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日本学者今村奈良臣提出了“第六产业”的概念,各国学者首次把研究视角集中在农业纳入农村产业融合的研究,由于我国农村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与日本推进“六次产业化”战略背景相近,所以“第六产业”的内涵对我国农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具有较高的启发性。我国在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要求,金融支持作为国家和地方推进产业融合的导向抓手之一,在构建完善农村产业链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发达国家例如日本的“六次产业化”、美国的“新城镇建设”、欧盟的“共同农业”都结合自己的国情和本国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通过精准化的配套支持政策激发三产融合潜力,依靠有效的金融支持融合模式提高三产融合的效率。尽管发达国家已相继完成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但是不同国家对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主体、方式、基本要求不尽相同,对于我国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区域通过金融支持解决农村产业发展困境有着理论支撑和启示意义。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设施基础薄弱,且从事农耕生产的大部分劳动力是中老年农民,导致金融机构与农民之间在金融政策和金融需求上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发达国家在消除金融服务盲点和盲区的过程中把完善普惠金融体系和制定金融优惠政策作为增强产业融合动力的重要手段。
完善普惠金融体系方面,德国合作银行始终坚持着聘任当地农户从事信贷工作的传统,这使得客户经理在银行与农户之间充分发挥纽带作用,实现金融需求与产品、服务的精准对接;美国由于农业现代化水平较高、农业基础设施已经完善,在产业融合过程中,政府精准捕捉到各类经营主体的融资意愿和金融需求,因此更加强调金融支持在产业链关联环节和重要节点上发挥作用,政府通过建立小型商业银行为中小型生产者和低收入人口提供信贷、储蓄等基础金融服务,将从农村社区吸纳的资金在金融市场上进行再投资,或以农村债权的形式被投资银行收购并出售,在建设的后期,超过60%的产业链相关中小企业从中得到金融扶持。
金融优惠政策方面,日本打破了农业原有孤立存在的状态,“六次产业化”对于从事农林水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配套公用设施建设等相关的农林渔业融资个体给予贷款利率0.1%且无贷款期限限制(生产设备投资贷款期限为 20 年以内)的优惠政策;从资金的用途方面考虑,政府针对农村地区的中小型企业分别在设备购买、日常运营等项目资金提供不同年限的优惠贷款政策。
当前,如何在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停滞的现状下不断优化产业结构融合升级是我国实现新经济增长点的关键,各国在应对资金募集、资本导向等产业结构融合发展的瓶颈问题,往往通过优化金融扶持农业体系、加大金融政策优惠力度来引导资金在纵向产业链相应环节的配置水平。
二战后,日本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举措与传统的种植习惯产生冲突且农业生态环境逐渐恶化,政府依据环境优势资源,建立合作金融和政策金融相互结合的体系。农业生产周期长、风险大,由此导致大部分第一、第二产业从业人员无法从普通金融机构获得优惠资金,但从业者可以将储蓄资金、土地、林木等动产抵押给日本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林渔业金融库,从而获得长期的低息贷款;与此同时,农林中央金库由于高信用地位发挥宏观配置作用,为县农协提供信息服务和必要指导的同时配置全国县农协的资金营运活动,并为县农协提供信息服务和必要指导。另一方面,二战后,日本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围绕农产品发掘了以加工流通为基础的第二产业和以乡村旅游为基础的第三产业协同发展的融合点,实现在生态农业指导下的农村产业高度融合发展的道路。
独特的产业链金融支持模式帮助荷兰完成“土地整理”,从而实现农业土地生产率全球第一,这其中荷兰合作银行为调整产业结构注入了活力。为了促进产业价值链每个环节协同融合发展,首先在总行分别建立了农业事业部,设立了乳制品、附加值食品加工等 7 个农业重点产业研究小组,负责对每一目标产业进行研究;其次为客户提供产业链完整的配套产品及服务,涵盖筹资租借、贷款及收购兼并等;最后,金融机构按需分工,面对广大中小型企业或农业生产者时由荷兰合作银行合作的成员银行为其提供金融支持,当成员行在承办农产品销售商、农资供应商以及流通运输企业客户业务时出现自身能力不足以支持此类企业发展的情况,由荷兰中央合作银行跟进相关业务。
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在金融政策、服务还是相关金融产品对产业支持都处于不自觉地分散探索阶段,发达国家在金融支持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多采用传统输血型金融支持、创新型金融支持和共享金融平台相结合的方式拓宽产业融合模式。
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起步阶段,美国主要以商业银行传统金融输血为主,农业部农业服务署为了实现向全国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个人提供信贷服务,迅速在各州建立超过2500 个服务机构并出台贷款政策,贷款期限18~40年的中长期项目担保贷款和贷款期限7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保障了农村金融的基本需求。
在普惠金融发展日趋完善的同时,丰富多样的衍生工具和收入保险成为美国及欧盟各国农业生产者规避风险、套期保值的重要手段。美国农业经营主体为了规避价格风险按照事先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最终售卖确保收益,主要包括远期期货合同、延迟定价合同、远期再定价合同、最低卖价合同和最高买价合同。欧盟由于实施共同农业政策,为了降低欧盟内部的市场风险坚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上世纪80 年代后,共同农业政策不断改革,农业生产者逐渐开始利用期货对冲来规避市场上的价格风险。以巴黎布鲁斯交易所为例,农产品的期货标的物包括油菜、玉米等,而在伦敦国际期货交易所中可可、咖啡、小麦等一系列农产品的交易也十分普遍。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今天,发达国家出现了各种提供电子支付、网络贷款等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平台,线上电商与线下金融之间的互融不仅打破了区域间限制,更激发资金流向产业融合的各个环节。以美国农业互联网平台 Ag-America、Product Pay、Ag-funder 为例,分别从农业直接融资、优化资金运转和农业项目化支持三个方面为产业融合发展提供金融服务:Ag-America基于传统银行出于风险考虑不愿意为农场提供土地、农村房屋贷款的现状,把农村住房贷款、商业农场贷款两类融资服务做为其运营的重点;Product Pay为了解决农户出售农产品收款难造成金融成本和风险较高的问题,通过向银行贷款替经销商预付货款,在保证农户和经销商双方资金灵活性的同时还提供最新市场信息和预测;Ag-funder 没有把业务局限在直接融资,创造性的把农业项目作为众筹的对象,项目发起人在平台申请项目后由平台专业分析团队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并在审核通过后将农业项目放于平台由投资者选择投资,尽管平台对于初创项目具有严格的审核标准,但是很多新成立的农业公司都通过该平台完成融资。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导致我国农村产业融合过程中在金融重点倾斜、社会多元投入等方面无实质性突破,尚未发挥国有银行与地方性银行的联动作用。日美两国在解决类似问题时通过建立农业风险管理机制为产业融合发展提供基本保障,灵活的金融政策帮助美国有效吸引了商业银行参与产业融合发展。
日本建立了以农业相互救济会、农业相互救济联合会和农业相互救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的农业保险层级主体,以及由民间农村组织互助资金参保,政府提供再保险的完整农业保险资金体系。在发生灾害时,政府承担过半甚至全额保险赔款。
政府主导是美国农业再保险的典型模式,利用法律政策和已有的市场机制,美国建立了由直接保险体系、紧急预案、FCIC再保险和专项预算四大板块的风险分散机制,实现农业大灾风险的逐级分层。在风险分散顺序上,直接保险公司承担最底层出现的风险,对FCIC批准的保单进行赔付,通过再保险安排将很大程度的风险转移给FCIC,FCIC作为再保险体系中与商业保险机构利润分享与损失分摊的再保险机制核心,对农业保险的主要风险进行再保赔付并提供封顶赔付,在遇到重大农业灾害、事故时,FCIC有权启动应急借款机制,动用财政部的专项基金向商品信贷公司借款或发行相关债券产品。在吸引金融机构参与农村产业融合方面,美国建立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分权式中央银行制度和“双线注册银行制度”,允许商业银行同时注册为国民银行和所在州的州立银行,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经营业务区域金融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金融政策,这种制度培育了大量地方性商业银行,尽管规模较小但数量庞大,基本可以满足本区域特别是欠发达地区金融资金短缺。
“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具体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展开:一是要更注重发挥“政府—市场—组织”的联动作用,运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解决产业链中各个生产节点的金融需求;二是应当设立“政府+民间组织”的高效融资机构,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参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并通过商业银行实施利息补贴、无息贷款等金融优惠政策,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在农村市场的投入;三是应当由政府部门牵头,与涉农机构、涉农主体建立农业保险大数据平台,探索和完善农业风险赔偿机制,简化相应的理赔程序以提高服务效率,促进农业保险机制向更加完善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四是打破农村传统行业中的信息孤岛,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发展特点来制定科学、灵活的评价标准,并将评价结果与新兴互联网农村金融平台进行有机结合,创新农村金融融资产品,开拓融资新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