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晓彤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1994 年,美国跨领域法学学者、计算机专家尼克·萨博在他发表的文章中最早提出了智能合约这一概念。他对智能合约做出了如下阐述:“一个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或者可以通俗地表述为:“智能合约是一个在计算机系统上,当一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被自动执行的合约。”[1]
一台正常运行的售卖饮料的自动售货机,在向指定区域投入一元硬币会触发一个结果,即矿泉水的售出。在此过程中,一套简便又快捷的程序便从中开始。自动售货机原理展示了一系列买卖的交易过程,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并且交易过程中无中断,也不可逆。自动售货机中呈现的内容属于要约,买方投币的行为属于承诺,在此过程中自动履行合同给付的义务,这便是自动售货机原理给智能合约带来的灵感和启迪。但智能合约技术不仅如此,它的开发和运用大大超越了自动售货机的范畴。
智能合约作为在计算机上代码操作下的具体程序,其联结的方式如下:首先参与缔结合同的双方根据各自共同达成的意思合意制定出一份智能合约,其次根据区块链技术的传播将智能合约传输到各个分支点并分别存储,最后制定好的智能合约在程序上在所输入的条件和事实成就达成后便会自动履行合同上的内容且不具备可逆性。
由此可见,智能合约存在以下几种特性:
1.自动规范性。智能合约是以电子形式操作下的具有合同性质的操作程序。以计算机代码为基础,将所表述的内容以严格的计算机语言来呈现,以精准的、完整的计算机语言进行编写,具有严格的语义语法,此种操作后不具有自由裁量权,这就与以往传统方式书写的合同内容具有根本上的不同。
2.程序的不可逆性。不可逆性作为智能合约最突出的特性,即一旦事实条件成就,合约便自动按规定程序执行,无法停止和更改。
3.信息的透明性。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技术的一种,具备其基本特性。即智能合约一旦制定成功被导入区块链系统,其交易过程及完整信息便会保存在区块链的各个分支点上,内容公开透明,便于查找和追溯。
智能合约技术相比于传统形式订立的合同有很大的优势。
第一,智能合同可以降低交易的成本。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的第二代发展,具备区块链上最本质的属性,即核心是去中心化的技术。这就意味着智能合约的交易过程在各个方面,包括记忆、存储、操作、执行等方面都无需第三方介入和插手即可实现。在整个流程都录入之后,一旦开始合约是自动履行的,无需买卖双方交付或现实履行,没有时间上的拖延,不但简化了交易流程,同样也省去了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上以及后续的履行上的费用和精力损耗。
第二,智能合同更能减少交易风险。智能合约具备不可逆性和信息的公开透明性的特性,使得在双方达成合同意思一致的合意时,在交易的过程中无需依赖于交易方的信任程度。区块链上各个支点公开透明的特性也避免了当事人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不合法行为,同样省去了当事人一方在监管方面以及不履行的诉讼方面的费用问题。同样节约了交易时间,简便了交易流程,提高了交易效率,避免了潜在不必要的交易风险。
第一,智能合约代码与合同法语言存在差异。传统合同订立的表达方式大多是以语言文字的形式呈现,与之相比的智能合约是以计算机代码作为合同语言进行呈递,而这种形式难以被多数人所理解,更何况智能合约的代码本身还不够精准,并且要保障计算机编码在如此繁琐的内容中没有错误是很难达到的,这样就体现了计算机代码的设计存在疏漏以及不完美性。其次智能合约具有防篡改性能,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可能会“保护”交易不受合约编码完成后当事人意志改变以及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但其性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编码错误的影响。[2]即虽然智能合约具有不可篡改性以及不具有双方存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但存在因编码出现错误而导致指令无法执行的行为。因为在智能合约上编码的错误在现有的技术上无法消除,因此无法保障智能合约编码语言的完美性。
第二,智能合约的不可逆性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由于智能合约是根据既定的合同条款编写的代码,一旦条件达成后,程序将自动启动,具有不可更改性。这样的特性虽保证了一方当事人恶意篡改合同内容导致的弊端,但同时也侵犯了当事人不能更改和撤销自己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权利。例如在合同无效中存在的几种情形中,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在以往传统的合同中可以因合同存在无效事由而撤销,但在智能合同中一旦所附条件达成,便自动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撤销和修改。
第三,智能合约无法避免技术上存在的疏漏造成的风险损失。根本原因就是因为智能合约的编写程序存在漏洞,由此导致黑客的乘虚而入。由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特性,导致智能合约技术应用越来越复杂且程序代码运算的技术难度随之也增加。因此,即使再优秀的团队和完备的代码复核机制,仍然无法在事前保证不存在任何安全漏洞。那么,技术上存在的操作风险也将成为留给黑客攻击的漏洞。[3]由此增大了第三人利用智能合约技术上的漏洞而侵害权益的风险概率。
第四,智能合约上的内容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利于隐私保护。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代码需要向网络内所有参与者尤其是验证者公开。[4]由于智能合约的内容数据存储在区块链的各个节点上,由于每个节点都保存智能合约的完整内容,参与者获取内容的方式变得简单便捷。但如果网络上的非交易活动对象通过控制一个节点获取整个内容,掌握相关方面的隐私,难免造成一系列的麻烦,尤其在商业信息的金融交易中体现得更为明显,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智能合约不具备传统合同所具备的保护隐私性的优势,很容易侵犯当事人双方的个人隐私及商业机密。
由于智能合约的编制内容与传统合同内容难免会有差异,加强对技术方面探究尽可能弥补由于技术带来的表达方式上的疏漏。同时这种机制的产生,对于精通计算机代码编程和对计算机技术相对薄弱的当事人双方了解的信息程度显示出不公平的现象,对于此应该尽快建立一系列完善的智能合约条款转换为计算机语言的相关机制和标准,以便不熟悉计算机的当事人也能看懂合约的内容。
同时,针对智能合约中可能存在的无效条款例如显失公平、欺诈等现象,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应该建立区块链基础上智能合约的审核标准,将合同内容本身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进行删选过滤,在源头上杜绝此种事件的发生。这样既保证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同时简便了人工合同审查过程,提高了办事效率。
由于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延伸和利用,在合约的内容上保留了区块链技术上不可篡改的特性,以及每个节点都保留全部信息的公开透明性,难免使得复杂繁琐的程序存在疏漏和技术上的风险。所以应根据此现象进行针对性的探究。一方面建立区块链系统漏洞风险的紧急处理方案,避免因黑客侵入等突发现象面临巨大的财产损失以及后果无法挽回;另一方面对于涉及当事人强调的隐私问题,如个人隐私以及商业机密等重要事情,可以通过相关的加密系统进行二次处理,以防信息的泄露和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
首先,应完善合同法对于智能合约的有关规定,将智能合约列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确立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完善合同法中专门合同中相关的法律空白。这将对双方当事人在智能合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依据,并且填补了合同法中关于智能合约方面法律的缺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也应完备智能合约的相关市场,严格控制智能合约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当前,我国的智能合约的相关立法规范还处于空白阶段,然而相关市场需要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明确智能合约市场工作机制以及具体举措。对于智能合约的市场准入机制,可以参照有关合同法规定,让专门机构对智能合同信息的内容进行严格把控。使其交易内容在合法有效的范围内,保障双方的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维护良好的智能合约的交易环境,避免恶意交易、虚假交易的发生,充分保障合约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同时,由于智能合约技术在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下,已经广泛应用于市场的经济、金融、物流等多方面领域,在建立配套的法律时应该结合金融贸易等领域综合考量法律的设定。
最后,建立健全利用智能合约进行非法贸易和非法活动的规制。例如各国严厉打击的跨国洗钱、集团诈骗等国际性的犯罪,犯罪分子如利用智能合约技术进行上述非法行为时也应结合刑法的相关法律进行规制。明确规范智能合约的约束力,与其他法律相互补充、相互影响,形成一个严格规范且完备的关于智能合约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法律机制,在面对新兴技术和新兴领域给人们带来的诸多优势的同时,迎接新的挑战。运用发展的思路和机制应对新兴技术带来的相关法律规制及监管,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设立与执行。
在现代区块链技术不断发展和成熟的同时,智能合约技术作为区块链更普及的运用已经在各个行业显露头角。面对新兴技术的挑战,针对智能合约的不同特性,弥补技术层面的疏漏,加强法律政策的规制,智能合约技术将会在新兴的领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