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薪宇
【内容摘要】值班律师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于被追诉人的权益有一定的正向维护作用,同时也诠释了认罪认罚程序的公正、严明,以及保障了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所应当具备的个人意志的表达,即明智性和自愿性的表现。现阶段,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的深化程度还较为浅显,履行的义务以及介入案件的程度和时间都较为狭窄等问题。认罪认罚案件中涉及的值班律师制度的主观视域的局促化,导致一般性质的认罪认罚案件的公正性落入了有待商榷的考证矛盾中。本文就对认罪认罚视野下值班律师制度的优化路径分析为切入点,审视我国当前值班律师的工作跨度,力求寻找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而弥补值班律师制度的不足。
【关 键 词】认罪认罚;值班律师;优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2-0077-02
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不断深化,我国人均素质的不断攀升,围绕着犯罪后的认罪认罚表现倾向成为了社会理性思考的热点。值班律师行使的主要职责就是保障被追诉责任人认罪认罚过程的自愿性,以期实现对社会舆论的正向引导,保整社会的公正性。2018年10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强调了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的被追诉责任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的相关要求。但是在实践中,值班律师制度深化跟进的状况却不明朗,而值班律师的工作范畴也被曲解定域在充当被追诉责任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的见证律师,值班律师职能已然无效化。现阶段,值班律师制度布局严重空白,使得认罪认罚制从宽制度的公正性受到了挑战。笔者从客观角度出发,将司法实践运行现状作为基点,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力求指出当前工作纰漏,并以此作为优化路径的落脚点,以期对值班律师制度的推进深化有所助益。
一、值班律师有效參与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意义
现阶段,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不足30%,这就表明了还有70%左右的被追诉人的权益尚未得到保障,需要值班律师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发点本身就是实现对认罪过程的简化,值班律师履行的工作职能,极大地保障了被追诉人的权益,因此,被追诉人对于值班律师具有极大的依赖性。
(一)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防范冤假错案
以往认罪认罚案件中总会有工作盲点,导致被追诉人非自愿认罪,造成了社会舆论方面的动荡。因此,为了避免以上情况,值班律师制度被积极导入到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工作当中。认罪认罚是被追诉人自我意识的理性表达,是被追诉人意识到自身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于认罪认罚具体内涵以及相关制度下的量刑后的主动表达。但是,现阶段的认罪认罚制度的涉及倾向都朝向了案件的快速受理判决,忽略了认罪认罚中自愿性的天然易受侵犯性。就被追诉人的视角来看,被追诉人往往法律意识、法律知识薄弱接近于无。尽管《刑事诉讼法》中框定了被追诉人享有被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条款,但公安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会主观忽略被追诉人这一权利,目的是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案效率。综上所述,被追诉人的权益受到了很大程度的侵害,口供的象征性和权威性都变得有待商榷,非法询问行为也将成为非必要元素参与到盘问工作中,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与掩盖。因此,值班律师的介入尤为重要,值班律师将帮助被追诉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机制与后果,弥补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盲区,使得口供具有主观明智性,其次,值班律师作为枢纽将倒逼诉讼机关履行相应义务,强化责任感,还可以为被追诉人的心理建树方面提供帮助。
(二)保障量刑建议的合理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了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履行。在案件实际推进中,为了实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高效兼容,法院通常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放宽对量刑建议的审核,以体现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铁腕作用。换而言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实质上就已经具备了预先的行使力度,而量刑建议的角逐往往是参照控辩双方的协商,要想确保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协商双方的实力对比应当不相上下。但在实践案件中,被追诉人往往不具备和检察官言辞角逐的能力,且检察官在量刑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力较大,使得相同案件的最终表现难免具有差异。因此,根据以上情况,值班律师的介入将显得尤为重要,极大地弥补了被追诉人认罚的主观明智性,对检察官量刑的裁量进行分析使之具有普遍性。
(三)保障程序选择的明智性
《刑事诉讼法》中定义了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三种诉讼程序。被追诉人法律意识淡薄,抗压能力分层不均,容易导致被追诉人选择简易程序来逃避讼累或尽快获得人身自由而违心认罪。简易程序主要体现在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之中,因此,为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主观明智性,应当在值班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综合考量,对判决进行合理预估,为被追诉人敲定合适的诉讼程序。
二、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缺陷分析
为了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值班律师制度才被提上了日程,但在实际运行中,值班律师制度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往往不被赋予会见权、阅卷权等诉讼权。在值班律师和被追诉人首次见面时,被追诉人就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显然检察官和被追诉人之间就具结书内容达成了一致,而值班律师的职能空白导致值班律师只是具结书的其中见证方。
(一)值班律师尚未辩护人化
值班律师制度的诞生标榜着提供法律援助的外衣,但是目前值班律师尚未辩护法人化。值班律师尚未辩护人化导致的直接现状就是,值班律师没有被赋予会见权即值班律师不能主动会见被追诉人,只能等待传召或被动安排约见,但是约见的安排往往被一些看守所、检察院、法院主观忽略,导致值班律师只能在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时会面。其次,值班律师没有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导致了值班律师对于案宗没有详细了解,进而不能为被追诉人提供行之有效的帮助。
(二)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范围过广
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明确的罪责定义范围,且值班律师的援助范围也没有明确界定,导致了值班律师服务对象的模糊性。在对于被追诉人类型的划分上,值班律师没有准确裁定,因而,就量刑标准划分来说,值班律师对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认罪认罚案件上有可行性,对于其他量刑裁定来说,值班律师往往没有介入必要。因此,值班律师制度适用范围的界定需要提上日程,否则将会长久影响关于重罪案件认罪认罚的辩护质量。
(三)值班律师介入事件不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仅仅划定了值班律师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是主观上还是处于被动状态。看守所、检察院、法院对会见权的垄断,使得会见权的时效性完全沦丧,进而导致值班律师的职能偏离预设。因此,由于刑事诉讼法的模糊定义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使得值班律师工作异化严重。
三、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完善的路径
值班律师制度违背了服务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只能笼统地实现对被追诉人明智性和自愿性的意志表达,值班律师制度形式化严重。针对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科学性,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体系化完善。
(一)值班律师适度辩护人化
在对值班律师制度研究中,很多学者认为值班律师应当局部辩护人化,以期实现值班律师制度开辟的初衷。值班律师辩护人化也应当考量现实意义,不能脱离实际情况,避免值班律师过度辩护人化。
(二)缩小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范围
划定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类型范围,将层次梯度拉开,构建宏观视域下的差异性认罪案件律师参与体系,既保障了值班律师的职能权限,也维护了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严明。
(三)明确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点
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点将直接影响被追诉人明智性和自愿性主观宣泄,因而为了保障被追诉人在案件量刑裁定阶段的主动知情权,也使得值班律师在职能范围内能及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因此,明确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点应当即刻提上日程。
四、结语
总而言之,现阶段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还处在探索阶段,基于立法视域和出发点的不同,导致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具体表现差强人意,但是值班律师制度的存在是必要的,值班律师的折中辩护人化、明确介入时间、范围应当是未来一段时间中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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