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浅析
——以某药业为例

2020-02-25 11:1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2期
关键词:药业罚款上市

(安徽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安徽 淮南 232001)

一、案例简介

某药业(600518.SH)是以药品、药材的生产研发,医疗器械的供销等为主营业务的大型医药企业,自其2001年3月份上市以来,股价增速平稳上升,素有“医药白马股”之称,深受众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热捧和喜爱。但今年五一前夕,某药业的一纸公告彻底刷新了中国会计业和审计业的认知。公告中,某药业称通过企业自查,对公司的2017及2018年财务报表进行重述:其中货币资金多计299.44亿元,存货少计195.46亿元,营业收入多计88.98亿元,营业成本多计76.62亿元,在建工程少计6.32亿元,应收账款少计6.41亿元……这一行行触目惊心的巨额数字就这么在公告中轻描淡写为会计失误。此消息一出,舆论不断、市场哗然,致使其股价从20元附近骤降至仅5元多。

披露调整后,某药业2017年度的营业收入由264.77亿元变为175.79亿元,下降34%;净利润由41亿元变为21.5亿元,下降48%。某药业此次“自曝”相当于直接承认了其通过提前确认收入、延迟费用入账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的行为。

证监会对这起事件进行了调查,称某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对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二、案例分析

近年来证监会公布处罚了多起财务造假的案例,包括ST昆机虚假记载营业收入、金亚科技虚增收入利润、昆明机床跨期确认收入以及圣莱达虚构营业外收入等,不经让人深思是什么原因使财务造假案件频出。

(一)股市制度缺陷。中国股市起步较晚、发展缓慢,在制度上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其一,公司上市的核准标准主要依靠该公司的业绩成果,故一旦上市成功之后,公司进行业绩造假的动机很强。其二,大多企业选择上市的首要原因在于加大企业吸收资本的能力,这就造成了企业上市之后只顾盲目扩张,忽略对内外部风险的监控和管理,而在事发之后仍以融资为“宗旨”进行财务造假。最后,部分上市公司受地方政府的支持,为了保持政绩和财政收入,某些地方政府会选择对涉事公司进行挽救,投入巨额补贴,故即使公司被曝出财务造假等丑闻,也很少有直接退市的。

(二)惩罚机制不严。近几年,证监会对于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察力度明显加强,正在逐步实现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全覆盖”。但是,到了处罚这个环节却有“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之嫌:某药业的巨额财务造假事件性质恶劣,影响严重,却仅对公司罚款60万元。无独有偶,“獐子岛事件”的连续发生给投资者造成巨额亏损,除了对董事长进行终身市场禁入外,只对其公司罚款60万元;雅百特集团,财务造假高达6亿元,仅给予警告并对其公司罚款60万元。通过以上例子不难看出,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对于公司财务舞弊、财务造假之类的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额也不超过60万元,而这个数额对于资本雄厚的上市公司来说,简直微不足道。违法犯罪成本过低而带来的收益巨大,是造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审计控制失效。某药业300亿“差错”事件的产生,负责其年报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事务所(下称:正中珠江)也难辞其咎。早在2012年至2017年中,某药业的财务情况就备受外界质疑,但在正中珠江在此期间均出具的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直到涉事年份,才出具了一份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此时已无价值。在合作的近20年中,某药业支付给正中珠江的审计费用逐年攀升,从最初的30万元到如今的500万元,总计约达3235万元,其中的利害关系可见一斑。

由于某药业的存货为人参等生物性资产,盘点难度较大,若审计机构在存货盘点上存在程序缺陷,将给某药业的财务造假带来可乘之机。与此同时,审计机构主要的矛盾点在于即使审计识别出了公司存在的缺陷但如何进行抉择的问题。一方面,审计机构作为被支付酬金的一方,或多或少会受到来自被审计方的“压力”;另一方面,审计机构即使通过各种迹象判断出公司可能存在的缺陷,但由于确切、关键的证据难以获得,或者受到来自公司管理层的“狡辩”的信息干扰,使审计工作很难尽善尽美。

三、应对措施

(一)完善股市制度。对企业来说,应树立正确的上市动机。以吸收资本作为动因之一无可厚非,但以其为唯一宗旨会造成诸多道德和法律问题的出现。企业应当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首要任务,只有投资者对企业信心增加,企业才能获得成长和发展空间,才得以促进融资的实现。

对证监会来说,应不断完善上市企业的监管制度,做到切实监管、有效监管。并且,应对重大违法企业实行强制退市,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惩罚力度。美国历史上轰动一时的财务造假案“安然事件”的曝出直接导致了《萨班斯——奥克利斯法案》的产生。此法案对企业管理涉及的多个方面做出了多项具体规定,其中规定对公司高管的隐匿、舞弊、欺诈等违法行为处以10至25年的监禁,对个人和公司的罚金分别最高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该法案的涉及范围之广、处罚措施之严使美国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鲜少发生重大的公司治理丑闻。

我国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可按舞弊、造假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将造假成本与违法成本挂钩,形成一定的制约作用;加大对涉事人员的市场禁入机制,延长刑罚期限。其根本目的是让企业和管理层清楚犯罪成本远高于违法收益,达到震慑和警示的效果。

(三)提高审计监管。作为提供审计的会计事务所,执行审计程序的完善与否与发现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现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审计机构出具的虚假、具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行为,也仅对相关从业者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

法律应当在加大对涉事企业处罚力度的同时,相应加强对有关审计机构的问责与惩处制度,形成对监督者的监督。审计机构自身应当完善审计规范,明确审计程序并严格执行,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提升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并以道德为纲,以法律为戒,培养其必需的社会责任感,形成无形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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