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知识产权全球化及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思考

2020-02-25 03:44张坤生
法制与经济 2020年2期
关键词:全球化商业知识产权

张坤生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 南昌33001)

在郑州举办的2019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上,来自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高校、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精英人士纷纷齐聚一堂,就我国在知识产权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应对且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作了深入的探讨。总结而言,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应结合本国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强化布局新一轮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计划,对该战略计划的发展、机制导向以及重点关注等阶段内容进行科学全面的规划,这样才能在保护且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及其法律体系的道路上做到“对症下药”与“有的放矢”。

一、知识产权与全球化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全球化发展

在必须进行经济转型的时候,我国大力转变了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走出了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科技与创新发展道路,这也促使我国逐步成为创新型国家。而在创新型国家的不断建设与发展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的改善与设计都是极其重要的,这也正是知识产权全球化发展给我国带来的深度思考。

这里的全球化并不仅仅指的是经济的全球化,其更代表着在当今新时代内知识产权的统一与全面发展。众所周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其在推动全球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不良问题,如日益增长的环境污染、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的社会矛盾以及全球资源不断减少等问题。如何有效地改善这些问题,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努力。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快速促进全球经济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许多国家包含我国都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国家发展计划,将其放于高度重视的重要地位来考虑。这种对知识产权高度重视与保护的良好意识正是知识产权全球化发展的基础所在。美国国家经济咨询公司NERA曾对中国的经济形势与未来发展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与研究,其表明未来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经济不断增长的过程中将得到很大的增强。这也就意味着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不仅是经济高度发展的发达国家所重视与关注的主题,在发展中国家也将得到全面的重视与考虑。

(二)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矛盾

放眼当今世界发展,经济全球化与知识产权的发展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我国正处于新阶段的国际背景与时代条件下,新的国际贸易体制的建立与经济全球化的快速、持续发展,都促进了知识产权全球化的形成与发展。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就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来看,最大的矛盾与问题在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合理利用之间存在冲突与分歧。不管是发明创造,还是实用新型的创造,这些专利都是在前人存在的智慧与劳动成果基础上,运用创作者自身的创作目的与知识所形成的,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我们应明白任何一项知识产权都包含了前人的固有成果,因此不应该固步自封地展开知识产权创造,只在自己所圈定的知识范围内闭门造车,应打破这种无形的壁垒,建立出一个平衡且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已有的发明创造来鼓励人们大胆创新,另一方面更希望人类所创造出的发明能更好地为人类、为社会所服务,给社会发展带来实在的利益。这两个目标也是我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目的。

二、基于全球化背景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建议

结合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知识产权全球化发展情况,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即商业标识保护、专利确权、侵权情况与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立法问题展开讨论。

商业标识代表着企业独特的商业形象与文化精神,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每一家企业都可以通过对企业形象与商业标识的设计来扩大市场经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运用商业标识和形象获取独特的利益,其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对应的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章制度。而专利确权和侵权的情况也是当今国家大力激励发展创新型企业,鼓励企业加强自主研发,并给予知识产权贯标项目奖励的情形下最常产生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企业要想更好地占据市场一席之地,取得良好的收益,就必须要对企业自身的生产研发技术进行全面的创新与升级。然而,在企业不断自我研发与创新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对所创造技术的系统管理,很容易产生创造成果(大多是专利等)确权或侵权的问题。如何加强对我国发明创造等专利的管理与保护,这对应的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等规章制度。另外,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立法问题,所涉及的范围较大,如学术期刊数字出版模式、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以及人工智能是否应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等,这些都是当今热门的版权立法问题,其对应的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章制度。

(一)商业标识的保护

商业标识是区分和识别商主体的重要特征外显。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商业标识的展现也越发蓬勃,保护各种新型的商业标识迫在眉睫。众所周知,新型商业标识因其新颖而又别样的商标构成要件造成了保护周期和保护代价的波折。从现有保护路径上来看,我国关于商业标识民事权益保护的多数立法条文集中于《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三法中。而三法的侧重点和所关注的价值定位又略有不同。《民法总则》主要就法人主体的姓名权作了一定的概览。而实在的保护任务落在了《商标法》上。《商标法》在排他使用和阻却注册两方面进行了规制,但对新型商标而言并非能够准确地契合。虽然新的《商标法》扩大了被保护物的范围,但是相对于新型商标而言仍然是杯水车薪。另外,对于未注册商标的相关保护,申请者不可能在申请前就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这是一个逻辑问题,在现实中也并无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着重于竞争角度的商标保护,如该法第六条关于“混淆”的基础规范保护也并非适用于新型商标的实际需要。所以对于新型商标的保护,需要结合当前新形势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二)专利确权、侵权情况

专利本身的侵权和确权判断就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往往要动辄数年。最有名的当数晶源案,虽然武汉晶源公司最终胜诉,但其公司早就被旷日持久的官司所拖垮,期间损失的期待利益不计其数。这是由于专利案件自身的复杂、专业以及维权程序的复杂多变所共同导致的。但是就确权程序而言,确实需要作出一定的改变。首先就程序本身而言,虽然我国是双轨权利(即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保护机制,但是要经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间的数次兜转,进行一次就要耗费数年,更不要说上诉再审的情况。而九龙治水也会造成期间两机关出现效率低下、推诿的问题。而在确权和侵权两程序的平行设置,同样是一个问题。即确权一个结果、侵权判定另一个结果,看似立法初衷是保护权利,但由于两种审判模式的期限不同,实质造成了司法的不公平。所以应当结合我国审判的实际需要和国际经验,进行相关的审判制度改革,改变这一现状。

(三)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立法问题

互联网由于其传播的便利性、快捷性使得其成为知识产权的又一个重灾区,盗版在网络上肆意横行,相关的版权、产权受到侵犯,有效地维护创造者的法律权益成为重点。而且在当今网络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立法可以有效保护版权的流通,打击非法侵犯他人版权行为,既是保护未来创造者信心的需要,也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担当。首先在价值回归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传统的对于版权的定位多集中于复制权,与互联网传播危害性更大的本质相背离,所以应当审视相关版权环境,将网络背景下的规制重点放在传播而非复制中。围绕版权限制的模糊界限存在三个问题,第一,各种视频、文献下载站打着“合理使用”“仅供学习”的旗号实际进行了相关的版权传播,但实际又获得了豁免,如何判断豁免的阈值。第二,对版权过分限制是否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违背了倾斜保护理论?第三,版权限制乏善可陈,方式老旧,亟需创新法则来盘活双方的利益。而在网络侵权归责方面,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对避风港制度的缺失,造成了一定的司法窘境。网络环境下还存在大量的间接侵权,由于其为去中心化的侵权方式难以找到始作俑者,所以寻找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间接追偿摆上了台面,而在此方面对于直接侵权人的责任、法律适用由于互联网的相关特征很难确定主体。所以进行相关的技术立法顶层设计制度安排确有必要。应当从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寻找智慧,改变目前法律缺失的窘境。

三、结语

从我国立法和法律体系规范不断完善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法律的建立与完善本质上也是一种保护人类合法权益的行为。知识产权在为人类、社会谋取利益的同时,也能促使人们运用自身所创造的智慧成果来更好地改善生活,享受便捷化、科技化的社会福利。虽然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有不足,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还不够明确、完善,但是无论知识产权全球化发展趋势如何,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完善始终会迈向全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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