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强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 300222)
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活动的过程中,由于金融变量自己的不确定性而有可能使个人、机构、地区甚至国家的利益遭受损失,我们称此不确定性为金融风险。自金融活动产生以来,金融风险就成为了金融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同样,互联网金融风险也存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有机融合的新型业态,兼有互联网与金融两方面的特点,而互联网只是一种工具和途径,其核心还是金融。互联网网络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犹如一把“双刃剑”,其不仅能有效降低金融交易的时间与成本,而且还可以拓展金融交易的界限,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高科技等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新特征,再加之当前其法律监管的缺失,致使互联网金融风险更加复杂。有鉴于此,互联网金融风险不同于传统金融风险,其具有金融风险和互联网网络技术风险的双重属性,有一定的独特性。
(1)信用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没有在行业内树立良好的口碑,致使客户对其企业的信誉产生质疑,而企业不能很好的开展其业务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金融交易活动大多数是通过虚拟的互联网网络进行的,具有很大的虚拟性,目前来讲,一方面我国对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监管不到位,存在法律监管空白,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也不够完善,公民征信信息难以形成合理有效的信息共享,投资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投资时,不能通过很好的渠道对资金需求者所提供的交易信息进行真实性验证,此种情况下就容易产生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用风险事件由此而发生。
(2)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互联网网络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本文研究框架范围内,技术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其业务运营过程中因为互联网技术层面的问题所遇到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实际的运营过程中,有很多方面的因素可以致使技术风险的产生,具体有自然原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以及管理缺陷等。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正常的运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提供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并由此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4)法律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风险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方面是指在现阶段内,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是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来办理业务,此时的法律风险与传统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似;另一方面是指相较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相对滞后,使其在发展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可以参考。
(1)风险的复杂性。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其同时具有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的双重属性,—方面,互联网金融不仅具有金融风险发生的隐蔽性、扩散的快捷性、结果的破坏性以及类型的复杂性等特点,还具有互联网风险的技术性、虚拟性等特点;另一方面,就互联网金融行业本身而言,具有多种运营模式,每一模式除具有互联网金融行业共有的风险外,其在运营过程中还具有各自独有的风险,有鉴于此,互联网金融风险就呈现出复杂多样性。
(2)风险的高传染性。对传统金融机构而言,在采用分业经营的运营模式下,各金融机构的风险具有相对独立性,也就是说当某一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时,其所造成的结果对其他金融机构没有影响或者影响甚小。但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在其快速发展过程中,已经逐步渗透到其他行业,若其发生风险,必然会给其他行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3)风险的可控性低。传统金融机构面临风险时,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或者消除风险,使风险的危害最小化。而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网络技术,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加快,遇到风险时解决风险的难度加大,降低了风险的可控性,一旦某一互联网金融机构发生风险,风险则会迅速蔓延。
(4)风险监管更加困难。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特性,其很多业务都是在互联网网络上进行的,正常的运营活动不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再加上其虚拟化的交易过程和交易对象以及交易的不透明性,很容易在监管过程中产生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此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就不能对其监管对象的真实情况有充分的了解,进而也不能对可能面临的风险有准确的预。
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发展领域缺乏成体系的法律法规制度,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大量非法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为了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定。一方面,政府应重视互联网金融,出台相应的措施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应按照自身特点和实际发展趋势制定行业内规章制度,形成统一化的制度规范。
(1)设立具体可量化的风险防控指标。互联网金融监管难度大与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突发性有关,互联网的传播性放大了风险特性,使得监管难度更大。为此应建立一套风险防控标准,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定期披露,防范于未然。
(2)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建立预警机制。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强风险防控及预警机制能够显著提升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水平。通过科学评估用户的信用等级,给予其对应服务或者取消服务。
完善监管制度建设十分必要,对风险监控是为必要。
第一,区别对待,与时俱进。需要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传统金融管理区别开来,同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范围进一步进行细分和细致的监管,关注目前监管范畴没有涵盖到的“灰色地带”,尽快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进行规范和约束。
第二,强化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作为一个行业自律性组织,它借助信息披露、行业标准及惩罚措施等手段,肩负着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构建和谐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环境,打造覆盖面广且行之有效的监管框架体系的作用。
第一,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要对消费者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使虚假的项目和平台自动被市场淘汰,同时应该尽快制定统一完善的准入规则和标准,对从事该业务的公司资料进行审查和公示。
第二,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要借助大数据平台对于目前市场上的所有企业进行监控和审查,形成较为全面的判断,然后对于不同性质的问题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合理安全清退措施。
总之,针对互联网的成因及传导机制,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过程中,不仅需要健全管理的法律制度,政策体系,而且要完善树立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管环境,进行有效引导,同时在培养人才、设立壁垒方面加强管理,这样才能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形成有效监管与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