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证监局 赵夏
商业银行通过供应链金融这一新型的融资方式,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为生产链条上各个节点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以促进企业生产运营的正常进行,并且商业银行通过此方式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形成了银企互惠共赢的局面。但商业银行在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其存在的风险,采取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以降低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
供应链金融是商业银行以核心企业信用为基础,同时依靠第三方物流等主体的共同参与分担贷款风险,从而为与核心企业有合作关系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
目前,关于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模式,大体上包括应收账款、保兑仓和存货质押三类。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指处于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为获取资金支持,将自身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权利通过质押的形式暂时转让给商业银行,并由商业银行为其提供融通资金的一种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的债务方一般是具有较强实力、信用状况良好的核心企业,融资方是中小型企业,债务方为融资方提供担保,当融资方由于经营管理出现问题而无法按期偿付贷款时,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债务方则要承担支付商业银行风险损失的责任,通过采取这种融资方式,可以有效地转移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
保兑仓融资模式,又被称为预付款融资模式。保兑仓融资模式以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卖方在商业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为质押物,而商业银行控制其提货权,并对买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之外的余额部分的一种融资模式。并且,保兑仓融资模式根据是否引入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仓储监管方划分为三方保兑仓融资模式和四方保兑仓融资模式[1]。
存货质押融资模式,是指融资企业以库存存货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资金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合作,并由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押物进行管理的一种融资模式。存货质押融资模式是融通仓模式的主要表现形式,优化了融资结构,有效降地低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2]。
供应链金融风险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合作,为供应链中的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过程中,因内外部因素的不确定性和一些其他的突发情况对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导致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产生较大偏差[3]。具体包含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每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初步建立时都会存在着缺陷,而我国目前适用于供应链管理的仅包括《物权法》和《担保法》等零散性的法律文件,对于操作流程没有详细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处理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过程中缺少明确的法律流程标准,导致金融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着缺陷,对商业银行造成了风险。并且在法律法规修改之后,其所适应的法律制度环境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将会引发各项风险。
商业银行面临的经营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处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因上下游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所引发的风险,如在处理质押物的过程中由于制度、程序的不完善导致对质押物的资质审查不健全,从而产生在对质押物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必须应付却未付的账款,那么,在质押物的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时,质押物贬值,导致供应链企业资金链出现断裂,进而对商业银行产生风险损失。还包括因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制度、程序的不规范所产生的的风险,以及商业银行内部操作人员在处理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因隐瞒、内部和外部欺诈等违规操作行为所产生的风险。
供应链的管理模式给上下游企业带来业务创新点的同时,也使其要面对由于模式创新所带来的新风险点。如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未能适应市场变化,导致企业经营情况未达预期,从而未能按期偿还来自商业银行的借款,从而对商业银行产生风险。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是一种系统性风险,随着模式的创新而出现,是商业银行所面临风险中最难控制的一种。
信用风险又叫违约风险,是指在供应链中融资企业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对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最关注的一种风险类型,其形成原因包括上下游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质押物价值变化、上下游企业信息不对称等。
任何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都处于一定的经济环境中,受所在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制,经济是否稳定将会影响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水平。当经济增长缓慢或是出现较大的波动性,央行实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企业出现资金困难,而商业银行也会面临负债压力,企业无法获得外部资金偿还负债,从而产生了违约风险。
在我国的金融体制中,商业银行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由来已久,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到地方性商业银行,政府通过规定信贷标准、信贷规模等各种形式参与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而商业银行作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中心,由此加大了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政府出于保护干预商业银行正常的经营管理的目的,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倾向于低估风险,从事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活动,对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产生影响,从而加大了供应链金融风险。
一方面,供应链金融市场的发展滞后、供应链金融主体创新动力不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缺少必要的生长环境;另一方面,政府对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的监管不足,各商业银行之间存在不当竞争,加之融资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商业银行的风险逐步攀升。并且,由于监督体制的不健全,中小企业存在着大量的逃债避债现象,从而产生了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发展依赖于一定的平台,通过技术平台可以实现交易过程和支付手段的电子化,并且通过技术平台可以将整个供应链系统中的信息联通、共享,促进融资交易的完成并降低融资成本。目前我国的供应链技术平台主要包括电子发票支付系统(EIPP)、业务过程自动化(BPA)、电子数据交换(EDI)以及其他包括ERP支付系统等第三方融资支付平台。总的来讲,我国的供应链技术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增加了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制约了供应链金融技术水平的提高。
商业银行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过程中对上下游企业质押物的信用评级未能反映其真实的状态,从而产生信用风险,并且无法通过商业银行本身的风险管理系统所规避。商业银行在供应链金融中的授信业务缺乏标准的程序,对融资企业的资格审查不够完善。对授信企业的信息审查未形成一个系统化的流程,对授信企业的审查标准不能很好地涵盖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授信审查的关键是对于质押物真实性的审查,不能停留在表面的形式审查中,如果未对质押物的流动性、市场价格和变现能力进行细致的审查,商业银行就会面临比较大的风险。
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是以供应链为基础的,因此,供应链自身的风险性也会对其产生影响。由于供应链金融包括商业银行、核心企业、融资企业和第三方物流等多个参与者,其受到内部和外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内生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的产生[4]。处于供应链系统中的各个参与方不仅在宏观上受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而且在微观上也会受到企业战略和政策调整的影响,这些因素共同促进了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的产生。另外由于供应链金融以核心企业信用为基础,因此其风险也会随着供应链金融融资过程的进行而逐渐扩散。这导致了处于供应链链条中的某个节点一旦出现问题,其风险也会迅速地向供应链上的其他部分蔓延。
在国家层面,希望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商业银行展开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操作标准和流程,还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关于动产质押物权法,完善动产质押的程序,进一步明确动产质押在各种质押方式中的优先级原则,并且构建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提高动产质押的司法效率。
供应链金融是以核心企业为基础的,处于供应链中的中小型企业存在风险承受能力弱、信用水平低的特点,因此必须依靠核心企业为其提供信用担保,如果核心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当而产生问题,会对整个供应链金融系统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在选择核心企业的过程中,必须制定严格的审查标准,完善供应链金融的资格准入体系,对核心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核心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作出准确的评估。商业银行应对核心企业的各项财务信息、主营业务、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信用状况、市场地位、市场占有率、行业前景等进行综合的评估,分析其风险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并对企业未来的经营前景作出预测。
(2)对核心企业进行风险控制。由于核心企业在整个供应链金融系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对核心企业进行风险控制,以防止核心企业出现问题从而对整个供应链金融系统产生危害。所以商业银行在进行核心企业的选择时应该优先考虑经营情况稳定、信用情况良好的核心企业。
(3)对授信企业的资格准入进行控制。商业银行应该结合供应链金融融资业务的具体内容和特点、授信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通过量化评级的方式对授信企业展开评级,以形成多主体、全方位的评级体系。
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治理体系,首要是建立明确的内部操作标准,商业银行要从制度层面明确组织各层级、环节的工作职责;其次是要建立内部一致的操作平台,在促进供应链金融融资业务水平提高的同时,又能实现业务操作的简洁化,从而调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最后,商业银行应建立全面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供应链融资的贷后管理,注重观察核心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其他企业是否存在经营情况异动以及质押物的所有权和价格是否发生变动,从而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的产生。
在信息服务平台的选择上,商业银行除了在国内的诸如EIPP、BPA、EDI、ERP等系统进行选择外,还应该将国外的信息服务平台纳入选择的范围内,结合商业银行自身的特点和经营管理状况,选择最适合自身的信息服务平台,以达到与核心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充分的信息共享的目的。除此之外,应该由政府建立统一的供应链金融信息服务平台,除了包含供应链链条上企业的库存信息外,还应该将其相应的质押物价格变动状况、相关企业注册信息等纳入这一平台,从而解决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