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实施与报告和医学期刊编辑与发表的推荐规范(一)

2020-02-25 06:19张俊彦,于笑天,汪源
法医学杂志 2020年5期
关键词:审稿人评议稿件

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

2019年12月更新

译者按:

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ICMJE)于1978年首次发表《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Uniform Requirements for Manuscripts Submitted to Biomedical Journals),之后作过多次修订。2013年8月修订时更名为《学术研究实施与报告和医学期刊编辑与发表的推荐规范》(Recommendations for the Conduct,Reporting,Editing and Publication of Scholarly Work in Medical Journals),简称“ICMJE推荐规范”。本文是“ICMJE推荐规范”2019年12月更新版的中文译本,由《实验动物与比较医学》编辑部张俊彦、《法医学杂志》编辑部于笑天、《环境与职业医学》编辑部汪源翻译。ICMJE定期更新“ICMJE推荐规范”,因而于2020年10月完成的此中文译本不一定准确反映ICMJE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本的内容。此译本的内容未经ICMJE审核和认定。“ICMJE推荐规范”正式的英文版本见www.icmje.org。若需引用,请用上述英文官方版本。

Translators’Commentary:

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ICMJE)first published its formal document of“Uniform Requirements for Manuscripts Submitted to Biomedical Journals”(URM)in 1978,and has since made several revisions.The URM was renamed“Recommendations for the Conduct,Reporting,Editing,and Publication of Scholarly Work in Medical Journals”(ICMJE Recommendations) in August 2013.This text is a Chinese language translation of the ICMJE Recommendations updated December 2019.Junyan Zhang from the Editorial Office of the Laboratory Animal and Comparative Medicine,Xiaotian Yu from the Editorial Office of the Fa Yi Xue Za Zhi(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and Yuan Wang from the Editorial Office of the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and Occupational Medicine prepared this translation.The ICMJE periodically updates the ICMJE Recommendations,so this translation prepared in October 2020 may not accurately represent the current official version at www.icmje.org.The ICMJE has not endorsed nor approved the contents of this reprint/translation.The official version of ICMJE Recommendations is located at www.icmje.org.Users should cite this official version when citing the document.

Ⅰ.关于“推荐规范”

Ⅰ.A.“推荐规范”的目的

Ⅰ.B.“推荐规范”的使用者

Ⅰ.C.“推荐规范”的历史沿革

Ⅱ.作者、贡献者、审稿人、编辑、出版者以及期刊所有者的职能和责任

Ⅱ.A.定义作者和贡献者的职能

Ⅱ.A.1.为什么作者署名很重要

Ⅱ.A.2.谁是作者

Ⅱ.A.3.作者之外的贡献者

Ⅱ.B.财务和非财务关系与活动以及利益冲突的申报

Ⅱ.B.1.参与者

Ⅱ.B.1.a.作者

Ⅱ.B.1.b.同行审稿人

Ⅱ.B.1.c.编辑与期刊工作人员

Ⅱ.B.2.报告关系与活动

Ⅱ.C.投稿和同行评议过程中的责任

Ⅱ.C.1.作者

Ⅱ.C.1.a.掠夺性期刊或假期刊

Ⅱ.C.2.期刊

Ⅱ.C.2.a.保密性

Ⅱ.C.2.b.时效性

Ⅱ.C.2.c.同行评议

Ⅱ.C.2.d.公正性

Ⅱ.C.2.e.多元性和包容性

Ⅱ.C.2.f.期刊计量指标

Ⅱ.C.3.同行审稿人

Ⅱ.D.期刊所有者和编辑自由

Ⅱ.D.1.期刊所有者

Ⅱ.D.2.编辑自由

Ⅱ.E.受试者保护

Ⅲ.与医学期刊论文发表相关的出版和编辑问题

Ⅲ.A.更正、发表后撤稿、再发表和版本管理

Ⅲ.B.学术不端、关注通告和发表后撤稿

Ⅲ.C.版权

Ⅲ.D.重复内容的发表

Ⅲ.D.1.一稿多投

Ⅲ.D.2.重复发表和预先发表

Ⅲ.D.3.可接受的再次发表

Ⅲ.D.4.基于相同数据库的稿件

Ⅲ.E.通信

Ⅲ.F.费用

Ⅲ.G.增刊、专刊和特刊

Ⅲ.H.赞助与合作

Ⅲ.I.电子出版

Ⅲ.J.广告

Ⅲ.K.期刊与媒体

Ⅲ.L.临床试验

Ⅲ.L.1.注册

Ⅲ.L.2.数据共享

Ⅳ.稿件准备和投稿

Ⅳ.A.准备稿件以向医学期刊投稿

Ⅳ.A.1.一般原则

Ⅳ.A.2.报告指南

Ⅳ.A.3.稿件各部分

Ⅳ.A.3.a.文题页

Ⅳ.A.3.b.摘要

Ⅳ.A.3.c.引言

Ⅳ.A.3.d.方法

Ⅳ.A.3.d.i.受试者的选择与描述

Ⅳ.A.3.d.ii.技术信息

Ⅳ.A.3.d.iii.统计学

Ⅳ.A.3.e.结果

Ⅳ.A.3.f.讨论

Ⅳ.A.3.g.参考文献

Ⅳ.A.3.g.i.总则

Ⅳ.A.3.g.ii.类型与格式

Ⅳ.A.3.h.表格

Ⅳ.A.3.i.图

Ⅳ.A.3.j.计量单位

Ⅳ.A.3.k.缩写和符号

Ⅳ.B.向期刊投稿

I.关于“推荐规范”

I.A.“推荐规范”的目的

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ICMJE)制定这份“推荐规范”是用于检查发表于医学期刊的研究工作及其他资料在实施和报告过程中的最佳实践及伦理标准,帮助作者、编辑以及同行评议和生物医学出版过程中的其他人员创作和传播准确、清晰、可重复、无偏倚的医学期刊论文。这份“推荐规范”还有助于大众媒体、患者及其家属、普通读者更好地了解医学编辑和出版过程。

Ⅰ.B.“推荐规范”的使用者

这份“推荐规范”首先旨在供可能将研究提交给ICMJE成员期刊发表的作者使用。很多非ICMJE成员期刊(见www.icmje.org/journals-following-the-icmje-recommendations/)自愿使用这些推荐规范。ICMJE鼓励这种使用,但没有职权监督或者强制执行。在任何情况下,作者都应当将这些推荐规范与具体期刊的作者须知一同使用。作者还应该参考具体研究类型的指南(例如,报告随机对照临床试验的CONSORT指南),见www.equator-network.org。

ICMJE鼓励遵守这些推荐规范的期刊将它们纳入其作者须知中,并在其中明确表示遵守“ICMJE推荐规范”。想要在ICMJE网站列出刊名以表示遵守这些推荐规范的期刊,可以通过www.icmje.org/journals-following-the-icmjerecommendations/journal-listing-request-form/来告知ICMJE秘书处。过去这样做但现在不再遵守“ICMJE推荐规范”的期刊,应该用同样的方法请求从该名单中移除。

ICMJE鼓励广泛传播这些推荐规范,以及为教育、非营利目的复制本文件全文,不必考虑版权问题。但是使用这些推荐规范和本文件时,应指示作者到www.icmje.org获取正式的最新版本,因为当有新的问题出现时,ICMJE会定期更新“推荐规范”。

Ⅰ.C.“推荐规范”的历史沿革

ICMJE制定过本文件的很多版本,以前被称为“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Uniform Requirements for Manuscripts Submitted to Biomedical Journals,简称URM)。URM首次发表于1978年,以规范不同期刊之间稿件的格式和准备工作。多年来,稿件准备之外的出版问题不断涌现。于是,ICMJE又制定了一些“附加声明”并对该文件进行了更新,将其更名为“学术研究实施与报告和医学期刊编辑与发表的推荐规范”(Recommendations for the Conduct,Reporting,Editing,and Publication of Scholarly Work in Medical Journals),从而反映其更广泛的涵盖内容。本文以前的版本可以在www.icmje.org的Archives栏内找到。

Ⅱ.作者、贡献者、审稿人、编辑、出版者以及期刊所有者的职能和责任

Ⅱ.A.定义作者和贡献者的职能

Ⅱ.A.1.为什么作者署名很重要

作者署名是对作者身份的认可,有重要的学术、社会和经济意义。作者署名还意味着对已发表研究的义务与责任。以下建议旨在确保将作者身份给予对文章有实质性智力贡献的人,并且确保因其贡献而被确认为作者的人知晓他们对已发表的研究承担义务和责任。

由于作者署名并不传达某人贡献多大才能具有作者资格,现在有些期刊要求获取并公开投稿中提到的每位研究参与者的具体贡献信息,至少要求原创性研究这样做。强烈建议编辑制定并实施贡献者署名政策。这样的政策能消除很多有关贡献问题的不明确之处,然而还是无法解决何种贡献的质和量才能确定某人具备作者署名资格的问题。ICMJE于是制定了作者署名的标准,这些标准可用于所有期刊,包括那些区分作者和其他贡献者的期刊。

Ⅱ.A.2.谁是作者

ICMJE建议作者署名要同时符合以下4条标准:

(1)对研究的思路或设计有重要贡献,或者为研究获取、分析或解释数据;

(2)起草研究论文或者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

(3)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

(4)同意对研究工作的各个方面承担责任,以确保与论文任何部分的准确性或诚信有关的质疑得到恰当的调查和解决。

除了对他或她自己完成的那部分工作负责外,作者还需要知道哪个共同作者为研究工作的其他哪个具体部分负责。另外,作者应该相信其共同作者为该研究所做工作的诚信。

所有被指定为作者的人都应该满足作者署名的4条标准,而所有满足以上4条标准者也都应该被确定为作者。未满足全部4条标准者应该被致谢,见下文Ⅱ.A.3节。这些作者署名的标准旨在使那些应该得到认可且能够为研究工作承担责任的人被署名为作者,而不是通过剥夺实现上述第2或第3条标准的机会,取消本来满足作者署名标准的合作者的作者署名资格。因此,所有符合第1条标准者都应该有机会参与稿件的审阅、起草以及最终定稿。

实施研究工作的人有责任确定谁符合上述作者署名标准。理想的情况是在制定研究计划的时候就应该做到这一点,而后随着工作的进展进行相应调整。我们鼓励与研究所在单位的同事进行合作和共同署名论文。确定所有署名的作者都能满足上述4条标准是作者们的共同责任,而不是所投期刊的责任;决定谁够不够资格被署名为作者或仲裁作者署名矛盾不是期刊编辑的工作。如果无法就谁符合作者署名资格达成一致,则应该要求研究工作实施单位而非期刊编辑进行调查。用于确定作者署名顺序的标准可能各有不同,须由作者共同决定,而非编辑。如果作者在投稿或稿件发表后要求删除或添加某个作者,期刊编辑应当要求作者给出解释,并得到所有署名作者以及将要被删除或添加的作者同意变动的签字声明。

通信作者是在投稿、同行评议及出版过程中主要负责与期刊联系的人。一般来说,通信作者负责确保所投稿件完全达到期刊的管理要求,诸如提供作者署名的详细信息、伦理委员会审批文件、临床试验注册相关文件以及关系和活动申报信息,虽然这些任务可以分配给其他一位或几位共同作者。通信作者在整个投稿和同行评议过程中应当能及时回答编辑的问题,在论文发表后应及时回复对研究工作的评论。文章发表后一旦受到质疑,期刊会要求提供原始资料或其他信息,通信作者要积极配合。虽然通信作者主要负责与期刊的联系,但ICMJE建议编辑将所有的通信发送给全部署名作者。

如果研究工作是由众多作者组成的大型团队实施,理想的情况是这个团队在研究开始前就决定谁将成为作者,并且在投稿给期刊发表前确定作者名单。所有署名为作者的团队成员都应当满足作者署名的全部4条标准,包括对稿件的最终定稿;他们应当能对研究工作承担公共责任,并且完全信任团队内其他作者所承担工作的准确性和诚信。他们还应各自填写关系和活动申报表。

一些多作者组成的大型团队仅将作者署名为团队名称,或署以团队名称加上各个作者的姓名。提交以团队为作者的稿件时,如果有团队名称,则通信作者应确定团队的具体名称,明确指定哪些团队成员能够获得作者身份认可并为研究工作承担责任。论文的署名行要能看出谁对稿件直接负责。MEDLINE将所有出现在署名行的姓名列为作者。如果署名行包含团队名称,特别是如果署名行有注释明确说明团队各成员姓名见文章其他部分,且说明这些人是作者还是合作者,那么MEDLINE会列出每个团队成员的姓名,无论他们是作者还是合作者,有时这些合作者被称为作者之外的贡献者。

Ⅱ.A.3.作者之外的贡献者

有贡献但只满足部分而非全部上述4条作者署名标准者,不应被列为作者,但他们应当被致谢。仅有以下贡献(无其他贡献)的贡献者不可获得作者署名资格:筹得研究资金;对研究团队进行普通监督或提供一般性的管理支持;协助写作,技术编辑,语言编辑及校样修改。可以对那些贡献不达作者署名资格者逐一致谢,或列在单个小标题(如“临床调查者”或“参与调查者”)下一起致谢,应具体说明他们的贡献(如“出任科学顾问”“审阅研究方案并提出意见”“收集资料”“为研究提供病例并照顾患者”“参与稿件的写作和技术编辑”)。

致谢可能意味着被致谢人认可研究的数据及结论,因此建议编辑要求通信作者取得所有被致谢人同意被致谢的书面许可。

Ⅱ.B.财务和非财务关系与活动以及利益冲突的申报

公众对科学研究过程的信任和已发表论文的可信度,部分取决于在科学研究工作的计划、实施、写作、同行评议、编辑和出版过程中,对直接或看似与研究工作相关的作者关系和活动的处理是否透明。

当对主要利益(如患者的福利或研究的可靠性)的专业判断可能被次要利益(如经济收益)影响时,就说明有潜在的利益冲突或偏倚。觉察的利益冲突与实际的利益冲突同等重要。

对于作者的关系或活动是否代表利益冲突,每个人可能持不同意见。虽然某种关系或活动的存在并不一定表示其对论文内容的影响存在问题,但是与实际的利益冲突一样,察觉的利益冲突也可能削弱对科学研究的信任。归根结底,读者必须能够独立判断作者的关系和活动是否与论文内容有关。做出这些判断要求信息公开透明。作者的完全公开表示其恪守信息透明承诺,并有助于维护对科研过程的信任。

经济关系(如雇佣、顾问、股权或期权、酬金、专利以及有偿的专家证言)是最容易确认、最常见的利益冲突,也最有可能损害期刊、作者及科学本身的可信度。其他利益也可能代表或被认为是冲突,比如人际关系或对手间的竞争、学术竞争以及学术信仰等。

如果研究资助者会干扰作者获得全部研究数据,或者干扰他们独立地分析和阐释数据,撰写文稿,以及选择在何时何处发表论文,则作者应该避免与其签订协议,无论它们是营利还是非营利的机构。规定作者向何处发表研究成果的做法违背学术自由的原则。期刊可能会要求作者提供这类保密协议。

正如Ⅲ.B节中所述,故意不报告期刊申报表中所述关系或活动是一种不端行为。

Ⅱ.B.1.参与者

所有同行评议和出版过程的参与者——不仅是作者,还有期刊的同行审稿人、编辑和编委会成员——在审稿和论文发表的过程中履行其职责时必须考虑并公开其关系和活动。

Ⅱ.B.1.a.作者

作者投稿时,无论稿件类型或格式如何,他们均有责任公开所有可能或被认为使其研究工作产生偏倚的各种关系和活动。ICMJE制定了一份《申报表》以方便和规范作者公开关系和活动。ICMJE成员期刊要求作者使用这份表格,ICMJE也鼓励其他期刊采用这份表格。

Ⅱ.B.1.b.同行审稿人

编辑在邀请审稿人审稿的时候应询问他们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审稿的关系和活动。审稿人必须向编辑公开任何可能使他们对稿件产生偏见的关系和活动,只要有产生偏见的可能,审稿人就应该主动回避,不审阅该稿件。审稿人不得在其所审阅的稿件发表前利用其中的知识为自己谋利。

Ⅱ.B.1.c.编辑与期刊工作人员

如果对稿件作终审决定的编辑与他们正在处理的论文之间存在引发潜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活动,则编辑应主动回避,不参与编辑决定。编辑部的其他成员如果也参与编辑决定,必须向编辑提供关于其现有关系或活动的陈述(因为这可能与编辑决定有关),主动回避任何与他们有潜在冲突的决定。编辑人员不得利用处理稿件时获得的信息谋取私利。编辑和期刊工作人员应定期发布自己的关系与活动公开声明。特邀编辑同样应当遵循这些程序。

期刊应该采取额外的防范措施,并有一个明确的政策用于评估参与编辑决定者提交的稿件。更进一步的指南可以从出版伦理委员会(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COPE;网址:https://publicationethics.org/files/A_Short_Guide_to_Ethical_Editing.pdf)和世界医学编辑学会(World Association of Medical Editors,WAME;网址:http://wame.org/con flict-of-interest-in-peer-reviewed-medical-journals)处获得。

Ⅱ.B.2.报告关系与活动

论文发表时应有声明或辅助文件(如ICMJE的申报表)说明如下全部内容:

(1)作者的关系和活动。

(2)研究工作的资助来源,包括资助者名称以及对资助者在以下方面所起作用的解释:研究的设计,数据的收集、分析和解释,报告的撰写,对投稿发表研究报告的限制;或者声明资助者没有参与这些工作或没有对文章发表施加限制。

(3)作者是否获得了研究数据,并解释获取途径的性质和获取范围,以及是否可持续获取。如果研究受到资助,且资助者拥有研究结果的所有权或者能从研究结果中获取经济利益,则为了支持前述声明,编辑可以要求该研究的作者签署一份声明,如“我得到了本研究的全部数据,我对数据的完整性和数据分析的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Ⅱ.C.投稿和同行评议过程中的责任

Ⅱ.C.1.作者

作者应遵守有关作者署名以及公开关系和活动的所有准则,详见本文件Ⅱ.A及Ⅱ.B节。Ⅱ.C.1.a.掠夺性期刊或假期刊

越来越多的单位宣传自己是“医学学术期刊”,而实际上并没有医学学术期刊的功能。这些期刊(“掠夺性期刊”或“假期刊”)录用并发表几乎所有的投稿,并在发给作者录用通知后,才告知收取文章处理费(或发表费)。他们通常声称实行同行评议,实际上却并非如此。他们可能会故意给期刊取一个与公认的好期刊相似的刊名。他们可能会声明自己是ICMJE的成员,实际上却并不是(ICMJE当前成员详见www.icmje.org);他们也可能会声明遵守ICMJE、COPE和WAME等组织制定的规范。研究人员必须意识到这些期刊的存在,避免向他们提交研究论文。作者有责任评估其投稿期刊的诚信、来历、做法和声誉。来自不同组织的指导有助于识别声誉良好的同行评议期刊的特征(详见www.wame.org/identifying-predatory-or-pseudo-journals和www.wame.org/about/principles-of-transparency-and-bestpractice),也可向科研导师、资深同事和有多年学术论文发表经验的其他人求助。

作者应避免引用掠夺性期刊或假期刊上的文章。

Ⅱ.C.2.期刊

Ⅱ.C.2.a.保密性

期刊的投稿是特许保密通信,是作者的私有保密财产,过早泄露稿件的任何或全部细节都可能损害作者的利益。

因此,除作者及审稿人外,编辑不得与任何人分享稿件的信息,包括稿件是否被接收和送审、稿件内容、审稿进程、审稿人的意见以及稿件的最终结局。编辑应礼貌地拒绝第三方因法律程序使用稿件和审稿意见的要求,即使收到法院传票,编辑也应尽力避免提供这样的保密资料。

编辑必须明确告知审稿人,他们应该对稿件、相关材料以及其中包含的信息严格保密。在稿件发表之前,审稿人和编辑人员不得公开讨论作者的研究工作,审稿人不得盗用作者的思想。审稿人不得保留稿件供其个人使用,在提交审稿意见之后,应当销毁稿件纸质版并删除电子版。

如果稿件被拒,期刊最好在其编辑系统中将稿件副本彻底删除,除非当地有规定要求保留。保留被拒稿件的期刊应在其作者须知中公告这种做法。

如果稿件已发表,期刊应保留原始投稿、审稿意见、修改稿以及通信至少3年,如果可能的话应永久保存,这取决于当地的规定,将来一旦出现针对此研究的问题,则会有助于问题的解答。

编辑不能未经审稿人和作者允许发表或公开同行审稿人的意见。如果期刊的政策是不告知作者审稿人身份且审稿人不在审稿意见上签名,则未经审稿人书面许可,不得向作者或其他任何人透露审稿人的身份。

若断定有不诚实或欺诈行为,则可能不得不打破保密性原则。不过,一旦编辑打算这样做,就应该通知作者或审稿人,否则仍必须履行保密性原则。

Ⅱ.C.2.b.时效性

编辑应竭尽所能利用其现有资源确保稿件得到及时处理。如果编辑有意发表某篇稿件,则应尽力及时发表,如有计划延迟,则应与作者协商。如果期刊无意处理某篇稿件,编辑应尽快拒稿,以便作者改投他刊。

Ⅱ.C.2.c.同行评议

同行评议通常由编辑人员之外的专家对投给期刊的稿件进行批评性的评价。公平的、独立的、批评性的评价是包括科学研究在内的一切学术工作的一个内在的组成部分,因此,同行评议是科学研究过程的重要延伸。

尽管对同行评议的实际价值争论颇多,但同行评议过程使得稿件在科学界学者中得到公平审理。更为实际地说,它能帮助编辑决定哪些稿件适合他们的期刊发表。同行评议常能帮助作者和编辑改进报告的质量。

期刊有责任建立能确保挑选合适审稿人的系统。编辑有责任确保审稿人可以获取与稿件评审可能相关的所有材料,包括只供在线发表的补充材料,并确保在审稿人声明其关系和活动的情况下正确评估和解释其审稿意见。

同行评议期刊没有义务将投稿送审,也没有义务遵循审稿人的意见,无论审稿意见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期刊编辑最终负责期刊全部内容的选择,而编辑所作决定的依据可以是与稿件质量无关的问题,如是否适合期刊发表等。编辑可在发表前的任何时间拒绝任何一篇论文,包括录用后因发现研究工作存在诚信问题而拒稿。

每种期刊送审稿件的数量和种类,为每一篇稿件选择审稿人的数量和类型,审稿过程是否为盲审,以及审稿过程的其他方面都可能有所不同。基于此原因以及出于对作者的服务,期刊应公开说明其同行评议过程。

期刊应告知审稿人最终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稿,并应感谢同行审稿人对期刊所做的贡献。建议编辑告知审稿人其他审稿人对同一篇文章的意见,以便他们能在审稿过程中互相学习。

作为同行评议的一部分,建议编辑审查研究方案、没有包含在研究方案中的统计分析计划,或与具体研究项目相关的合同。在录用涉及这类情况的研究论文之前,编辑应鼓励作者在发表时或发表后公开此类文件。有些期刊可能把要求公开这些文件作为录用的条件。

在此次修订“推荐规范”期间,期刊对独立分析数据及公开数据的要求也在变化,反映出有关数据获取对出版前和出版后同行评议的重要性的观念在不断进步。当前有些期刊编辑要求在接受论文发表之前有独立的生物统计学家对临床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有些则要求作者说明研究数据是否可供第三方查看、使用和再分析,还有一些则鼓励或要求作者与他人共享他们的数据用于回顾和再分析。每种期刊都应制定和公开其关于数据分析的具体要求,并在其潜在作者能轻易获取的地方发布。

有人认为文章发表的那天,真正科学的同行评议才刚刚开始。基于此种理念,医学期刊应建立让读者对已发表论文评论、质疑或批评的机制,作者有责任进行恰当的回复。文章发表后一旦受到质疑,期刊会要求作者提供数据或其他信息,作者要配合(见第Ⅲ章)。

ICMJE认为研究人员有义务保存已发表的结果的原始数据和分析过程至少10年。ICMJE鼓励将这些资料保存在资料库中以保证它们长期可用。

Ⅱ.C.2.d.公正性

编辑的决定应建立在稿件与期刊的相关性以及稿件的原创性、质量及其对重要问题的贡献上。这些决定不应被商业利益、人际关系或个人目的、阴性结果或合理挑战既定认知的结果所影响。此外,对于结果没有统计学意义或没有确定结论的研究,作者也应该投稿发表或通过其他途径公开,而编辑亦不应该不考虑发表。这些研究提供的证据,结合通过meta分析得到的其他研究的证据,可能仍会有助于回答一些重要问题。记录并公开此类阴性结果或无明确结论的研究,可避免其他正在考虑相似研究的研究者进行徒劳的重复,对他们也是有价值的。

期刊应清楚地说明其申诉流程并具备回复申诉与投诉的系统。

Ⅱ.C.2.e.多元性和包容性

为提升学术文化,编辑应当多方谋求并广纳他人建言,诸如作者、审稿人、编辑人员、编委会成员、读者。

Ⅱ.C.2.f.期刊计量指标

期刊影响因子被广泛误用作研究和期刊质量的代名词。同时,期刊影响因子还被用于衡量特定研究项目的重要性或研究人员个人的学术水平,包括他们是否适合获得聘用、晋升、任期、奖金或研究经费。ICMJE建议期刊不要将影响因子作为单一度量,而是应该为其读者和作者提供一系列文章和期刊计量指标。

Ⅱ.C.3.同行审稿人

期刊的投稿是特许保密通信,是作者的私有保密财产,过早泄露稿件的任何或全部细节都可能损害作者的利益。

因此,审稿人应该对稿件及其中包含的信息严格保密。在稿件发表之前,审稿人不得公开讨论作者的研究工作,不得盗用作者的思想。审稿人不得将稿件留作私用,在提交审稿意见之后,应当销毁稿件副本。

在审稿过程中,审稿人若寻求实习生或同事的帮助,应在提交给编辑的书面审稿意见中感谢他们的贡献。如上文所述,这些人也必须对稿件内容保密。

审稿人应及时回复审稿邀请,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评审意见。审稿意见应有建设性、诚实、礼貌。

审稿人应公开可能影响其公正审稿的关系和活动,如果存在冲突,应该主动回避,不参与同行评议过程。

Ⅱ.D.期刊所有者和编辑自由

Ⅱ.D.1.期刊所有者

医学期刊所有者与编辑拥有共同目标,但职责有别,有时这些差别会导致冲突。

医学期刊所有者有权聘任和辞退编辑。期刊所有者在聘任编辑时要有合同,合同上应明确说明编辑的权利和职责、职权、聘任的一般条款,以及解决冲突的机制。评价编辑的工作表现可采用双方商定的办法,其内容包括但不一定限于读者群、投稿量和处理稿件的次数,以及各种期刊计量指标。

期刊所有者基于以下重要原因才能解雇编辑,例如学术不端行为、在期刊长远的编辑宗旨上存在分歧、商定的绩效指标考核不达标,或与其重要职位不匹配的不当行为。

编辑的聘用和解雇应基于独立专家小组的评估,而非由期刊所属机构的少数行政人员决定。这在解雇编辑时尤为必要,因为社会对科学界言论自由高度重视,而且编辑的职责通常使其以可能与期刊所有者的利益产生冲突的方式挑战常规。

医学期刊应该清晰地说明其管理方式及其与期刊所有者(例如主办期刊的学会)的关系。

Ⅱ.D.2.编辑自由

ICMJE采纳WAME关于编辑自由的定义(http://wame.org/editorial-independence)。该定义认为主编可以全权决定其期刊的全部编辑内容及其发表时间。期刊所有者不应干涉任何一篇论文的评价、选择、处理进度和编辑,不论是直接干涉还是通过制造某种环境来严重影响编辑的决定。编辑的决定应该以研究工作的有效性及其对期刊读者的重要性为基础,而不应基于期刊的商业利益。编辑应能自由且负责任地对医学各方面表达批评意见,而不用担心遭受报复,即使这些意见与出版者的商业目标相左。

主编还应当对期刊刊登或不刊登何种广告或者推广内容,包括是否出版增刊,拥有最终话语权,对期刊商标使用和期刊内容商业使用的总体方针拥有最终话语权。

建议期刊组建独立且多元的编辑顾问委员会来帮助编辑建立和维护编辑政策。为了支持编辑的决定和可能引起争议的观点的表达,期刊所有者应确保在出现针对编辑的法律诉讼时编辑能获得妥善的保障措施,并确保在需要的时候提供法律咨询。如果出现法律问题,编辑应尽快通知他们的法律顾问,以及期刊所有者和出版单位。按照ICMJE的规定(见Ⅱ.C.2.a节),编辑应捍卫作者和同行审稿人的保密权(姓名及审稿人的意见)。编辑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核实期刊评论文章中的事实,包括新闻报道版面的内容以及在社会媒体中的报道,并应确保所有为期刊工作的人员坚守最佳的新闻实践,包括现场记录以及在发表前尽可能谋求各方回复。此类维护事实和公众利益的实践对于防范诽谤的法律指控可能尤为必要。

为了在实际工作中保护编辑自由,编辑应该可以直接接触期刊所有方的最高层,而不是委派的经理或行政人员。

编辑和编辑组织有义务维护编辑自由的理念,并引导国际医学界、学术界和非专业社团关注严重违反编辑自由的事件。

Ⅱ.E.受试者保护

所有研究人员应当确保人体研究的实施计划和报告符合2013年修订的《赫尔辛基宣言》(www.wma.net/policiespost/wma-declaration-of-helsinki-ethical-principles-formedical-research-involving-human-subjects/)的要求。所有作者都应当征求独立的地方、区域或国家审查机构(例如,伦理委员会、机构审查委员会)批准其实施研究。如果研究的实施是否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要求受到质疑,则作者必须解释采用其研究方法的理由,并证明地方、区域或国家审查机构已明确批准了受到质疑的那部分研究。审查机构的批准并不妨碍编辑对研究的实施是否恰当做出他们自己的判断。

患者有隐私权,不应在没有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受到侵犯。可辨认身份的信息,包括姓名和其首字母缩写,或住院号,都不应在书面描述、照片或遗传谱系中公开,除非该信息对于科学研究必不可少,并且患者(或其父母或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意发表。出于此目的签署知情同意书时,要求将准备发表的稿件让身份可识别的患者过目。作者应该向这些患者公开,论文发表后是否还有其他可能识别身份的材料会出现在互联网上或印刷品中。患者的同意必须是书面的,并要依照当地的法律或规定,或由期刊存档,或由作者存档,或双方都存档。相关的法律各地不同,期刊应依法制定自己的规定。由于存档知情同意书的期刊将会知晓患者的身份,有些期刊认为知情同意书由作者存档会使患者的隐私得到更好的保护,作者只需向期刊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证实他们收到并存档了患者的知情同意书。

应省略非必要的能识别患者身份的细节。只要对匿名性有任何疑问,就应该获得知情同意。例如,遮蔽患者照片中的眼部不足以保护患者不被认出。如果对身份识别特征作了“去识别”处理,则作者应该保证且编辑也应注明,这种更改不会歪曲科学意义。

期刊的作者须知中应该包括对知情同意的要求。如果已取得知情同意,应在发表的论文中说明。

报告动物实验时,作者应该说明是否遵循了单位和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动物研究伦理指南详见国际兽医学编辑协会《关于动物伦理与福利的作者指南共识》(http://www.veteditors.org/consensus-author-guidelines-on-animal-ethics-and-welfare-for-editors)。

(待续)

(张俊彦、于笑天、汪源译。本文的翻译符合ICMJE的规定。感谢Journal of Integrative Medicine执行主编周庆辉教授为此提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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