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卡洛琳·伯特 著 李 洋 译
1294年,时值对法战争爆发的紧要关头,总巡回法庭暂停其事务,而后便再也未能恢复全国范围的巡回审判。也正是这一年,总巡回法庭所受理业务明显超出负荷,无疑限制了其作为司法机构的巡回频率及实践效率,这显然已为一众史家所共知。虽然战争的爆发直接促使总巡回法庭暂停活动,但这一司法机构自身的超负荷运转无疑是导致其无法复兴的最终原因。这一论点的主要倡导者艾伦·哈丁(Alan Harding)总结到,在爱德华登上王位之前,巡回法庭便已经处于重压之下,而在爱德华统治期间所开启的大规模的、有如洪流一般的请求状及诉状之重负下,巡回法庭最终土崩瓦解。(1)See A. Harding, The Law Courts of Medieval England (Oxford, 1973), Introduction 3, 86-123, esp. 86-88.近年来,爱德华·鲍威尔(Edward Powell)、安东尼·马森(Anthony Musson)及奥姆罗德(W. M. Ormrod)关于司法体系发展的著述,已然论及请求状及诉状促成了巡回法庭的衰微。(2)See E. Powell, Kingship, Law and Society: Criminal Justice in the Reign of Henry V (Oxford, 1989), 10-14; A. Musson and W. M. Ormrod, The Evolution of English Justice: Law, Politics and Society in the Fou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99), 44.的确,哈丁的结论已经为一些历史学者所吸收而融入业已确成的此一阶段的历史叙述之中,即约1230—1360年间郡内地方控制逐渐成长,与之相伴的是中央控制的式微。(3)至于已建构的叙事,多简单地提及巡回法庭已然消失,See B. P. Putnam, “Transformation of the Keepers of the Peace into the Justices of the Peace, 1327-1390”,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 4th Series, xii (1929), 19-48; G. L. Harriss, King, Parliament and Public Finance to 1369 (Oxford, 1975), esp. 401-410.对于这些例证,哈丁对于巡回法庭的消逝原因所作的总结中有很好的说明,See supra, 1.
总巡回法庭的确诞生于亨利二世统治时期。(4)See C. A. F. Meekings, The 1235 Surrey Eyre, vol. i (Guildford, Surrey Record Society, 31, 1979), 4-10; Harding, Law Courts; S. F. C. Milsom, Historical Foundations of the Common Law (2nd edn, London, 1981); J. Hudson, The Formation of the English Common Law: Law and Society from the Norman Conquest to Magna Carta (London, 1996).尽管王室法院对于民事及刑事诉讼的介入已然处于增长态势,尤其是自亨利一世统治以来,但是全方位的王室法发展的真正动力则是出现在亨利二世时期。在其统治时期,作为此一发展的显著成果,尤其是咨审权利诉讼及不动产权益占有之诉(grand and possessory assizes),以及遍布全国的针对犯罪的调查令经由《克拉伦登法令》开启,王室法庭开始在地方扮演起常规化角色。(5)关于克拉伦登及新近侵占令状法令,See Milsom, Historical Foundations, 138-40; 关于起诉罪犯程序,尤其是控诉陪审团,参见Hudson, The Formation of the English Common Law, 65-66(他将此种活动描述为类似“一种复辟,或许融入了更高的标准化及规则化”;关于克拉伦登及控诉陪审团,See N. D. Hurnard, “Jury of Presentment and the Assize of Clarendon”, ante, lvi (1941), 374-410.这些诉讼及刑事调查使得对地方规律性的司法巡回成为必须,唯此案件才可最为有效地得以解决。正是基于此种需求,我们所知悉的巡回法庭才得以涌现。巡回法庭的法官有权受理所有申诉。当这些法官抵达某郡,他们通过令状判定民事诉讼开始,也可以同样方式处理刑事诉讼,将会依照所谓的巡回法庭的诉讼主张(articles),罗列一系列讯问清单,将之送呈至百户区的陪审员,以便处理那些涉及刑事重罪、失职,或伤害罪等在他们所代表的郡内损害国王之权利的行为。(6)对于1281年威尔特郡巡回法庭所现存的法官裁决的版本及其讨论,See “The Veredicta of Chippenham Hundred, 1281”, ed. R. E. Latham and C. A. F. Meekings, in Collectanea, ed. N. J. Williams, Wiltshire Archaeological and Natural History Society, 12 (1956), 50-128.他们同样可以受理无管辖权申诉(foreign pleas),也即来自他郡的申诉,通常是由他郡早前巡回法庭的休庭案件,而送呈至正开庭审案的郡的巡回法官以便受理。这些法官必须从一开始即准备好诉讼主张。而关于此的早期准备便囊括在1176年《北安普顿法令》的文本之中,另一次则源自1194年。(7)See D. Crook, Records of the General Eyre (HMSO, 1982), 34 and 34, n. 1.这些诉讼主张在整个13世纪持续扩展,并以惊人之势在1254年达到极为可观的数目。(8)See H. M. Cam, “Studies in the Hundred Rolls. Some Aspects of Thirteenth-Century Administration”, in Oxford Studies in Social and Legal History, ed. P. Vinogradoff, vol. vi (Oxford, 1921).根据哈丁的观点,巡回法庭已然负荷超载,即使是在12世纪90年代,巡回法庭已经“开始被业务的绝对数量所阻滞”。(9)See Harding, Law Courts, 74.的确,13世纪早期已开始通过其他机构以补充巡回法庭的不足,完成其在巡访地方期间的事务。这一时期,巡回法庭巡访周期极不稳定,例如,在诺丁汉郡,巡访各处的时间在4—12年不等,尽管总体而言在诺丁汉郡的巡回平均时间大概维持在6—7年。(10)巡回法庭巡访日期,源自Crook, Records of the General Eyre, 47-52.因此,这些地产巡回审(assizes),即自13世纪20年代以来频繁的审理民事诉讼,以及清监提审巡回审法庭(gaol delivery),即代巡回期间的巡回法庭履行了不少职能。因为,让诉讼当事人身负案件苦等数年,或者令重罪嫌疑犯暂押监狱数年以待审判,这些做法显然都是不切实际的。(11)关于地产巡回审及清监提审巡回审法庭委员会转变的更多细节,See P. Brand, The Making of the Common Law (London, 1992), ch. 7, 135-168, esp. 137-141.
至1278年,更多的诉讼主张涉入其中。(12)See Crook, Records of the General Eyre, 7.自此,巡回法庭法官开始受理及决定权利开示令状(QuoWarranto)。如前所见,他们也审理针对国王之属臣及其他领主,以及针对更宽泛意义上的不特定他人所提的民事诉讼(querelae)及非正式的诉求。(13)See supra, 1.这些正是1274—1275年百户区卷档专员所着力调查的主要类型。(14)See H. M. Cam, The Hundred and the Hundred Rolls (London, 1930).基于此,以受理民事诉讼的新委员会应运而生。哈丁指出,1278年始,贫困的诉讼当事人聚集在一起向巡回法官申诉,“巡回法官走到哪里,侵害之诉的申诉则始终环绕在他们周围”。(15)See Harding, Law Courts, 86.1294年后,尽管曾打算适时重启巡回法庭,1305年的《特殊刑事案件调查委任状条例》(Ordinance of Trailbaston)也通过进一步的举措,即不少历史学家所见的以“刑事听审委任状”(oyerandterminercommission)的形式以处理“巡回法庭的积压业务”,但终究未能开启一轮新的巡访。(16)See A. Harding, “Early Trailbaston Proceedings from the Lincoln Roll of 1305”, in Medieval Legal Documents (London, 1978), ed. R. F. Hunnisett and J. B. Post, 144-168, esp. 149.纵观编年史,14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都处于讨论关于以何种形式取代巡回法庭的辩论及试验之中。如贝莎·普特南(Bertha Putnam)而言,巡回法庭的衰落预示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权贵之间关于巡回法官将如何在郡内从事行政管理事务之争一触即发。普特南相信在这场斗争中当地的骑士将会成为胜利者,并随即分化为治安法官(Justices of the Peace),这一理念被哈里斯所吸收并融入其极具影响力的关于议会及征税系统的叙述中。(17)See Putnam, “Transformation of the Keepers of the Peace”; Harriss, King, Parliament and Public Finance.自此以后,直至最近,14世纪的权力分化紧随总巡回法庭消逝这一观念几为公众所普遍接受。(18)See Harriss, King, Parliament and Public Finance; S. Walker, “Yorkshire Justices of the Peace, 1389—1413”, ante, cviii (I993), 281-313; Powell, Kingship, Law and Society; Musson and Ormrod, The Evolution of English Justice; A Verduyn, “The Politics of Law and Order during the Early Years of Edward III”, ante, cviii (1993), 842-867.
尽管这一叙述的中心在于巡回法庭的消逝,但尚有一些缺失的细节值得注意,即爱德华一世时期这一机构仍在持续其业务。因此,这一涉及巡回法庭消逝的结论仍需做系统性考察。而且,一段时间以来,法律史学者已经开始质疑13世纪巡回法庭在司法体系中的中心性问题。(19)See infra, 10.本文的目的即在于,根据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巡回法庭的若干卷档,重新检视关于巡回法庭消逝这一普遍认可的观点以及关于1294年之后巡回法庭为何未能在全国范围内重生这一为大众所普遍接受的正统观念。
也许,关于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巡回法庭的讨论,最好的切入点乃是评估1278年之后其受理民事诉讼(querelae)的影响范围。(20)以下是笔者所查询过的卷档:1279年肯特郡 (JUST 1/367), 1281年林肯郡 (JUST 1/486), 1281年威尔特郡 (JUST 1/1003), 1284年莱斯特郡 (JUST 1/457), 1285年北安普顿郡 (JUST 1/619), 1285年沃里克郡 (JUST 1/956), 1287年格洛斯特郡 (JUST 1/278), 1292年兰开夏郡 (JUST /408), 1292年诺森伯兰郡 (JUST 1/650, 654), 1293—1294年肯特郡 (JUST 1/373), 1293年坎伯兰郡 (JUST 1/134) 以及A. Hopkinson,The Rolls of the 1281 Derbyshire Eyre (Chesterfield, Derbyshire Record Society, 2000). Crook的Records of the General Eyre一书则使得总体统计计算成为可能。基于上述目的,本文将采取简单统计羊皮纸卷数的方式展开,即将卷档羊皮纸诉状的正、背面合并记数为一。当然,1278年之后,巡回法庭卷档中冠以“关于诉讼”(Placita de Querelis)或“关于非法侵害之诉”(Placita de Trangressionibus)标题(或同时出现在一个标题之中)的章节极为普遍,正如我们所预期的,定名为新的诉讼主张。(21)这一点可参阅Crook的Records of the General Eyre一书,作者罗列了所有现存的巡回法庭羊皮纸卷档的基本内容。所以,民事诉讼无疑在增长。例如,1287年的格洛斯特郡有2卷羊皮纸涉及此类诉讼,(22)See JUST 1/278, mm. 91-92.而关于1279年的肯特郡则有3.5卷羊皮纸与此相关。(23)See JUST 1/367, mm. 51-54.然而,与哈丁论点中的核心部分恰恰相反,事实上多数民事诉讼的申诉并非针对官员,而是关涉他人或多人对原告的侵害之诉,主要可分为几种类型。首先,并无任何细节描述而仅仅冠以“侵害之诉”之名的案件。例如,在1279年肯特郡的巡回法庭,罗伯特·帕尔贝恩(Robert Parlebeen)之子西蒙与托马斯·伍特(Thomas Wyut)之妻伊莎贝尔控诉威廉·帕尔贝恩(William Parlebeen)、亚当·莉莉(Adam Lilie)及他人的侵害。这一案件最终未提起申诉,故而我们对这一侵害之诉的细节并不了解。(24)See JUST 1/367, m. 52.其次,有不少关于企图伤害罪及/或监禁的申诉。1281年,约翰·穆雷(John Murre)申诉道,在巡回法官抵达林肯郡之前,理查德·德·莱克伯恩(Richard de Lekeburn)擅入其领地并企图伤害他。最终理查德被定以企图伤害罪并被处以惩罚。(25)See JUST 1/486, m. 47d.莱斯特郡的拉尔夫·埃尔默(Ralph Elmer)申诉道,在巡回法官巡访之前,拉尔夫·列·钱伯莱恩(Ralph le Chamberleyn)与罗伯特·列·钱伯莱恩(Robert le Chamberleyn)及他人一起侵入其住宅并企图伤害他,尽管之后他撤回了这一指控。(26)See JUST 1/457, m. 53.
一些案件涉及抢夺(seizure)及非法侵占物品或动产,一些则涉及欠债不还或非法拘禁。1281年,在白金汉郡,沃里克郡伯爵威廉·比彻姆(William Beauchamp)与妻子玛蒂尔达(Matilda)通过其律师申诉称,雷金纳德·比彻姆(Reginald Beauchamp)非法扣留其应于圣母玛利亚行清净礼日(the feast of the Purification of Holy Mary,圣烛节)所收之钱财。雷金纳德对此进行辩解,但陪审团的裁决更倾向于维护威廉及玛蒂尔达的利益。最终威廉夫妇胜诉并收回这些钱财,雷金纳德则以非法侵占而被处惩罚。(27)See JUST 1/63, m. 51.另一项请求状则是本尼迪克特·德·韦迪盖特(Benedict de Wydigate)针对马丁·德·霍顿(Martin de Horton)之子托马斯及其他人而提起,在1279年的肯特郡,他控诉后者擅自入户并窃取私人物品、动产及农作物,基本可简单归类于盗窃。最终韦迪盖特的这一诉求未得到支持并被认定为虚假控诉。(28)See JUST 1/367, m. 52d.
尽管在巡回法庭卷档中,自1278年以来民事诉讼变得普遍起来,但仍屈指可数,并无显著证据可将之称作“洪流”。(29)以下信息取自克鲁克的Records of the General Eyre一书。在可能的情况下,这些统计是从现存的关于诸郡的国王(‘Rex’)卷档中得出。关于这一卷档的更多信息可参见Crook, Records of the General Eyre, p. 25.在准备这篇论文的最后阶段,很明显大卫·克鲁克在其1982年的一篇关于单独的巡回法庭在1294年后重启的论文脚注部分得出相似结论。然而,其结论似乎为历史学者所忽视,哈丁的论点则持续占据主流。参见Crook, “The Later Eyres”, ante, xcvii (1982), 241-268, esp. 244n.1292年之前,仅有一处卷档包含6卷羊皮纸以上的民事诉讼,那即是拥有15卷羊皮纸的1286年诺福克郡卷档。(30)See JUST 1/573, mm. 81-5d, 89-89d, 103-110d.1292年之前,除了拥有6卷羊皮纸诉状的诺福克及林肯郡,(31)See JUST 1/486, mm. 46-51d.其他郡涉及诉状的羊皮纸卷档多在4卷以下,甚至还有五郡都未见有此种类型之羊皮纸卷档。正如克鲁克(Crook)所指出的,与那些专指民事诉状的羊皮纸卷相比,即便是再多的数量也微不足道。(32)See Crook, “Later Eyres”, 244n.1286年,诺福克郡拥有77卷涉及民事诉讼的羊皮纸,这一数据乃是将其15卷羊皮纸卷的民事诉讼做以整体看待。(33)See JUST 1/572, mm. I-76d.的确,与拥有较少数量羊皮纸卷请求状的案例相比,多数中等规模的郡,如牛津、莱斯特及诺丁汉郡等,多拥有20—30羊皮纸卷关涉民事诉讼。(34)See JUST 1/704, Civil Pleas, mm. I-2 Id cf. Querelae JUST 1/707, m. 28; JUST 1/457, Civil Pleas, mm. 1-30 cf. Querelae mm. 52-3d; JUST 1/664, Civil Pleas, mm. 1-22d cf. Querelae, m. 51d.
因此,若称1278年之后如洪流一般的民事诉讼涌入巡回法庭则未必可信。我们应考虑是否其中的某些诉状,即民事诉讼的书面形式,乃是在巡回法庭法官之前便已产生,但基于某些原因未被记录于卷档之上,以及这些与卷档所展示相悖的情形是否足以称之为“洪流”。事实上,很明显,那些存在于巡回法庭卷档“关于诉讼/非法侵害之诉”部分的案例仅包括那些案例中缘起于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我们对此有所了解,乃是因为有一些1286年以来在上述郡存系的诉讼,其中便包含一些未出现在巡回法庭卷档之上的案例。(35)现存的诉状可以在公共记录事务办公室的JUST 1分类中觅得,而其中关涉巡回法庭的诉状,大卫·克鲁克已细致详述于其Records of the General Eyre著述之中。博兰(Bolland)则出版了关于现存诉状的选辑。See W. C. Bolland, Select Bills in Eyre, A.D. 1292—1333, Selden Society Publications, 30 (London, 1914).以什罗普郡为例,1292年巡回法官曾巡访至此,在其卷档之上也只留存11项诉讼的印记。然而,关于在本郡的巡回更有49项诉讼与之相关。有没有可能法官因诉状而受理诸多案件,但基于某些原因却并未记录于巡回法庭的卷档之上?这可能是因为:巡回法庭乃是存卷法庭(courtofrecord),(36)关于巡回法庭收录庭审的记录,See Sir F. Pollock and F. W. Maitland, The History of the English Law, vol ii (2nd edn, Cambridge, 1898; reprinted 1968), 669-670.可能存在一些案件,诉状已交由陪审团审理,而最终被认定无须法庭受理或被驳回。(37)这可能由原告采用一种未被记录的非诉的模式予以保留。甚至,还可能存在,有时候案件因令状而起,但随后基于同样原因而终止,故而也未被记录在册。然而,此种先是接受而后随即终止的诉状,最终未记录于巡回法庭卷档之上的个案极有可能尚属少数。(38)感谢保罗·布兰德提供这一信息。如上种种必然引导我们作出如下总结,对于多数巡回法庭而言,可能存在着一定数目的诉状,已然控诉至郡长或其代理人处,而其中多数随即终止且在巡回法庭法官来临时未再提起申诉。(39)博兰讨论了年鉴(Year Books)中详细说明的控诉诉状程序。显示这些诉状经由被告提交至郡长,由其负责寻找诉讼保证人以便提起控诉。博兰指出,被告可能在实际上将此诉状呈递给作为郡长代言人的百户长。百户长可能认可这些诉讼保证人的名字并于诉状之上略记下备忘录以对其表明,他们已正式向他提起控诉。并非所有的现存诉状都具备此种关于其的书面备忘录,所以上述这些实践并非总能够得以呈现。博兰将对其的违背或遵从归因为百户长或书记官一时的兴致:“这一备忘录只不过是百户长及其书记官基于某种想法将之略记或选择不记。其显然未获得明确的官方授权。”Bolland, Select Bills in Eyre, xxii.所以,这一浪涌般的诉状数目,如果的确存在,亦不会对巡回法官在每一郡的巡回时间产生何其重大影响,同样也不应对由此所致的巡回法庭的超负荷运转负有责任。
如我们所见,直至1292年,除诺福克郡之外,巡回法庭卷档中民事诉讼的数量仍相对较少。然而,1292—1294年间巡回法庭卷档的数量,在与诉讼相关的羊皮纸卷的平均数量方面迅猛增长。如下四郡脱颖而出:1292年兰开夏郡存有13卷与诉讼相关羊皮纸卷;(40)See JUST 1/408, mm. 88-100d.1293年诺森伯兰郡则有13卷;(41)See JUST 1/650, mm. 53-65d.1293—1294年肯特郡有14.4卷;(42)See JUST 1/373, mm. 87-101.而约克郡在同年度则拥有34.5卷之多。(43)See JUST 1/1087, mm. 1-35.1294年,为备战对法战争,在约克郡的巡回法庭暂停,如果这一巡回能够继续完成的话,可能最终会有更多的民事诉讼羊皮纸卷留存。(44)See Crook, Records of the General Eyre, 171.除上述四郡之外,1292—1293年的坎伯兰郡及1292年的威斯特摩兰郡分别拥有8卷及5.5卷涉及民事诉讼的羊皮纸卷。(45)坎伯兰郡: JUST 1/134, mm. 59-66d; 威斯特摩兰郡: JUST 1/985, mm. 37-42.爱德华一世期间,肯特、诺森伯兰、约克、坎伯兰及威斯特摩兰郡已经历过一轮巡访。唯一的例外是威斯特摩兰郡,我们无法探寻到究竟有多少关涉民事诉讼的羊皮纸记录于早期巡回法庭的卷档,(46)这是因为在此巡回法庭卷档中没有单独的民事诉讼(querelae)部分。民事诉讼与民事申诉(civil plea)合并在一处。1292—1294年间专用于民事诉讼的羊皮纸卷是否比之前巡回法庭巡访时的卷数更多。例如,肯特郡在1279年拥有3.5卷涉及民事诉讼的羊皮纸卷,而到1293—1294年则上升为14.5卷;(47)See JUST 1/367, mm. 51-54; cf. JUST 1/373, mm. 87-101.诺森伯兰郡在1279—1280年间甚至都没有与民事诉讼相关的羊皮纸卷。(48)See Crook, Records of the General Eyre, p. 147.
当此数字的增长呈现泛滥之时,值得考虑的是,这一现象是否可能与更多诉讼当事人意识到并开始运用请求状或诉状的法律程序是相伴共生的以及相应地提出证据,即覆盖全国的巡回法庭是否因请求状及诉状的更好运用而变得超出其负荷。然而,这一想法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就诉状及请求状而言,与前述所讨论有所不同,一些郡展示出与之殊异的发展模式。爱德华统治期间,以下诸郡曾被巡回两次,分别是苏塞克斯郡(1279及1288年)、威尔特郡(1281及1289年)、多塞特郡(1280及1288年)以及赫特福德郡(1278及1287年)。如上地区则并未展现出同幅度的增长,或甚至未见必然的增长。苏塞克斯及威尔特郡所拥有的民事诉讼羊皮纸卷甚至呈现出消退的景象,(49)1279年苏赛克斯,JUST 1/915, mm. 37-39d cf. 1288, JUST 1/924, mm. 77-78d. 1281年威尔特郡, JUST 1/1001, mm. 39-42 cf. 1289, JUST 1/1006, mm. 36.多塞特郡仅有轻微的增长,(50)See 1280, JUST 1/203, mm. 9-9d cf. 1288, JUST 1/210, mm. 48-49d.而赫特福德郡则保持不变。(51)See 1278, JUST 1/323, mm. 58-58d cf. 1287, JUST 1/325, mm. 38-38d.但此种违和也可较为轻易解决。这些郡的第二次巡访多处于爱德华前往法国加斯科尼之时,故而当国王暂居国外之时这些诉讼当事人可能不会轻易主动提出申诉。因而,当1292—1294年国王重归国内,肯特、诺森伯兰、约克、坎伯兰及威斯特摩兰郡的民众,极富经验地在巡回法官来临之时提起请求状及诉状,甚至比以往更为积极。或许多塞特及威尔特郡的民众,以及其他爱德华统治期间内访问过两次的郡,同样在国王居于国内之时将更多的民事诉讼提交给在本郡内巡访的巡回法官。
但是,对于爱德华统治期间内从未被巡回过,却在1292年即拥有13卷涉及民事诉讼的羊皮纸卷的兰开夏郡,又该作何解释呢?这可能是因为,基于国王1289—1293年“国家审判”(State Trial)期间针对中央及地方政府官员的请求状的激励,自1292年始更多民众蓄势蜂拥至其所在郡的巡回法庭的法官处呈递请求状。(52)关于“国家审判”,See Brand, Making of the Common Law, chap. 5, 103-112; and State Trials of the Reign of Edward I, 1289-1293, ed. T. F. Tout and H. Johnstone (Camden Society, 3rd Series, 9, 1906).然而,此种解释将使1292—1294年间拥有与诉讼有关的羊皮纸卷数额较少的什罗普(4卷)、斯塔福德(4卷)及米德尔赛克斯郡(1卷)显得有些突兀。(53)什罗普郡:JUST 1/739, mm. 34-37, 96; 斯塔福德郡:JUST 1/804, mm. 39-40d, 43-43d, 41-41d; 米德尔赛克斯郡: JUST 1/543, mm. 41-41d.为阐明肯特、诺森伯兰、约克、兰开夏郡及较少规模的坎伯兰、威斯特摩兰郡,缘何在1292年之后所拥有民事诉讼羊皮纸卷方面脱颖而出的另一种解释,则将之归因于这些郡在法庭指令方面的特殊性。这或许更经得起验证。以上假设在最终得出为何1292年之后某些郡在呈递至巡回法院法官的诉讼卷数量上呈现显著增长态势之前尚需进一步的考察。即便此种增长在某些郡较为显著,但也绝非如哈丁所言之“洪流”一般,这即是我们目前所能得出的唯一结论。
因此,任何声称巡回法庭在1278年后因诉讼而超负荷的观点显然无法立足。然而,尽管我们无法声称民事诉讼“蜂拥”(哈丁所言)于巡回法庭的法官之侧,但是主张其在该年之后巡回法庭的业务量呈现普遍意义上的增长,倒是极有可能。与之相对照的是1268—1272年间的巡回。也并非所有郡都可拿来做对照,因为并非1268—1272年间被巡回过的郡都保有相关的诉讼卷档。(54)Crook, Records of the General Eyre, 以下信息皆来源于此。当然,可作为对照的大多数郡,自1278年之后其刑事诉讼的数量呈现出增长的态势。通过对两处巡回法庭所受理刑事诉讼部分的简单考察,可以发现此种增长的结果至少部分源自与“冒用特权”(usurpation of franshises)相关的控诉。(55)1281年威尔特郡 (JUST 1/1001, mm. 1-36d); 1285年埃塞克斯 (JUST 1/242, mm. 65-112d).这就是哈丁所言之超载,但他并不认为这乃是促成巡回法庭式微的主要原因。(56)Harding, Law Courts, 86-87.同样,关涉民事诉讼的羊皮纸卷也带来了普遍意义上的增长。此外,常有冠以“国王之诉”名义的羊皮纸卷存留;而在1278年之前却难觅踪迹。“国王之诉”,如其标题所隐含的,乃是由国王通过其律师呈递的私人法律案件。我们据此可以总结到,1278年之后巡回法庭的事务并非只在特定的非法侵害请求状方面,其在总量方面带来了普遍意义上的增长。
在接受巡回法庭已然超负荷这一定论之前,我们所需了解的是,1278年之后巡回法庭的所有额外事务,附加于法官在郡内开庭所耗费时间究竟几何。大卫·克鲁克的《总巡回法庭档案》一书对巡回法庭法官在多数郡开庭审案时间作了较为详细的记载,由此即可观察1278—1287年间巡回法庭法官开庭时间与1268—1272年间开庭时间相比,需更费多少时日。为保障这一统计所得出的比对结果相对公允,我们只统计那些曾于这两个时期皆被巡访过的郡。不排除少数情况下难以得出精确的统计,因为巡回法庭法官在某一特定郡内所完成审判这一日期尚属未知。(57)这影响了那些拥有巡访次数相同的郡(尽管并非是同一郡),故而可能无法保证这一统计数据的精确性。更甚,克鲁克的统计所使用到的这些日期中,有的我们的确无法确证巡回法官是否开庭审案。(58)很难知悉法官将于哪天开庭审案,这一方面的信息极为匮乏,尽管萨瑟兰(D. W. Sutherland)主张在巡访中,法官多选择在周日及一些宴会休息日开庭。See D. W. Sutherland, The Northamptonshire Eyre of 1329—1330, vol. i, Selden Society Publications, 97 (London, 1983), xiv-xv, xix.然而,我们依然可能作出此一较合理的假设,即巡回全国所有郡的两次审判,其前后可能极为类似,因此包括这些审判日期在内,都可能与一般所认为的后一次巡回时间会比前一次巡回时间要长这一总体预估存在反差。这一统计结果极为有趣,因为很明显,1278—1287年间巡回法官所审理案件的时间与1268—1272年间相比足足超出了四分之一之多。(59)实际增长率为29%,后一巡回的天数大致为1670天,相比较前者则为1290天。在1268—1272年及1278—1287年两次开庭的统计中,都未将贝德弗德郡计算在内。这是因为其1268—1272年首次巡回因亨利三世的去世而推迟,最终于1276—1277年完成,所以将之列入统计范围并不明智。无论如何,可能对总体的增长率不会造成较大影响。
然而,我们也必须考虑到巡回法庭在每一郡之间的相关间隔时间,例如,在诺福克郡1257年曾接受巡访,而下一次巡访则是在1268—1269年,再下一次则是在1286年。1257年与1268年之间相隔11年。1268—1269年与1286年之间相隔17年左右。因此,由于后一寻访周期较之前者稍长,所以1286年的巡回法庭所受理请求状,相较于1268—1269年的巡回法庭,其事务量更大。如果我们将巡回法庭巡访全国的年份相加,那么很明显1278—1286年间与1268—1272年间巡访的年份要远远多于1268—1272年间与之前的巡访年份。1268年开始巡回的整体间隔及1278年开始巡回的整体间隔也比那些1268年开始及之前的巡访的整体间隔要长约40%。所以,实际的情况是,在1278年的巡访中,法官仅仅再花费四分之一长的时间以应对可能增加的40%的事务量,甚至不论是请求状,还是权利开示令状。这些可能对前述问题有所解答,但很明显,不能够解释所有问题。尤其是无法解释前述所提及的巡回法庭事务的整体增长。事实上,可能法官将其事务组织化以便于分为不同的群组以受理请求状申诉,正如我们所知悉的他们所从事的权利开示令状及国王土地之诉事务一般。这也就意味着这些事务的处理可以不需要考虑巡回法庭在每一特定郡的时间周期是否已显著地延长了。(60)感谢保罗·布兰德所提供的关于巡回法庭及法官组织其间事务之间应分离的建议。
1278年之后,巡回法庭所受理的非法侵害的请求状及诉状并未呈现“洪流”之状,但毫无疑问地,巡回法庭事务量呈现出总体增长的态势,而这一额外事务意味着法官在诸郡开庭审案的时间延长了。
那为何我们要作出巡回法庭已经消逝的断言呢?1294年战争前夜,巡回法庭暂停事务,其后便不复其全国巡回审判的盛景。是不是可以说,1294年开始巡回法庭便无法为继呢?这一年后巡回法官全国巡回审判的缺失是否在英国司法制度史上留下了一个巨大的虚空,如我们所见,这一虚空,多被认为需要超过半个世纪才足以弥补?我们随后将回到前一个问题。至于后一个问题,很明显,首先我们需要考虑巡回法庭在13世纪末履行何种功能,以及当时其在英国司法制度史上居于何种地位。
巡回法庭是王室司法深入郡的重要手段,这乃是哈丁著述中的隐含假定。同样地,对于马森及奥姆罗德而言,巡回法庭曾是“13世纪王室司法在各省的主要机构”。(61)See Musson and Ormrod, Evolution of English Justice, 43.然而,其他史学家,尤其是法律史学家,多认为13世纪末期巡回法庭便不再是驻在地方的主要司法机构。贝克(J. H. Baker)认为,彼时的巡回法庭的巡访间隔太久,已然远远超出其在有规律的基础上为任一特定的郡提供正义的必要标准。(62)See J. H. Baker, 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gal History, 3rd edn (London, 1990), p. 23.的确,如我们所见,自13世纪初期以来,巡回法庭事务方面已经为这些地方的其他司法机构所主导运作。(63)See Supra, 2.自13世纪20年代,特别委任的地产巡回审法官(assize justices)在地方处理由衡平令状所引致的两项小规模的诉讼,分别是“新近侵占令状”(novel disseisin)及“收回被占继承土地令状”(mort d’ancestor),一如与重审令状(certification)及调查小陪审团的裁决是否虚假的令状(attaint)相关的案件一般。1273年,常规的地产巡回审已经建立,尽管其在13世纪80年代及90年代又有些许变化,但相较于巡回法庭,其在郡内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民事审判的模式。自1285年开始,当其被授予初审权(nisiprius)之前,他们也能够在那些地方法庭内受理诉讼的某一阶段。(64)See Brand, Making of the Common Law, 137-141.如大卫·克鲁克所言,“巡回法庭早已中断其作为主要王室法院而受理关于郡守护者骑士与自由地产保有人之间诉讼的权利”。(65)Crook, “Later Eyres”, 245.
克鲁克也指出,重罪上诉的下降以及侵权令状的上升意味着巡回法庭刑事司法功能的衰微。此外,经特别委任从事清监提审的法官的兴起意味着巡回法院对此职责的渐次消减。由于巡回法庭之间的巡访间隔,克鲁克指出,“关涉更高一级的刑事事务的国王之诉与司法行政复查”开始承担起“与镇压犯罪相比,更为关切错误与遗漏作为惩罚的正式理由,以及对于正义及有效行政的鼓舞”这一职责。因此,按照他的观点,直至13世纪末,巡回法庭已非地方行政法律事务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66)See Crook, “Later Eyres”, 248克鲁克写道,审判之前的连带罚金(murdrum fine)与公共岁献金(common fine),具备“常规税”的诸多特征。(67)See Crook, “Later Eyres”, 247.的确,鲍威尔已经注意到,1272年之前巡回法庭的主要关注点聚焦于王室财政权利及杀人案件。(68)See Powell, Kingship, Law and Society, II.然而,1272年后连这些都被削减了。与亨利三世可以从巡回法庭中征集的税金总额相较,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所能征收的税金更少:1234年至1236年间,巡回法庭所征税款约为19 000英镑。1284年,财政署关于收入的调查显示从司法资源而来的预期年度财税收入约为1 100英镑,而巡回法庭税收收入仅占其中一部分。1 100英镑这一总额或许有些低估,但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司法资源而来的税收收入未必能够达到其在亨利三世时期的那一峰值。(69)See M. C. Prestwich, Edward I (Great Britain, 1997), 242. See R. C. Stacey, Politics, Policy and Finance under Henry III, 1216-1245 (Oxford, 1987), 42, 213-214. 此书例证了许多巡回法庭于亨利三世统治时期崛起。关于1284年财政署所预估的1 100英镑司法税金无疑是一种低估,1281年德比郡持续三周之久的巡回法庭关于罚金与具结保证金的审判记录显示有553英镑,霍普金森(Hopkinson)已经指出几乎所有此种总额皆收集在两年的巡回法庭中。See Hopkinson, The 1281 Derbyshire Eyre, lxiv-lxv and 249. 感谢尼克·巴勒特(Nick Barratt)提供关于此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基于其对于财政署的研究,他总结出类似的结论,对于司法税金而言,1 100英镑显然过低。然而,这些关于亨利三世统治时期增长总量的对照仍然有效,即史黛西(Stacey)所引摘的19 000英镑这一数值与三年有关,1234—1236年每年从巡回法庭获取的平均收入在6 000英镑左右。也没有迹象表明财政署对于1284年的估值比平时低了近6倍。总体而言,或许可以说,早在13世纪后期,巡回法庭在司法体系中所扮演的中心角色逐渐消弭,甚至是在国王之财政方面,亦是如此。伴随亨利二世时期首次巡回访问的产生,王室法官不断增长的需求已经意味着其注定将沦为补充,在此意义上,在1278年之前便已经不再是郡内民、刑事司法方面的主要机构。以历史的后见之明观之,很显然1294年巡回法官在全国范围巡访的缺失并未如哈丁所言在司法体系上留下一个巨大的虚空。
那么同时代的国王、法官及当事人是否意识到13世纪末期巡回法庭职能的限缩呢?他们是否将之总结为这一机制的诸多不灵便之处呢?如果他们的确这样认定的话,或许应派驻更多的法官参与开庭审判以解决这一难题。然而,由于这是一个法律职业仍在扩张以便满足现实需要的时期,或许仅仅只是由于法官的不充足而导致这一问题的发生。(70)关于司法权的扩张,See P. Brand, The Origins of the English Legal Profession (Oxford, 1992).所有这些只停留在构想层面,尚未有证据足以揭示这一时期法官或法官在地方的当事人的这一观点。(71)感谢理查德·帕廷顿对此的评注。另一方面,国王对于巡回法庭的意见较为清晰的表达于1305年5月爱德华致其司库的信中。这告诉我们,对于国王而言,巡回法庭是如何有效及必要。(72)See G. O. Sayles, Select Cases in King’s Bench, vol. ii, Selden Society Publications, 57 (London, 1938), cl.这一措辞似乎尽人皆知,但其出处却很难追溯。这封信关涉1305年的特殊刑事案件调查委任状问题(Trailbaston commissions)。在信中,爱德华写道,委任状的委员会以执行其委任状,在巡回法庭法官离开之前这一委任状的委员会先行回避,就如同“在吃药之前先喝杯酒一样”(auant la venue de noz justices erranz serra comme beuerage deuant medecine)。哈丁将其解释为特殊刑事案件调查委任状的委员会将会“清理巡回法庭原有的积压案件”。(73)See Harding, “Early Trailbaston Proceedings”, 149.然而,对于这一将特殊刑事案件调查委任状定性为倾向于清理巡回法庭积压案件这一定位却并非绝对清晰。毋宁是一种针对流浪团伙横行无忌这一当务之急的认知而产生的回应。对于爱德华一世而言,此种类型的回应并非首例。在其统治的早些时候,他为迅速化解疑难问题,未启用巡回法庭,而是选择雇佣特殊任务委员会议,如1274—1275年百户区卷档,以及1289—1293年与“国家审判”有关之委员会。(74)关于百户区卷档调查,See Cam, The Hundred and the Hundred Rolls, 关于“国家审判”,See Tout and Johnstone, State Trials of the Reign of Edward I.1304—1305年的委员会则更像是此一情境的又一例证。爱德华显然认为在特殊刑事案件调查委任状委员会完成其职责之后,巡回法庭可以展现出更为广泛的及更完整的司法运作模式。这便能够解释,巡回法庭的关注点始终在于总体意义上而非针对特定案件——法官受理所有民事诉讼,以及巡回法庭的诉讼主张多是针对郡内民众的一般性问题。当然,国王也期望在特定委员会完成其事务之后巡回法庭能够展现出更为宏观的职能,即便后见之明为我们揭示其特有的实际职能至少至此已殊为有限。爱德华无疑也期望巡回法庭能作为其权势及权威的代表而巡访诸郡。的确,波洛克与梅特兰(Pollock,Maitland)对巡回法庭某些事务的描述为其在郡内的无限全能提供了很好的支撑,因此,也对其作为司法机制而将国王之治理推广至王国的全部角落的这一权威作了很好的解释。(75)See Pollock and Maitland,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vol. ii, 644-650.
因此,虽然至13世纪末期,巡回法庭并未展现出实际功能,也未被其他机构所代替,而仍为国王所保有,或者对于其实践者及当事人而言,其作为国王在诸郡意志的最具代表性的体现这一认知功能仍在发挥作用,这一点是清晰无疑的。而这也不应被低估。为何爱德华在其1307年辞世之前并未如其所规划般重启巡回法庭?首先,特殊刑事案件调查委任状委员会在1305年并未结束;其后,他们于1305年及1307年又曾再度活动。(76)See Calendar of Patent Rolls, 1301-7, 404, 542-543.可能的情况是,爱德华本打算在其事务基本完成之后重启巡回法庭。其次,针对罗伯特·布鲁斯(Robert Bruce)所领导的反抗英格兰的造反运动,(77)See Prestwich, Edward I, 506.1306年对苏格兰战争再次爆发。这一战争的重现可能打断了一项新的全国范围巡回审判访问的计划,正如1282—1283年的威尔士战争曾在那些年中断巡回法庭一样。究竟哪一种可能性是造成巡回法庭在爱德华辞世之前未曾重启的原因,很难给出清晰明确的答案。
如我们所见,许多历史学家将巡回法庭的消逝与所预想的这一消逝意味着带给司法体系以无序的虚空建立起关联,当代学者亦作出此种关联:我们已然发现爱德华一世自己亦觉察到巡回法庭的重要性;1329年斯科罗普(Scrope)大主教也曾提及创制新的全国范围的委员会以应对此种无序的局面。(78)See Sutherland, The Northamptonshire Eyre of 1329—1330, vol. i, xvii, xxii-xxiv, xxx; Musson and Ormrod, Evolution of English Justice, 45, 177.巡回法庭似乎成为那个已逝去的秩序井然时代的表征。尽管它乃是权威及国王意志及于诸郡的重要象征,但这并不意味着巡回法庭可以作为处理混乱爆发的机制而存在。其巡访频率极低、规模又过于宽泛,而其特有的职能又是如此限缩,或许还不如说是如斯科罗普及某些历史学家所认为的充当某种“灵丹妙药”的角色。事实上,特殊刑事案件调查委任状委员会与其说是应对巡回法庭失措的新解决机制,毋宁说是如爱德华在其统治期间前半段所使用的有针对性或专门委员会以应对特定问题及目的(并非仅止于王国的混乱)——当然不仅仅是百户区卷档调查及1289—1293年间所谓“国家审判”时期对于请求状的收集,也包括刑事听审及调查委任状。因此,14世纪巡回法庭的消逝以及诸多以应对混乱局面的多样化尝试,历史叙事不应将之做以合并描述,因为事实上它们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