实践中的师傅比作脚手架,为学生在执行具体任务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给予学生必要的指点,给予学生具体操作和完成任务的机会,该搭建时搭建脚手架,应当放手时则拆除脚手架。清晰表达是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让学生能够清晰表达专业领域的知识,能够表达其推理和思考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反思是通过实践将自己完成的任务与师傅完成的任务进行对比,进行反思,寻找不足和优点,进行完善和进一步深入学习。探究是学徒通过实践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对理论知识进行深入思考,探究背后的原理。

现代学徒制包括两个阶段,一是法律知识学习阶段,二是实践技能培养阶段。第一个阶段的学习在学校,由法学院的教师教授其专业知识,让学生知道什么是法律,掌握法律的原则和部门法律的规则。第二个阶段的学习在法律实务部门,比如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以及政府与企业的法务部门等,目的是让学生在具体情境中培养法律技能。通过这两个阶段的学习使学生在毕业的时候能够兼备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满足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引入现代学徒制后法学教育的改革

(一)延长法学专业学生的学制或者减少理论知识的学时

现在,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学制为4 年,一般前三年是理论知识传授和学习实践,最后一年的上半年是实习阶段和最后的学习阶段,下半年是毕业论文写作阶段。实习阶段时间的长短各个学校设置不一,以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为例,实习时间为十周。从时间上来看,时间太短,不能真正在具体情景中完成具体任务,刚刚熟悉工作流程就得返回学校。从效果上来看,确实没有达到实际的效果,学生的实习周记和实习报告能够清晰而准确地反映该问题,实习周记的内容多为订卷、送材料等跑腿性的工作,没有实质进入具体案件。从完成度来说,很多学生不能完成实习任务,或者根本不去实习,这个阶段正是考研和法考的阶段,都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紧张的复习,很难不为此而有所舍弃,而且这个阶段是毕业时期,对未来的迷茫和对就业的压力搅在一起,很难完成实习任务,达成实习目的。

实现现代学徒制的目的,并非在短时间内能够做到,笔者建议两年的时间用于法律知识学习,两年的时间用于职业技能的培养,最后一年是毕业阶段,故法学专业的学制需延长至五年,与医学院学生的学制相一致。如此方能让学生安心在学校学习法律知识,其后又能在没有毕业、求学、考试压力的情况下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如不能做到延长学制,则可用减少法律知识学习时间替代,将法律知识学习时间减少为一年半,职业技能培训时间努力扩张至一年甚至一年半,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真正扎入实践中,真正扎入具体案件情景中,在具体情境中接触真实案件,学习听、说、读、写的技能。

(二)建立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设置

我国现在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师有的是在择业时多倾向于优先选择不做实务且没有未来做律师打算的人,甚至是厌恶纷繁复杂的律师生活的人。在法学院里,教师是否有实践经验,是否有职业技能变得不再重要。作为哈佛模式的创始人兰德尔曾经激动地指出:“一位合格的法学教师所需具备的不是处理办公室事务的经验,不是与人打交道的经验,也不是法庭辩论的经验,总之,不是法律运用方面的经验,而是在法律学习方面的经验……”[2]高校的领导、法学院的领导也均不喜欢兼职从事实务工作的教师。由此而产生了教师不从事实务或者较少从事实务的引导,导致法学教师缺乏实务经验和职业技能,就像医学院的教师没有给人看过病、没有给人把过脉或者没有给人动过手术一样,怎么能够想象其能够培养出具有医生素养的医务工作者来。

在这种现实下,校企合作成为有效地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校企合作是学校和企业的深层次合作,具体表现为高校法学院或者法学专业与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及其他具有法务部门乃至需要法律人员的单位进行合作。通过合作关系的建立,使在高校法学专业经历了一年半到两年法学知识学习的学生,到相关合作单位进行具体情景内的法律职业技能学习。合作的法律实务单位为学生配备专业的师傅,每位师傅带的徒弟不超过四人。人数过多,无法实现学徒制通过言传身教欲达到的指导、传授的目的;人数过少,无法满足所有学生均能参加到现代学徒制中进行学习的要求。四人是比较折中的人数选择,既能让师傅对所有徒弟都能有所顾及,又能让所有徒弟都有事可做,有锻炼法律职业技能的机会,也能保证实务单位师傅的人数够用。“教师和师傅是模式实施的重要支撑力量,也是直接对学生进行引导和教育并对其技能学习、道德产生影响的重要力量。”[4]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也不能忽视在校教师的重要作用。学生在现代学徒制的校企合作中,不光是“技艺”的学习,还有反思、探究等理论知识和法律规范知识的研究和学习,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在校教师给予知识上的支撑和引导,以完成现代学徒制理论与实践技能双修的目的。

在课程设置上,减少法学专业课程,以确保在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内完成理论课程的学习。因此,在学习必要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只增加必要的法学知识课程学习,对于实践中较少适用或者接触的课程则不再安排在校学习,比如国家法等课程。

(三)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科学高效的评价体系是现代学徒制达到预期目的的重要因素之一,没有要求便没有动力。传统教学模式的评价方式以纸质考试为主,侧重考察学生的原理和概念理解能力,相应地对解决问题能力考察不足,这也带来了高分数的学生却没有高技能的现象。现代学徒制学习分为两个部分,相对带来的考核也应当分为在校学习部分的考核和实务部门技艺学习的考核。此处所说的评价体系是针对后一部分的评价体系。

1. 保证考核的真实性

学校和企业应当建立系统化的合作机制,实务企业应当建立对学徒的严格考核机制,以保证学徒能够真实到实务单位进行学习、工作,保留学徒具体操作实务案件的痕迹,为学徒参与的实务案件建立档案。依据此,由师傅给予学徒真实的评价。真实的评价通过学生对问题的思考、逻辑推理、问题解决的可行性和效果等方面进行,并在学生实际参与案件的具体情景中进行考察。

2. 注重形成性考核

形成性考核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在校教师的形成性考核,二是实务师傅的形成性考核。

如上所述,在实务单位的技能培训过程中,实务师傅和在校教师均在其中发挥引导和教育的功能。实务师傅通过学徒在技能培训中真实接触案件时的具体操作(比如起诉书的起草、立案的效果、法律意见的出具、代理词的撰写,以及与法官、当事人的沟通效果等)进行判断,给出自己的形成性考核评价。

在校教师则可通过学生向其汇报学习的内容、学习的反思及对相关问题的看法,以及针对具体问题的研讨等给出评价。

通过这些评价不但能够对学徒的过程进行考核,而且给学徒一定的压力和动力,让学徒能够根据自己学习的情况改善自己,让其有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和反思的基础,从而提高自己。

3. 个性化评价

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职业特点和职业规划,在知识运用和能力上也有所不同。有的学生语言表达能力比较好,有的学生文字功底比较强,有的学生协调能力更强,有的学生有很好的团队合作能力,等等,每个学生各有不同,各有对自己职业的态度和未来发展、努力的方向,因此应当根据学生的特点和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评价,从而发扬长处,弥补不足,让学生通过自己的职业体验,充分地认识自己,并根据自己的能力特点进行职业定位。

现代学徒制需要高校的大力支持、法学院(法学专业)的认真研究和调研,需要法学实务单位的倾力合作,需要在校教师和实务师傅的倾情付出,需要课程的彻底改革和评价体系的完善。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无法完整地实现现代学徒制的目标,也无法构建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在普通高校推广现代学徒制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然而只有有益的法学教学改革探索才能培养出实践能力较强,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这正是每个法学职业教育者以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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