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进程中法律人的使命
——由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思考

2020-02-25 11:09崔瀚月惠新宇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传染病法律科技

崔瀚月,惠新宇

(1.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2.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086)

一、由相关法规引发的思考

(一)相关法规在本次疫情中发挥的作用

在公民的疾病防控义务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其确立了根据疫情需要,公民需积极配合预防措施和疾病诊疗之义务。在采取疫情防治措施方面,《传染病防治法》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公告即据此做出;此外,该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三条的规定也成为各级政府部门采取防疫措施、对场所进行封闭管理的依据,赋予政府在合理限度内实施行政行为以正当性。

(二)应尽可能缩小法律滞后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疫情期间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部门法都因此类突发事件的产生而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滞后性。如疫情暴露出我国刑法对传染病防治类犯罪的诸多不足,有刑法学者提出现行刑法在对传染病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测管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现象的规制上存在缺位[1]。类似地,关于“疫情能否为《民法典》不可抗力条款所涵摄”的争论声也从未停止。

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也存在缺乏观照之处。主要体现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预警制度上,长期以来,我国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预警制度都是由《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撑起的,且该条文内容极为简单,仅仅规定了预警的行为主体与公开程序,在信息公开的条件和时间等重要事项上仅一笔带过,这实际上给行政机关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根据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如要进行信息发布,则必须获得国务院行政部门和省级行政机关的人民政府的授权。随着我国城镇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如武汉之类的大型城市数量激增,传染病预警信息授权层级过高和信息发布权的过度集中将会给大型疾病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带来重重阻力。

随着大数据和网络平台迅速发展,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度显著上升,如何进行科学的信息公开遂成为各类政府部门的当务之急。在我国,疫情预警制度的现状不容乐观,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制缺失很容易使地方政府官员将传染病疫情的发布机制简单理解为“无授权不披露”,并因此将自身的应急职责彻底缩减为“向上级汇报”和“听上级指挥”。《传染病防治法》中对地方政府应履行的预警义务的规定,在此次疫情发生前期几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与人们的期望差距甚远,也并不符合立法目的。

诚然,法律一经颁行便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但这种由滞后性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当被尽可能地缩小。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水平、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传统社会经济、国家政治、国防安全等领域内会产生巨大的变化,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部门也应当做出改变,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在法部门的内容、体系、方法和技术上都应当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新时代中各类问题的产生和变化,通过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究对既有问题提出新的、有益的解决思路。

二、由医疗技术发展引发的思考

(一)“新冠肺炎”期间的医疗科技成果

自疫情发酵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经过了多次内容更新,多所医疗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也已经启动对新冠病毒药物的研制。据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的登记数据显示,疫情期间,除去流行病学调研性质的研究以外,有关药物治疗的研究数量高达126个。其中“瑞德西韦”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已正式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提出申请,并按经审批纳入国家应急通道,其余项目均为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科研项目[2]。此外,寻找毒株间各种突变信息的新型冠状病毒基因组数据分析综合平台等技术为病毒致病机理的研究、疫苗的开发等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最快的结果判断。众多临床药物的研发不断为疾病诊疗提供新方案,多项治疗技术方案和药品应时而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新技术的研发和诞生促进了检测肺炎和治疗疾病的水平和能力的发展。

(二)科技法对医疗成果研发活动的引导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或人民有利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3]。作为调整科技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科技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下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包括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还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本次疫情中,科技法通过引导和协调科技研发、成果规制等方式,极大地提升了此特殊时期对各项科技活动的调整效率。

在法律层面,科技成果的研制和后续的试验、应用、开发和市场经营等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调整,2019年人大常委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医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做出了单独规定。该法将医疗成果的研发和转化与应用予以更加细化的规定,使新的技术成果在疫情的临床应用中变得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此外,多地通过颁布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方式激励创新型企业,鼓励其研制相关产品并对具有创新意义的技术进行转化。如广西、河北、浙江等省区都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等文件,通过鼓励高新区及创新平台、双创载体为科技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支持,积极对接金融机构,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主动提供税负减免、低息贷款、减免租金等优惠保障政策和特派技术人员支持等方式推动疫情期间的科技创新活动。

(三)正确发挥法律对科技的促进作用

加快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我国科技立法当前已经取得较大进展,但仍然存在着诸如管理体制落后、可操作性差、难以直接适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比例不合理等诸多问题。若要正确发挥科技法的作用,则还需要对现行科技法进行更新换代。

首先,应当建造并稳固科技法律体系的架构,横向来看,可通过建立起各行业的综合性科技立法实现科技界各行业的共同发展;纵向上看,需处理好不同位阶法律渊源的比例关系,出于民主与效益的考量,应当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在科技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4]。如前所述,行政法规在激励科技发展和成果转化上,效果确实较为优异,但由于其更新迭代速度较快,立法周期短,因此并不适于科技法机制的长期运行和立法目的的实现。

其次,还要提高条文的可操作性。此处可以借鉴法国的科技立法。法国于1982年制定的《科技方针与规划法》规定:“到1985年,列入研究与技术发展的科技预算拨款总额要平均以每年17.8%的比例增长;全国用于研究与技术发展的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要达到2.5%。”《科研与技术发展法》规定:“在1985至1995这十年,全国在科技发展方面的总支出要提高到相当于国内总产值的3%[5]。”法国在科技立法中通过明确的标准来保证其条文的确定性,排除了责任人员利用任何模棱两可的条款排除责任的可能。通过自身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综合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体系实现科技法的更新与升级。

我国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科技的地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了“鼓励科技发展”的方针。我国的一切科学发展事业都基于此而展开,通过立法、司法、执法贯彻宪法的这一要求和理念,通过各种形式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法律对科学技术的合理存在加以确认,同时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成果转化。另一方面,值得提示的是,法律也需要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边界加以规范和限制,任何技术都不能没有法律的约束。

三、由金融科技在疫情期间快速发展而引发的思考

(一)金融科技在疫情期间的快速发展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相对于现金流充裕的许多大企业而言,众多中小微企业尤其是从事旅游、娱乐等的小微企业因大面积停工停产而面临着“停业”“裁员”“资金荒”危机,生存状况面临严峻挑战。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意识到了线下金融服务所遭遇的诸多局限性,于是大量企业开始寻求数字化转型。金融机构加速推动全面、全流程数字化转型,“无接触”“云办公”“7×24小时线上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大量推出,不断完善了线上运行模式,且满足了企业疫情期间的需求。由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带动的金融科技对“防疫经济”产生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金融+科技”的范式在疫情期间得以迅速推广。

数据显示,2020年全球金融科技市场交易额有望达到5万亿美元。金融科技应用水平的提升在帮助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服务实体经济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科技给我国的金融业注入了新的活力,提高了服务质量,也为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可想象空间。

(二)立法对科技金融的促进作用

社会科学的发展始终与自然科学密不可分。自1985年开始,国家就通过法律法规和多种制度政策不断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努力寻求科技创新与金融业务的融合。

本次疫情期间,银监会、保监会发布文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线上业务服务,提升服务的便捷性和可操作性。证监会下发文件,要求改进服务方式,为非现场交易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和相关服务。此外,疫情期间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的文件还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湖北省提供了具有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更是体现了人文关怀。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五部门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在强有力的政策激励下,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不断升级,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效率在不断提高。金融科技如区块链、大数据等发展势头良好。

(三)提前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法律适用环境

全球新冠疫情强化了上述趋势:(1)在第三产业方面,消费和服务进一步加速向线上迁移,如线上教育、在线协同办公等;(2)中国数字新基建作为线上化发展趋势一直在加速发展;(3)疫情冲击加速了中低端产能出清,驱动行业集中度上升。此次疫情剧烈冲击了全球资本市场,从中长期来看,待疫情影响逐渐消退,坚持下来的头部公司将具备较其他企业更为强大的竞争优势[6]。

正如2003年“非典”过后互联网金融迎来的飞速上升期一样,疫情既是传统经济运行的挑战,也是金融科技的发展机遇。为了让这一趋势保持并且逐渐优化,立法者应当颁行合适的政策,通过科技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提前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准用的法律环境。通过发挥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优势,对金融产品进行鼓励性引导,并在法定界限内对产品的创新予以支持。

四、结论

法律作为价值取舍的结果应当承担起引导社会发展的任务,同时尽可能地缩减法律迟滞性带来的危害。我们不妨跳出此次疫情时间线,在更广的时间轴上思考法律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应承担的多重使命。人类之所以需要法治,就是要思考在无价值观约束的前提下,放任社会发展可能带来什么样非理性的后果。著名社会法学家庞德提出:“法律的重要意义在于以最小的成本来协调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最终实现社会利益。”社会的发展带来新工具和新方法,推动文明进步,同时也给其他领域带来众多的冲击和挑战,特别是迫使立法从传统性立法向福利性立法转变,这导致了司法不确定性的增大。另外,遥遥领先的科技发展形势,也使得发展出现失衡状况,失控风险增大,负面影响增多,包括寡头现象、不对称性、共谋等。这都需要法律人承担起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引导社会发展的使命。

猜你喜欢
传染病法律科技
《传染病信息》简介
传染病的预防
3种传染病出没 春天要格外提防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呼吸道传染病为何冬春多发
科技助我来看云
科技在线
科技在线
让人死亡的法律
科技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