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原
(郑州大学哲学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从观念和道德两个层面出发,科技伦理对科技建制与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活动进行一定的伦理规范,其核心价值诉求在于减少科技发展给人类生存环境和人类自身带来的负面效应,在哲学上属于应用伦理学的分支领域。科技伦理的生态转向是近年来科技伦理研究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受到了学界的普遍关注。值得注意的是,“生态转向”概念在不同语境下的内涵存在显著差异,应当对其进行仔细地甄别和辨析。在对科技伦理生态转向进行内涵辨析之前,首先探究这一“生态转向”独特的理论根源及其多重维度的具体研究内容,这也是对其理论架构及理论发展过程内在逻辑性的阐明。
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学界无法就科技领域是否存在伦理问题达成共识。“科技中性论”认为,科技就其本身而言是价值中立的,科技工作遵循的是客观世界中的自然规律,而非价值世界中的伦理道德规范。科技成果优劣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其先进性或落后性,及其可能给未来科技发展带来的新的可能性,而非科技成果的应用对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影响。他们认为,只要科技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有努力确保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及研究成果表述的客观性等的主观意愿,他们的工作就是道德的。与之相反,持肯定态度的一方认为科技工作者应当为其科研成果可能给人类社会及生态环境带来的负面效应负责。既然科技工作者享有了其科研成果给自身带来的利益,他们就应当为相应的负面效应承担责任。
与古典时期不同,当今的科学研究早已不是对理论知识的纯粹探讨,技术发明也不再是一种私人的业余爱好,其发展模式往往由彼时处于主导地位的价值观与社会目标决定。[1]科研活动往往不可避免地带有社会属性和实践价值,受到经济利益、政治力量、科研范式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科研活动变得越来越有目标、有计划和有组织起来,从科研的活动上升成为一种科研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科技工作者显然应当对源于其科研“行动”的科技成果给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负责。[2]科技领域的伦理问题与责任问题应当成为科技工作者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3],科技工作者必须勇于担负起更大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他们应当主动地对其科研行动与科研成果的负面效应进行分析预测,并以此决定一项科研行动是否应当及如何进行。
科技伦理的立论与科技领域的现实发展具有一致性,它们构成了科技伦理生态转向的理论根源。科学的“求真”、技术的“求力”必须接受伦理道德的规范,科技工作者不得不考虑科研行动带来间接影响的可能性空间,尤其是对于地球生态环境及人类文明整体生态的负面效应。这要求科技工作者不仅要具有科学思维,更要有一种从“生态系统”的整体视角来审视、评判自身科研行动的生态思维,而这已经被科技领域的现实发展实然地印证了。
作为职业伦理与道德规范的科技伦理是科技工作者在其具体工作过程中逐渐确立起来的,是科技工作者自发形成地对本领域内科研活动的自我规约。如前所述,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均属此范畴。科技工作与其他很多职业有着近似地对职业道德的诉求和规范,但其独特性却是显著的:从诚实、客观、实事求是等一般职业道德出发并不能演绎出关于数据真实性和实验的可重复性等独属于科研工作的职业道德规范,而必须结合对科研工作具体经验的归纳。以职业伦理和道德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科技伦理是就“术”而言,而非就“道”而言,是“一种以诚致道的智性活动”。[4]
伦理规范标准总是历史的、变化的[5],科技工作者的职业伦理与道德规范也是如此,它有着较弱的一般解释力,却有着较强的对历史变化中具体科技工作的“特异性”和指导价值,其生态转向的特殊意义也正体现于此。这一维度生态转向的主体是个体意义上的每一个科技工作者;目标是使科技工作者能够勇于为其科研行动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方式则是对于科技工作者的具有生态转向内涵的职业伦理和道德规范教育,以及一定程度的社会舆论压力。科技工作者职业伦理与道德规范的生态转向在科技伦理生态转向的所有维度中是最为“直接”的,它作用于每一个活生生的人,并诉诸职业培训与教育的实践,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17世纪以来,科技领域展开了其社会建制化的历程。始建于1645年的英国“无形学院”是科技社会化建制的第一个典型代表,它标志着科技研究开始有了其独立的社会分工。科技的社会建制化一方面使科技研究开始接受一定的外在社会规范,另一方面也使科技研究有了其自身的内在规范。相比较而言,科技研究的外在社会规范关注于科技研究的社会功能及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科技研究的内在规范则关注于为人类拓展确证无误的知识。但科技研究的内在规范最终仍然要服从于其外在社会规范的价值诉求,所谓纯粹的“为科学而科学”“为技术而技术”只有在其萌芽阶段才具有现实基础。
科技的社会规范不仅在伦理层面对科技活动有着一定的约束作用,也成为科技建制对外捍卫其自主权的理论基础。科技的社会规范既规范了科技建制“应该做什么”,又规范了科技建制“应该是什么”,在理论层面为科技建制构筑了合法性基础。就此而言,科技建制社会规范的生态转向能够改造人们对科技建制本质属性的认识。科技的社会规范只有当其从伦理维度内化到科技活动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以后,才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科技建制社会规范的生态转向同样需要接受这一内化过程。显然,这一生态转向的主体是科技建制,其目的是使科技建制接受社会的伦理规范以使之有利于生态环境乃至人类文明整体生态的健康发展,其方式则是诉诸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这一维度的生态转向虽不同于前一维度的“直接”作用于每一个科技工作者,但其规范作用却更为标准化,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并带来了自由的受限性与自律的不确定性。[6]
哲学史上的很多哲学家都对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相关探讨,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对“科技事实与价值世界关系”问题的立场和观点。近代英国著名经验主义哲学家休谟指出,表达事实判断的句子以“是”为形式,表达价值判断的句子以“应该”为形式,从事实判断出发无法过渡到价值判断,因而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严格的界分。到了20世纪的现代西方哲学,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家仍然对事实与价值进行界分,尤其是现代元伦理学开创者摩尔以其“开放问题论证”给任何试图重新连接事实与价值的哲学尝试带来了重大挑战。这些哲学家对“科技与价值关系”问题的相关探讨常以“事实与价值关系”的形式出现,并不认为科技事实与其他事实有着本质区别。在他们看来,事实与价值应当被严格界分,科技本身是无涉价值的。这里体现出的“分析”的思维方式是科学精神的基本特征,也是造成严格划分事实与价值的根本原因,可被看作西方自古希腊以来科学精神的滥觞在近代哲学中的反映。但从人文的精神出发,以一种思辨性的视角,在思维方式上抛却“分析”而转向“综合”,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之间的截然划分也就不再成立。
“科技事实与价值世界关系”问题在哲学上源于对“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的探讨,其生态转向同样有着一定的哲学渊源。在对待“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时,西方思想家始终未能挣脱科学精神的“囚笼”,以事实观事实,以事实观价值,再以事实观事实与价值的关系。殊不知,以价值观之,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将不再互不干涉。“相互作用消除了一切绝对的首要性和次要性”[7],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相互作用亦不例外。就此而言,任何事实都要接受价值的“拷问”,脱离价值的事实将被认为毫无意义。“对真理的追求是一种心智的善,这是我们追求真理时所寻求的善”[8],事实与价值之间有着本然的关联性。
科技事实与价值世界关系的生态转向更多的是就理论而非实践而言,其主体也并非任何有形的事物,而是人们的根本观念。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只有根本观念的转变才能在现实世界中展开成为具体观念、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的转变,并成为现实世界中科技伦理生态转向的稳定性与彻底性的根本保障。科技事实与价值世界关系的生态转向不仅取决于广泛的公民教育和社会宣传,更取决于新兴科技的应用给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带来影响的广度与深度。根本观念本身总是在理论层面被人们研究,但根本观念的转变却需要有其坚实的现实基础。
随着生态环境危机在全球范围内不断突显,人类越来越多地关注到科技发展给生态环境带来的负面效应。与此同时,现代科技总是不断地重塑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这些对生活方式的改变亦不可避免地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新兴科技对人类社会的冲击常常是难以预见且不可控的。在这种情况下,科技伦理对科技给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带来负面效应的反思逐渐成为显学。这类研究既有宏观层面的,如有关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给人类自身带来负面影响的研究;也有微观层面的,如对人工智能、基因工程等具体的科技应用给人类社会带来负面效应的研究。
科技负面效应的显现促使人们对“科技有无禁区”等问题展开讨论,如何解答这类问题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人们对“科技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的认识。一般认为,若科技事实与价值无涉,则“科技无禁区”;若科技事实应为“价值世界”中的伦理问题负责,则“科技有禁区”。当前,学界已就“技术有禁区”达成理论与实践上的共识,认为技术需要为其引发的伦理问题负责,但对“科学有无禁区”尚存争议,并未就科学是否需要为由其间接引发的伦理问题负责达成共识。[9]
一般认为,当科技工作者有能力预期到由其研发的科技产品将可能给人类社会带来何种负面效应时,他们应当在这些具有潜在风险的科技产品尚处于其研发阶段时即采取干预措施,并为那些已经投放市场并真正带来了明显可在研发阶段被预期到的负面影响的科技产品负责。在此意义上,过去对科技工作者所应遵循职业伦理和道德规范的认知是狭隘的,因为仅用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行为准则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的科技工作者显然并不需要考虑科技成果的负面效应。
对科技伦理这一维度的生态转向而言,其主体不仅包括科技工作者,也包括每一个普通的社会公民,这一生态转向的实现与每个人类个体的日常生活都是息息相关的。科技伦理四个维度的研究内容在人们对科技负面效应的哲学反思中融合为一,获得了某种有机的统一。这是因为,科技给人类发展带来的影响总是辩证的:当考察科技的价值时人们往往关注其积极的一面,而当考察科技的相关伦理问题时则往往关注其消极的一面,对科技给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哲学反思。
不论是作为职业伦理与道德规范的科技伦理、社会规范维度层面的科技伦理、探究“科技的价值负载”问题的科技伦理,还是对科技负面效应进行哲学反思的科技伦理,它们的最终价值诉求都指向了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指向为人类整体谋求最大的幸福。人们将会看到,这一切的实现都需要以一种“生态思维”来把握好科技发展的全局。
从狭义上讲,科技伦理的生态转向是人类与自然关系的生态转向。可以把这一关系的历史沿革简要地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人类依附于自然;第二阶段,人类试图征服自然;第三阶段,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就此而言,科技伦理的生态转向意味着人类与自然关系从第二阶段的敌对关系转向第三阶段的共生关系,也意味着人类从自然生态的外部走向自然生态的内部,成为一个包含人类自身在内的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第三阶段之前,自然对人类而言是自在的、“对象化”的自然[10],这造成人类与自然之间从未有过即使是形式上的平等关系。人类或敬畏自然,或试图征服自然,但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平等关系只有当人类视自身为自然的一部分时才可能成立。
科技伦理在此意义上的生态转向包含有从科技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到政府治理和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相应转向,从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转向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在这一生态转向的全链条中,科技产品的设计是转向的第一步,这一步的完成程度对后续各环节有着较大影响;科技产品的研发是转向的第二步,是体现科技工作者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遵循职业伦理与道德规范的关键一步,也是生态转向与科技伦理联系最为密切的一步;科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直接与经济利益挂钩,因而是科技伦理生态转向中最容易受到经济利益干扰的环节,如果在这一环节进行生态转向的信念不够坚定,很可能影响到其他环节的生态转向;政府治理和公众的舆论监督是科技伦理生态转向诸环节中起监督管理作用的一个环节,也是确保生态转向能够成功的最后防线。
显然,生态转向是一个具有核心链条的系统性工程,能否对各环节进行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在这里是尤为关键的。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科学技术,人们不仅可以在科技产品的设计与研发阶段对其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预期并施以适当干预,也同样可以运用科技自身的力量对其带来的生态环境危机进行自反性治理——如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技术就是科学技术自反性治理的典型代表。
从广义上讲,科技伦理的生态转向是人类文明整体意义上的生态转向。“生态转向”并非仅仅是科技伦理的一个重要论题,政治伦理、商业伦理等同样应当对其予以重点关注。只有生态转向中的各个环节在政治、经济和科技等领域均得到了充分展现,生态转向才可能真正实现。生态转向不是科学技术的内部事务,而是包括科学技术在内的多个领域的共同目标。就像科学技术作为生态环境危机得以产生的根源那样,它在人类文明整体意义上的生态转向中依然有着相当程度的基础性地位。
科技伦理的生态转向并非仅仅是就其外部效果而言的,有时也是就其内在机理而言,生态转向中的“生态”同样可以指涉科技伦理自身的“内部生态”。科技伦理包含有“科技”与“伦理”两大要素,但就像人们在为科技伦理立论时看到的那样,“科技”与“伦理”虽共同构成了“科技伦理”这一范畴,但二者并非“圆融无碍”的,而是有着显著的内在张力。
人类的文化形态包括科学、伦理与宗教三大主流,它们分别对应于希腊文明、中国文明与印度文明三种不同的文明路向。由于宗教在文化领域的伦理属性与伦理内核,人们可以将人类文化简化为科学和伦理两种形态,这两种文化形态虽“殊途”于价值标准及其实现方式,却能够“同归”于“追求人的幸福”的最高理想与终极目标。科技伦理研究“科学”与“伦理”两种文化形态的交叉领域,其最高理想在于使科学与伦理能够更好地协调统一起来,最终实现“殊途同归”,而非实现一种“自然中心主义”或“环境法西斯主义”。[11]这并不容易,如果仅仅为了更好地发展科技,最好的方式是在科学领域充分发挥自由探索的精神,一切规律都应成为科学的研究对象;在技术领域充分挖掘既有科学理论能够带来的一切技术上的可能性,而不顾及新技术可能给人类带来的伦理挑战。如果仅仅要让伦理精神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则科技就应止步不前,不再给旧有伦理秩序带来任何新的挑战,乃至是任何新的不确定性。于是,人们能做的唯一正确的事情就是在一个近乎“静态”的社会关系结构中仔细地梳理伦理关系,使之日臻完善。显然,科技与伦理虽然能够“同归”于“追求人的幸福”,但却并非本然的或实然的“同归”,而只是应然意义上的“同归”,是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去尽可能接近的“同归”。
在这种情况下,包含“科技”与“伦理”两种文化形态的科技伦理如何统筹好二者的关系,真正让科技与伦理能够共生于科技伦理的整体生态之下,就显得尤为关键。具体而言,应当以共同价值追求为目标,以伦理规范为底线,以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为重要支撑,以科学技术为主要手段,以人们的“生态”意识和“生态”思维为核心推动力,抛却因人类中心主义而引发的人类与自然之间的虚假对立,协同一致地促进科技伦理在此意义上的“生态转向”。
就科技伦理“内部生态”而言的生态转向除了指涉科技与伦理两个要素之间的协调统一之外,也指涉科技伦理不同维度之间的协调统一。科技伦理的四个维度可以统一于对科技给人类社会及生态环境带来负面效应的哲学反思,这种“统一性”很好地体现了科技伦理生态转向的这一内涵。而对事物负面效应进行的哲学反思,由于其关涉对象是“负面效应”,因而本身就属于一种系统性的思维方式,同样体现出了“生态”思维。
科技伦理生态转向的双重内涵建立在对“生态”一词两种不同解读的基础之上。第一种解读认为“生态”从狭义上讲指的是一般意义上的自然生态,它是一个有生命的自组织控制系统;[12]从广义上讲指的是由自然生态、政治生态、经济生态和文化生态等共同构成的人类文明整体意义上的“生态系统”。第二种解读则认为“生态”指一种认为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并进行相互作用的系统性的思维方式,是对科技伦理“生态转向”内在机理的展现。
科技伦理“生态转向”的两种内涵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以自然生态为例:对科技给生态环境带来负面效应的哲学反思将使人们认识到科学技术与生态环境之间的普遍联系,认识到二者共处于同一系统之中,应当用“生态”的思维来看待二者关系;相应地,“生态”思维也使得人们出于一种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观点对科技给生态环境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哲学反思。
较之于科技伦理生态转向的第一重内涵的狭义解释而言,其第二重内涵更具“形上”意味,对应的问题域更为广泛。不仅如此,由于生态转向的第二重内涵很大程度上是具有方法论意义的,因而其对科技伦理的相关实践也更具指导价值。当然,科技伦理生态转向的第一重内涵的狭义解释虽然应对的问题域相对较为狭窄,但也使得这种反思所得对具体问题的解决而言更有针对性,尤其当人们的反思对象是某种具体的科学技术时。人们讲科技伦理生态转向的第二种内涵更具“形上”意味,这并不意味着其第一种内涵的狭义解释就是“形而下”的,因为它同样是以哲学反思的形态出现,也同样能够为科技伦理实践提供具有哲学高度的理论指导。相对于其第二重内涵而言,科技伦理生态转向的第一重内涵的狭义解释更具有直观性,因为它更接近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切身体验——每个人类个体都会在生活中感受其生存于其中的生态环境,也容易认识到科技给生态环境带来的负面效应。研究对象的直观性对于学术研究自身而言没有本质影响,但却能够影响到研究成果的应用,因为没有直观效益的研究成果往往无法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从而不会被投入过多的资源。
由于科技伦理生态转向第一重内涵的狭义解释对应的问题域相对狭窄,因而可以对这里“生态”概念的外延进行拓宽,使其不仅包括自然生态,也同时包括经济生态、政治生态和文化生态等,最终使“生态”概念的外延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生态系统。这样一来,科技伦理生态转向的第一重内涵将更符合“生态”思维的要求,科技伦理生态转向第二重内涵的方法论也能更好地发挥其对“生态系统”的价值,并形成科技伦理“生态转向”第一种内涵的广义解释与第二种内涵的比较研究。质疑者们或许认为科技伦理的生态转向不应与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因素相关联,它们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应当有着不同的职业伦理和道德规范。但实际上,如果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不发生相应的生态转向,单纯科技领域的生态转向也将难以发生。这些不同领域共同构成了同一个“生态系统”,从“生态”的视角来看,它们本就是相互交织的。
在完成对“生态”概念外延的扩大之后,科技伦理生态转向的两种内涵所要解决的问题域就会发生重合,从而具备了将其“合二为一”的可能性的基础。此时,科技伦理“生态”转向的两种内涵是“一体两面”的,二者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它们的差异体现在对同一本质的不同表现方式上。“一体”指的是:不论是对科技给“生态系统”带来负面效应的考察,还是用“生态”思维来看待科技伦理的理论与实践,它们本质上都是把“生态”提升到一个战略制高点,以“生态”为最终目标,也以“生态”为具体方法,实现目标与方法的统一。“两面”指的是:虽然对科技给“生态系统”带来负面效应的考察可被归于一种“生态”思维,从“生态”思维出发也能够演绎出对科技给“生态系统”带来负面效应的考察,但二者就其本身而言依然是相互独立的,它们的“趋同”只有在抽象思维的作用下才是可能的。就此而言,人们显然应当辩证地看待科技伦理生态转向两种内涵之间的同一性与差异性,既要重视其同一性,以实现对科技伦理生态转向的有哲学高度的整体把握;又要重视其差异性,以对这一生态转向的目标与方法都能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科技伦理从立论、理论维度到生态转向有着其内在的发展逻辑,但这并非就时间意义而言,而仅仅表征一种逻辑上的先后性。实际上,在学界对于科技伦理自身的立论问题尚存争议时,科技伦理的理论维度和生态转向就已经得到了发展。科技伦理在其不同逻辑阶段的理论“演绎”中展现了丰富的内涵,对这些内涵的辨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并能够或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科技伦理的相关社会实践。科技伦理立论过程中展现出的内在张力在其理论建构阶段和生态转向阶段依然存在。从本质上讲,科技伦理发展逻辑的后续阶段恰恰就是在试图化解其立论阶段所面临的根本困难:对科技的更高追求同科技的负面效应之间的矛盾。科技伦理的理论建构阶段彰显了科技伦理问题及其化解方式的丰富维度,生态转向阶段则试图在一个“生态系统”中实现对这些不同维度的综合。科技伦理的生态转向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但这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随着人类文明发展逻辑的展开不断得到深化的。对科技伦理生态转向的多重内涵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认识到其多重内涵的共同本质及其相互转化关系,认识到它们是目标与方法的统一,认识到人类文明整体层面的“生态保护”及“生态”思维的重要意义,从哲学的高度把握科学技术给人类社会及生态环境带来的负面效应以及人类文明的“生态系统”对科学技术负面效应进行“负反馈调节”的整体图景,这在当前时代背景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