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显著优势的基本经验

2020-02-26 11:21陈正源李若兰
关键词:少数民族民族政策

陈正源, 李若兰

(1.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 经济管理教研部, 贵州 贵阳 550028;2. 贵州师范大学 文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国家治理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我国结合全国少数民族具体情况,在国家治理中形成了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民族政策理论,在改善民族关系、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形成了民族治理的基本经验。贵州省少数民族类别有三十余个,数量众多,是全国少数民族类别和人口数量较为集中的省级行政区。中央提出把贵州省建设成“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对贵州省民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结和发扬民族治理的基本经验,进一步发挥民族政策的显著优势,对构建更加完善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把民族问题特殊性同一切从实际出发相结合

在民族政策制定过程中,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正确处理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在认真把握民族问题特殊规律的基础上,我们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民族问题的特殊规律有着充分的认识,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民族政策作出规定时,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就已经深刻认识到,处理中国的民族问题、制定民族政策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规律,在工作方法上要尽量谨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我国西藏地区情况尤为复杂,存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多种性质叠加交错的社会形态,加上复杂的宗教因素,民族问题利益牵涉甚广,错综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西藏地区面临的不仅仅是社会主义改造,甚至还面临民主革命的问题。因此,西藏民族问题的处理和民族政策的制定必须结合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宗教、生活习惯等多方因素,一切从西藏民族地区实际出发。1950年,邓小平在欢迎赴西南地区中央民族访问团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民族地区工作中有一些特殊问题,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解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各个少数民族地区怎样具体实行,如何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联合政府管理,这些问题都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在工作的过程中讲究方式方法。民族地区的工作要确立一个原则,就是制定政策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民族地方的客观实际,不能将汉族地区实行的政策直接照搬到少数民族地区,要区分哪些能用,哪些修改了才能用,哪些不能用。邓小平同志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性与一切从实际出发制定民族政策的问题较早地进行了深入思考。

中国共产党曾就民族自治制度向苏联学习,但同苏联实行“民族自治共和国”的做法不同,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此,我国领导人曾从中苏两国历史上民族问题的特殊性出发,分析中国为什么向苏联学习之后实行了与苏联不同的民族政策。与俄国历史上大规模殖民统治的少数民族历史情况不同,中国历史上虽然少数民族在地理分布上显示出“大杂居,小聚居”特征,但一直是属于中国的一部分,因此在民族问题上具有中国的特殊性。解决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没有照搬苏联式的民族共和国联邦制经验,而是根据中国少数民族的历史和客观现实,选择采用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改革开放后,党中央高度关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民生等问题,同时也十分注意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特殊需要,强调要关心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在生活和发展过程中的特殊需求,解决民族地区存在的困难和疾苦。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人在民族政策上继续坚持着重把握民族地区的具体特征,在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的问题上,始终坚持少数民族地区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要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但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不能不切实际地照搬。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民族问题呈现出新的特征,并得到党中央的及时关注。2014年9月28日至29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会议指出,我们的民族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存在着一些阶段性特征,具体表现在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给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了一些不可避免的挑战,如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虽然快速发展但发展水平不高等。这进一步表明,中国共产党能够及时把握不同时期民族工作的实际情况调整民族政策,这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基本经验。

二、把民族地区自治同保障国家统一领导相结合

我国在民族治理中坚持整体与局部的统一,两者自然融合相协调、统筹兼顾相一致。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存在人口较少、发展普遍落后等特殊情况,为了在发展中保护其权益,我国对少数民族实行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民族政策,其制度核心在于赋予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充分的自治权,使其可以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有利于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占全国代表总数的14.7%,已经高于当年我国民族自治区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这表明,我国各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在本民族事务中发挥了充分的自主权。在尊重少数民族自治权的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坚持国家的统一领导,各少数民族在行使地方自治权的同时,必须以国家利益为前提和底线,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同国家的大政方针保持一致。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国家制度之初,这条基本原则就已经被阐明。1951年12月,中央统战部在阐述我国的民族理论和政策时,指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领土之内的自治,必须坚持国家的统一领导,着重强调了我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要接受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各少数民族的利益同国家利益相一致,并行不悖,同时国家利益不受侵犯是少数民族利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约束力,既受到宪法的保护也受宪法的约束。胡锦涛同志曾从民族问题的解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重大问题的关联性入手,论述少数民族自治权与国家治理的关系。他认为,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必须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统一起来,体现了民族问题与国家问题相统一的治理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社会安定和谐,各民族朝着共同繁荣的趋势不断发展。与世界其他多民族国家相比,我国的民族政策成效显著。在新时代新形势下,要不断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民族政策,在保障国家集中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的自治。

三、把国家大力支援同引导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

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坚持内生与外生的统一,既重视授人以渔,又强调内力改造。受地理环境、自然条件、历史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民族地区社会发展整体上落后于其他地区,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因此,我国的民族政策一贯坚持扶持、帮助少数民族实现发展的原则,这既符合我国国情,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追求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在民族政策中尤其要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提高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国家可以发挥制度优势,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渠道,对民族地区发展进行大力扶持,实现民族地区快速发展。到目前为止,国家对民族地区实施了各种各样的帮扶,包括经费支持、物资支持、人才援助,如修建青藏铁路、东西部协作扶贫、教育科研对口帮扶、对少数民族地区医疗援助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向贫困宣战,对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进行长效的制度扶贫、精准脱贫,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民生等各方面发展的支持,推动了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取决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共同作用,其中内因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我国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同样如此,国家在政策层面进行的支持是外因,民族地区自身的自力更生是内因。虽然国家的政策扶持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了物质、智力、人才、技术等各方面的支持,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民族地区的发展条件和环境,但民族地区的内生改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才应该是实现发展更加重要的长效机制。民族地区发展要在依托国家扶持、利用好外部资源的同时,注重增强自身的发展能力;在“输血”的同时,培养自身的“造血功能”。我国的民族政策一方面大力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鼓励民族地区自力更生。在1989年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会议上,党中央要求全国各少数民族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持将自立更生和国家扶持相结合的方针。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地区人民在不断增强自身的能力,各族人民从精神上强起来,努力奋发,自力更生。我国一贯主张将国家对民族地区发展的扶持和鼓励民族地区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相结合,共同形成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合力。

四、把培养民族地区干部同民族政策的贯彻相结合

坚持“好政策”与“好干部”的统一,充分发挥“好干部”作用,切实把“好政策”落到实处。政策制定好之后,关键在于贯彻和落实。民族政策制定好之后需要大量的干部去执行,而对民族地区情况最了解、同民族地区群众具有紧密联系的民族干部在政策的落实和贯彻过程中具有天然优势。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非常重视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毛泽东专门写信给时任中共中央西北局第一书记的彭德怀,强调培养民族干部的重要性,他认为只有培养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才能孤立地方民族主义和民族反动派,彻底解决民族问题。改革开放后,经济建设成为民族地区发展的主要任务,民族问题在这时也随之呈现出更加复杂的态势,党对民族干部的重视随之愈加突出。党中央十分关注民族地区的干部问题,强调干部问题对民族地区稳定与发展具有极端重要性。这一时期,民族干部培养与任用得到快速发展,为处理越来越复杂的民族地区事务奠定了干部基础。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在吸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验的基础上,对干部培养进一步提出了要求。党的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对民族干部培养问题同样给予高度重视。在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同志指出,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在于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通过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促进民族工作的开展,突出了这一时期对民族干部培养的重视。

党的十八大以来,“四个意识”成为培养民族地区干部的重要指标和关键内容,各级党组织对民族干部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尤为重视,这对民族干部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族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培养一支优秀的民族干部队伍,将德才兼备、立场坚定,坚决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能够辨别大是大非,对党中央决定能够坚决执行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通过民族地区干部,将民族政策向少数民族群众进行宣传和讲解,有利民族地区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减少政策实施的阻力。由于出身于少数民族,民族干部更能够代表少数民族利益,反映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有利于少数民族人民利益的保障和实现。民族地区人民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民族地区的干部这一纽带向上级部门反馈,能够及时得到解决。总之,在党的民族政策发展历程中,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地区干部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经验之一。

五、把教育引领作用同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相结合

在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中坚持问题与导向的统一,在教育引领中确立导向,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推动发展。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注重发挥教育对国家发展的引领作用。将教育摆在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位置,足见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多年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教育观念、经济条件等因素影响,文化基础薄弱、教育水平不高,造成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人才瓶颈。经济发展水平影响教育水平,教育水平反过来又对经济发展造成制约,因此,民族地区往往陷入“穷”与“愚”互为因果的恶性循环之中。要推进民族地区的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必须着力提升民族地区整体教育水平,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高质量的人才和智力支持,这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之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了各类大中小民族学校,每年为民族地区引进大量优秀教师,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支出逐年快速增长,对各民族地区学生实施入学帮扶以及加分政策等支持,同时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地区正确的教育理念,推动了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资料显示,从改革开放到2000年末的二十余年间,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文盲率成倍下降,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数量大幅增加。进入20世纪以来,民族地区教育事业逐步均衡发展,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均等化进一步推进。这表明,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已经有了巨大的提升,在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事业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注重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大力促进教育事业对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为切实提高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促进民族地区社会发展,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要求加快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逐步实现全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到2020年民族地区整体教育发展水平主要评价指标要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这表明了国家对发展民族地区教育的重视和决心,积极推动用教育助力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同年,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为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议提出要加强用各领域人才和技术援藏、着力改善西藏民族地区民生、增强同民族地区的交往交流交融。为积极响应国家教育援藏的指示和要求,教育部于2016年发布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教育对口支援西藏及四省藏区工作的意见,助力西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2018年,为进一步推动全国民族教育科研工作的发展,提高民族教育科学决策水平,教育部决定成立第二届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连续出台了针对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多项政策,就是用教育引领民族地区社会发展执政理念的生动体现,表明了国家对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

实践表明,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民族政策符合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现状,为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伟大历史时期,必须继续坚持,不断完善,守正创新,从而推动民族地区与全国各地共同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奋勇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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