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监管的法律制度研究

2020-02-24 12:04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1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养老监管

曹 飚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00)

农村养老保险对我国扶贫攻坚、建立良好的国计民生具有推动作用,需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制进行监督维护。社保监管是由政府部门为主导的政策性行为,既有利于农村养老保险的积极运作,同时也能实时监督农村养老保险活动。健全的监督体制有利于遏制潜在的违规行为,所以,农村养老保险法律监管体制需要不断完善,并综合考虑多方面影响因素,建立高效合理的监管机制,为群众提供约束、指引以及行为规范体系,为群众提供明确的指引。

一、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养老保险是构成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部内容之一。是政府及社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达到法律规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和由于衰老而不具备劳动能力脱离工作岗位后的群体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所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社保保费需要由政府、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一同承担,必须强制缴纳。[1]养老保险与每个人未来生活保障息息相关,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养老难问题亟待解决,养老保险的普及可以为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提供一定保障,同时又能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汲取国外成功经验以及依照我国社会现状和基本国情而创建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养老保险制度。[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结构产生巨变,老龄化日益加重,农村养老难问题日益凸显,推进农村养老保险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取得了巨大的提升。但城乡差距却日益增加,特别是对于养老保险方面,由于农村地区对于养老保险宣传力度较弱,农民认知较为局限,参保态度消极,农民养老负担不断加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我国需要立即建立起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缩短城乡差距,推动社会稳定发展。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如今,全世界都在面临人口老龄化问题,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人民生活物质医疗条件的提升,人类寿命也将延长,人口老龄化问题会不断加重。所以,对于政府而言首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及时应对特别是农村居民老龄化加重问题。让农民老有所依,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农民失地问题的有效补充

随着农村城镇化改革以及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很多农村居民不得不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对以耕种为生的农民而言,失去土地则意味着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这类问题为社会增添了许多不稳定因素。[3]所以,推进养老保险有助于解决农民养老难问题,同时惠及子女。通过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既可以解决失地农民养老的后顾之虞,也能够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正从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迈进,农民占据我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七。需要优先解决“三农”问题,以推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中,农村的养老问题就是“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能够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养老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农村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推进农村养老保险的过程中主要依据由国务院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及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但是这两个规章制度不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而且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与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相冲突,导致各方在推进农村养老保险时意见不统一。

(二)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不力,违规惩罚力度不够

我国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实时监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并且由群众性社保委员会依照上级下达的指导方针进行协调工作;县级政府需要设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其作用是为农村养老保险业务提供办理窗口。但是,由于当前政府尚未出台相关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且大多数地区尚未专门建立起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机构,导致各级政府对养老保险以及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疏于监管,基金无法发挥安全性、流动性以及保值增值等作用。目前我国缺乏大量的专业管理人才,管理系统建设缺乏创新,很多贫困地区无法及时更新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信息,使经办机构不规范操作有机可乘,为养老基金的管理以及使用增添了巨大障碍。

(三)农村养老保险监管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

《指导意见》当中明确指出:“全部试点地区的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的经办机构,需要每年对参保人缴费以及待遇领取的资格进行公示,同时接受群众的共同监督。”不过就实际情况而言,该制度尚未得到有效推进。具体体现在:首先,村委会工作人员不重视。如今基层工作者尤其是村委会主任工作任务较为繁重,缺乏对农村养老保险协办员的监督,而且没有进一步推进公示统筹工作。[4]其次,农村养老保险协办员身兼数职,无法兼顾。农村养老保险协办员通常由当地村委会的会计或出纳代为进行工作,协办员往往身兼数职,难以顾及全部工作,并且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较为琐碎,使农村养老保险的公示无法顺利落实。最后,上级监督检查缺乏力度。县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般需要统筹数百个行政村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尤其对于贫困地区,由于交通条件有限,难以对农村养老保险公示进行及时监督,致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公信力不足。

(四)对农村养老保险财政投入不足

目前,我国对城市建设的财政投入远高于农村地区,这在养老保险方面也有所体现。城市社会保障的事务全部由政府机构进行统筹,但农村地区则主要以家庭保障以及集体保障为主。目前我国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较少,且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上涨,每人每年660元的基本养老金难以满足人们基本生活所需。另外,目前仍有大量的农村居民尚未缴纳社保,所以,我国应当进一步提高农村养老金的整体水平。

三、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仍然存在缺陷,科学性以及可操作性较弱,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有效推进。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并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加快农村养老保险的普及,切实保障农村居民权益,为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提供明确指向。[5]另外,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发展情况建立符合当地实际农村养老保险地方性法规。并且,中央政府需要针对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给予适当的倾斜政策,推动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保障农村养老资金顺利发放。

(二)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监管体制

近年来,随着农村地区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投保人群日益增加,政府部门应把如何监督和管理作为首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金管理缺乏专门的权威机构,基金的安全性以及增值性难以得到保障。所以需要由省级政府建立起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并且把基金的管理权和投资职能进行拆分,保障基金监管机构的相对的独立性。

(三)增强农村养老保险监管形式的灵活性

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的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监管规定,不断创新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以及外部监督,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以及支付信息始终保持公正、公开、透明,加强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保证居民持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合法权益。

(四)稳定财政投入机制的政府责任

想要真正发挥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政府部门需要提供稳定的资金投入。我国相关法律也应当建立起政府固定财政出资机制。目前我国政府社保支出较低,而且对农村社保投入量低于城市标准,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明确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同时加大农村的财政投入,拓宽融资渠道,以增加保障基金。[6]另外,通过依托专业投资机构以及民间机构,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经营和管理,由政府部门进行监督,以实现保值和增值。

四、结语

若想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全面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势在必行。在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推进期间,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持有的评价以及期盼直接决定了该政策的行为取向和执行态度。所以,我国应当深入分析农村养老保险推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推进立法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规章,通过法律手段监督规范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加大相关知识普及力度,深化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实现农村养老保险惠民利民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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