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民国时期的法官与律师看司法腐败的生成
——以江西地区为例

2020-02-25 09:44龚汝富余洋
法学论坛 2020年2期
关键词:江西省江西档案馆

龚汝富 余洋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在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变革进程中,江西无疑是最富有多样性的实践场域。九江租界的开埠与废除,是领事裁判权侵蚀中国司法主权的见证。在大革命时代,江西苏区法制孕育了人民司法的胚胎,成为后来新中国司法改革的历史源头。在抗战时期,江西全域既有强盛的乡村宗族社会,也不乏景德镇、樟树、吴城、河口等名镇商埠,河口古镇还一度成为抗战前线屯兵筹粮重地,几乎所有中国近代纠纷形态都能在这里找到生动例证,所以,重新审视江西近代司法演进历程及其价值,是深刻而完整地揭示中国近代法制变革的重要窗口。当然,司法制度变革进程依赖于法律职业群体的共同努力,因而观察和研究区域法律职业群体便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专业水准和道德操守,成为评价域内司法制度变革状况的重要指标。值得关注的是,民国时期较为开放多元的报刊媒体,常常将法官和律师在具体案件处理细节及其各种因果揣测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法律人的职业形象被撕裂粉碎。加上解放初期对旧法人员改造与司法改革运动,形成大量旧法官与旧律师的坦白材料,“倒逼”其职业生涯处置具体案件细节,其人情与法理的公私分量,也就一目了然。司法审判过程固然在依法裁量中需要自由心证,但不能否认在具体案件审判中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博弈与人际较量,甚至推检人员与律师之间特殊的人际交集,其复杂性远远超过案件本身,所以,庭前确定判决方向是一项艺术活,而完成裁判文书只是一个技术活。带着这些细节性的观察,笔者试图从民国时期江西地区司法过程中法官和律师互动勾连的角度,来审视民国时期江西地方司法实践的真实状态。

一、法官与律师:角色转换与相互勾连之利益

民国时期的法官既包括各级法院的推事,也包括未设法院的县司法处的审判官,以及县长(县知事)兼理司法体制下的承审员和帮审员。在战争时期,大量法律人才转任军法承审员和军法官,他们在战区也受理各种民刑诉讼案件,绝大多数江西地方审判官都有过担任军法承审员或军法官的经历。此外,在县司法处的审判实践中,不应把主持民刑诉讼案牍的书记官排斥在“法官”之外,因为许多审判官都是由书记官逐年循资铨叙而来,大多数案件的庭审笔录都是由书记官具体主持询问和记录的,有的审判官仅以堂谕代替判决,书记官则需要将双方当事人召集一起加以落实,做到案结事了。有些书记官甚至直接代替审判官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审判官只是挂名东道而已。笔者在宁都县档案馆看到江西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推事邓呈祥留下的大量判决书,用以将来编纂判牍炫耀业绩,其中大部分判牍却是他任书记官时代法官拟撰的,显然,他认为这些案件其实就是他具体主持裁判的。(1)参见宁都县档案馆藏:《洹上判牍》(六册),档案号:006-02-298。正因为如此,在笔者阅读到的江西地方司法档案中,发现被控舞弊枉法之罪的书记官比审判官要多得多,这也是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书记官归并到“法官”的现实理由。

虽然民国时期的法官和律师在司法进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并有着较为严格的风纪界线,但两者并不是完全隔绝的两个群体,法官可卸职转而从事律师职业,律师也常有转任推事或审判官的机会。如民国初期江西省司法筹备处处长徐元诰、高等审判厅厅长漆璜、高等检察厅厅长潘学海离职后均曾从事律师职业,后来徐元诰一度担任最高法院院长,漆璜则辗转贵州、北平、松江等高等法院任院长。南昌律师文贤荣和梅焕治趁着抗战结束恢复沦陷区司法的时机转任九江地方法院推事和检察官,在审判汉奸案中勾结卖案被检举惩戒,因此分别调到四川和湖北两地任职,两人畏惧长途跋涉离家远,又在南昌重操旧业做律师。(2)参见江西省档案馆:《九江地院推事文贤荣等朋比为奸》,档案号:J018-5-01181。从江西司法界的法官与律师出身来看,他们不仅具有共同的专业背景和相通的职业转换渠道,而且因为共同的教育背景,极易形成一些特定的法政人际圈子。如最早活跃在江西司法界的一批法律人才多是留日法政毕业生,他们在清末民初的江西政法界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清末民初在日本求学的江西籍法政学子达二百多人,风气盛极一时。许多江西留日法政毕业生在江西乃至中国近代舞台上均有不俗表现,如南昌梅士焕、胡觉、胡家凤,九江谭侃、黄远庸,兴国谢远涵,吉水徐元诰,吉安罗家衡,宁都邱珍,南城吴学义,东乡王辅宜,萍乡贺国昌,安福王铸时,余江吴迈等等。留日法政毕业生不仅控制了江西高等审判厅和南昌地方审判厅、九江地方审判厅和高等审判厅第一分厅(赣县)等主要司法衙门,而且也是江西地方最早获得律师资格证书的律师群体。他们在清末江西公学、江西法政讲习所、江西法政学堂的基础上又开办了江西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江西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江西私立豫章法政专门学校、江西私立章江法政专门学校、江西私立赣州法政专门学校等五所法政学校培养法律人才。五校毕业生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江西司法界成为主力军,代替他们师长垄断江西地方司法权,其中有不少还是子承父业的“法二代”,如谭侃的子女谭卓、谭元凤、谭次凤等都在法院系统。(3)参见江西省档案馆:《江西高等法院、南康河口等地方法院职员名录》,档案号:J008-1-01455。

与留日法政毕业生相比,五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和职业流动性要小得多,许多留日法政学生既有在江西原籍就业的经历,也多有外出闯荡大世界的人生阅历,而五校毕业生多沉淀在江西本地,人际关系因职业角色与教育背景而更趋固结。如推事、审判官多出于江西公立法政专门学校,而律师多出于其他学校,但律师业务做得比较红火的却仍然是江西公立法政专门学校的毕业生。五校毕业生垄断江西地方司法的现实状况,反映了法政教育本土化的必然结果。

民国时期江西律师队伍并不庞大,而且主要集中在省会南昌和九江、临川、宜春、赣州、吉安、上饶、河口、浮梁等地方法院。在未设地方法院的县司法处,只有兼理司法县长亲自出庭起诉时才允许律师出庭,而一般民事案件如果诉讼标的额不大,也很少聘请律师这种奢侈性消费,因而民间土讼师仍然具有广泛的市场。江西省会南昌聚集了最多的律师,但据1947年南昌律师公会改选大会的登记名录,在册律师也不过五六十人。(4)参见江西省档案馆:《南昌律师公会会员录》,档案号:J034-1-129;《律师登录卷》(河口地方法院),档案号:J018-3-01767。绝大多数律师把主要营业区定在省会南昌,而把人际较为活络的地方法院所在地为兼区,以便保证一个案子可以代理到底。抗战时期,随着江西高等法院和各地法院的转移,寄食于这些法院的律师,也不得不跟随迁徙。(5)参见江西省档案馆:《律师登录及兼区卷》,档案号:J018-3-1720;《律师登录及兼区卷》,档案号:J018-3-01727。

把主营区登录在高等法院所在地,固然是律师执业选择的基本判断,但兼区登录则体现律师对自己在司法界人际资源的整体把握。如笔者注意到一些具有戏剧性的细节是,在赣县律师公会里面有福建籍律师登录,而且在临近福建的瑞金、石城等地福建籍律师与法官具有很好的默契,处于诉讼弱势的瑞金人一度向高等法院揭发福建老乡垄断司法黑幕。(6)参见江西省档案馆:《郑邦麟贪污、胡嘉德伪造毕业证书案卷》,档案号:J018-2-02647。而在九江律师公会则有湖北黄梅、广济等地律师,而该公会所在的九江地方法院和高二分院推检人员,即有不少湖北人,因为湖北广济人鲁师曾一度担任江西高等法院院长,由其荐引来赣的司法人员多集中在与湖北较近的九江地区。河口镇则毗邻浙江省,河口地方法院和高四分院是诸暨人楼观光、张文瑞发迹和一直控制的地盘,河口律师公会中的浙江人便特别令人关注,尤其书记官楼兆模的父亲楼启愚,七十多岁还在河口律师公会登录执业,被同仁诡名揭发而作罢。(7)参见铅山县档案馆:《楼启愚履历表及律师业务》,档案号:006-2-218。律师将主营业区定在省会所在的律师公会,兼区却根据自己的司法奥援而迁转,其迁徙漂流的登录过程就像候鸟一般,有的律师一直对应着某些审判官和书记官的调职而变更登录,同学校友之间的业务眷顾自然是不言而喻的职业秘密。

一个成功的律师,有多种评价标准,如黄远庸和吴迈他们选择了与时政密切关联的轰动热烈,他们的成败不能以物质来衡量,只能从思想精神的层面去评价。但是大多数律师对于成功与否的评价,自然是根据业务量大小和执业圈子中的话语权而定。像徐元诰、罗家衡、潘学海这样成功的大律师固然与其博学善辩分不开,但他们过去在政法界盘踞高位,奠定了非常重要的人脉基础。清末曾经在江西担任司法要职的张一鹏,民国年间又在政法界担任要职,后来到上海滩做律师,他给自己打的广告词“久历要津”就被同仁控告有“招揽炫鬻”嫌疑,显然,律师业务竞争中,“久历要津”背后的潜台词便是:背景后台硬,诉讼胜算多!(8)参见上海市档案馆:《律师张一鹏有登报招揽炫饰之嫌疑问题的函》,档案号:Q190-1-13756。就像谭侃、刘濂、龙钦海在江西境内做律师,且不说他们的子女多安插在司法界有碍司法公正,单就校长们的弟子遍布各地司法机关,他们怎能忍心让校长们败诉?身体力行的法界前辈,不赢都不行!对于许多草根出身的律师,如何把自己打造成著名大律师,自然是要结交法官夯实友谊。如律师杨光华,通过加入国民党吉安市党部和基督教慈善总会并担任要职,在战时江西临时省会泰和及周边县份搞得风生水起,一时成为省内上层名流,自然也就成为律师界的翘楚了。解放后,杨光华在坦白自己加入党部和教会时,便说出了自己精心经营人脉进而结交司法名流的技巧所在。事实上,抗战结束后的杨大律师很快便成为南昌律师公会三大常委之一。(9)参见江西省档案馆:《吴光楚诉杨光华公费案》,档案号:J018-2-15736。

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在的角色转换与利益勾连,极易遮蔽法官与律师权力寻租的腐败真相。如1940年从于都老家探亲返回陕西的司法官陈位轼向江西高等法院揭发该县司法处审判官余璋,勾结土劣廖立三与律师朱贤选卖案诈财,“内应外合,三人一气,枉其诈财之能事。”(10)参见江西省档案馆:《陈位轼诉于都审判官余璋勾结土劣律师卖案诈财》,档案号:J018-03-1480。又如1942年春,南城民众罗百年等控告该县主任审判官周澈时常与代理检察业务之过德刚和律师王明德勾结卖案,收取当事人贿赂之后,由具体经办案件的书记官聂赓飏“私行涂改录供”。由于所控案件数目多且具体,司法行政部调查专员朱献文不及细问,转请江西高等法院彻查,而高等法院梁仁杰院长与周澈又是亲戚,此案便不了了之。(11)参见江西省档案馆:《罗百年控周澈等违法卖案卷》,档案号:J018-3-1646。吉安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左兴中、检察官余达昌与律师王作宾、戴鲲赁屋同住,“喝酒打牌,惯说案情”,具体操作则由书记官戴良芹处理案件。(12)参见江西省档案馆:《奉令饬查段超瀛与属员意见甚深卷》,档案号:J018-3-2550。这一勾连卖案的黑幕由于院长段超瀛与首席检察官左兴中内讧而暴露出来,隐蔽之深非外人所能知。又如长期在奉新县政府和参议会供职的蓝星垣,被民众检举为包揽胜诉的著名土劣讼棍,几乎与奉新司法处历任审判官都有密切合作,罗列出十数个胜诉案件,殊不知蓝本人也是私立江西法专毕业生并拥有律师资格证,他公开的科长议长等社会职务和身份很难使诉讼当事人想到他其实也是法律职业者,而他的社会兼职又强化了司法过程中利益勾连的权利资本。(13)参见江西省档案馆:《为奉新县长王邦范擢用著名讼棍蓝星恒充当教育科长专员事包揽介绍贿赂检呈证据呈请一并撤惩由》,档案号:J046-3-03613。

二、混乱的司法体制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民国时期,虽然法官主要来源于法律专业人才,但拥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行政官僚也不在少数。在1927年6月江西省举行的县政人员考试中,投考县长和行政督察专员的考生有三分之一以上来自五校毕业生,其中以江西公立法政专门学校为最。(14)参见宜丰县档案馆:《江西省县政人员训练所同学录》(第一、二、三、四期),档案号:Y002-02-03160、Y002-02-03161、Y002-02-03162、Y002-02-03163、Y002-02-03164。据《江西县长研究》一书统计,在1926~1938年中,江西至少有184位法律专业毕业生担任县知事或县长,居各专业之首。其中,国外法律专业毕业生13人,如遂川县长黄绍鲁便是日本早稻田大学法科毕业生。(15)参见南昌县档案馆:《江西县长研究》,1938年12月印制,第8页,档案号:005-02-114。不仅县长多为法律专业毕业生,县政府秘书和科长也多为法政毕业生,据笔者查对1936年6月至1938年4月江西省第五、六、七、八行政督察区各县政府秘书科长名册,发现名册内的秘书科长大部分为法政毕业生,其中婺源县一位秘书和四位科长均为法政毕业生,第三科科长修水冷汝希还是日本明治大学法科毕业生。(16)参见江西省档案馆:《江西省各县政府秘书科长名册》,档案号:J016-3-2429。有相当一部分推检人员、审判官和律师也有过地方行政经历,如日本早稻田大学毕业生蓝鼎中先后担任鄱阳、余干等县司法委员、高等法院推事、法政专门学校董事和教授,后来则一直担任袁宜地方法院律师,直至被控郁郁而终。(17)参见龚汝富:《江西近代法律人成长轨迹浅探——以律师蓝鼎中为例》,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江西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毕业生王赞贤,先后担任金溪、上高、玉山、广丰、奉新、宜丰等六县县长,解放前夕却在南昌登录律师公会会员,从事律师职业。(18)参见南昌市档案馆:《王赞贤证件卷》,档案号:J003-04-0005。笔者阅读江西民国司法人员履历表发现,几乎没有一个法官的履历全部在司法界度过,就是最单纯的法律专业人才也常有二三种职业历练。面对社会各界尤其是地方政界充斥法政人才的潜在职业共同体,法官的职业生涯和事业环境本当更加平顺,但事实恰恰相反。

首先,来自司法体制本身的矛盾无法克服,激化了司法官与地方行政长官之间的激烈冲突。如司法处主任审判官与兼理司法职能县长之间的矛盾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就非常容易发生,乡村民众控告地方乡镇保甲人员,审判官和书记官认为已经达到起诉和判刑的程度,而兼理司法检察职能的县长碍于部下执行公务而拖延起诉甚至不起诉,这种矛盾最为常见。而在司法处安插自己的眼线,也是县长干预司法事务的常态。如龙南县兼理司法县长刘菁如系豫章法专毕业,又是龙南本地人,检验员钟世镐、录事刘光东、主任看守廖彩泮、看守刘春林均为龙南人,共同操弄一县诉讼,审判官尚志也无可奈何,因为三年前龙南县司法处主任审判官江宗汉已有前车之鉴。(19)参见江西省档案馆:《江西高等法院、信丰、瑞金等向司法处及监所职、雇员题名录》,档案号:J018-01-01454。当时江宗汉在审理妨碍自由案件中得罪了地方实力人物,被该县第二区区长王秉纲、第三区区长钟礼森、第五区区长王佛彪率领区员五人荷枪实弹冲进司法处,“咆哮公庭,言词侮辱”,威胁要求撤销判决,并联合全县各区控告江宗汉贪污。最后,江宗汉以“为顾全职之体面,且维司法之尊严”为由要求调动,黯然调往泰和县。虽然兼理司法县长萧谦推托在外开会“未闻其事”,但龙南县党部出面控告,其复杂背景显而易见。(20)参见江西省档案馆:《龙南县党部等诉审判官江宗汉贪污卷》,档案号:J018-3-015220。若司法处主任审判官不能与兼理县长协调好,双方冲突常以审判官他调为结局。如余江县司法处原书记官曾觉非,因与司法处主任审判官邱荣祖不合,被邱呈请他调。而新任县长程慕颢因安插人员进司法处不遂,与邱荣祖矛盾激化。程县长以法政学校毕业生自居,认为自己懂法,在外公开宣称大家有冤即可来县政府告状,俨然总理一县司法审判权。他一方面挽留曾觉非在县政府当司法科员,鼓励其揭发邱任用私人排除异己;另一方面直接向江西高等法院检察处告状,认为邱垄断司法行政无法合作,其本人不再兼理司法行政职责,致使矛盾一再升级。省政府派出科长、朝阳大学毕业生戴达生,高院委派东乡县司法处主任廖吉斋分别到达余江县调查审检互控案,翻检双方经办的有关案件和实地调查司法处人员,发现司法处除了缮状生邱富祺、执达员徐炳泉为邱主任胞弟和内弟之外,其他均非所控亲戚,对于程县长经办案件也含糊其词。最后认定这是一起司法行政纠纷。(21)参见江西省档案馆:《曾觉非诉邱荣祖排除异己卷》,档案号:J018-3-1686。

其次,司法人员频繁更替,也极易诱发前后任之间的内部人事冲突。民国时期地方司法人员的职业生涯是其养家糊口的谋生途径,家祠式的司法处甚至地方法院任用私人已经到了毫不避讳的地步,而司法人员频繁更替又造成司法机构内部“一朝天子一朝臣”的人事更换,前后任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地爆发出来。如前引余江司法处书记官曾觉非与审判官邱荣祖之间的矛盾,就因为曾觉非是前任留下的人,而邱急于赶走他以便安插自己人。但邱没有与县长协调好,被县长程慕颢利用了这种矛盾而从内部挖掘邱的黑材料,最后置邱于不利。这种前后任之间因人事矛盾而诱发的各种控告案件,将司法人员内部的隐秘关系公诸于众,严重损害了地方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的威信,加剧了民众揭告司法人员的趋势。如余江县司法处主任曾国屏驱逐前任邓伯亮之侄书记官邓麟,激怒邓麟向高等法院检察处揭告,“(曾国屏)带来其婿、资溪司法处主任书记官吴慎祥、侄子、资溪书记官曾子庆、夫人朱穗芳等一大批私人,……接印未及三十分钟,无故将处内所有录事、执达员以及警役,概予停职,改派其带来私人接充。嗣又召集各书记官商谈,意欲二人与其婿吴慎祥、其侄、资溪书记官曾子庆对调,而职等均未表同意。……总之,该曾国屏须将原有在职人员一网打尽,任用私人之用意,无非意图狼狈为奸,贪污舞弊。”江西高等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韩焘要求曾国屏做出解释,曾在为自己一一辩白时,仍不忘发动此前被邓判案败诉的当事人,制作控告敲诈勒索的案卷呈送审查。(22)参见江西省档案馆:《关于邓麟控余江法处主任审判官曾国屏任用私人贪污舞弊的呈》,档案号:J018-5-02401。又如万载县康乐镇第十四保民众代表赖有元等控告县司法处审判官邹伟才贪污渎职、诱奸有夫之女、代撰状稿等,邹伟才申诉自己在万载名声特好,该呈控状完全是主任审判官王言纶一手操控的结果,而且对照呈控状笔迹,“原呈控字迹系王言纶胞侄王拯民之亲笔,即此一点可铁证系王言纶一手造成。”,邹伟才是前任黄振华的亲信,一度代理万载主任审判官,与现任主任审判官王言纶关系紧张,王欲借故驱邹他调。万载县县长刘诜在《查覆呈》肯定了部分揭发事实,但觉得此案具有一定特殊性,“倘如邹伟才所言,则本案于举发之中,亦存有排挤之意,此风不可长。”邹伟才在致高院院长吴昆吾的私函中谈了自己“做事方面”、“做人方面”、“挟嫌诬陷”三个问题。尤其谈到自己特别受万载绅士、参议会议长龙济海等推崇。指责王言纶“所有承办案件,不批不传,不问不办,积案累累,地方人士大为不满。”(23)江西省档案馆:《赖有元呈控万载司法处审判官邹伟才贪污渎职》,档案号:J018-5-02482。

另外,司法体制内部审检合一体制的矛盾隐藏复杂的利益角逐,成为法官职业生涯中的又一角斗窘境。司法体制内的审检矛盾由来已久,1947年8月,江西高等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张毓泉在提交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案中,即谈及省内审检矛盾深重,“本省审检双方,其能和衷共济者,固非绝无,而彼此攻讦成见日深者,究属多数。察其原因,多由法警、经费两事而起。在审方,对于经费来源、库存实况、运用方式,以无明文规定,无须公布。在检方,以处兹物价飞涨、办公费支绌、薪饷之洽领垫借,调度诸感不灵,内容隔膜,意见时生。其次法警问题,在检方则规定不过会同,主动尚在检方。而院方则认为既须会同,即亦不易轻予同意,驯致一方下条,一方拒绝。一方认为不合,一方强予支持,酿成僵局,多由于此,而影响于正当业务之推行,实非浅鲜。”(24)江西省档案馆:《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提案及报告》,档案号:J033-8-0821。如袁宜地院看守所所长徐少楼系院长李昌年亲信,前任所长马骧因与李昌年发生冲突,被调离开,徐由李力荐得缺。院长李昌年与首席萧伟发生冲突,徐少楼竭力维护院长,为此萧伟对之怀恨在心。徐少楼被法警彭年鹤殴打受伤,自诉伤害案开庭,出于回避需要在萍乡司法处审理,要求袁宜地院法警传唤证人,萧首席教唆法警拒绝执行传唤证人。李昌年由此向高等法院检察处揭发内幕,萧伟则向高院反映“该院院检两方,各存成见,积时既久,猜忌益深。”而李昌年反驳这种评价,认为院检之间没有成见,只是检察官个别人自己的事。互控结果萧伟被司法行政部饬令交付惩戒,徐少楼记过,彭年鹤申诫。而李昌年也被同仁所冷齿。(25)参见江西省档案馆:《袁宜地院首席检察官萧伟与徐少楼互控卷》,档案号:J018-3-01489。

三、负案累累的法官与律师及其权力寻租

民国时期,由于体制不顺和舆论风评特别活跃,江西省内的法官和律师成为一个较为敏感的职业群体,他们很容易成为负面新闻人物而暴露在民众面前。加上生计艰辛,要努力维持家庭生活充裕,舞弊牟利事件常有发生,职业道德岌岌可危。法官与律师被惩戒已成家常便饭,有的法官还激起了地方民众的驱赶、铲除运动,负案累累的民国法官和律师,整体上反映了近代法政教育功利性价值取向带来的败相。

法官与律师风评之差,源于法律职业群体没有很好坚守自己的职业底线,沦为权力寻租的堕落者。法官权力寻租首选是卖案,也即收受案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的贿赂之后,枉法裁判以徇私情。如南昌地方法院院长袁刚毅与其宜黄老乡民生纸厂老板徐秉初、民政厅科长张振民、邓警铭等关系密切,他们都是袁的“卖案招揽手”。抗战结束后,南昌地方法院承办许多汉奸案,徐秉初等即代袁与汉奸家属讨价还价。(26)参见江西省档案馆:《袁刚毅贪污案》,档案号:J018-7-12695。前引南昌律师文贤荣、梅焕治在抗战后转任九江地方法院推事和检察官,便通过书记官张梁津、执达员过敬民与汉奸家属勾兑案情,大肆收受贿赂,最后案发被惩。(27)参见江西省档案馆:《九江地院推事文贤荣等朋比为奸》,档案号:J018-5-01181。法官权力寻租的另一捷径是经商营利,即打着举办司法机关消费合作社的旗号,利用司法公权力公开牟利。如上犹县司法处主任审判官蒋秉衡委托心腹书记官黄少登举办消费合作社,黄直接找到该县商会会长孔瑞庭和大隆米厂经理刘守宪谈“合作”,要求该会低价转让200石标谷,否则拘传二人随时到庭。(28)参见江西省档案馆:《关于孔瑞庭等控上犹司法处主任书记官黄少登贪污渎职案的呈》,档案号:J018-5-02477。余江县司法处书记官邓麟负责办理员工消费合作社,更是赤裸裸地进行敲诈。他竟然直接找到监犯商人邹玉书交涉,若邹能给消费合作社贷谷500石作为基金,他和司法处同仁会设法帮他摆平受害方,从而为其脱罪;若邹不合作,则必有生命之虞。邹当即允诺,乐意贷谷500石给合作社。(29)参见江西省档案馆:《关于邓麟控余江法处主任审判官曾国屏任用私人贪污舞弊的呈》,档案号:J018-5-02401。作为司法过程“食物链”的另一端,律师对当事人欺诈取财,也毫不遮掩。如1943年杨光华律师在吉安地方法院执业,办理“匪党”罗善银案,向罗妻索取200大洋行贿县司法科长王鹤林,而自己扣下150大洋,后来因事泄未成败露敲诈内情。(30)参见江西省档案馆:《律师杨光华被付惩戒案》,档案号:J018-3-01715。这些负案累累的法官和律师,使得江西法律职业群体从一开始便遭遇囧途囧境,丑态百出。

法官被地方民众驱逐铲除,刻画出民国江西地方司法乱象和当事人的悲哀。1928年11月,由寻乌县地方财政讨论委员会常务委员谢虚左牵头,召集财政局长、建设局长、公安局长等地方头面人物20多人,向县长刘扶青控告县司法处承审员胡家杞私放人犯、接受关说、糊涂判案,要求县长撤销胡家杞职务,责令胡在24小时内对民众提出的六个问题给予详尽答复。胡家杞本是县长刘扶青在江西公立法政学校的同班同学,关系甚笃,刘也百般回护他,司法处平常事务县长一般不去过问的,胡到底为何触怒了地方实力派已无法知晓,而他们抓住胡的主要罪证是私放省政府通缉的在押共党分子,而且从不参与总理纪念周的活动。将单纯的司法审判中的矛盾冲突上升为重大的政治问题,刘县长迫于压力教令胡家杞辞职走人。寻乌地方势力为庆祝驱逐胡承审员的胜利而编辑了一本油印资料《寻乌民众打倒胡承审员之写真》,而胡家杞则跑到南昌执行律师业务,后来生意越来越红火。但在胡的每次律师登录材料中都载有担任广昌、遂川、星子等县承审员和虔南县政府秘书办理军法及检察职务等内容,唯独从未提及过在寻乌县担任承审员的这段经历,可以想见这也是他的伤痛之所在。(31)参见寻乌县档案馆:《寻乌民众打倒胡承审员之写真》,档案号:0-5-559。

利用舆论鼓动民众驱逐司法官,在江西省内并非孤立事件。只是胡家杞被逐的真实事由被更加堂而皇之的政治原因所掩盖,而此后其他法官遭遇的驱逐事件,其真实理由往往不加掩饰。1938年一个名为“江西峡江县铲饶委员会”组织的四位“常务委员”向江西高等法院控告该县司法处审判官饶兆极“贪赃枉法”、“不顾人道”、“受贿匿证”、“纵警害民”等罪行,并编造歌谣到处散发,“司法警来司法警,到处能使鸡犬大不宁,其原因,只为饶谋放纵大轻松,我们何不组织铲饶会,铲去饶某救峡民。”后来经县长张芳葆查复,这个“江西峡江县铲饶委员会”完全是个子虚乌有的告状噱头,但对审判官饶兆极的工作困扰不已,不得不要求改调别县。(32)参见江西省档案馆:《关于查陈度等控峡江司法处审判官饶兆极贪赃枉法的令》,档案号:J018-3-01523。1946年,号称“丰城县铲贪除污公民代表”王继诚等人控诉司法处审判官龙行燮和主任书记员孙思齐勾串得贿枉法,要求撤换龙、孙两位司法人员,如不彻查该案,“岂特不足以明信谳而杜贪污,抑且影响法治前途,至为重大。”(33)参见江西省档案馆:《丰城司法处审判官龙行燮贪污案卷》,档案号:J018-2-02539。同年8月2日《捷报》第三版《法官违法引起公愤》登载遂川县司法处主任审判官汤焕城无故扣押民事当事人。随后,一个号称“遂川县驱汤委员会主任委员”曾国荣向皖赣监察署状告汤焕城“人格卑污”和“贪污”,案经代理泰和地方法院院长徐盛梧调查复核,肯定了所告部分事实。虽然江西省高等法院检察处以“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诉处分。”但汤法官也为此走到了自己的事业终点。(34)参见江西省档案馆:《遂川司法处审判官汤焕城被控案卷》,档案号:J018-2-02537。1948年,“乐平县锄奸工作团”印发传单,控告县司法处主任审判官蒋思训是“东罗西掘”的“抓钱手”,数落其借民间诉讼谋取钱财的种种劣迹,而蒋主持公布的一份《江西乐平县司法处布告》却特别澄清其亲友“包揽词讼,诓骗招摇”的传闻。江西省高等法院要求蒋思训自己作出解释,蒋随后查对笔迹,没有发现始作俑者,但是他怀疑是本司法处内部人干的。(35)参见江西省档案馆:《蒋思训敲诈、发缴诽谤油印传单、司法职员在外包揽诉讼诈骗案卷》,档案号:J018-02 -01798。

在审判官频频被控的同时,律师的日子也不好过。尤其是那些被司法官盯上的律师,不仅在诉讼事务中备受司法官的奚落和刁难,而且稍有不慎即可能面临被惩戒的危险。如南城律师廖廉是民国六年登录的资深律师,在南昌各级法院执业。“从不与法院法官时起冲突”。1936年在河口执业,并兼职南城,却遭到南城县司法处主任审判官张维熙百般刁难。廖廉办案,张维熙在外放话,“律师办案,非可以恐吓法官,法官亦不受律师挟制。我亦不问律师与非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律师随时可以出庭,但张维熙则要求批准之后方可出庭。两人关系闹僵之后,张维熙处处为难廖廉,最严重冲突是廖廉儿子在许昌当兵,给家里发的密码电报被张维熙岳父电报局长方平东截获,以汉奸嫌疑将廖廉抓捕,并将其律师事务所搜查一遍,翻箱倒柜。(36)参见江西省档案馆:《张维熙摧残律师种种恶毒案》,档案号:J018-3-01703。律师廖采辉在赣县内执行律师业务多年,1942年6月,廖采辉律师在赣县地方法院代理诉讼业务中发现情况蹊跷,便谩骂法官:“现在国家混乱,你们法庭也是混乱,事实未明之案件,何能开合议庭结案,本律师曾经当过院长,你们是当推事,我主张要调查各点,未经调查,你们竟开合议庭,殊为非是,大概第一审是福建人林推事办的,致被上诉人福建人胜诉,兹审判长又是福建人,开合议庭结案,显系有意偏袒。”结果赣县地方法院法官以廖律师谩骂法官、藐视法庭为由,向江西高等法院检察处提起惩戒申请,廖采辉律师竟然为此受到惩戒处分。(37)参见江西省档案馆:《律师廖采辉惩戒卷》,档案号:J018-3-01746。律师与法官关系破裂之后,律师如果不能谨言慎行的话,被惩戒是迟早的事情。如前引廖廉律师与南城司法处审判官杠上之后,十多年中涉案六起,可谓灾祸不断,或被惩戒,或被逮捕判刑,一位毕业于北京法政学堂的七十多岁的老律师,最后也是郁郁以终。

法官与律师,虽然在司法过程中的角色地位不同,但对于促进法治进步的作用却难分伯仲,两者的关系既可以是利害攸关的蛇鼠一窝,也可能是针锋相对的天然宿敌。在袁宜地方法院执行律师职务的蓝鼎中律师和万里驹律师便是最好的例证:一个是日本早稻田大学、中央大学研究科毕业生、江西法政专门学校董事和教授;一个是仅仅毕业于江西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辈,但两者在袁宜地方法院辖区的职业生涯及事功成就却有天壤之别。万里驹游走于法官之门而乐此不彼,代理案件胜算多多,不仅担任袁宜律师公会的常委,而且代表该会到南昌律师公会介绍法律救助计划实施经验,而在这个救助计划实施过程中,万仅办理五个案子,而蓝鼎中老先生办理了四十多个案子。(38)参见江西省档案馆:《袁宜律师平民法律救助实施审核表》,载《关于各律师及律师公会》,档案号:J018-8-0791。

四、法律信仰丧失之下司法惩戒无济于事

民国时期,许多江西地方法官和律师身陷贪赃枉法的丑闻之中,他们曾经在书本学到的捍卫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一旦亲炙现实,艰难的生活境遇迅速击碎高贵的法治理想,迫于生计而冲破职业道德底线,变成了嗜利如命般的街市贩夫走卒。相比较而言,法官的经济状况比律师要差得多,尤其对于那些基层法官来说,家庭的温饱幸福仍然是一直孜孜以求的目标。如1946年3月7日,江西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院长贺飏武致函江西省教育厅,就该院书记官席秋芳子女就学经济困难,要求依照公教子女就学办法给予补助。邱荣祖、席秋芳夫妻均在法院工作,家庭收入无法维持两个子女的学费,可见地方司法官的微薄收入,已经使他们丢弃尊严高傲而进入被救济队伍。(39)参见江西省档案馆:《江西省政府、省教育厅、民政厅、全省保安司令部、省立各中等学校关于1945年度教职员子女就学补助费的训令、指令、呈、函、名册》,档案号:J046-3-02068。

为了改善员工生活,许多地方法院和司法处也办起了消费合作社,通过贩卖紧缺物资获得高额利润,将取得的收入作为单位员工福利。但有的法官即使办合作社,也不忘给自己家庭牟取更多的额外福利,甚至干些吃里扒外的勾当。如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书记官吴仲涛状告院长潘郜利用本院消费合作社的免税条件,多次购买自家用品,并且安排两个法警亲戚长期跟班做私人生意,到兴国购买毛边纸高价卖给本处作办公用品。(40)参见江西省档案馆:杂件(《高三分院书记官吴仲涛致高院首席郭德彰函》),档案号:J018-8-766。上犹县司法处主任书记官黄少登亲自担任“司法处员工消费合作社”主任,整天和上犹商会会长孔瑞庭混在一起做生意,而孔则经常替当事人向黄书记官打招呼,黄借此向孔和当事人索贿,后来分赃不均,孔将黄告到高等法院检察处。(41)参见江西省档案馆:《关于孔瑞庭等控上犹司法处主任书记官黄少登贪污渎职案的呈》,档案号:J018-5-02477。

彻底摆脱生活窘境,安排家庭成员就业不失为自救的良策。而在法院和司法处安插自己人,机会还是特别多的,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便有一份稳定收入,对于缓解家庭经济困难是能够起到一定作用的。所以,我们不难理解家祠式的地方司法机构,一方面,任用私人虽然有控制局面的现实需要,对于一些借讼渔利的司法官来说尤其重要;另外一方面,其实也是借以解决生计困难的谋生渠道,安插一个亲属,就解决了一家子的生计问题。据笔者比对各地方法院和司法处职员表,普遍存在任用私人的问题,只是程度轻重不同而已。如1948年宁都地方法院院长萧伟被书记官周可珍控告任用私人,情形就非常夸张,全院职员32人,萧伟带来的亲属朋友就有17人,萧伟因为资格较老,对被控情节毫不隐讳,在回答高院检察处的答辩书中,他对于任用私人作了详细辩解,最后还感叹任用私人具有一定普遍性,“其余本省各法院及县司法处之首长及主管长官,用其妻妾子女媳妇戚族者,据伟所知所闻,不胜枚举,其用至亲如妻妾子女媳妇者,无非为公务员待遇菲薄,生活维艰,难以养家,使其妻妾子女媳妇,自食其力,以免冻馁,而出于不得已之举,如谓其任用私人,则查不胜查,因此,必予以处分者,则为数不少,该周可珍于罗前院长笃志任内当书记官时,为何不控告罗院长笃志所用自己太太胡宝华当录事为任用私人?”(42)江西省档案馆:《关于周可珍控宁都地院院长萧伟任用私人的呈》,档案号:J018-5-02301。萧伟掷地有声的反驳不是自己占理,而是大家彼此均把安置私人作为谋食途径。

应该承认,民国时期江西地方法官普遍生活并不宽裕,虽然这种困境不能成为他们堕落的理由,但事实上是影响到了他们的职业操守和公正判断。正因为如此,负案累累的法官们并不担心被惩戒,如石城县司法处主任审判官王绍珪在被控贪污时,竟然大放厥词,“司法机关长官无有不受贿者,凡各机关亦然,岂独我一人?!”他们相信调查者和自己的操守处境都一样,所以许多控告法官贪赃枉法的案子总是在调查之后不了了之。法官们振振有词地自我辩解,每每都能顺利洗刷自己的“不白之冤”,抱着这种恬不知耻的思想状态从事司法审判,其尊严自信已然泯灭殆尽,即便具有相当专业水准,也会因为职业操守沦丧而使其审判公正大打折扣。所以,民国时期江西地区的法官没有被指控者凤毛麟角,被控任用私人和贪赃枉法者似乎理所当然,小到司法处书记官,大到高等法院院长,几乎无一不是负案之人。而逢迎法官取得业务优势的律师,人品有亏者更是在在为多,有的律师对当事人敲骨吸髓类同恶棍,勾结奉承法官则卑如跟班走卒。期待如此混乱的法律职业群体来推进法制变革与进步,无异于痴人说梦。

比较而言,法官素质对司法体制的影响更加直接而致命。对民国司法发展进程的评价,国民党司法行政部次长夏勤显得更加悲观,“国民政府成立以来最无成绩的机关,便是司法机关”。(43)王世杰:《王世杰日记(上)》,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12年版,第454页。1949年8月,原江西高等法院推事庭长毛耀德反思江西司法界窳败,认为法官资质良莠不齐且风气越来越坏,“抗战前法官资格待遇及风气都很好”,毛的同事普遍认同他的判断。徐日彰甚至检讨自己在抗战后期因为生活艰苦,在地方法院院长任上开始挪用公款和朋友合伙做生意。(44)参见江西省档案馆档案:《民主检讨簿》(1949,8月27日),档案号:J018-2-21778。毛耀德抱怨自己因生计所迫,在抗战八年中卖光了祖宗家业,“抗战前靠我的薪水,抗战后靠卖田了。”(45)江西省档案馆档案:《民主检讨簿》(1949,8月29日),档案号:J018-2-21778。司法官因生活困窘纷纷卖案牟利而丧失操守者在在为多,然而这只是江西司法界乱象之冰山一角,因嫖赌烟毒被控受惩戒者更不计其数,资溪县司法处审判官张步吕和书记官胡德铨甚至被剥去衣衫裸体游街。(46)参见江西省档案馆档案:《张步吕、王恩荣互控违法案卷》,档案号:J018-3-01515。丑陋的司法人员和腐败不堪的江西地方司法预示着基层民众对法律信仰的彻底丧失,也表明民国司法制度演进已经走到历史尽头。

尽管民国法官和律师普遍对新中国抱有改善生活的期待,他们自认为是一个法律职业者,新中国也需要法治,渴望工作机会和事业舞台来展现他们的才华和价值。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行将到来的社会变革,与腐败不堪的民国司法体制及其旧人物格格不入,这些负案累累的法官和律师经过甄别留用、民主检讨、培训学习、三反五反、司法改革等一系列凤凰涅槃般的改造运动,虽然浴火但未重生,作为旧法统的实践操持者,注定要为旧法统和旧政权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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