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威 李瑞雪 王可心
[摘 要]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合意的金融创新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是金融创新在规避原有风险的同时,可能会引致新的风险,导致产生金融危机,严重影响经济体系的稳定。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矛盾可以相互转化,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彼此之间既会产生消极影响,也会带来积极作用,需要辩证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为保持金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坚持金融创新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巩固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基础,提升金融创新的宏观管理能力。
[关键词]金融风险;金融创新;辩证唯物主义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20)01-0114-10
随着金融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绿色金融以及科技金融等业务的快速发展,金融创新活动源源不断,一方面发挥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升其运行效率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金融业的自我循环与膨胀。2018年,金融业GDP达到6910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4%,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7.67%,可以看出,金融资产规模迅速扩大、金融业自身快速膨胀成为当前中国金融业与实体经济发展失衡的重要特征,致使金融风险在一些环节和领域逐渐积累。对此,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1],并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列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首。201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也强调:“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2]。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同样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列入其中,指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3]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呢?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懂弄通做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掌握贯穿其中的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4]2015年1月,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才能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才能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5]因此,运用唯物辩证法,才能在权衡金融创新的利弊中趋利避害,在统筹协调中规避金融风险,从而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保障中国金融体系平稳健康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1]金融创新会加快经济发展速度,但在高质量发展阶段,更要注重经济活动的安全性,防范各类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平稳健康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进程的推进,金融创新越来越成为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金融机构竞相提高金融创新能力,以增强市场竞争力。但是,从国际发展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来看,当金融创新导致金融领域供给过剩,并出现与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时,区域或行业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危机的爆发就可能成为“黑天鹅”或“灰犀牛”事件,进而加强监管范围和程度,转而延缓或阻碍金融创新的步伐,最终对经济发展产生制约和约束作用。由此,应当正确看待与处理金融风险和金融创新两者之间的关系。回顾历史,有不少学者对金融风险、金融创新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过研究。
通过总结不同学者对金融风险的研究得出,金融风险是指,大量金融机构由于前期过度投资,给机构带来巨额负债,使得资产负债结构恶化;或者从市场角度看,金融风险是指,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的异常波动,这就使得金融机构在面临较大风险冲击时变得非常脆弱,抗风险能力降低,当金融资产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会使银行资产负债表恶化,从而导致银行贷款收缩、流动性减弱、市场投资疲软,金融交易减少,严重制约金融市场的发展。此外,资产价格的异常波动会引发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从而引发信贷收缩与经济紧缩,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从而引发金融危机。因此,在经济活动中要尽量规避金融风险。金融風险有三个特性:(1)金融主体可能因为金融风险的存在而承担不确定的损失;(2)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由其带来损失的规模大小和发生时间是无法精确计量的;(3)金融活动主体是金融利益的受益者,也是金融风险的承担者。由于收益和损失的不确定性,在参与金融市场活动时,防范金融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积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不断努力扩大对外开放程度,在这一过程中,金融风险的种类不断增多,金融业在面临更加复杂多样的金融风险时,便开始进行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各类金融创新活动,金融创新不断活跃于金融市场中。
金融创新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不断的变革发展逐步成为金融体系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关于创新的定义,最早来自于约瑟夫·熊彼特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他认为创新就是将新的生产要素和条件带入原有的生产系统,以此来提高生产效率。从熊彼特提出创新的概念开始,众多学者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弗里德曼指出,国际货币制度的变革就是金融创新,随着国际货币制度的发展,新的金融工具和结构不断被创造出来。[6]黄益平在熊彼特关于创新理论的基础上,提出金融创新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现行金融体制的变革;二是增加新的金融工具。[7]巴曙松和严敏指出,金融创新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因素,可以通过金融创新来降低金融风险带来的损失。[8]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金融创新的概念,大致可以归纳为:金融创新是在金融领域内,通过对各种金融要素的重组构建,创造出新的金融活动,其中包括金融的产品、市场、制度、业务、机构的创新与应用。
从某种程度上说,一部金融发展史,就是一部金融创新史,同时也是一部金融风险史。金融创新本身在规避某些金融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一些金融创新只是完成了一种风险转化,如承担风险的主体的转化或者是风险类别的转化,即从一个经济主体转移到另一个经济主体、从一种金融风险转化为另一种金融风险。从短期看,可能暂时规避了个体的一些风险,但从长期、从整体的角度看,金融风险的转化可能会带来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风险。因此,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减少金融风险的产生。黄益平认为金融创新对中国经济金融发展来说非常关键,要积极鼓励金融创新,但是金融体系平稳运行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7]因此,要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保证经济稳定运行。
对于金融风险和金融创新的关系,国内外学者均进行了很多研究。伯南克认为在应对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挑战和风险时,我们还应始终关注健康的、有创造性的金融部门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通过将资本分配到最具生产力的地方来促进经济增长。随着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更加广泛地分布,对系统应对风险冲击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提出或实施金融监管时,即使我们正在应对可能伴随创新产生的风险,也必须设法保持金融创新的好处。[9]P102-104国内学者对此也有一定的研究。厉无畏和朱淑珍从金融发展史的角度进行研究,认为没有金融创新的推动,就无法实现高层次的金融发展。从金融发展史来看金融演进是在创新——风险——再创新的循环过程中进行的,这一金融演进过程中经济也得以不断发展。[10]屈原艳认为金融创新的发展必然会增加金融风险,二者是一种正向博弈的关系,应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加强金融风险的监管,维持金融体系稳定。[11]还有学者从理论层面对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之间的辩证关系进行研究。邓岩和丛继青围绕金融工具创新、制度创新、市场创新及技术创新四个方面,分析说明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12]刘志海和王睿则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规避风险的能力有限、金融风险具有的重生性、金融风险对金融创新的限制等四个方面分析了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13]综上所述,过去对金融风险和金融创新的研究文献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从金融创新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入手,要不断鼓励金融创新,关注健康的、有创造性的金融部门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发挥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二是认为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造成影响,所以要加强金融监管,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三是通过构建模型来论证金融风险和金融创新的关系,但缺乏从理论上对金融风险和金融创新辩证关系的系统论证。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金融风险和金融创新的关系进行理论探究,揭示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正确认识和处理好金融风险和金融创新的关系对维持中国金融系统稳定运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党和政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金融监管政策,更好地鼓励金融创新,提升金融创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同时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金融风险和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
“辩证法被看做关于一切运动的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14]P611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辩证法的规律无论对自然界中和人类历史中的运动,还是对思维的运动,都必定是同样适用的”[15]P365。辩证法三大规律中最基本、最核心的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这一规律说明了任何事物都是由矛盾双方构成的,也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这是事物客观存在所具有的特点。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矛盾,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意义是规避金融风险,而金融创新往往又会衍生新的金融风险。所以,金融创新具有“双刃剑”的特点,一方面,金融创新提供了多元化的资金融通方式,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利用,同时发挥着转移和分散市场风险、价格风险等金融风险的功能;另一方面,当金融创新和金融组织、金融市场、金融制度不均衡、不匹配,并与实体经济所决定的金融资产价格发生严重偏离时,金融的稳定性便会受到威胁,风险发生概率也会由此放大。[16]马克思唯物主义辩证法揭示了矛盾双方的相互联系和斗争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原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正是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之间相互转化所呈现出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推动着金融业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接下来将具体探讨二者之间的影响关系。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的影响
从金融发展的进程来看,金融创新推动着金融体系高效、稳步发展,但也可能会造成金融风险的多样性、传染性和脆弱性。下面从消极与积极影响两个方面探讨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的影响,进而梳理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
1.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的消极影响
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扩大了金融风险的传染性以及加剧了金融行业自身的脆弱性等三個方面。
一是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在开放条件下各种金融要素重新组合的过程,实践中因金融产品、组织、制度的变革和发展而产生的创新都可能成为触发金融风险、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如在金融产品创新中的股票类衍生品、利率类衍生品、汇率类衍生品以及信用类衍生品等,一方面这些产品的出现为金融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金融工具,利用不同金融工具的组合和搭配可获取高额的利润。另一方面也正由于金融创新使投资者看到了大量的获利条件和机会,投资者可能会因为过度追求利润,进行非理性交易,极有可能引发金融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导致这些防范和转移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成为诱发和加剧风险的源头。所以,不同价格、不同收益、不同形式的金融创新都可能成为引发金融风险的因素,如果金融风险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扩散,又会对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产生新的影响,金融风险变得异常多样,增加了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
二是金融创新扩大了金融风险的传染性。金融创新使得跨行业、跨领域的混业经营状态成为金融业运行的常态。[17]通过金融创新可以将流动性差的金融资产转化为流动性强的资产,产生金融资本的跨时间和空间流动,流动性的提升不仅使金融主体之间的联系和依赖程度增强,同时也拓展了金融风险传递和流动的渠道与途径。而各个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作为金融系统综合网络中的节点,连接着国内外金融市场及众多的投资者,当金融风险发生时,会形成多米诺骨牌连锁效应,同时金融风险由单向传导变为多向传导,在金融体系中蔓延,增加金融风险扩散性和传染性。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泰铢的大幅贬值引发了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另外,从美国次贷危机来看,在危机发生前,巨大的信用违约和流动性风险被隐藏,当大量次级贷款不断积累,风险就会不断膨胀,按照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之一的“量变质变规律”,即在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会引起质变,当信用违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联系和发展的科学,正是由于联系是普遍存在的,全球各个经济体之间紧密相连,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特别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动荡往往会造成全球性贸易、投资等活动共振。如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后,金融风险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稳定性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严重阻碍了各国的经济增长、进出口以及就业等情况,最终导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
三是金融创新加剧了金融行业自身的脆弱性。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会逐渐加剧金融行业的脆弱性。一方面,当新的金融产品、市场和业务出现时,旧的金融制度无法与新的发展模式相匹配,便不可避免地导致金融行业的脆弱性。从金融创新的形式上看,一般是传统金融业务被新兴金融业务逐渐替代的过程。[18]如传统金融业务是以信贷为主,而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逐渐兴起与发展,大量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成为金融业务的主体,这些项目发生时未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因而资金流动状况无法准确反映金融机构的真实经营状况,原有的制度模式未能适应新的业务发展变化。因此,随着表外业务规模的不断增大,表外业务风险也逐渐显露,一旦这些风险爆发也将给企业和金融机构造成经营压力。另一方面,金融创新的复杂性和“捆绑效应”使得各个金融机构的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被放大,再加上信息不透明,风险发生的概率随之增加,从而增加金融业的脆弱性。从金融企业创新来看,随着金融工具的研发和科技的进步,金融领域的进入门槛也相应降低,但是为了立足于激烈的行业竞争中,金融企业纷纷进行全面化与多样化的创新,向市场中输入产品的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当众多风险不确定的金融产品进入市场后,也会使其他行业受到一定的影响,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金融市场高度联动,局部风险由于网络效应蔓延至整个市场。所以,金融行业在交叉融合的情况下会加剧行业整体的脆弱性,此种脆弱性的加剧便成为诱发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
2.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的积极影响
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效率以及吸收化解金融风险三个方面。
一是金融创新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广泛存在,也是市场不完全的重要原因,因为信息不对称会对投资者的选择产生很大影响,导致无效行为的发生。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一个主要方法就是进行信号显示,因为不同的产品代表着发行者的不同信息,如附带股权的股票可以使投资者了解到公司内部人对股价的评估,所以通过金融创新开发多种类的产品,让投资者对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和可能传递的信息有充分的了解,然后根据自身风险偏好程度做出合理选择。因此,通过金融创新开发金融产品增加了对各种产品和市场信息的解释,对减少信息不对称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金融创新通过提高金融效率促进金融稳定。一方面,金融创新为储蓄转化为资本提供方法和途径,让有限的资金投入到高利润、高效益的项目,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和投资回报率,同时金融创新带来的成本的降低和相对收益的提高会吸引更多投资者和筹资者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使得市场交易活跃度不断提高;另一方面,通过金融创新开发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交易方式与金融工具,从数量、质量等多方面、多层次地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需求,使投资者更容易获得合意的投资效率组合。而通过金融创新产生丰富的金融产品更有助于剔除个别风险,投资者通过多元化的投资组合方式分散或转移风险,使个别风险降低,有利于提升金融的整体稳定性。同时,国际金融一体化使金融资源和金融要素不仅可以在国内范围流通,国际范围的流通和交换也成为一种新兴方式,金融交易的这种跨时间、跨区域的便捷方式,不仅促进了金融资源的利用率,而且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的效率。
三是金融创新能够吸收化解金融市场风险。金融创新是吸收分散金融风险和减少金融动荡的“催化剂”。金融创新通过锁定、转移、分散以及降低金融风险来稳定资产价格的波动,如在金融工具创新中,期货和期权等产品通过锁定投资人面临的风险来进行资产配置和管理风险;信贷风险转移工具通过转移风险达到分散金融风险的目的;套利工具的使用又使金融风险在较大程度上被削弱。从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的非直接影响上看,金融创新能够推动金融监管的实施,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治理能力,促进金融体系加快实施风险防范措施,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二)金融风险对金融创新的影响
上文分析了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反之,金融风险也会通过一定的机理促进或阻碍金融创新的推进。
1.金融风险对金融创新的消极影响
一是金融风险的存在增加了金融创新的难度,主要表现为使金融创新的成本加大。金融创新的动机之一是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但是金融风险的存在导致金融创新的成本增加。如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和信息化水平的大幅提高,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和P2P平台等金融科技创新要面临系统安全性风险和技术投资风险,这些金融机构中包含大量的银行和客户的资产负债相关信息,一旦信息泄露将会给双方带来严重损失。同时,金融技术的发展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软硬件开发又可能面临被淘汰的压力,由此形成技术投资风险。面对高度虚拟化、网络化、数字化的金融科技发展趋势,金融风险的形式更加多样化,金融创新的成本也相应增加。另外,由于技术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存在,也导致金融监管难度升级,监管成本增加。
二是金融风险会延缓金融创新的进程。金融风险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从传统的外汇、保险、证券等行业,到互联网金融等新兴行业。从整体看,金融市场的不稳定、金融机构的非正常竞争以及金融监管的不到位,都可能使金融发展面临更大的挑战。近年来,无论是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每年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党的十九大报告还是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中,都反复强调要防范金融市场的异常波动和共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因此,受金融的发展实践与政策重心调整两方面的影响,金融创新进程可能会因为金融风险的存在而延缓,导致金融创新周期加长。
2.金融风险对金融创新的积极影响
一是金融风险的存在是金融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的盈利水平和盈利空间不断增加,金融市场需求也在不断提升,但是相应的风险也逐渐显露。通过金融创新,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给金融业提供更加稳固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为进一步的金融创新提供基础。根据唯物辩证法中矛盾的普遍性原理,我们认识到金融风险是普遍的金融现象,具有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特性,在客观上是无法完全消除的。可以看出,金融风险本质上是一种损失的客观可能,其结果是带来金融、经济乃至社会的损失。所以,需要发挥金融创新主观能动性,通过金融创新开发能够适应风险管理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达到有效规避、转移或降低金融風险的目的。
二是金融风险的存在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从金融业务创新来看,由于互联网技术水平的提升,电子信息技术在传统银行业务中的普遍应用,传统的存、贷、汇业务逐渐向多种新型的表外和中间业务转化。从金融制度创新来看,国际货币体系从国际金本位制度到布雷顿森林体系,再到牙买加体系的改革,从固定汇率制到浮动汇率制的发展,都是在通过探索稳定的国际货币体系来规避各国货币政策和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所以汇率和货币体系的风险也推动了金融制度的创新。从金融产品创新来看,外汇期货的产生,就是为了对冲汇率风险,1973年由于石油危机,各国汇率持续出现大幅波动,而外汇期货的产生有效的对冲了外汇风险。再如,金融机构为了避免利率波动导致的不确定风险,采用利率互换将固定利率资产(债务)与浮动利率资产(债务)进行互换,以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2007年爆发了大萧条以来全球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即次贷危机,随着人们对风险规避需求、融资理财需求的逐渐增加,各种理财、融资、避险类金融创新产品应运而生,而影子银行就是其中最典型的创新成果。虽然影子银行的高杠杆效应可能使整个金融体系面临巨大的风险,但是在分析和解决金融风险与创新关系时要坚持辩证的观点,在看到其隐含的风险同时,要从发展、联系的角度看到“影子银行”带来的积极影响,如其对于传统金融机构的补充,为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提供了理财渠道,锻炼了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促进了的经济发展等积极作用。
(三)正确处理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辩证关系的经验启示
通过对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分析可以看出,金融创新与风险之间的矛盾可以相互转化,又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金融创新可以规避金融风险,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但过度的金融创新也会引发新的金融风险,增加市场的不稳定性因素,甚至演变成金融危机,特别是金融衍生品的创新,由于人们主观意识的偏差,只是将一种金融风险转化为另一种金融风险。另外,有些金融创新在初期能够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当其发展后反而会带来更大的风险。目前,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金融创新的活跃程度与发展速度都在提升,给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一定的挑战,更加需要在理性看待金融风险和金融创新辩证关系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启示。
1.金融业过度创新发展导致金融风险积累。金融创新作为金融深化的一种重要形式,为金融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多样的方式,适度的金融创新对经济增长能够起到一种正向的促进作用,但是无理性的、过度的金融创新往往会诱发新的金融风险,当金融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可能会导致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造成冲击。如次级贷款的证券化是金融创新的一种形式,但是当次级贷款被反复创新,衍生出多种金融产品时,风险只是在不同的衍生品之间进行分散和传递,随着创新层级越高,风险累积的程度越大,风险也就更加难以识别。
2.缺乏风险管理约束的金融创新不可持续。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是一种动态博弈的过程,是一个”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循环过程。[12]金融的持续创新能够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发展,进而推动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金融主体形式呈现多元化,特别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发展下的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传统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模式难以适配金融创新的发展,如果缺乏风险管理约束的规范和限制,加之监管层面的叠加或真空,金融创新必将引发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并最终影响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缺乏有效官方监管和监督的金融创新活动,导致规模巨大的金融衍生品在不透明的情况下交易,这些都会引发严重的金融风险。[19]所以,如若缺乏风险管理约束这一前提条件,金融创新难以持续。
3.缺乏有效信息披露的金融创新蕴含风险隐患。金融市场的主要功能之一是通过信息披露机制传递关于风险识别的信息,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地增强消费者、投资者、经营者对金融市场中的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进而做出理性的判断与决策,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信息披露不足也给金融创新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如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以及P2P等影子银行金融机构的创新,在没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和金融监管制度的情况下迅速发展,其经营状况、投资方向以及信用程度等信息无法获得或者清晰地反映出来,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引发操纵市场和过度投机等非理性行为,这些后果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累,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可能爆发金融危机。[20]而陈雨露通过实证研究表明,提高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降低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另外,信息披露也是政府及监管部门有效实施监管和治理的前提,但是一些金融创新产品和交易模式缺乏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平台,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1]而历次金融危机也证明了有效的信息披露对金融创新活动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所以,要推动有效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强化对信息透明度的风险监管。
4.审慎监管不完善必然促使金融风险传染。习近平在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年会开幕式致辞中指出:“国际金融危机也不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产物,而是金融资本过度逐利、金融监管严重缺失的结果”。[22]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不仅迅速蔓延到整个欧洲银行系统,更是严重阻滞了世界经济的增长。在对此次危机的反思和总结中,理论界普遍认为微观审慎监管难以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造成此次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微观审慎监管主要是控制和管理单个金融机构风险,缺乏对金融市场风险或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机制。而对单个机构风险监管的微观层面的监管并不完善,无法阻止金融风险的传染,特别是在金融一体化进程加快的情况下,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性不断增强,导致风险防控难度加大。当前中国金融体系规模持续扩大,金融产品复杂化程度日益提高,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在金融体系中的广泛应用,金融体系内部关联性和脆弱性不断上升,导致交叉性、跨行业的风险不断增多,从而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中国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审慎监管的基本制度体系,包括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两方面制度安排,及时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維护金融稳定。
综上所述,金融创新一方面能够提升金融业的效率,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可能致使金融业面临着更多的金融风险,尤其是当过度创新时,金融风险逐渐积累,一旦风险持续扩散和加剧,便可能引发金融危机,更严重的可能对整个经济体系产生严重影响,但同时金融风险的存在又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思维来分析,事物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着不同的矛盾表现方式,两者之间常常相互转化。[23]金融创新可能会带来新的风险,金融风险也是对金融创新的一种促进,不能因为金融风险的存在而放弃金融创新,也不能单纯鼓励金融创新而不考虑其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对金融创新应持辩证的态度,从而有效利用金融创新来规范新的潜在的风险。
三、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努力规避金融风险
总体而言,从辩证的角度看待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努力规避金融风险,协同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坚持金融创新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支撑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时,还要巩固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基础,提升金融创新的宏观管理能力。在监管方面,要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在国际金融领域,要加强金融合作与治理,既有利于完善中国金融市场功能,也有助于国际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
(一)坚持金融创新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1]可见,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的,通过金融创新提升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撑,两者之间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产业体系的建设。而且除两者的协同关系外,实体经济的发展乃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根基。习近平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2]实体经济是一国的立国之本,也是金融业发展的根基。金融业如果脱离实体经济而自我循环、自我膨胀,将会导致资产配置失衡和经济泡沫化,严重将引发金融风险,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对经济的平稳运行产生巨大的冲击。因此金融业的发展要立足于实体经济,回归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本源。值得提出的是,在强调金融业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到金融业自身的科学发展。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是以牺牲金融业的利益为成本和代价,而是双方通过相互促进,实现共赢,唯有如此才能不断推动中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巩固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基础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而全要素生产率的核心是创新,所以创新能力是衡量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金融业同样需要追求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从而推动自身高质量发展,保持市场竞争力。根据分析,金融创新一方面为金融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同时也会带来金融风险,使金融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加。因此,金融业必须构建与金融创新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手段、专业化的风险管理人才团队以及科学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为适应中国当前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紧迫性,要重点培养兼具理论修养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性人才,不断提高监管机构的专业水平,从而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另外,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创新时要牢固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衡量风险的大小以及可控程度,可能带来的收益和损失,权衡利弊。
(三)提升金融创新的宏观管理能力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对金融创新活动的监管力度不够。为了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必须增强金融创新的宏观管理能力,政府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坚持底线思维,尊重金融市场自身运行规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通过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激活市场主体,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与创造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市场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由于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管理部门仍需不断提升和改进宏观管理能力,特别是利用新模式和新技术,加强金融监管体制创新并积极探索鼓励金融创新的政策措施。通过修改完善金融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先进、高级的技术手段,推动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管理系统。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金融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强度,为金融市场营造公平有序的良好环境。
(四)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体系
金融是国家经济发展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同样也是高风险的行业。一旦风险不断积累与层层传导,则可能演化为金融危机。中国在《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16 年四季度)》中首次提出“双支柱”宏观调控框架。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健全货币政策和宏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1]2019年2月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规定》在关于人民银行主要职责方面,明确指出:“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同时,新设宏观审慎管理局,宏观审慎管理局的职能是,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統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这就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正式确立了双支柱的操作框架并正式履行相应的职责。就中国当前的货币政策而言,尽管利率市场化改革基本结束,汇率的价格机制也正在形成,但货币政策的利率价格机制对于配置金融资源的作用仍未充分有效得到发挥,导致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影子银行规模大幅扩张以及金融资源内部循环等问题。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开始创新和使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以试图解决实体经济发展的结构性问题。为防止货币政策创新所引起的企业和居民债务杠杆率快速上升等金融风险以及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在政策创新方面应更加注重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根据全社会的实际融资状况变化加强预调微调和预期管理,适时调整工具搭配、力度和节奏,维护流动性基本稳定,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的合理增长。积极做好宏观审慎评估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引导金融机构加强自我约束和自律管理。通过对资本水平、杠杆率等提出动态的逆周期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尽快补充资本,平滑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波动。[24]
(五)强化国际金融领域合作与治理
随着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也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各国金融市场相互联系,金融交易愈加频繁,如果一国爆发金融危机,很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造成“连锁反应”,2008年次贷危机充分表明,加强国际金融领域的合作必不可少。因此,中国应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金融合作,积极融入国际金融组织,努力加强国际金融领域的合作与交流,通过与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的合作交流,不断提升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的创新能力,汲取先进的金融发展经验,在深层次上推动金融创新的向前发展,加快增强和完善中国金融市场的功能。此外,通过国际间金融领域的合作,可以形成共同的风险防范机制,减少国际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降低经济危机的传染性,维持国际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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