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青 马庆鑫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近年来,比特币等代币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出于行政监管和市场安全等方面因素的考虑,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确认各类代币发行业务为非法。由此导致的连锁反应使得比特币等代币在我国市场中的价格急剧下跌以及相关交易平台关闭。虽然代币发行业务在我国暂时被禁止,但是其背后所依托的区块链技术却仍旧在我国继续发展,区块链技术的价值也逐步被政府更深刻认知。[1]区块链的根本性质是一种加密的分布式记账技术,它立足于底层程序和分布式记账技术,不仅仅可以在虚拟货币层面发挥作用,也可以和社会中其他领域对接。当下,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展现出很大的创新性和发展潜力,而这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对区块链金融展开法律监管,建立合适的法律规制体系,成为当下最值得探讨的问题之一。
区块链作为一种加密的分布式记账技术,是对以往资金转移仍旧存在一个“中心”的金融模式的彻底变革。它的技术创新及价值主要体现在:
分布式记账技术确保交易信息不仅由每个参与点共同维护,而且交易数据的完整副本都可以保存在每个节点中,在进行交易之前,交易数据要向所有的节点公布并得到一半以上节点的验证和确认,交易记入区块后,无法再撤销或者修改。由于区块链的特点是网络节点能够持续监控和接收分布式账簿的状态,所以交易记录不容易被人为修改,用户之间交易信息公开并共享,能够建立很高的信任度,故而无须第三方在交易或者信任建立上的辅助。
分布式记账技术的价值在于:信息彼此共享,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性。由于区块链金融汇总,资金去向共享且透明,故而在信息上不存在任何一方优势于另外方。而且因为交易“去中心化”,故而不存在一个第三方的金融机构可能对交易各方的资金进行挪用等。此外区块链交易在跨境交易上具有节省交易成本、缩短交易时间的优势,比如通过比特币的Ripple协议可以实现跨境点对点交易,省却了通过银行交易的各类流程,交易效率得到极大提升。由于在区块链中交易数据信息实行的是各个节点同步更新,故而出错可能性以及人为篡改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交易更加安全透明,完全能够脱离传统的第三方金融机构。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签名和留下交易时间,都是签署文件时的重要环节。通过区块链金融进行交易,同样能够实现这一环节。由于区块链中参与者签名并非当面可视,故而需要通过加密技术来保证签名的不可复制,并实现对签名者身份的鉴别。对此,区块链采用密码学哈希算法技术和非对称加密技术共同实现。两种技术的加持,保证区块链账本完整性,数字签名和信息内容之间的对应不容易被破坏和篡改,加密数据发送给交易对方后,交易对方必须通过随加密数据一起的公钥解密前者,解密数据如果和原始数据之间存在一致的哈希值,就表明数据传输是完全真实的,数字签名可以被信任。
数字签名的交易,还需要一个可以信赖的时间戳,才能够明确交易时间,同时也应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时间戳可以证明区块数据的存在时间,从而当区块数据需要在一些对时间要求极高的领域进行应用的时候,得以进行,比如知识产权注册等。因为时间戳一旦被盖上后,无法转换,不可逆,沿着时间戳可以对交易数据进行验证和还原。[2]一旦发生交易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时间戳可以明确交易形成的时间,如果发生借助区块链技术而进行的“一物多卖”或者“一票多付”,可以帮助确定交易唯一性。[3]
在区块链交易中,各方形成协议采用的是一种智能化的嵌入式程序化合约,合约的各个权利义务条款已经事先通过计算机程序语言设置在区块链中,只要满足了相关条件,该合约就自动成立生效,并进入执行环节,避免合同一方恶意缔约或者拒绝履行合同的现象。它实现了双方从磋商交易到最终实现合同的整个过程的一体化、标准化和不可篡改性。
这种技术的加持减少了人为参与的因素,也就使得合约的可变系数减少,而且成本降低。如果需要更加复杂的条款内容,区块链的编程方也可以通过编程方式加入,合约的内容可以设置得非常精确。监管者在其中如果需要监管具体活动的展开,只需要对通过编程语言设置的权利义务条款内容进行审查,就可以判断整个交易过程的合法合理性,因为除了该过程是可以通过编程改变的,其他过程都是由区块链自动设置和启动的,不存在人为操作的空间。在该环节中监管者需要进行的监管工作因此大大减少。
这种嵌入式程序化合约运用在金融领域,可以大大降低出错可能性和违约风险,并且能保证交易履行的及时性和规范性。2016年高盛发表的报告就指出,在股票市场如果采用区块链技术,每年在交易成本、管理费用等可以节省60亿美元资金。[4]此外,在其中的许多不规范操作、违法犯罪活动也可以得到有效避免。
尽管区块链金融的技术创新具有很大价值,能有效克服各种传统金融交易的弊端,但是作为新技术,其带来的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也不容小觑。区块链金融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现阶段一些技术上的“漏洞”或局限也会导致一些金融难题。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交易中带来的一个主要难题是其现有的交易容纳量无法满足整个社会的广阔支付需求。比如比特币在每秒最大交易结算量是10笔,而这个交易速度甚至无法满足“双十一活动”中淘宝平台上百分之一的成交量。对此,不仅仅普通客户难以接受,即便区块链金融仅为专门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这个交易吞吐量也是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的。之所以区块链金融交易速度受限,也是由于其交易记录形成需要大多数节点进行区块确认,而节点基数如果越大,确认时间就越长,就会限制交易效率。如此,就形成了一个悖论,越多的客户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交易,反而使得交易效率因为节点数增加而降低。
此外,在区块链技术研发和完善过程中,效率和安全问题如何兼顾,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区块链技术背后的密码学技术能够对系统安全性进行保障,这是相比于传统交易模式而言,但是密码学技术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是密码不被破解,如果密码被破解后,破解者对于区块中一半以上的数量形成控制,就有能力对区块链数据进行篡改。由于区块链金融中往往涉及高额利益,故而一些高智商不法行为人还是会对其进行挑战,通过各种方式,哪怕需要高额的攻击成本和较难的攻击技术,一旦攻击成功,获利同样惊人,“Bitcoin Gold黑客攻击案”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而有研究表明,量子计算机可以对各类加密算法进行破解,区块链技术也不例外。[5]因为永远没有绝对完善的安全技术,意味着技术发展过程中,总是会有技术漏洞存在。在区块链金融中,一旦由于技术漏洞而发生交易风险带来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故而金融领域内,区块链技术全面铺开在当下仍旧具有较大风险。
虽然在上述论述中也探讨了区块链金融下传统金融监管活动中一些监管难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是区块链金融的技术创新又给金融监管活动制造了新的难题。这种新的难题主要表现在,区块链金融的“去中心化”和交易的“可匿名性”导致传统监管机构可能被完全排除在区块链金融交易之外,由此导致新的金融交易风险出现,具体为:
第一,区块链金融的“去中心化”使得交易可以直接在交易各方中开展,利用整个区块链技术来保证交易的可靠、透明与真实,因为不存在一个提供交易平台的中间第三方,管理这一中间第三方的监管部门也就无从介入区块链交易中。一方面,区块链交易可能能够替代某些公司法中需要相关机构运用其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提供公信力的环节,直接通过区块链技术本身的特性来为交易提供信任基础,比如利用区块链账本的完整性代替备案登记;另一方面,由于第三方金融机构在区块链金融交易中的“消灭”,交易的完成纯粹依赖于技术,那么一旦技术出现了问题,比如出现技术漏洞,这种纯粹的技术性原因导致的问题,传统监管部门也缺乏介入能力。
第二,区块链交易中的另一大问题是交易各方身份的匿名性,造成了极大的监管障碍。区块链中的交易节点彼此身份的区别是通过不同的数字代码实现的,交易的处理过程也是去身份化的。因此,数字货币通过一系列技术运作,可以从一个节点转移到另一个节点,其安全可靠性由分散的开发者处理。在交易过程中,人们对于实际交易内容的关注远远超过对交易者身份的关注,即便监管部门要对交易者身份进行辨别,也会受到区块链技术特征本身的阻碍。因此,许多人利用区块链技术来进行货币相关的不法交易,比如,比特币交易中最为人诟病的是跨境洗钱交易。此外,不法分子也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诈骗或者绑架要求支付赎金等活动,通过购买他人身份证信息等方式,实现自己身份的匿名,而通过区块链交易,又使得资金很方便地实现了匿名转移。一旦区块链技术被广泛运用到金融交易中,传统监管机构和监管机制甚至可以被完全绕开,特别是当下区块链业务运行还具有很强的技术中立特征,尚且没有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监管体系,那么区块链技术将很容易被利用,从而在监管措施尚且不健全的阶段,被不法分子用于各种非法牟利活动。
区块链技术带来的各类技术和法律风险一旦和金融领域、互联网空间联结起来,将引发连锁效应。而对其一刀切处理,比如类似禁止代币在我国的发行和交易的做法,都只是暂时之计。从长远角度看,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必须在区块链金融的法律监管上投入更多重视,建立新的法律监管路径。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型技术,和比特币等代币不同,它本身作为一种技术,可以被广泛运用到各类金融领域,带动和实现金融创新。对其采用的监管政策,不能照搬代币的监管政策,也不应当单纯对其进行排斥。对此,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联合主办的“区块链聚焦”研讨会中,与会者们一致认为,由于区块链技术在运作上还处于发展阶段,其究竟具体会引发哪些法律问题,立法者们尚且不能充分探索,故而对于此类技术创新,鼓励而非扼杀的态度更有利于其发展。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对其采用沙箱监管的方式,从而确保在安全措施充分的情况下,允许部分企业在真实市场中测试区块链技术创新的反应及带来的风险。也即,在监管机构的监管下,区块链技术创新企业可以在市场中实时采用该技术进行创新活动,实验技术本身的效果,并测试其风险。沙箱监管的方式,兼顾了风险监管与技术创新,运用到区块链金融中,是当下看来可行的一条路径。
在沙箱监管原则下,监管者对于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要进行持续监管,但不应当轻易强力介入和干涉,而是采取限制性手段,以鼓励金融创新为目的而非禁止为目的。而在监管过程中,既要维护保持区块链技术本身的特征,从而保持其创新特色,但是又不能放任其在技术特色发展上走得太远。比如在区块链的“去中心化”这一特点上,由此分类出共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三类,其中公有链的去中心化特色最为明显,故而监管难度最大。相比而言,联盟链在节点准入控制与国家安全标准上都能够得到合理控制,故而在金融领域内,放任公有链自由发展,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联盟链的发展,如果能够制定合适的监管规则,确保认证准入、交易环节遵循安全标准等实现,仍旧能够通过有效监管来尽可能降低风险。
因此,区块链金融可以在沙箱监管模式下进行一定程度的金融创新,但是为了确保监管介入效果,其“去中心化”特点应当被抑制。[6]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运用区块链技术改善金融交易活动,提升金融活动的效率,同时降低相关风险,是未来可以被期待的。
区块链金融中监管活动需要抓好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平台监管,平台及用户准入的身份信息要确保真实,建立合理的审核体系;第二个环节是根据区块链金融活动的不同业务制定具体的不同监管规则,实现监管上的类型化、专业化。
区块链金融中运作的平台和相关用户信息身份的核实,能够一定程度上打破区块链交易中的绝对匿名性,从而提高交易安全系数,特别是避免违法犯罪活动。对此比如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要求虚拟货币的交易者和管理者都要被纳入相关监管规则中,也即,凡是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或者将虚拟货币回收兑换成真实货币的机构或者个人,以及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机构或者个人,都将被列入监管范围中。FinCEN也在积极制定虚拟货币交易的相关监管规则,比如视其为一种商业活动,列入商业交易规制条例中,将虚拟货币的兑换、交易视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购买,都视为交易活动。对此,我国可以积极采纳相关经验,具体有:首先,将所有区块链平台纳入一个具体的监管规则中,虚拟货币的管理者、兑换者将被重点监管。虚拟货币管理者在从事相关业务之前,要将自身信息以及对风险规避的计划向监管机构报备,不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不准进入该业务领域。为了避免虚拟货币金融风险过大,冲击法币地位,对其“发行货币”的额度,兑换条件都要具体规定。其次,区块链金融的管理者对于平台上的交易者真实身份具有审核义务,其负责审核,必须尽到实质审核的义务。否则如果后者真实身份和交易身份之间存在不一致,由此引发损害后果,交易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交易平台可以通过审核过程相关证据来证明其承担了实质审核义务,从而免责。平台还负有可疑交易上报义务,任何可疑交易平台一经发现,需要及时上报,不能够视而不见,否则平台也需要承担对应责任。
区块链金融还需要结合相关平台的业务进行专业监管,将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相关平台分别开来,列入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中。比如主要从事货币兑换的平台可以被纳入央行监管中,从事证券发行业务的平台纳入证交所监管中。这种监管的重点不在平台上,而在业务上,因此可以实现监管的专业化,将监管内容进一步细化。
区块链技术运用到金融领域将极大地推动金融领域的创新,解决传统金融领域各类交易中存在的一些弊病,但是,同时它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传统监管模式无法运用在区块链金融的监管上,后者需要适合自己的新的监管模式。如何设计匹配区块链金融特点的监管模式,有待未来各方进一步共同探讨。
注释
[1]邓建鹏.区块链的规范监管:困境和出路[J].财经法学,2019(3)。
[2]王晓轩.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J].中国金融,2016(8)。
[3]任安军.运用区块链改造我国票据市场的思考[J].南方金融,2016(3)。
[4]Goldman Sachs.Blockchain tech Could Save Capital Markets$6 Billion a Year”,https://www.coindesk.com/goldman-sachs-blockchain-techsave-capital-markets-12-billion/,July 12,2018。
[5]凯文.沃巴赫.信任,但需要验证:论区块链为何需要法律[J].林少伟译,东方法学,2018(4)。
[6]侯嘉斌,李军.冲击与重塑:区块链治理的法律之维[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