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彰远
(长春财经学院,吉林 长春130122)
民事诉讼法学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一项基础性课程,课程教材的合理性建设也是法学教育的基础保障。众所周知,教材与教学的质量密切相关,教师在选择课程教材的任务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法学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材质量的优劣事关国家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问题。实训教材也是实践教学的重要依据,高质量的实训教材,有利于开展实务教学,让学生了解司法程序,提高学生的学习实践能力。
法律服务,是指律师、非律师法律者、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通过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实现其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而提供的法律活动。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建设,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市场需求稳步增长,相关人员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也逐年增长。根据司法部统计,2018年全国律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1068多万件,其中办理诉讼类案件497.8多万件,同比增长7.01%;非诉讼案件105.8多万件,同比增长18.34%。由此进一步统计出,497.8多万件的诉讼类案件中,民事诉讼代理396.9多万件,占诉讼案件的79.72%,由此可见,当前民事诉讼法律事务在我国发展的前景状况良好。
尽管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律服务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法律服务水平仍然偏低,这与经济的发展能力息息相关。我国律师事务发展迅速的地区也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相较于发达的城市,较为贫困地区的法律服务显得些许薄弱。但是在全面建设依法治国的政策引导下,法律服务的市场潜力也会得到进一步挖掘,进而注重对贫困地区法律服务建设,全面提高我国的法律服务水平。
法学实训教学的兴起,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提供了新的教学模式。法学实训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示范与操作相结合的实训教学方法,通过教师示范操作激发学生实践的兴趣,使他们通过对实训技巧的模仿,从而有效地掌握知识记忆;二是模拟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教学案例的情景化模拟,要求学生分小组模拟角色扮演,根据庭审辩论内容的具体要求,引导学生进行合理的模拟审判,学生熟练地掌握庭审过程;三是论坛与讲座相结合的实训方法。通过论坛的形式,引导学生针对现实生活中的经典案例或者重要的理论学说,组织学生通过论坛研讨的方式,进而学习法律知识,开展法学活动。高校对实训教学的引进,符合当前法律行业对高素质人才的培养要求,学校创新教学模式推动了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操作的有机结合,对依法治国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当前法学教育中,民事诉讼法学的实训类教材包括民事诉讼实务教程、民事诉讼法实训、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训等类型,为高等院校的实训教学提高了重要的保障。高等院校的实训教材要体现实用性以及时效性的特点,法律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必须紧跟社会的发展趋势,因此,在图书教材方面一定要具有很强的时效保障。根据国家图书馆的统计,近三年的民事诉讼教材有1900多份,但是民事诉讼的实务操作只有50多份,连诉讼教材的3%都不到,显而易见,当前的实训类教材少之又少。
民事诉讼法实训教材在内容的编排方面与民事诉讼理论教材是有所区别的,以宋朝武的《民事诉讼法学》和秦涛的《民事诉讼法实务教程》实训教材与理论教材的区别为例。从篇章的内容上看,《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章节有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当事人、法院与管辖、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调整与和解、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程序中的特殊情形、法院裁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民事执行主体、民事执行阻却、民事执行措施、民事执行救济与民事执行回转、涉外民事诉讼等内容。《民事诉讼法实务教程》的主要章节有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民事诉讼的证据与证明、民事诉讼保障制度、诉讼调解制度、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非诉讼程序、民事执行程序等章节。
从篇章体例上看,理论类型教材侧重于基础理论知识教学,实训类教材侧重具体的实务操作。从内容上看,理论类教材侧重于概念的理解和辨析,实训类教材结合法律实务较多,侧重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的理论知识教材与实训课程教材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它们具有独特的教材特点。下文还是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实务教程》两本教材进行具体分析。《民事诉讼法学》系统、准确、精炼地阐述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全书共分为六编,在编写过程中,作者力求对教学内容的全面覆盖,又注重对重点知识的学习。本书为了能够全面反映法律的新理念、新理论,在编撰的过程中,充分地展现了当前民事诉讼法学新的理论与新颖的观点。
《民事诉讼法实务教程》对法律专业研究生不能够马上适应律师实务问题作出了设计与回应,更加强调人民法院主导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本书共分十一章节,根据民事纠纷的产生、提起诉讼、民事诉讼的管辖、证据、调节与判决、最终的执行问题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做了具体的讲述,让学习者更直观地感受法院诉讼活动的整体过程。
随着现代化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更加注重对学习者的实践教学活动,民事诉讼实训类教材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从最初的无到有,发展到现在教学体系的初具规模,都体现了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不断完善与进步。当前,各种教材的出版为我民事活动的实践性发展奠定了基础,丰富了民事诉讼的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技能。目前,学术界百花齐放,不同派系的专家都在为民事诉讼教学贡献自己的力量。中国人民大学江伟的《民事诉讼法学》,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的《诉讼架构与程式》《探究与构想》,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的《司法实践中的理论与探索》,何秉群教授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等为我国民事诉讼教学提供了重要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的规定就是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梁慧星教授将其概括为四个步骤,分别是:合法性判断、真实性判断、判断证据的意义和内容、判断证据的证据力。在如何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时,该规定第77条对其进行了规范。比如,兄弟合伙购买房屋,登记在哥哥名下,二人在世并没有纠纷出现,但是后代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产生了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划分产权归属问题。在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中,就要看另一方所举证据是否能够推翻房屋产权登记时的证据。
法学解释方法对民事诉讼活动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一定要清晰法律解释方法的内涵以及如何运用。反对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命题,推断其反命题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这种解释方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运用也很多。比如在陕西出现的案子中,医生将手术钳落在病患的肚子中,使患者遭受了数十年的痛苦。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医院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通过二审撤销了该判决,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20条反对解释的适用。该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本案显然属于人身损害,并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反对解释的适用范围极其狭窄,一定要注意法条的具体条件以及与其他条文之间的关系,在使用时,一定要严谨、慎笃。
综上所述,当前民事诉讼活动朝着平稳的方向发展,这不仅得益于高校民事诉讼教学质量的提高,还得益于民事诉讼实训教材的优化发展。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对法学教育有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法学教育专注培养高素质人才,注重民事诉讼的实践教学,充分结合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知识,使学习者更好地理解司法实践活动,为以后的法律实务做好充分的职业准备。目前,民事诉讼实训类教材还处于发展阶段,因此需要更多的法学专家为我国法律教育事业添砖加瓦。
注释
①吴泽勇.民事诉讼法教义学的登场——评王亚新、陈杭平、刘君博:《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J].交大法学,2018(03):171-181。
②刘子奇.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的理论与实务分析[J].法制博览,2018(36):234。
③李倩.站在他人的肩上成长——《民事诉讼程序实务讲义》读后[J].人民法治,2018(20):118-119。
④陈永卿.浅谈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8(23):9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