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争平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四川 德阳 618307)
近年来,通用航空的快速发展有目共睹,但是由于我国通用航空发展起点晚,不仅很多配套设施跟不上,而且相关的规章制度也不够健全。就目前而言,我国在通用航空空管运行保障分类方面就存在着问题[1]。现如今,我国缺乏通用机场等级制定相对应的空管安全运行分类规范和操作细则,这样就使我国对通用航空的空管安全保障缺乏相应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对通航的安全发展非常不利[2],而且在制定相应的通用机场空管分类运行规范应考虑因素比较多,其中包括:飞行保障量、人员单位时间工作量、容量、人员、机型、跑道设施条件、设备硬件保障条件能力、保障飞行的种类和性质、机场功能和性质、机场位置及空域环境[3-5]。
而现在通航领域越来越广,不一样的分类越来越多,如何在运行分类规范和操作细则中嵌入一个接口,能让后续的新的通航业务对于空管的定位融入进来,这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现有民航相关法规文件中对通用航空的定义和范围,借鉴《通用机场建设规范》以及对收集整理的调研数据和通航专家意见建议。我们把通用航空空管运行保障按照飞行保障量的方式分为三类。其中:第一类为:最高月保障架次3000(含)以上;第二类为:最高月保障架次600(含)~3000;第三类为:最高月保障架次600以下。同时,我们把通用航空空管运行保障还根据运行航空器也分成了三类,其中:第一类为:指座位数在10-29个的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的航空器运行;第二类为:指座位数在5-9个的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的航空器运行;第三类为:指座位数在4个以下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的航空器运行[6]。
经过大量资料搜集、实际调研以及听取专家意见,我们得出了关于通用航空空管运行保障分类运行的意见与建议。根据划分出的不同通航空管保障分类,我们应当采取不同的空管运行保障服务。在监管单位方面:通用航空空管分类运行保障一般由当地的民航监管局来实施监督管理;在提供服务方面:划分为一类的通航空管保障需要向航空器提供管制、航空气象、情报和告警等服务;划分为二类的通航空管保障需要向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咨询、航空气象、情报、与告警等服务;而划分为三类的用航空空管保障只需要报备飞行计划,通告起飞和降落时刻等。在人员要求方面:各类通用航空空管保障单位应根据所提供的服务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在设备方面,各类通航空管保障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而配备相应的设备,一般配备的设备有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航空气象设备、航空情报设备等。其中,一类通航空管保障的通航机场需要建立塔台,同时,一类通用航空空管保障单位必须配备符合相关规章要求的通信、导航、监视和航空气象等设施以及管制运行程序;二、三类通航空管保障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飞行计划、监视、气象、情报等信息。在空中交通服务方面,一类通航空管保障单位在提供管制服务期间,应至少有1名管制员在岗;特殊通航机场的通航空管保障要对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特殊通用机场运行培训[7]。在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方面,一类通航空管保障应当配置满足空中交通服务必需的通信、导航和监视设施设备;一类通航空管保障单位应根据设备情况配备相对应的专业保障人员[8]。在航空气象服务方面,一类通航空管保障应当设置气象台或气象站,并提供相应的航空气象服务,同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气象设备和气象专业人员(获得相应专业执照);没有设置气象台和气象站的二、三类通航空管保障单位,应获得安全运行所需的气象情报与信息的能力[9];对于二、三类通用航空空管保障,从事航空气象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航空气象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在相关组织机构批准后方可上岗。在航空情报服务方面,一、二类通航空管保障单位最低运行保障资料为:本场的《机场使用细则》、进离场航线图、进近程序图等所需的细则与手册;一、二类通航空管保障单位应该提供航空情报服务。三类通航空管保障单位的航空情报服务可以委托其他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一类、二类通用航空空管保障单位应配备专职情报员,无专职情报员应由管制员兼职,无照人员不可以上岗执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