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规制研究

2020-02-25 11:15:58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2期
关键词:人格权经营者个人信息

(昆明理工大学 云南 昆明 650500)

一、个人信息权的概念

个人信息权在学界还没有具体的定义,关于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主要有个人信息人格权说个人信息财产权说和个人信息权与财产权混同说三种观点。①笔者比较赞同人格权说。当今信息社会时代,人们越来越多地用信息来记录活动,因此个人信息也是人格利益的应有之义。人格权的产生发展过程也是对人格尊重的认识、关注和尊重的过程,因此对通过人格权理论解释个人信息权,不仅仅是对个人信息权的理论阐释,也是对当代人格权理论的丰富。随着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越来越多地表现出财产利益的属性,通过积极的方式行使,在保护方式上也是事前与事后相结合,因此将个人信息权作为具体的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是顺应社会发展的表现,尤其是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更有利于对其进行保护。

二、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形式

(一)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在互联网所形成的购物经济中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经营者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因此,当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购物时,一些经营者或者网络购物平台运营方往往会利用消费者的购物行为对其所产生的信息进行非法的收集和存储。例如,消费者在互联网购买货物中需要填写银行卡账号,具体的收获人家庭地址,收货人的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经营者在交易完成后可以轻而易举的保存这些信息。

(二)加工、整合、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网络购物平台或者经营者虽然可以经过消费者的同意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是他们为了从中获益会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对经消费者同意获得的这些信息进行深层次的加工利用,而这些加工利用行为并未经过消费者的同意。例如,网络购物平台可以获取消费者的所有购物信息,并利用其所获取的这些信息通过大数据整合得出消费者的个人喜好;通过消费者购买产品的金额、收货地址等信息分析出消费者的财产状况甚至职业,从而有针对性的向消费者推送其最可能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此外,甚至于有一些网络购物平台或经营者将其所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给一些企业,因为企业可以通过这些个人信息为产品制定相应的研发计划或营销手段。上述这些行为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垃圾邮件、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等问题,容易对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产生影响。

(三)销售消费者个人信息

在互联网时代,尤其是在互联网经济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潜在商业价值,因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成为各经营者抢占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有利武器。一些不法商家便利用经营者们的需求将所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销售,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由于这些行业公司对职工规范的不足,很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都是由于公司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出售造成的,这些行为不仅仅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有些甚至会侵犯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利。

三、完善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明确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条件

首先,应当明确消费者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具有支配权,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经消费者的同意,不得擅自收集。此外,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收集,不仅需要其本人同意,还应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其次,即使经营者经消费者的同意收集的个人信息,收集时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其收集信息的范围和目的,对于超越收集范围和目的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收集行为并对其超越授权范围收集的个人信息要求赔偿。再次,经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当符合必要性的原则,在互联网时代,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掌握的人越多,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越大,因此,对于非必要性的个人信息收集不应允许。最后,经营者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和实行必要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收集的个人信息外泄。

(二)明确个人信息权的认定标准

如前文所述,目前学界对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如何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进行认定是一大难题,要协调好个人信息的流通、个人信息的利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就要求必须制定一个统一的、具体的对个人信息权进行认定的标准。“个人信息”作为个人信息权的客体,要对个人信息权进行界定首先要定义什么是“个人信息”,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的规定是: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已经识别或者可以识别到信息主体部分具体资料的信息。②基于此,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权可以认定为一项新型的人格权,因为个人信息权既涉及了隐私权又涉及了物权,将其明确为人格权不仅可以对权利人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还可以突出对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财产利益的保护,并且将个人信息权界定为具体的人格权还能体现宪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宗旨。

(三)构建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体系

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立法上呈分散化的特征,从而不利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有效保护,因此,要确保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必须构建和完善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体系。首先,根据民法的来构建个人信息的权利体系,自然权利在民法中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和抗辩权。③在个人信息权中,权利主体也应享有提供或不提供个人信息的权利,享有请求他人不能收集权利人个人信息或拒绝他人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其次,应当根据个人信息权受到侵犯的不同阶段规定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类型,个人信息权侵害主要产生于三个阶段:收集、处理、利用阶段,不同环节享有的权利不同,明确权利所处的阶段更有利于司法审判。

【注释】

①王春晖.个人信息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J].中国电信业,2017(04):28-30.

②See Federal Data Protection Act,Article 3.

③李辉.我国共有物分割之诉性质研究[J].当代法学,2018,32(02):15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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