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宗科
2018 年8 月24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指导教育工作,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使命。为此,“要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发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这是党和政府从社会需要和国家战略角度对于新时代教育工作提出的任务要求。法学领域如何落实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发展新文科的任务,学者们的探讨方兴未艾。其中,建设新法学正在成为法学界的共识。〔1〕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徐显明2019 年5 月24 日发表在《法制日报》上的《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一文中提出新法学建设主要体现五个“新”:生源要新、目标要新、教学内容要新、师资队伍要新、人才培养的模式要新。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文显发文指出,新中国的70 年,是探索建立社会主义新法学、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并取得辉煌成就的70 年;法学学术体系应破除旧有体系封闭、保守及参照系不确定等弊端,致力于构建以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三位一体的法学学术新体系。参见张文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构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 年第10 期。此外,近年来法学界也召开了以新法学学科、新法学课程等为主题的多场次研讨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2020 年工作要点中把“协助推进新法学建设”作为首要任务。
法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创新与知识传授体系。法学知识创新主要表现为法学研究及其形成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法学知识传授主要表现为法学教育的学科专业体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等等。法学在一个历史时期的发展状况主要取决于主体、客体两个方面的因素。客体方面主要包括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特别是现实法律制度体系的内部构成及与其紧密相连的外部社会关系;主体方面主要是指法学家群体的职业性质和知识生产方式等。从历史上看,法学的内容、性质、特征、功能等发展变化往往是主体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国法”,研究和传授法律知识是“官府”的职责,法学知识属于“经世致用”“经国序民”的治国之学。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民法”,研究和传授法律知识是作为社会分工之一的职业法学家的社会行为,法学被认为是关于“正与不正的”的社会知识。近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性质的变化,作为国家教育的知识体系废弃了传统“经史子集”的“四部之学”,转而引进西学创立“新学”。关于法律的研究,也从古代的“刑名法术之学”“经世之学”“律学”演变成为通过“变法”“维新”“修律”“立宪”等政治实践和翻译西方“法学”著作的学术引进而催生出一个“新法学”。〔2〕舒国滢指出:中国古代律学是一门以实用目的为导向的注释律典技术,至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它作为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必须通晓且在“断狱决讼”中实际应用的专门学问(实用法律技术)走向衰落,代之而起的是趋向现代需要的“新法学”——“翻译法学”;而“新法学”在新的革命政权建立之后其前行步伐却戛然而止,从此,“维辛斯基法学”(“斗争法学”)大行其道。1977 年我国恢复法学教育之后,中国法学面临“法律科学的中国/汉语表达”的使命,其中伴随着理论争论和法学发展道路的选择,未来中国的法学要有中国传统文化的底色,有中国之话语、范畴、方法、当下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案例的积累和理论提炼。参见舒国滢:《中国法学之问题——中国法律知识谱系的梳理》,载《清华法学》2018 年第3 期。新中国的“新法学”的最早提出源于毛泽东主席关于建立新法学研究会的倡议,即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了国民党的统治,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必须否定旧中国的旧法学,建设社会主义新法学。〔3〕新中国成立前夕,经毛泽东同志倡议,由董必武等90 多位社会著名人士发起建立新法学研究会筹备会。1949 年6 月30日召开成立大会。沈钧儒在报告开会意义时说明:“新法律的建设,目前已十分迫切,我们在军事上已经把反动军队打垮,但为了要有一个巩固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和安宁的社会秩序,就需要建立人民自己的法律。”他还着重提出:“建设新民主主义国家需要新法律,必须要有新的观点,才能创造真正为人民所需要的法律。”董必武在闭幕会上的致词中指出:“旧的反动法律和新民主主义的中国社会格格不入,今天,我们宣布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但要在思想上完全粉碎旧法律的思想体系,则还须加以彻底的批判,只有这样,才能完全消灭它的影响。目前我们虽无所谓完备的法典,但解放区已有很多单行条例、纲领、命令、法律大纲、决议等提供我们研究学习。”参见《中国新法学研究会筹备会成立》,载《新民报》1949 年6 月30 日第1 版。从那个时候开始,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发展,社会主义“新法学”的建设已经走过了两个时期,步入到第三个时期。
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 年2 月22 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性文件,奠定了新中国建设“新法律”“新法学”的思想基础。新中国成立以后, “废旧立新”是法律和法学的主要任务。“废旧”不仅指废除旧法律、旧法学学科,还包括改造旧法学教育体系和法学专家的思想;“立新”主要是制定新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需要的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很快制定了《婚姻法》《土地法改革》《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服务社会主义革命的法律,并且在1954 年9 月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还建立新的法制机构、政法队伍和法学研究及法学教育体系,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当时由于我们缺乏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于是开始全面学习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实现“全盘苏化”,《宪法》也把与苏联建立“牢不可破”的友谊关系写入序言之中。苏联当时主导性的法学理论是维辛斯基的理论。〔4〕在1938 年7 月16 日至19 日全苏苏维埃法和国家科学会议上,维辛斯基提出了关于法的定义。他认为,“法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了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施行。”(参见安·扬·维辛斯基:《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1955 年版,第100 页。)沈宗灵先生认为维辛斯基提出这个定义的历史背景是相当复杂的,1936 年苏联通过了新宪法,但当时斯大林正在搞肃反扩大化,给苏联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维辛斯基作为苏联总检察长,充任了当时一些重大的政治案件的公诉人,他在这一会议上猛烈攻击那时已被宣布为“人民公敌”的一些苏联法学家的同时,提出了关于法的定义。维辛斯基关于法的定义来自两个方面思想的结合:一个方面是马克思、恩格斯讲过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另一方面是英国19 世纪分析法学派创造人之一奥斯丁关于法是掌握主权者对在下者所下的、以制裁的威胁作为后盾的命令的定义。沈宗灵先生评论维辛斯基关于法的定义突出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未表明形成这种意志的各种复杂因素,特别是作为最终决定因素的经济条件,这种法的定义在哲学上就成了唯意志论。参见沈宗灵:《评维辛斯基关于法的定义》,载《法理学研究》1990 年卷。受其影响,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学研究从政治上和学术上都认为法与政治密不可分,“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治”。〔5〕参见《列宁全集》第28 卷,人民出版社2017 年第2 版增订版,第140 页。《宪法》在“文化大革命”临近结束的1975 年被大规模修改,“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成为1975《宪法》的指导思想。新中国成立后的近30 年间,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都没有颁布,管理国家和社会主要依靠党的政策。当时法学研究的主题是“政治(政策)法律”,理论范式是“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理论代替了法律理论,政治意识形态话语替代了法学学术话语。法学演变成为了“政法科学”,法学与政治学融为一体,法学成了政治学的组成部分。当时政法理论的关键词是“阶级”“阶级斗争”“国家”“政治”“统治阶级意志”“无产阶级专政”。学术研究群体之中,旧中国培养的许多法学家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受到冲击,新中国培养的法学家全面学习苏联,法学知识的生产方式主要是翻译苏联的政治法律教科书,诠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解释政策法律的含义。当时的法学教育虽然有综合大学法律系的学科专业教育,但主体是政法院校的政法教育。1954 年高等教育部在全国政法教育会议上强调,要有计划地培养“掌握先进政法科学、熟悉专门政法业务的干部和法学家”。1961年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的任务是“培养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6〕参见付子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载《学习时报》2017 年6 月7 日,第1 版。法学教育的主体是政法机关的“行业办学”,主要培养政法专门人才。新中国成立后近30 年的法学,完全不同于旧社会旧中国的法学,它是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服务的法学,是先后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指导下的法学,其性质功能当属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法学”。这是新中国法学发展的第一个时期。由于政法理论过于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和政治性,强调法律的对敌专政作用,导致了两个方面后果:一方面,法律调整范围大大缩小,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没有法律调整,法律作用范围狭窄,法律体系不完整,法制建设停滞不前;另一方面,以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作为政法科学的基础理论,强调法学为政治服务,最终导致法学研究严重落后,法学教育几乎被取消。〔7〕相关论述同前注〔1〕,张文显文。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通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我们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鉴此,党中央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理论、基本路线。“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战略方针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得以恢复并且获得了快速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法学从政治学中独立出来,法学研究的主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主要是“有法可依”和“依法治国”。特别是在20 世纪90 年代末,法学研究主要是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理论支撑。与法学学科发展相一致,法学家群体也日益壮大,有经历过旧社会和留学西方并且经历过“文化大革命”的老一辈法学家,有“文革”后考入大学成长起来的中青年法学家,有在改革开放以后留学欧美的法学家,法学家群体学员结构不断多元化,法学新秀不断成长,人才辈出。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法学知识生产,一方面是总结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阐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思想,另一方面是大量翻译引进西方法学知识和思想。〔8〕20 世纪90 年代,一批当时的中青年学者相继主持“世界法学汉译名著”“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宪政译丛”“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牛津法学教科书译丛”“西方法哲学文库”“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波斯纳文丛”“比较法学丛书”等大型丛书的编译工作,介绍了国际上一些著名法学家(如萨维尼、霍姆斯、卡多佐、拉德布鲁赫、哈特、德沃金、考夫曼、拉伦茨、拉兹、波斯纳、塞尔兹尼克、麦考密克、阿列克西等人)的学术著作。具体论述请参见舒国滢:《中国法学之问题——中国法律知识谱系的梳理》,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3 期。这个时期法学研究基本上形成了体现法学学术特征的学术话语体系。法律规则、权利、义务、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制、法治、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权力制约等成为法学研究的主要范畴;法学学术日益繁荣,“法律规则论”(法律条文主义)“权利本位论”“法律文化论”“本土资源论”等学术新理论层出不穷。可以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不仅有了自己的“法学基础理论”,而且在国际学术交流中,借鉴西方国家法学理论建立起了中国的法理学、法哲学、法律方法论等理论学科,法学学科体系不断完善,不仅形成了法学理论、法律史学等基础学科,而且全面建立了民商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等部门法学和国际法学,〔9〕1997 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于《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进行修订时,法学一级学科下,设立了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等十个二级学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撑。法学教育蓬勃发展,法学院系风起云涌,法学教育的任务不再是培养“专政人才”,而是培养“法律人才”以及“卓越法律人才”。目前,全国有650 多所普通高等院校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学位点达到247 个,法学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增加至57 个,中国法学会领导下的全国性法学研究团体达51 个。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法学完全不同于前30 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法学”,而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法学,属于改革开放新时期法学,这是新中国法学发展的第二个时期。
虽然说改革开放新时期法学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是由于存在着越来越突出的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脱节的现象,法学研究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对于法治建设的热切期望与要求,不能够合理揭示法律现象的各种矛盾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因此,社会上有了“法学幼稚”之论断。世纪之交,有学者在深刻思考“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于中国法学的发展现状和未来方向进行了深刻反思,通过对于法律规则论(法律条文主义)、权利本位论、法律文化论、本土资源理论等创新理论的思想渊源和学术范式的分析,认为这些新理论仍然渊源于西方法学,是“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理论,缺乏中国法学研究的主体意识;中国法学发展应当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借鉴西方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现实,面向未来,以构建中国法律未来理想图景作为核心,体现中国法学的主体性意识。〔10〕相关论述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第2 版),商务印书馆2011 年版,第6 页。这些探讨,也预示着学者们对于新法学的期盼。
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的新的历史方位。法学发展的客体方面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一方面,世界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世界格局发生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第四次工业革命对于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此背景下,党中央提出了“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特别是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使命任务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另一方面,法学研究的对象即法律现象的内容形式及其外部关系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导致法学的知识生产和知识传授体系也随之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法学研究任务的调整、法学研究主题的转化、法学学科体系的优化、法学学术体系的创新、法学话语体系的重构,以及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培养目标的法治化和国际化、课程体系的人文化、教学体系的科技化、培养机制的联合化,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学随之也进入了第三个发展时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
进入新时代,建设新法学,是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的历史方位、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的历史要求,实现法学发展回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
进入新时代,建设新法学,是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的历史方位、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的历史要求,实现法学发展回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由于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和法治建设目标任务的变化,也使得法学研究出现了新的时代特征变化。
法学研究是具有社会目的性和社会价值追求的知识生产活动,只有有效回应时代的重大关切,引领法治发展方向,法学研究的成果才能够体现出它的科学属性、理性价值和社会意义。如果说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法学研究承担着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学支撑的历史使命和任务的话,那么,新时代的法学研究也必然要随着时代呼唤、随着国家根本任务的变化而做出调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国家的根本任务也调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6 年5 月17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时指出,“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必将给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我们不能辜负了这个时代。”他希望“一切有理想、有抱负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都应该立时代之潮头、通古今之变化、发思想之先声,积极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建言献策,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11〕参见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 年5 月17 日)》,载《人民日报》2016 年5 月19 日,第2-3 版。据此,我们可以说,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立言、立论、立功,是新时代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
学术是时代的先声,是社会思想的“晴雨表”,时代的变迁,往往会通过学术研究的主题转换和重大论题的变化反映出来。进入新时代,法学发展的“客体方面”发生了的历史性变化,客观上也要求法学研究的主题需要随之转化。
法学研究的主题是一个时代基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问题和社会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转换成为学术问题形成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12〕参见郭晔:《法理主题论——新时代中国法学新范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 年第2 期。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法学研究是“政治(政策)法律主题”,改革开放新时期法学研究是“法律(体系)主题”,新时代法学研究应当从“法律(体系)主题”转化为“法治(良法善治)主题”。这一变化是法学研究对象之中的法治需求与法治供给关系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发展,不仅对于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13〕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 年9 月18 日)》,载《前进》2017 年第11 期。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根本性、全局性的,它表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需求与物质文化的需求已经或者正在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人民群众的各种需求之中,对于法治生活的美好需求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程度。
人民群众对法治生活的美好需要推动了全面依法治国。这不仅因为全面依法治国是人民根本利益和美好生活需要的表现,而且民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需要也要通过法治来保障。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积极推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方向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部署,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十九大明确提出到2035 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任务。众所周知,有法律未必有法治,有法治未必是良法善治。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历史性的转化。“法治”是新时代中国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基础范畴,“良法善治”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法治体系论”是统领新时代法学理论创新的核心内容。〔14〕同前注〔1〕,张文显文。因此,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制度逻辑、实践逻辑上来看,新时代法学研究的主题必然要从“法律(体系)主题”转化为“法治(良法善治)主题”。
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法学研究往往与立法同步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提出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一系列法治建设目标任务。围绕这些任务,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们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推动了改革开放后法学体系的形成。改革开放时期的法学体系的结构,基本上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对应。如2011 年初宣告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及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刑法、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法构成。与之相适应,在我国的法学体系中,除了法学理论、法律史和国际法学以外,其他二级学科基本上都是对应相关部门法〔15〕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我国现行学科体系划分采用13 个门类三个层级的结构。13 个学科门类分别是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三个层级包括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学科大类)、二级学科。法学门类下,设立有法学(学科代码0301)、政治学(0302)、社会学(0303)、民族学(0304)、马克思主义理论(0305)、公安学(0306)等六个一级学科。法学一级学科下,设立了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等十个二级学科。而建立起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开放新时期形成的法学体系,是一个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而建立的学科体系,它的时代特色鲜明,同时,时代局限性也日渐突出。
2017 年5 月3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进行考察时明确提出,我国目前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不够完善。社会亟需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有的学科理论建设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和解释现实问题。有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偏重于西方法学理论、缺乏鉴别批判,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不够深入。”〔16〕此外,2016 年5 月17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一文,也指出了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存在的问题。相关论述参见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 年版。实际上,关于我国法学体系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法学界也是有清醒的认识的。〔17〕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文显教授认为:“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必须对现存法学体系的优势与短板有清醒的认识。首先,现存法学体系不能适应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需要。其次,现存法学体系缺乏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统筹思考。再次,现有法学体系无法适应丰富的法治工作实践,尤其不能适应法治全球化的需要。”参见张文显:《关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大学教学》2017 年第5 期。法学学科结构的合理性问题,核心是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的关系问题。法学学科理论体系落后和脱离于法治实践发展,没有反映法治建设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实践创新的最新成果,不能科学合理地解释和说明法治发展道路和规律,既不能满足法治实践的发展要求,也不能够促进自身的科学化发展。
学科形成和划分的基础是学术研究活动。为了适应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要求,我们应当进一步深化法学研究,从法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这个基础性、客观性的标准出发,科学合理地解决知识体系的层级与类别问题,促进学术研究的繁荣,优化学科结构。
首先,大力推进法治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创建“法治学”学科,弥补现有学科体系的不足。目前的法学学科体系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即有法律之学,无法治之学;有法无治,重法轻治;只有法律体系的知识,缺少法治体系的知识,这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任务不相适应。众所周知,法律不同于法治;有法律未必有法治,有法治未必是良法善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律体系仅仅是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法治体系是包括法律体系、法治运行特别是法律制定执行适用监督的机构和活动、法治队伍保障、法治政治环境、法治生活秩序在内的国家治理状态和秩序,法治体系的内涵远远大于法律体系。对法律体系研究主要运用的是解释学方法,而对法治体系问题的研究则需要更多地运用价值分析、社会实证分析、政治学理论、历史学方法等。对法律体系的研究注重对于法律规范内涵的准确说明,以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而法治体系的研究则更注重从国家治理的全局出发,分析合理有效运用法治方式实现良法善治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可见,对于法律体系的研究无法替代对于法治体系的研究,而现有的法学学科中,并没有专门系统研究法治体系问题特别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学科。因此,在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需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必须大力推进法治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加快建立相应的专门学科,我们可以称之为“法治学”。〔18〕关于创建法治学的问题,不仅仅有专家学者的倡议,而且也有中央领导人的指示。在2019 年10 月11 日,中国法学会举办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论坛”开幕式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法学会会长王晨同志在讲话中,明确提出加强“法治学”等新兴学科建设;张文显教授提出:法学学术体系应破除旧有体系封闭、保守及参照系不确定等弊端,致力于构建以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三位一体的法学学术新体系。参见张文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构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 年第10 期。从认识论角度出发,法治学的学科体系应当包括法治理论学科和法治实践学科。前者主要包括研究法治的基本理念、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基础理论问题的分支学科,诸如治理学、法治基础理论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比较法治学、法治伦理学、未来法治学、世界法治学等。后者主要研究法治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以及依法治理重要领域的分支学科,诸如立法学,法治实施学包括执法学、司法学(含审判学、检察学、刑事辩护学)、普法学、法治监督学(包括纪检监察学)、法治保障学、治党法规学、社会治理法治学、智慧法治学,等等。“法治学”是一个适应时代发展要求而正在兴起和蓬勃发展的新兴学科。
其次,加强国际法治研究,科学划分国内部门法学与国际法学的学科范围和层级,将国际法学提升为一级学科。众所周知,在一个主权国家,国内法与国际法是具有内在联系但却具有本质性区别的两个法律制度体系。二者调整对象的性质、制定方式、法源、效力依据、实施方式和强制力都存在不同。因此,研究国际法学科与研究国内法学科的对象性质、内容和表现形式都存在明显不同。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是内容、问题和服务面向不同的两个知识体系。〔19〕国内部门法学主要服务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等活动,面向国家内部治理;国际法学主要面向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从管理体制来说,50 多个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由中国法学会领导,而中国国际法学研究会、国际私法研究会、海洋法研究会等学术团体的领导部门是国家外交部。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参与国际事务法律治理的范围有限,国际法学研究处于恢复和发展时期,把国际法学作为法学一级学科下设的十个二级学科之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20〕1997 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于《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进行修订时,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二级学科合并为一个国际法学二级学科。对此,著名国际法学家韩德培先生表示反对,认为“这种做法实在令人吃惊”。参见韩德培主编:《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合并问题》,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但是,改革开放已经40 多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这个新时代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且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同时有可能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世界正在发生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客观上要求中国为世界贡献更多的智慧、承担更多的责任。中国积极倡导世界“共同价值”,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作为主要发起国成立的“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中国作为主要成员的“金砖国家”,特别是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展现了中国正在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的责任担当。而中国参与全球法律治理、致力于构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迫切需要国际法学承担前所未有的历史重任,为中国发挥负责任的大国作用,发挥好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作用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迫切需要国际法学大规模发展、大力培养通晓国际法律规则的涉外法治人才。目前的国际法学二级学科的学科层级性质和地位,严重制约着国际法学的发展,制约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制约国际法学学术研究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21〕中国社会科学院设有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全国政法院校中已有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设有国际法学院;据统计,国际法学专业期刊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国际法学研究》,国际关系学院主办的《国际法学刊》等10 余种,国际法学学术刊物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而目前法学类核心期刊设立专门研究国际法学问题栏目的相对较少。实际上,经过长期的研究和探索,我国的国际法学已经形成了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组织法、海洋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人权法、航空法、外层空间法、外交关系和领事法、条约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争端解决、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众多分支学科构成的相对独立的知识理论体系,具备了提升为一级学科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适应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把国际法学建设成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是新时代优化法学学科结构的重要任务。〔22〕近年来关于设立国际法学一级学科的呼声和建议越来越多。2019 年12 月,上海政法学院承办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2019 年年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19 年学术年会上,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公开呼吁设立国际法学一级学科和国际法学本科专业。
再次,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需要,加快国内部门法学充实完善、转型升级。适应新时代要求,就必须适应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需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公民权利保障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民主政治建设法律制度、先进文化建设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制度、社会治理创新法律制度、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等制度。且随着《宪法》的修改,《监察法》的颁布,《民法典》的编纂,行政立法与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加快,客观上需要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成就充分吸收和反映在法学学科之中,使之更加充实完善。这就要求法学学科建设,一方面对于宪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诉讼法学等已有的法学学科的内容进行“转型升级”“更新换代”,〔23〕比如,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曾指出,新时代中国行政法学面临三大重要挑战,即传统行政管理向公共治理的转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带来的冲击及现代科技对传统的行政管理形成的挑战。学界对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反思和完善多以这三大挑战为基础。参见马怀德:《行政法学:面向新的实践需求不断自我更新》,载《检察日报》2020 年1 月4 日,第3 版。另一方面,根据法律体系发展变化的实际,以及自身理论积累完善的规律,积极推动文化法学、社会治理法学、国家安全法学、生态法学等新兴领域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创建,使部门法学学科发展与“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同时,与国际法学提升为一级学科的发展需求相适应,转型升级充实完善后的法学一级学科将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内部门法学,可以更名为“中国法律学”学科。
最后,适应科技革命对于未来法治的影响以及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加快发展法学理论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推动,学科融合、学科交叉、学科重构已然成为推动学术创新和学科发展的新趋势。法学与哲学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不仅仅使得“社科法学”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而且产生了新的法哲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等交叉学科。法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思维科学等等的交叉融合产生了生态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等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极大地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范围和领域,丰富了法学研究方法,充实了法学理论资源,完善了法学学科结构。〔24〕2017 年9 月8 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正式宣布成立未来法治研究院;2017 年12 月29 日北京大学成立了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中心;2018 年1 月6 日,西北政法大学与中国法理学研究会联合举办了全国首届“人工智慧与未来法治”学术研讨会;2018 年12 月15 日,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清华大学计算机系、软件学院、社会科学学院共同设立了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国内其他众多高校也设立了许多类似研究机构。结合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开展研究,对于推动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创新、回应和解决伴随着科技革命一起产生的重大复杂的全球性社会问题将大有裨益。
优化法学学科结构还需要完善我国高等教育学位授予的学科结构,将改革开放新时期形成的一个“法学一级学科”(学科大类)完善成为“中国法律学”“国际法学”“法治学”三个一级学科(学科大类),释放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对于法学研究带来的发展活力,推进法学学科大发展。这不仅符合法学学术研究和知识积累的发展规律,也符合建设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中国的现实需要;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符合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大类(一级学科)设置的基本规律和规则,即理论性学科与应用性学科分别设立,研究中国问题的学科与研究世界问题、外国问题、国际问题的学科分别设立。〔25〕在我国现行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之中,经济学门类包括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两个一级学科(学科大类);文学门类包括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与传播三个一级学科(学科大类);历史学门类包括考古学、中国史、世界史三个一级学科。因此,法学学科结构优化符合相关学科大类的设置规则。
法学知识特别是科学理论是法学学术活动的精神产品。新时代法学研究使命任务和主题的变化,研究方法的创新,自然而然推动法学学术体系的创新。从实现民族复兴、建设法治中国对于法学理论的需求来看,新时代法学学术体系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坚持一个指导思想、传承两种学术传统、强化三个理论层次、完善四个学术板块等方面。
法学学术研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就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基本方法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清醒的理论自觉、坚定的政治信念、科学的思维方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也就加强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2018 年8 月2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大论断,主要内容是“十个坚持”。即:(1)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4)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5)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6)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7)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8)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9)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10)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些内容,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基本方法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的历史方位,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内容既全面系统、博大精深,又重点突出、切实可行。特别是它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为新时代法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理论命题,必然产生新学理、新范畴、新知识,需要我们法学工作者长期认真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正在形成中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和核心内容,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是新时代法学研究的根本指导思想。〔26〕2018 年9 月8 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召开法学法律界专家座谈会,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2018 年12 月11 日上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教育部、中国法学会组织召开“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研讨会;2019年10 月11 日,中国法学会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论坛,就建设法治强国、坚定法治自信等问题进行研讨。
法学研究是学与术的结合,虽然说学中有术、术中有学,但是“学”之不同往往源于“术”之差异。新中国法学研究经过长期的发展,在世纪之交基本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两种不同问题导向的学术传统:一是运用逻辑的实证的方法研究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二是运用价值分析和哲学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前者关注法律的规范问题和事实问题,后者关注法律的价值和意义。这两种问题导向不同的法学研究是历史上法学学术传统在当代中国的传承和发展,所谓“规范法学”与“价值法学”、“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等不同的学术争论和学术流派,其实是两种法学研究传统的表现。〔27〕关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争论,参见《竞争与合作:超越学科内部的藩篱——“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研讨会综述》,载《光明日报》2014 年6 月18 日,第16 版。新时代推动法学学术的创新发展应当坚持守正创新,在传承两种学术传统基础上的创新。新时代法学研究的主题已经转化为“法治(良法善治)主题”,“法治体系论”成为统领法学理论创新的新的理论范式,“良法善治”既需要实证分析也离不开价值分析,既需要“社科法学”也需要“法教义学”,离开了社科法学和价值法学的理论支撑,法治之法何以成为“良法”?法治之治何以成为“善治”?离开了规范法学和法教义学的支撑,法如何在国家治理中得以准确的解释和运用?两种法学学术传统的相互促进、相互交流、相互竞争才能带来法学学术的繁荣。
法学学术研究的对象离不开法,法的存在形式表现为法律文本、法治活动、法律思想理论三种状态,相应的,法学研究也形成了法律、法治、法理三个核心概念,因而法学理论体系应由法律理论、法治理论和法理理论三个部分组成。〔28〕同前注〔1〕,张文显文。法律理论是关于法律本质、法律演进、法律作用、法律功能、法律体系、法律要素、法律效力、法律渊源等问题的理论;法治理论是关于什么是法治、如何实行法治、如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等问题的理论;法律和法治必然要以某种理念或信念为基础,必然要尊重某种基本价值,必然具有某种目的性导向和正当性检验,对这些理念、信念、价值导向、目的性和正当性的讨论、反思、批判、建构,就会形成法理理论。这三种理论的学科化知识体系就是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学学术新体系。比较而言,法律学的理论主要是以法教义学为主体的法律运行理论,法治学的理论主要是由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共同构成的法治证成理论和法治实践的相关理论,法理学主要是以法律、法治为研究对象,以社科法学、法教义学为基本方法,在此基础上探究法律、法治背后原理所形成的基础性、宏观性、抽象性理论。从一定意义上说,三种理论之间存在着由具体到抽象、由个别到一般、由单一理论到复杂理论的层次差别。
新时代的法学学术研究,由于研究者的具体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学术旨趣的不同,将在国内部门法研究领域、国际法研究领域、法治学研究领域、新兴交叉学科法学理论研究领域等四个领域形成相互依存又相对独立的学术研究板块,共同推动法学学术理论的繁荣。
一个国家的话语体系是以本国语言文字对由诸多概念、理论、信念和经验所组成的思想体系的系统表达,话语体系以其自身所负载的思想力量和魅力而形成的影响力、支配力、权威力就是话语权。〔29〕参见朱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载《中国大学教学》2017 年第5 期。话语权的功能,在国内表现为话语体系的引领力、主导力,即引领思想理论、公共舆论和社会意识形态的能力;在国际上表现为话语体系的影响力、支配力和参与甚至主导全球治理的权能。近代以来,中国法学深受“西法东渐”影响,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学研究虽然曾经一度“全盘苏化”,但是改革开放新时期系列化地翻译、引进西方法学著作,客观上使得西方法学研究范式和法学话语具有了较强的影响力。如我们现在使用的很多法学概念、术语,大多数是从西方学习借鉴而来的。〔30〕相关论述参见王健:《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前言。但运用西方的法学研究范式和学术话语并不能有效地解释和说明中国的法治道路选择和发展进程的规律,因为新中国是在一个具有5000 多年文明史并且是世界上仅有的文明未曾中断的文明国家的深厚文化土壤中诞生的,独特的历史传统、民族精神、民主革命历程深刻地影响了现代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也塑造了中国法治道路、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独特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世界法学理论体系上独具一格的理论体系,他与西方那种将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在各种学术流派基础上的法学理论不同,他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发展道路的理论思想。”〔31〕参见曹文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智识创制》,载《法学》2018 年第8 期。在法学领域,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一个现实目的在于,打破西方法治话语的支配地位,消解西方法治中心主义的负面影响,破除奉行西方法学理论、西方法治话语为金科玉律的怪圈,提升中国法治话语在国际社会和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32〕同前注〔1〕,张文显。中国法学话语体系构建是一个承前启后的科学研究过程,既要有时不我待的迫切性,更要有立足长远的持之以恒的决心。“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33〕参见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 年5 月18 日,第1 版。在体现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上大做文章。从文化传统和民族精神角度看,新中国的法律与中华法系具有内在的联系,因而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战略目标应当定位于“重构中国法学话语体系”,在“重构中华法系”理论基础上实现重大理论创新。〔34〕张晋藩先生主张重构中华法系,他强调中华法系的重构绝不意味着复古,而是立足于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创造出适应时代需求的新文化;中华法系的重构不是简单地传承古代的某些法律思想制度与形式条文,而是弘扬发源于中华民族本土上的体现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理性思维的法律文化。相关论述参见张晋藩:《中华法系的价值与中华法系的重塑》,载《北京日报》2016 年10 月31 日,第20 版;张晋蕃:《重构新的中华法系》,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 年第5 期。近代以来一百多年的法学发展表明,引进、移植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如果不能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其都很难真正在中国扎根、生长。
在传承中华文明、诠释中华文化、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上,中国学者应该最有发言权,但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对中国道路、中国的法治实践总结提炼的还很不够,在国际上的声音还比较小,存在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情形。欲改变这一现状,就要求法学学者对中国本土法治实践保持敏感,善于将中国自己的发展经验转化为法学研究问题,更多面向中国的未来而不是试图拷贝西方的过去。〔35〕参见朱苏力:《提升中国法学的研究品格》,载《政府法制》2018 年第8 期。法学研究者要以“良法善治”“法治体系”等原创性思想理论为依托,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
适应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特别是法治体系建设的需要,新时代的法学教育在人力资源供求关系、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人才培养体系等方面,正在发生着方向性、体制性、历史性的变化。
法治的人力资源依赖于法学高等教育对于人才的培养。新中国成立后法学高等教育走向“全盘苏化”,主要推行的是政法机关的行业办学,培养政法“专才”;改革开放新时期,对于法学教育的性质,存在着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化教育、是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通才教育)等不同认识,主导性的观点认为是素质教育。〔36〕参见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关于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之属性和功能的认识》,载《法学家》2003 年第6 期。进入21 世纪,我国法学教育领域对于法学教育属于职业导向教育的性质逐渐达成了共识,推动了法学教育走向高质量发展。2002 年开始实施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尝试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构建专业人才培养与社会职业分工之间的对应性机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学教育改革的重大成就。〔37〕据统计,自2002 年到2017 年,司法部共组织实施了16 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有619 万余人次报名,513 万余人参加考试,有96 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中,有近一半的人员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法律职业,还有大量人员从事立法、行政执法、公司企业法务等法律工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38〕即司法部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人员,具有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条件。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内容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主要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大量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成为合格法律职业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推动法学教育向着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迈进。2012 年5 月,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该计划针对法学高等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致力于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核心任务有两个方面,一是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重点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等三种类型卓越法律人才。二是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中国法学教育迈向职业型教育的重大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高度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坚持从源头抓起,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2017 年9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从2018 年开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新时代的法学教育发展与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和全面深化改革是同步同向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法学高等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建立并且拓宽了一条高素质专门人才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直接对接桥梁,创新了人才培养和职业需求的结合方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推动法学院校成为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于法学高等教育提出了新要求,法学高等教育面临着服务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新形势、新任务。2017 年5 月3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习近平总书记在充分肯定我国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明确指出,相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统筹兼顾、整体布局,该坚持的坚持,该改进的改进,该调整的调整,该创新的创新,使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跟上时代发展;“希望法学专业广大学生德法兼修、明法笃行,打牢法学知识功底,加强道德养成,培养法治精神,而且一辈子都坚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论述,给新时代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法学教育必须以培养德法兼修、明法笃行高素质法治人才作为根本目标任务。2018 年8 月2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法治教育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发挥好法学教育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2018 年10 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提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基础上,就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提出意见,做出部署。〔39〕“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计划提出:经过5 年的努力,建立起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建成一批一流法学专业点,教材课程、师资队伍、教学方法、实践教学等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协同育人机制更加完善,中国特色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基本形成;高等法学教育教学质量显著提升,培养造就一大批宪法法律的信仰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法治进程的推动者、法治文明的传承者,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从培养“法律人才”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体现了中国法学高等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到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体现的是中国法学高等教育转型升级的使命担当。“法律人才”与“法治人才”看似“一字之差”,内涵实则大不相同。“卓越法治人才”的基本内涵是“宪法法律的信仰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法治进程的推动者、法治文明的传承者”。这一培养目标的提出,是对我国法学教育目标进行的历史性变革,也是构建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新的法学教育体系的根本要求。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既要立足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需求,也要坚持战略思维,面向未来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放眼未来,优秀的法治人才一定是既能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又通晓国际规则的法治人才,是既有中国立场又有世界眼光的法治人才。
为了适应新时代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新要求,法学高等教育不同层次人才培养的专业设置应当随之调整。教育部最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基本专业”中“法学类”仅有“法学”一个本科专业,〔40〕2020 年3 月第五次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 年版)》“基本专业”中,“法学门类”下设有“法学类”“政治学类”“社会学类”“民族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公安学类”等六个大类,其中法学类(0301)只有法学(030101K)一个控制性专业;“特设专业”中,法学类(0301)设有知识产权(030102T)、监狱学(030103T)两个特设专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法治建设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基于我国涉外法律事务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的现实,应该在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中增设“国际法专业”或者“涉外法律专业”,以适应高素质法治人才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迫切需要。在研究生培养层次,尽快设立“中国法律学”“国际法学”“法治学”三个一级学科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体系。法学硕士教育应当向宽口径转向,做到基本知识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法治理论素养,且应经过法治实践教育环节的培养。法律硕士教育应当加大法治理论体系的内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的内涵应当转型为“法治硕士”。可以探索建立法学专业6 年制卓越法治人才本硕连读培养模式。同时,适应法治建设要求,探索“法律博士”“法治博士”等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
新的法学教育体系要求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评价标准,使法治人才培养过程成为“立德铸魂”的道德养成过程。因此,必须改进以往法学教育课程体系设置上重客体轻主体、重法意轻人格、重智育轻德育的问题;坚持“以人为本”,以培养人、造就人、锻炼人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优化课程体系设置,重视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道德情操和人文品质。一方面,对学生要“厚德育”,铸就法治人才之魂。注重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各环节。结合社会实践,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公益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让学生在感悟法治进步中坚定理想信念,在了解群众疾苦中磨练坚强意志,在奉献社会中增长智慧才干。加大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力度,面向全体法学专业学生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必修课,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坚持“一课双责”,各门课程既要传授专业知识,又要注重价值引领。另一方面,法学专业教师应当“强德能”,要坚定理想信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要深入法治实践,提升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上,要强化“以人为本”的意识,强化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职业伦理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把培养学生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作为法学理论课程的核心使命。法学课程体系是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础性载体,是“人才”成长的设计图,不是法律知识的“大拼盘”。一段时期以来,法学课程体系的发展伴随着法律体系的发展不断扩大,从上世纪90年代确立14 门“核心课程”发展到现在的近20 门核心课程,并且还有不断扩充的需求。专业课程的设立不能简单地做“加法”,应适当地做“减法”“除法”,整合专业课程,防止知识的碎片化。新时代的法学教育体系应按照建设法治体系的需求,重构培养法治人才的课程体系。目前正在进行的法学本科核心课程调整工作,设立“法律职业伦理”核心课程,把中国法制史调整变更为中国法律史,增加“财政法学”“证据法学”等核心课程等,是适应新时代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具有示范意义。全国政法院校“立格联盟”也提出了法学本科专业课程“10+X”设置标准。〔41〕由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政法类高校组成的全国政法院校“立格联盟”在法学专业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10+X”的标准,即所有法学专业本科学生专业课必须修读法律职业伦理、法理学、中国法律史、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学等10 门必修课,另外在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学、财政法学、证据法学、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中另外选择5 门以上的课程。这对于改变目前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存在的重法轻治、有法无治现象,以及新兴交叉学科课程设置不足等问题,提供了可行性方案。
新时代法治发展呈现出法治、科技与人文相互交织与相互影响的趋势。进入21 世纪以来,许多现代科学技术颠覆了人类的既有交往方式和思维方式,对于法律调整方式和方法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大数据分析、电子证据、人工智能法律服务技术等等,使得未来法治体系建设必然走向更加注重科技应用,更加突出人文关怀,未来法治的这些特征要求新时代的法学教学体系必须在与科技的结合上实现突破,把法与科技的有效结合作为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新目标和新方法。从生源类别、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评价等方面,实现重大变革。从生源来说,要淡化文科理科划分,让更多的优质理科生源进入法律院校学习法学,改变过去法学专业的学生重人文精神轻科学精神的现象,发挥理科学生的逻辑思维优势,培养多样性的法治人才;从培养目标来说,要树立不熟悉现代科技发展、不掌握现代科技手段、不善于运用智慧法治技术的人才是不合格的法治人才的观念,要加强科技素质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权重;在教学内容方面,不仅要让学生学习法律理论、法治理论、法理理论,也要让学生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和技能,关注现代科技发展对于未来法治的影响;在教学资料方面,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把法律教学资源电子化、数字化,建立智慧法学教育案例资源库,为学生学习提供强大的信息资源;在教学方式改革方面,建立线上教学、线下教学、线上线下混合教学等多种教学模式,最大程度实现法学优质教学资源的共享。通过教学体系的科技化导向,提升法学教育的质量。
长期以来,法学教育被认为是法律院校的事情,法律实务部门很少参与。随着对法学高等教育是职业导向教育、法学教学是实践性教学的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法学院校积极开展了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育人的探索,选派法学教师挂职基层法院和检察院担任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选聘司法实务专家兼职法学教授,共同培养法律人才。2012 年,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时,专门成立了由公检法司等各部门和法学高等院校负责同志组成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开创了法学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培养人才的新局面。近年来的实践证明,法学院校与政法机关合作育人、协同育人,对于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等法治专门队伍,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法律服务队伍,法学院校教学研究人员队伍等三支队伍统一纳入“法治工作队伍”之中,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力人才保障,从而形成了法治工作队伍共同体的新理念。2017 年5 月3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明确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发挥政府、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形成“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这些论述把法治人才培养的合作育人、协同育人提升为共同育人、一体育人,为打破法学教育的体制壁垒,形成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理实兼重的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新机制指明了方向。〔42〕“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明确要求:要着力推动建立法治实务部门接收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法学专业学生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等制度,将接收、指导学生实习作为法治实务部门的职责。破除培养机制壁垒,切实发挥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健全法学院校和法治实务部门双向交流机制,选聘法治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任教,选聘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法治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在法学院校探索设立实务教师岗位,吸收法治实务部门专家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计、教材编写、专业教学,不断提升协同育人效果。作为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重要举措,由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共同组织实施的“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在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共同育人、协同育人方面,发挥了示范推动作用。〔4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法治人才培养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政法委提出并会同教育部、中央政法各单位反复研究,决定创办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选派一批政治立场坚定、政法实践经验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法律学历学位背景的领导干部到知名法学院校授课。2019 年10 月9 日,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工作动员部署会在京召开;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将首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16 所国内知名法学院校举办。可以预见的是,借鉴医学院校人才培养的经验,建立健全法学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治人才的体制机制,形成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是实现法学教育的职业导向、培养目标的法治化国际化导向、课程体系的人文导向的必由之路。
法学是法学家群体从事知识创新和知识传授的学科专业领域,是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为国家和社会提供精神产品和人力资源的阵地,是为了实现初心使命而为之奋斗的崇高事业。法学家群体是法学知识传承的权利主体,也是法学创新发展的责任主体。新时代建设新法学的任务,从主体责任上来讲,只能主要依靠法学家群体的使命担当。
新时代的法学家应当成为信奉良法善治的传道者。2000 多年前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曾经讲过:“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44〕参见高华平等译注:《韩非子》,中华书局2015 年版,第六篇“有度”。长期以来,人们解读这句话的时候往往把“奉法者”解释为掌握执法权力的人或者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这种解释虽然不能说错误,但也有一定片面性。历史上韩非子从来没有掌握过政治权力去执行法律,但是对于法治的信仰却自始至终。因此,从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角度,这句话的意思也可以这样理解:国家的强弱,主要取决于信奉法治的人的地位高低和能力强弱。〔45〕由人民日报评论部编写的《习近平用典》(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 年版)一书,在“法治篇”诠释了习近平《在新疆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等文中引用韩非子的这段话的含义,把“奉法者强”与法治信仰相联系。指出要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认为领导干部和立法、司法、执法者要首先在实践中贯彻法治思维,做到知行合一、铁面无私。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建立在“守法者得利,违法者受罚”的司法、执法过程中。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掌握立法执法司法权力的人,如果没有法治信仰,没有法律至上的信念,没有对于法治的敬畏,甚至可能是一个极权主义者或者专制主义者,这样的统治者所治理的国家不可能长期强盛。古今中外真正称得上“法治国”的国度,其治国者必然是信奉法治、信仰法治的人。法学家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是以法治为志业的,对于良法善治应具有高度认同和向往。法学家基本上不会否定法治、贬低法治,只会对于打着法治旗号实行人治、专制的所谓法治,去伪存真,揭露本质。法学家对于法治的信奉是基于对于法治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是基于历史上正反两个方面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是基于对人性之恶的理性防范,是基于对于人类社会正义的孜孜追求。正是因为对于科学真理的信仰,对于文化价值的信仰,法学家才是真正超越了个人情感、政治目的和利益动机的法治信仰者,是心中信奉、言语崇奉、行为敬奉良法善治的名副其实的“奉法者”。建设法治强国的历史责任不仅需要政治家承担,也需要法学家承担。法学家通过研究人类历史上的法律现象,吸纳了人类创造的法治智慧,信奉法治真理,信仰良法善治,形成了坚定的内在法治确信;通过法治理想的传播、法学知识的传授来诠释奉法强国的思想,点燃人们思想之中的良法善治灯塔;通过培养信仰法治的人才,使之或者作为法律职业者行使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权力,或者成为党政领导干部行使政治权力,推行良法善治;通过直接参与立法论证、立法评论、立法建议、立法协商、立法决策等活动推进良法的制定,为推行善治提供依据;通过参与行政决策论证、执法监督、司法监督以及到执法司法机关挂职、任职,用法学智慧推动良法善治;通过参与政治议题讨论和论证直接影响法治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实践科学,是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概括,法学家应当积极参与法治中国的发展进程,参与政治体制改革。在一个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时代,在一个号召“为法治中国而努力奋斗”的新时代,在一个把“法治”作为修辞,〔46〕参见陈金钊:《法治思维及其法律修辞方法》,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第18 页。把“法治”作为日常政治话语和社会话语的新时代,法学家不但不能置身于“法治”之外,而且应有“入世”之心,勇敢地担起“奉法者”使命,传法治之道,授法治之业,解法治之惑,实现奉法强国的理想。
新时代的法学家应当成为中国法治道路的捍卫者。近一百多年来,中国传统的治理体系被近代以来的各种治理理论和实践所摒弃。中国法学家群体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在走向共和与复辟帝制、革命与反革命、辛亥革命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与改革开放的历史变迁与论争中,为探索中国法治道路、描绘中国法治理想图景而不懈努力。不论是清朝末年的“中体西用”思想基础上的变法维新和“预备立宪”,还是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思想中的中国法治“军政—训政—宪政”三步走的思想,不论是北洋军阀的“武治”与“法治”,还是国民党“党在国之上”的“党治”与“法治”等进程中,都有众多法学家为中国法治道路的探索进行了艰苦的理论探索和身体力行的法治实践。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开始了对于中国法治道路的新探索,创造了诸如“三三制”“马锡五审判方式”等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代价值的法治成果,为探索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了基础。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探索并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讲话中明确指出: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可以总结出很多,但是,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近代以来探索法治道路的成功实践,是符合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科学道路,也是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的正确道路。新时代的法学家应当强化对于法治中国建设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把捍卫中国法治道路与承担新时代“新法学”建设的新任务有机结合起来。自古以来,我国知识分子就有“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志向和传统。新时代的法学家和法学工作者应该也可以担负起历史赋予自己的建设“新法学”的光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