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耀祖
(安徽大学 安徽 合肥 230601)
在互联网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的同时电子商务也在迅速发展,并在不断完善趋于成熟。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其作为新兴的商业模式,当时的税收征管体系难以适应此行业虚拟性、多区域性等特点,从而在税收监管方面存在漏洞。《电子商务法》的实施意味着着重规范电子商务行业,需要不断填补存在的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一)电子商务发展现状。根据资料显示,京东在2020年的618全球年中大促中累计下单的金额高达2692亿元,创下新的纪录。在此购物节期间,共有187个品牌下单金额突破亿元大关。在平台中消费者选择的商品以食品饮料、母婴、美妆护肤最多,由于今年疫情原因使得医疗保健、生鲜品类的增速最高、消费爆发力最强,极大的保障了民众对居家生活或者复工需求的物品。据阿里巴巴的数据资料显示,作为疫情以来最大的购物活动,2020年天猫的618购物活动累计下单金额达6982亿,实现了新的纪录。6月18日凌晨天猫活动开始的第一个小时,平台的成交额同比增长100%。今年参加天猫618的品牌超10万家,相比去年618翻番。天猫方面认为,天猫618早已不再是一次简单的大促活动,而是数字商业基础设施的创新试验场。
(二)涉及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除了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条例》外,仅有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的部分条款。其中第十一条的内容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是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及特殊规定。从《电子商务法》涉及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其中并未有特别的条款对行业所涉及的税收征管部分进行确定化和明细化。
(一)缺少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由于电子商务行业存在隐蔽性、虚拟性、数字化等特点,目前的税收征管体系难以适应。例如让经营者及时报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要求经营者具有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等规范均不太适用于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虽然此前实施了《电子商务法》,但是它主要是对行业进行规范,保障平台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目的是催化出优良的电子商务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增进电子商务延续健康发展。法规中涉及到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管理的内容较少,仅仅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要求依照税收征管理法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由于缺少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使得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管理无法可依,从而无法有效进行监管。
(二)无法有效进行以票控税。由于消费者在网上平台进行购物或者其他消费,其带来的便利性往往会让消费者忘记再去索要发票。电商行业产业链的完善让客服行业成为平台购物的重要部分,并且购物APP的完备,可以明确大家的购物信息,即使大家购买的物品不小心损坏并不需要拿着购物发票去与客服沟通,这让大家遗忘了发票的作用。另一方面大家索要发票的意识淡薄或者说难以要到发票,据调查显示,一般商家不主动提供发票的情况下,消费者也不会特地向商家索要发票。
(三)税源分散,征税成本高。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跨区域性的特点,纳税义务人与纳税地点的确定需要税务机关人员去认真核实,由于税源的分散,若APP终端的经营者税收遵从程度较低,同时平台也未对经营者进行规范,宣传纳税知识,需要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这就提高了征税成本。
(四)征管人员缺乏相关知识。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知识难以跟上发展,并且缺乏对新生事物主动积极学习的热情,在使用税收管理平台时,难以熟练运用先进技术,缺乏分析应用能力。存在部分年龄偏大的税务人员,思维定格在传统的征管模式中。
(一)建立完备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体系。针对电子商务行业设立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体系需要遵循明确、细化的原则,首先需要设计扣缴义务人,依据行业特点可以以平台为扣缴义务人。在电商平台进行的所有交易都应以平台代为扣缴,这需要税务机关向各平台进行税收普及,要求完善各平台功能,将购物所涉及的税收进行透明化,保证税款足额、及时入库。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可规定其纳税期限,已经选择一年内不得随意改变。当经营者的纳税期限有了明确的约定会适当的减少征税成本。由于入驻平台的商家遍及全国各地,甚至有海外的商家,如果由各商家自行在住所所在地进行税务登记则需要各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管理,不利于高效的进行税收征管,再者经营者的收入来自各地,可能会产生税收管辖矛盾这一问题。那么针对这些问题,可尝试由电商平台代为进行税务登记,那么只需要平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则税务机关可以节省大量人力等资源,节省的资源可用于处理电子商务行业的其他纳税问题。平台的每家店铺有且只能挂靠一个交易结算账户,与此同时严格要求平台及经营者完善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等信息,方便税务机关征税时进行监管,了解纳税人的资金动向。
(二)强化电子发票的管理。强化电子发票的管理首先要加强消费者索要发票和商家主动提供发票的意识,对于消费者积极主动索要票的意识的提高,需要税务机关加强宣传,让消费者了解发票对于税款足额入库的作用和消费者作为税收负担人所负担的税收对于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强化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对于电商平台的商家主动去提供发票的意愿,需要税务机关与工商管理部门、电商平台等进行信息共享,共同开发电子发票管理系统,以技术支持电商发票的开具。
(三)建立具有专业化的税收征管队伍。建立专业化的税收征管队伍旨在适应电子商务行业,我们税务机关也应该拥有一批年轻、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税收征管人员,可酌情成立电子商务征管科。加强队伍人员的税法知识、给予培训计算机及网络知识,帮助熟练掌握大数据分析能力,加强人员的沟通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加强监管。税务机关专业人员可与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及时了解经营者开设的结算账户的资金动态,检查资金流向。若发现好几个店铺的资金都流入同一个经营者的结算账户中,如判断为非正常流动,进一步了解原因,及时监管,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总之,在电子商务突飞猛进的今天,消费者需要适应新的商业模式,在电子商务这一商业模式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国家必须以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规范,特别是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要加快建立完备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体系,有法可依,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税务机关勇于创新,以现代技术为依托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