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 艳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0)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的第三大税种,指的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在本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和境外个人在本国所得收入所征收的一个税种。此次个人所得税修改,将个人所得税制从分类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发展迈进了一大步,这样的转变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纳税压力,切实地让群众体验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带来的福祉。
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研究发展比较缓慢,截至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经历了7次修订,然而还是有不少需要完善的部分,专家学者的看法主要有:第一,关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设定。贾康认为上调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最终的受益者是高收入人群,而非那些中低收入者;张德勇认为,上调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仅不利于消除社会收入的两极分化,相反,会扩大两级分化。第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围。左占卫认为在划定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时,必须要考虑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实际情况,只有真正地为百姓考虑,从百姓的角度出发才能切实减轻百姓的税负压力以及经济负担;徐晔建议,将个人所得税划分为不同的征税类别,虽然有利于源泉扣缴,但是体现不出综合所得的概念。第三,关于增强征管水平方面。吴珊指出,对于偷税漏税者,国家一定要加大对其惩罚程度,同时应当奖励相应的举报者,严格控制各种隐性收入。
本次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其综合所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去6万元的费用以及去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优化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距。具体如下: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增大;将25%税率的级距减小。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除了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以外,还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开支。
利用发达的互联网技术,创建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并且将其纳税信息记录进全国信用信息平台,通过联合惩罚不履行纳税义务者来增强纳税人的自觉依法纳税意识,让失信者在当今网络技术发达的法治社会再无可乘之机。
从数据来看,通辽市个人所得税总量近年来在逐渐上升,同时,个人所得税在总体税收中所占的比例也有所下降,总体而言,个人所得税这一税种的税收收入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程度处在较低的水平。2011年以来,随着通辽市经济的发展以及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等原因,个人所得税收入在逐渐提高,由2011年的0.66亿元增长到2018年的1.71亿元。然而,个人所得税在总体税收中所占的比重却在下降,从2011年的5.79%降至2018年的1.5%。从数据可以看出,这些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对于财政总收入增收的贡献度较低。
从税目来看,在通辽市的税收收入中,工资薪金所得占较大的一部分,股息红利所得占的比重在逐渐扩大,财产转让所得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扩大。2011年到2018年,工资薪酬所得在个人所得税中所占的比重基本都在4成左右,可见其在个人所得税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本次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意味着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有很大一部分低收入人群不必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切实地减轻了低收入者的纳税压力;第二,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一个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平衡点,既不至于让地方财政收入降低太多,又能避免为中央施加太大的转移支付压力。根据通辽市地税局测算,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预计一年将减少全市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0.3亿元左右,相当于2018年全市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7.54%。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前适用于10%税率的部分改为3%,对于以前适用20%的个人所得部分改为10%,同时对于以前适用25%的个人所得也降低为10%税率,这就意味着10%税率的适用范围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扩大,以前适用高税率的居民将改为按照低税率纳税,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收入分配,促进了社会的公平。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从理论上来讲,这更加顺应个税的原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制的公平性,同时更是减轻了纳税人大病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经济压力,税前扣除标准更加人性化,更贴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此一来,既能让纳税人切实地感受到税改带来的福祉,又能刺激内部需求,对调节经济也起到一定的作用。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把工资薪金、稿酬、劳务报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在征税时依照规定的差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当仅使用分类计征时,工资薪金所使用的税率是7级累进税率,最高的税率是45%。这就意味着,当两个人的收入总数一样时,相比之下收入更加多元化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就会低于全部收入都来源于工资薪金的纳税人。比如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既多元化又总数大,而中下层普通职员,他们的收入主要依靠的便是工资薪金,这样的情况不仅不会实现税收的正向调节,反而会起到相反的作用。而新的税法将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转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这种反向作用,促进税收的正向调节。
根据通辽市地税部门的预测,在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后,每年将减少大概3000万元的税收,预计拉低2019财政总收入增长1.3%。如今还无法测算减税降费政策对于刺激消费而使得工商企业税收增长的情况,因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在短期内会直接导致财政收入的降低。
在我国,纳税人的综合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是3%至45%,每年96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对应的是45%的税率,而45%的税率对于高收入纳税人来讲还是比较高的,这样的高税率将打击高收入人群对于财富创造的热情,也将降低我国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原本在“营改增”后,高科技型企业在人才支出方面已经实行了“无进项抵扣”,税负压力已经较大,加之高收入高税率的税法支付会进一步加大企业创建高素质人才团队的压力。依笔者之见,高税率可能会降低各个行业高端人才的引进效率。
在我国,工资阶层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据全国个税总额的65%左右,对于如此高的比例,要想仅通过提高“起征点”来促进税收公平的实现也是不太可能的。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切实让贫困人口少缴纳一些税款,如今很多国家已经按照家庭课税。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最大的好处在于,能够尽量地考虑到家庭实际的消费情况,能够促进税后的收入构成更加公平。
如今,全球各个国家都在降低本国的最高税率,而我国45%的最高税率仍处在较高水平,过高的边际税率将会降低我国对高收入顶端人才的吸引力,甚至会打击某些高收入企业家的生产积极性。适当降低我国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既有利于高端人才的引进,又有利于国际税收竞争。
对于一个城市而言,征税的范围指的是城市里所有有收入的人口,而在这些纳税人的背后,又是一个个情况不尽相同的家庭,因而笔者认为,税收不应当以单独的个体为单位,而是应当按照家庭的人均收入为计税依据,因而需要界定不同情况的家庭应当采用怎样的税率。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所得税,能够更加客观地表达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极大地体现了税收的公平与人性化。
我国本次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将个人所得税制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转变,切实地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压力,从普惠制改革转变成为“定点减负”,同时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使得个税的税负水平更加人性化,在加快我国个税转换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公民自觉纳税意识的培养。虽然当前的税制还是存在一些弊端,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健发展,我国一定会建立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个税体制,切实地为人民群众带来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