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 勇 曹 洋
(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湖北 咸宁437100)
为加快推进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成为经济转型中的紧迫任务。近几年,可以看出“僵尸企业”的出清是“去产能”中的重难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和解、重整和清算三大程序架构了“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主体路径,①为以法治化方式处置“僵尸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僵尸企业”的概念源自国外,有人认为最初是由彼得·科伊提出,指代“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②我国对于“僵尸企业”的认识,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有人认为,“僵尸企业”是那些丧失核心生产能力和竞争力,必须依赖于政府政策扶持和银行信贷补贴而存活,连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国家结构性改革的企业;③另一些人认为,僵尸企业是指是那些无法继续生产经营、陷入财务危机,但由于政府的支持和银行的帮助而免于退出市场的企业。④2019年5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文中明确“本指引所指‘僵尸企业’司法处置,是指对纳入各级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名录的国有企业,以及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一年以上的民营企业,通过破产或强制清算,实现恢复经营活力或退出市场。”虽然实践中对于“僵尸企业”的理解有所不同,但不难看出有以下共同点:其一,缺乏竞争力。这类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单凭自身的修复能力很难再恢复往日生气;其二,具有依赖性。该类企业“僵而不死”的原因并不在于其自身,而是借助救援来“续命”,依靠银行贷款或者是政府的“输血”来维持;其三,具有危害性。这类企业的存在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其“死亡”的价值远远大于其存续的意义。⑤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首次明确“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坚定不移处置“僵尸企业”,2019年5月国家发改委下达了《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分类处置“僵尸企业”,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僵尸企业”的存在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破产程序作为经济主体有序退出市场的重要机制,在“僵尸企业”出清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双喜公司”)与南通博金电器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是由自然人施某实际控制的南通当地知名家族型企业。2014年下半年,因6家企业过度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相继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6年12月7日,金双喜公司及其5家关联企业以存在人格混同、合并和解有利于挽救企业及公平清偿为由,共同向法院提出合并及和解申请。同年12月8日,法院经征询各方意见,和解申请得到了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2017年1月6日,法院依法裁定金双喜公司等6家企业合并和解。⑥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能”)是国内最早从事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的企业之一,自2011年起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此后连续3年超日太阳能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4年4月3日超日太阳能的债权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法院受理案件后指定律所及会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而后破产管理人通过招募投资人的方式,引进协鑫集成等9家企业组成联合体,由上海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等提供债务担保的方式顺利通过超日太阳能的破产重整计划。同年12月25日,法院裁定超日太阳能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该企业得以脱胎换骨,重新出发。
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投资经营的北京海洋馆于1999年正式开业。而后在经营中,由于存在大量贷款,加之长期经营不善,企业陷入困境。截至2003年7月,利达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达320%,属严重资不抵债。同月经其债权人申请,北京高院依法受理了利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其后虽经过法院努力,但重整计划未获通过。2013年10月30日,北京高院裁定宣告利达公司破产。其后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将北京海洋馆拍卖处置,拍卖价款用于清偿债权人、安置职工。2014年12月19日,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利达公司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予以注销。⑦
《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宪法,其所涵盖的三个重要程序为“僵尸企业”的涅槃重生和有序退出提供了有效路径。如何确保“僵尸企业”的高效出清、实现债务人的减负前行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以期能对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不能够实行“一刀切”,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完善和细化现行“僵尸企业”的认定标准,针对其形成原因、发展路径、资产及负债状况、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分析,制定可量化指标来分类评判。对于尚且存在救济价值、仍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的方式使其获取新生;对于一些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困难且救济无望的企业,应当促使其关闭退出,实现出清。
1.破产和解——减重前行
破产和解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债权人对于现有利益的让步,破产企业在此过程中可以获得喘息。此种方式可以保留原有企业,避免或减少社会动荡等情形的发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同时破产和解是债权人与破产企业间的合意,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双方共同意志,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促使企业转危为安,寻得更好发展。在适用中应当进一步简化破产和解的程序、放宽适用门槛、缩短其审理周期,尽可能地帮助破产企业早日恢复发展。
2.破产重整——涅槃重生
对于“僵尸企业”而言,破产重整为其提供了新鲜的血液,因而成为我国处置“僵尸企业”的一种重要方式。重整方式能够使得原本负重前行的“僵尸企业”去其糟粕留其精华,法院在受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仔细甄别,再行确认是否适用重整条件。加之破产重整是使得企业向死而生的过程,因而其中的资产管理也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在此过程中,应当对于企业资产分门别类制定处置措施,确立科学合理的经营方案,消除破产原因,实现债务人复兴。⑧
3.破产清算——彻底出清
破产清算作为“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最彻底的方式,在实践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部分生存无望、救济无效的企业而言,能够有效及时地处置其债权债务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但同时在适用中也要注意,“僵尸企业”的发展过程是变化的,可能直接步入清算环节或者是从其他环节转入清算,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好程序的衔接,针对破产清算中涉及大量的财务核算、人员统计、复杂的法律关系,也对管理人的选定和法院的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法院层面
因破产案件涉及知识面广、牵扯部门多、社会影响力大、案件周期长,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对于破产案件大多采取“避而远之”的态度。若想要“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的方式实现市场上的有序退出,这就要求破产审判实务规范标准高。为解决这一现实局面,首先,要推动法院内部专业破产审判庭的建设,储备高素质、专业化的破产审判人员;其次,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对于破产审判庭的法官考核机制应当单独设置;再次,确立破产简易程序,对于部分债权债务清楚、标的额不大的破产案件缩短审判时限,推动案件进度,实现简案快审;同时法院可以引入并积极适用预重整制度,从而达成鼓励各方当事人在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前即达成一致意见,最大程度地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最后,应当设置相关错案的追究机制及赔偿标准,建立惩处制度,以保证审判人员的履职尽责。
2.社会层面
第一,将行政手段作为辅助手段,要进一步弱化地方政府及银行等机构在“僵尸企业”退出市场中的约束作用,做到“把属于市场的还给市场”;第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设置职工债权保障基金,加强就业援助,积极创造职工转岗再就业的工作机会;第三,国土、税务等部门对于已出现“僵尸化”趋势的企业进行重点跟踪,制定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引导企业有序退出。
3.破产管理人层面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企业的“大管家”,在整个案件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而要设置专门的管理人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保持管理队伍人员的专业素质;建立管理人回避制度,设立管理人更换机制和负面清单;加强行业协会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与管理,完善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与指导,建立破产管理人信息披露制度,使得“僵尸企业”的重生与退出始终运行在阳光下,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平公正。
“僵尸企业”的出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秩序的稳定,但在此过程中也涉及众多领域,面临多重的困境与难题,只有各项配套制度、多个部门联合发力,才能够更好地保障此类主体的有序退出,加快实现“去产能”的目的。
注释
①赵树文,王嘉伟.僵尸企业治理法治化保障研究——以破产法及其实施机制的完善为研究路径[J].河北法学,2017,35(2)。
②郑曙光:论僵尸企业的成因及法治化治理对策[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1)。
③朱舜楠,陈琛.“僵尸企业”诱因与处置方略[J].改革,2016(3)。
④何帆,朱鹤.僵尸企业的识别与应对[J].中国金融,2016(5)。
⑤王欣新.僵尸企业治理与破产法的实施[J].人民司法(应用),2016(13)。
⑥盘点:破产企业的又一扇门:和解典型案例荟萃[EB/OL].http://www.360doc.com/content/18/1209/11/21727081_800391642.shtml,2020-11-03。
⑦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EB/OL].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6/id/1909069.shtml,2020-11-04。
⑧李曙光.通过破产制度实现“僵尸企业”的破产出清[J].人民论坛,20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