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思维视域下网络意见领袖治理

2020-02-25 13:52王延隆陆宣宏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硬法软法领袖

王延隆,陆宣宏,孟 娜

(1.浙江中医药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2.浙江农林大学 文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1300)

网络意见领袖作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关键少数”,关系到意识形态安全和网络空间的治理效能。意见领袖是指“那些活跃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们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物”[1]。将网络意见领袖治理纳入软法治理范畴,实现网络空间治理与软法思维的融合,对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意义重大。

一、网络意见领袖治理的软法适用性分析

软法(Soft Law)是指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由多元主体经或非经正式的国家立法程序而制定或形成的,并由各制定主体自身所隐含的约束力予以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2]。软法涵盖国家政治惯例、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章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村规民约以及网络空间的守则等,依靠激励机制、舆论监督、道德自律产生的社会压力来实现社会治理目的。软法在网络治理领域发挥着基础的秩序功能,互联网时代呼唤软法之治[3]。由于互联网自身具有可控性低、突发性强的特征,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硬法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难免会出现法律漏洞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软法面对虚拟而现实的网络空间,通过填补硬法空白、弥补硬法不足,使网络空间的各方主体达成利益均衡状态,以构建和谐稳定的网络新环境。

一是网络意见领袖的权威性,凸显治理的重要性。网络空间具有意识形态性,通过传播媒体的作用和意见领袖的引导,可以让受众从察觉、接受到不知不觉地也成为意识形态的传播者。如果将网络空间中的意识形态比喻成窗户,那么经过网络意见领袖“过滤”后的多元意识形态信息,只能使受众从狭小窗户中观看到特定的预设风景。在传播过程中,网络意见领袖利用各种渠道较早接受到信息,通过发布大量帖子和深度分析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提高受众对其思想意识形态的呼应与认可,故而成为信息权威,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话语权。受众群体对权威的推崇心理强化了网络意见领袖的话语权,他们将网络意见领袖视为权威的象征,常常不做过多思考而盲目认同,评论、点赞、转发网络意见领袖所发布的信息,进一步巩固网络意见领袖的权威性、主导性以及其对网络意识形态的影响力。权威性驱使下的利益关系为网络意识形态受冲击、恶性群体事件发生提供可能,如何加强网络意见领袖治理,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要环节,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话题。

二是网络意见领袖的认定难,硬法治理难以开展。网络空间没有实体联接,也缺少实际执行规则的“领土”。近些年,国内对网络意见领袖挖掘和识别的研究逐渐增多,大部分学者主要从开放网络空间的识别技术、用户行为、信息影响等角度进行研究,以描述性的案例研究为主,多以转发、评论、粉丝数等比较直观的指标数据识别意见领袖,较少考虑网民与意见领袖互动时情感、态度等隐性指标。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并且接受实践检验的网络意见领袖识别指标体系。此外,当前微信用户数量逐年增多,封闭式圈群网络结构中的意见领袖治理日益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新任务。网络意见领袖本身具有隐蔽性,部分主观上不愿意暴露自己的身份,采取“掩饰”的策略,若按照传统的硬法思维对大大小小微信圈群里的意见领袖进行舆情管控,极大程度上增加了监管难度和治理成本。不同网络空间活跃着数量不一的网络意见领袖,其利益诉求、性质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变化,这些都增加认定他们的难度,导致硬法在网络意见领袖治理中很难运行。

三是网络意见领袖的不稳定性,软法治理是应然逻辑。意见领袖分潜在的和显性的两类,潜在的网络意见领袖会因为受众需求、商业、意识形态等外在的条件而激活。当某一热点事件在网络空间持续发酵时,“短暂意见领袖”往往因发表独到见解而吸引大众的注意,这种关注在短时间内呈上升趋势并达到舆论顶峰,但持续时间较短,一旦热点事件结束或者大众被其他热点事件吸引,其将因无法继续吸引热度而逐渐淡出公众视野。可见“短暂意见领袖”的产生有一定偶然因素,在舆论场的关注度和影响力具有暂时性,难以维持稳定的社会公信力。抖音、火山视频、今日头条等手机终端大量推广,催生了大量的网络意见领袖,其受商业因素驱动,更新换代频率较快,这要求意见领袖必须保持高度活跃的状态,增加与意见追随者的互动。但是由于热度丧失、无法满足用户需求等,部分意见领袖在持续地推陈出新中被网络时代所淘汰,自然丧失了意见领袖的地位。基于网络意见领袖身份上的不确定性,如采取硬法治理,可能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采取柔性的软法治理符合应然逻辑。

二、网络意见领袖治理的价值铺陈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9)》,截至2018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8.29亿,全年新增网民5663万,互联网普及率达59.6%[4]。网民数量庞大,他们一定意义上都是不同场域中的意见领袖的“随旗者”,思想、行为、舆论、观点等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意见领袖的引导或影响。西班牙网络社会家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指出,谁是这个新系统里的互动者,谁是被互动者,大抵已经框架了信息社会里的支配系统,以及解放历程[5]。从目前情况看,适应网络化逻辑的意见领袖在网络公共领域扮演着支配者的角色,具有更大的话语权,对他人及舆论的影响力更大。将网络意见领袖的治理置于网络空间治理主体之中,发挥政治价值、统战价值、社会价值,能够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网络意见领袖治理的政治价值

网络空间释放了民众的话语空间,但是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依然需要“有限规制”,以消弭网络社会带来的执政风险。网络意见领袖在营造网络舆论声势、传播和引导网络舆论走势以及制造网络舆论压力等方面对意识形态安全发挥着促进或阻碍两方面作用。从构成上看,形成意识形态有三个关键节点:信息识别、目标确立及价值形成。只要其中任何一个受到影响,都有可能改变意识形态的形式,造成截然不同的结果。网络空间多元意识形态之间可相互交流,为非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传播提供可能,对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产生不利影响。要探索发现网络意见领袖对意识形态安全积极作用的有效路径,挖掘其政治价值,趋利避害,营造和谐有序的网络舆论场域。做好网络意见领袖治理是对思想意识形态中信息、文化领域的重大调控,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总体安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2.网络意见领袖治理的统战价值

随着移动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各方高度重视利用网络方法和媒介开展统战工作,网络空间既是统战工作必须涉及的新领域,更是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新着力点,潜力巨大、任务艰巨。着眼时代发展大势,大力强化互联网思维,积极推进“互联网+”统战工作,构建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文化和意识形态,形成一种契合互联网特征的统战价值层面的“同心圆”。建立互联网统一战线就是要建立以共产主义为内核,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中层,以理性、秩序、稳定、法治和改革为外层的互联网价值结构同心圆。[6]网络意见领袖作为网络空间中较为活跃的群体,参与网络生活,转发、评论有关信息,他们的影响范围不受时间、空间局限,受众数量大。仅从一方看,无论是网络意见领袖还是他们的接受对象,数量上都占据了极大的社会比例,影响力可见一斑。只有认真做好线上与线下有机统一的统战工作,发挥统战价值,能最大程度上地争取人心凝聚共识,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巩固和壮大我国的互联网统一战线。

3.网络意见领袖治理的社会价值

科技本质具有颠覆性,网络空间能给受众带来一定程度的言论自由,前提是需要有制度、政策法规的保障,确保政治和社会结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安全。网络巨大的信息量中鱼龙混杂,一些非法的网络意见领袖借机生事,制造谣言,宣传低俗暴力甚至煽动信息,有意分裂国家民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原本一个松散的群体经过意见领袖的动员行动,建构为同一行动网络。散落的社会资源,被调动成一个行动共同体。[7]意见领袖的动员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制造舆论,经网络的转发扩散,可能会引发现实集体抗争行为,对社会的长治久安构成紧迫威胁。从社会治理角度分析,网络意见领袖具有促进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网络意见领袖活跃于众多的新媒体平台,他们摆脱了传统思想的束缚,通过网络加强对社会治理的监督,促进形成高凝聚力、高包容性、高参与度的社会结构,督促政府提供高质量公共服务、激发社会活力。注重他们的社会价值,培养其组织意识、社会团体意识和责任感,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以及正确筛选过滤信息的能力,引导其为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三、软法思维下网络意见领袖治理策略

网络意见领袖是网络空间中的“关键少数”,他们发表的言论和观点对受众群体的影响极大,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也不容小觑。软法思维契合了当下网络意见领袖治理的迫切需求,可从多种途径创新网络空间治理方式,提高治理效能,让意见领袖在网络空间发挥正向引导作用,从而构建文明、和谐的网络空间。

1.树立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

一是坚持共建思维。网络意见领袖治理应跳出单一主体的政府管理模式,在多主体共同建设之下,坚持问题导向,从源头上把关。在人人都是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网络思政治教育的主体和客体的时代[8],注重挖掘和培育潜在的意见领袖。譬如,高校要注重网络社区、网络群组等阵地中大学生意见领袖的存在以及导向作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队伍要积极掌握、主动争取、积极融入,制定大学生网络文明公约,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群体自觉遵守网络参与规则,将意见领袖作用发挥在大学生群体朋辈互助教育之中。二是贯彻共治思维。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社会组织协同、公众参与以及软法和硬法共同保障的社会治理模式,发挥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的评价和筛选。对当前受众数量较大的抖音、火山等短视频建议开发“踩一脚”功能,对非主流和负面信息,可通过网络“踩一脚”自动予以淘汰,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负责的社会治理体系。三是落实共享思维。从治理目的来说,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网络意见领袖是社会的“晴雨表”,反映和表达社会诉求,其中的一些观点和诉求一定意义上来讲是推动社会发展和变革的积极因素。要利用好意见领袖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广大受众群体的需要为立足点,优化网络空间的基本内容和表现形式,形成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文化。

2.完善适用网络空间的软法治理体系

一是从制定技术上,完善软法体系建设。软法体系建设作为一种治理手段,不需要严格的立法程序和审查流程,就能够具有与硬法类似的拘束力。在国家硬法约束的范畴内,对国家《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细化研究,建立全国、省、市、县四级软法体系,形成网络空间软法立法联动机制,提高立法水平,为软法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更加科学化、法治化的立法依据。二是从制定程序上,保障软法的公正性。软法相较于硬法最大的优势是规制对象对立法的广泛和直接的参与[9]。推动软法制定过程透明化并确保利害关系人的广泛参与,在制定软法规则时就必须广泛征求意见,注重民主协商,为多元主体参与提供机会,避免出现一些网络大V垄断规则的局面,确保制定的软法规则适应“回应性法律秩序”的要求,符合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三是从制定结构上,健全软法规范审查机制。软法体系建设不能突破国家硬法的底线,须符合硬法规则的强制性要求,以保证广义上的法治统一。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建设,不仅要注重软法的体系结构和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之间的协调性,也要注重软法体系自身内部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保证软法体系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能有效解决矛盾。

3.构建网络意见领袖治理的管理体制

一是识别机制。在网络意见领袖治理中,要充分发挥现代科技的作用,积极推进网络技术创新,加强对象识别方面的技术应用和制度设计,综合运用社会网络分析软件、大数据、信息系统、云平台等,建立网络意见领袖身份记忆系统、网络舆论监督导向平台等各类网络意见识别、收集指标体系,据此准确快速识别网络意见领袖。[10]二是发展机制。要利用宽松的舆论环境、新颖的方式方法、平等的交流风格吸纳网络精英人士,进而达到“统战引导—意见反馈—利导网民”的良性互动效果。网络、宣传、安全、共青团、教育等部门和高校要增强阵地意识,加强内容建设,以微博、抖音、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为载体,传播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对网络意见领袖的观点发表进行引导,增强其政治认同感。三是监督机制。网络空间隐蔽性强、流动性大,落实网络意见领袖的监督机制首先要实名制注册登记,以避免其滥用舆论自由的权利。其次,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审核制度和考评机制,结合网络意见领袖活动参与度、工作表现情况,以及学界评价、网民评价等予以综合考量,适时组织开展评优表彰活动,对那些违反网络规则的网络意见领袖纳入黑名单,采取一定手段限制其参与网络行为。

4.探索网络空间软法治理的实施路径

一是软法柔性实施机制。软法思维所特有的形式多样化、内容柔性化和效力软性化的特点,也决定了在软法实施过程中,要多利用合作、协商、互助等有别于硬法的强制性手段施展其治理效果。要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推进法治、德治和自治三者融合,尊重网络意见领袖及其自组织的主体作用,保障网络意见领袖能自律自觉地遵守社会规则。二是行政协议模式。网络意见领袖治理是典型的多元治理主体模式,要建立行政协议模式和协同管理机构,形成多部门主体合作和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制,构建治理网格,及时和全面地掌握网络意见领袖的真实情况,并结合他们的分布区域、文化程度、政治认同、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划分层次、重点归类、区别对待来有效推进网络意见领袖治理工作。三是软法实施保障机制。要克服软法因其约束力有限而出现“失灵”现象,针对部分网络意见领袖公然不遵守互联网内的软法规则的现象,要在地方性软法政策规制的框架内,发挥网络平台、通讯运营商的协同作用,对其进行封号、限制发布信息、删帖等措施。同时建立保障软法实施的牵头机构,形成对软法实施的硬保障,一旦触及硬法底线,需要借助硬法的强制性手段予以管理,形成软法与硬法协同治理的良性互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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