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格化社会治理中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2020-02-24 11:10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6期
关键词:网格化网格法治

李 飞 庞 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自此,法治社会和社会治理作为具有规范意涵的术语正式进入我国的政治话语系统,并迅速成为学术研究领域的热点和实践领域的热词。虽然法治社会与社会治理在学理上分属于不同的学科领域,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学术范畴,分别具有特定的理论意涵、概念功用和问题意识,但同时二者在内容上存在明显的理论交叠,在价值取向上具有较高程度的一致性。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法治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方式在主体、事项、手段、过程等多方面具有重合性。具体而言,全国各地广泛涌现的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益功能的发挥、社区群众自治和联防行动的展开等等,很难被单纯地归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容抑或社会治理创新的举措。也就是说,法治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在实践中的相互借力,既具有可能性,也具有必然性。

网格化社会治理是近年来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举措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0页。此后全国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纷纷对网格化社会治理这一社会治理创新方式展开了大量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笔者认为,网格化社会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不仅在实践主体、制度依赖、运行机理、实践目标上存在诸多相通之处,甚至网格化社会治理本身就可以被视为新时期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法治社会建设极其有效的工作平台。因此,我们应当尽可能地将多元的社会主体吸纳到网格化社会治理平台上来,依托网格化社会治理平台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 网格化社会治理的特征和优势

目前,虽然各地在实践中推进网格化社会治理的具体方式和举措不尽相同,但在总体上有着若干一致的表现形式,如治理空间的网格化细分、网格内专门治理人员的部署、多元治理力量在网格内的配合联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格化治理服务的信息平台等等。有学者对网格化社会治理所做的如下描述是较为细致的:“网格化管理的基础在于将治理空间划分为若干网格单元, 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资源和信息共享平台, 实现对网格内人、物、事、情的全天候、实时化、动态化、智能化监控, 其关键在于下沉治理资源, 动员和整合多种力量参与以具体网格为单元的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 最终形成一个全方位、多维度、高韧性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体系。”(2)唐皇凤、吴昌杰:《构建网络化治理模式:新时代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优化路径》,载《河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9期。网格化社会治理作为一种技术创新与制度变革相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有其独特的基本特征和优势。

(一) 网格化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

与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相比较,网格化社会治理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精细的治理方式。通过划分网格、明确职责、建设信息平台、动态巡查等方面来看,网格化社会治理是一种更为精细化的治理方式。首先,网格化社会治理模式的一般做法是在“县(市、区)—街道—社区”三级治理结构之下,根据社区分布、人口数量、居住集散程度、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增加“网格”这一新的治理层级,使得治理单元更为细化,治理空间更为精准。其次,网格化社会治理通过明确网格长、网格员以及其他治理参与人员的岗位和职责,使得工作内容更为清晰,管理责任更为明确。再次,网格化社会治理通过建设网格信息系统平台,对网格内的人口、房屋、基础设施、隐患、突发事件等信息进行全面掌控和共享,提高了治理信息的确定性和清晰度。最后,网格化社会治理通过网格员日常化、流程化的网格内动态巡查,可以更迅速地掌握动态的治理情势,最大程度地满足网格内社会成员的服务需求和管理需求。

第二,协同的治理机制。网格化社会治理旨在改变政府部门因职能交叉、各自为政所导致的重复、低效格局,力图建立协同联动的治理机制,实现“条条联合”“条块协同”。在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环保、环卫、人社、消防、城管、卫计等职能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被集中整合至网格中,通过网格信息系统平台,各部门之间共享信息资源、协同事务合作,实现横向的“条条联合”。同时,网格信息系统平台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数据实行对接,促进了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办事处的信息融合互通,实现了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条块协同”。在网格化社会治理中,面对复杂的治理难题,指挥中心有权通过“条条联合、条块协同”的联动方式,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治理协同。

第三,高效的治理过程。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治理过程是高效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网格化社会治理以密集而精细的网格为基础,网格内的任何治理问题都能够转化为一条条精确信息,及时传导给网格内相应的治理主体进行处理,改变了过去信息层层上报的低效局面。(3)参见陈柏峰、吕健俊:《城市基层的网格化管理及其制度逻辑》,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其次,网格化社会治理将网格信息平台与各类职能部门的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了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互联共享,能够依凭大数据的缜密分析作出治理决策,降低了决策成本,提高了治理效率。再次,网格员主动巡查网格,采集信息数据上传至网格信息系统平台,由指挥中心派遣相应人员及时处理,实现了从“被动接收”向“主动介入”的治理模式转变。最后,网格化社会治理一般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与之配套,指挥中心通过信息系统平台下发工作指令,督导问题处理,考核治理成效,使得整个治理过程既透明又高效。

第四,明确的治理责任。在网格化社会治理中,通过网格的划分,政府将治理责任从区、街道、社区层层传导,直到延伸至网格这一层级。此时的网格不仅是精细的治理空间和信息收集的单元,更是清晰划分管理和服务责任的单元。一方面,政府通过制定责任清单,规定网格应承担的管理和服务责任,设定网格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明确网格内部的静态责任划分;另一方面,通过设计治理流程制度,规定网格巡查员须及时上报治理需求,指挥中心核实后将任务派遣给相应的责任网格员,责任网格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处置并反馈处置结果,从而实现了网格内部的动态责任划分。

第五,多元的治理主体。现代社会治理理论的核心要义是多元化治理主体的共建、共治。网格化社会治理这一模式突出地呈现了这一治理理念。在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参与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由基层党政干部担任的网格长以及由城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网格管理员,也吸纳了由社会组织、小区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居民活动团体、志愿者、企业、居民等丰富的社会力量。在网格化社会治理中,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都应当被视为治理主体,其中政府是社会治理的主导者和责任人,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则是政府不可忽视的参与者、协助者。这种由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达成的政社互动机制,乃是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4)参见前引①,人民出版社书,第49页。在实践领域的有效落实。

(二) 网格化社会治理的优势

网格化社会治理是符合新时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客观需求的制度性创新,它通过将社会治理空间的基本单位网格化,实现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推进社区社会共同体的有机型塑,推动基层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构建社区中的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力、个体权利之间形成有机互动的结构性治理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一治理模式具有以下几大制度优势。

第一,有利于实现从“管控思维”向“服务导向”的转变。以往的社会管理模式内含着“管控思维”的治理理念、“维护社会稳定”的治理目标和“单一单向”的权力运行逻辑,(5)参见姜晓萍、焦艳:《从“网格化管理”到“网格化治理”的内涵式提升》,载《理论探讨》2015年第6期。政府强调自身对社会管理的绝对主导地位,深陷于全能型政府的窠臼,事实上无力满足新时代变化多样的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网格化社会治理的实质,就是从以政府为单一管理主体、以管控为主要目标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向以党委领导、自上而下的政府管理与自下而上的社会自治的良性互动、管理与服务相融合的多元治理模式转变。

在网格化社会治理中,网格不是简单的地域划分,而是一个个明确的服务单元,它将所有社会成员纳入公共服务供给网络之中,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公共服务。一方面,网格化社会治理有利于提供精准的公共服务供给。网格化社会治理细化了治理空间,拉近了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的物理和心理距离,实现对特定需求信息的精确掌握,有效填补了公共服务供给的盲区和空白地带。(6)参见前引②,唐皇凤、吴昌杰文。此外,网格员在常规化巡查中及时发现公众服务需求,通过网格信息平台快速上传至指挥中心,与网格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资源对接,为指挥中心的决策提供信息支撑,从而提高了服务供给的精准性和效率。另一方面,网格化社会治理有利于满足公众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在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中,不仅能够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为公众提供契合度更高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且在政府的统筹协调下,松散的社会资源可以得到有效整合,从而提供更为多元化的服务供给。

第二,有利于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9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8)《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28页。如果说“共建共治共享”是当下我国社会治理领域的指导原则和创新方向,“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便是“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基本架构,而“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则是“共建共治共享”这一理念的实践目标指向。(9)参见马海韵:《“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理论内涵——基于社会治理创新的视角》,载《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不难看出,网格化社会治理模式通过划小、划细基本治理单元,有效实现权力下放、资源下置、力量下沉,十分有利于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

就治理主体而言,网格化社会治理模式要求广泛动员多种社会力量参与,这些社会力量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分工并发挥各自独特的功用,实现了社会治理的“社会化”;就治理原则而言,网格化社会治理模式追求法治框架之下的依法治理,它不仅强调服从实体性制度规范,更强调遵循程序性制度规范,以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为基本原则;就治理手段而言,网格化社会治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网格信息系统,并与各地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和职能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实现社会治理的“智能化”;就治理方式而言,网格化社会治理对网格长、网格员以及其他社会力量进行明确的角色分工和职责划分,并通过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对治理队伍进行专业化培训,努力实现社会治理的“专业化”。

第三,有利于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10)前引⑦,习近平书,第21页。可以说,网格化社会治理模式乃是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具体实践方式。在这一模式中,“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有两个向度的展现。其一,网格化社会治理强调以人民为主体,注重吸纳社会本身的力量融入社会治理实践中,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其二,网格化社会治理倡导由管控主导意识转变为服务主导意识,它的目标不仅局限于追求社会稳定,更旨在有效提供符合人民需求的社会公共服务,突出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把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有机结合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在“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基本方略中出现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表述,这说明“民生”概念不仅涵盖经济生活条件,关涉收入、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社会福利等内容,而且以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秩序安定、社会和谐安宁为构成要素。(11)参见前引⑧,人民出版社书,第23页。也即是说,社会治理水平的创新和提升,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网格化社会治理模式的出现,因应了切实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要求。

二、 网格化社会治理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实践交叠

如前所述,法治社会与社会治理范畴在理论上的通约性同时也意味着二者在实践中必然存在交叠之处。对我国当下而言,法治社会可以被视为社会治理的目标指向和规范化要求,二者的交叠关系体现在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之中。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问题上提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12)前引①,人民出版社书,第49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任务进行了部署,其中第二项内容就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具体表述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13)前引①,人民出版社书,第27-28页。笔者认为,网格化社会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创新形式,与法治社会建设在实践主体、制度依赖、运行机理、实践目标上存在诸多共通性。因此,网格化社区可以成为法治社会建设实践的主要场域。

(一) 实践主体

网格化社会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创新方式,是一种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新型社会治理体制。按照现代治理理论,治理是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交互合作,私人机构可以成为治理的参与主体;治理意味着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物品提供上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走得更远的人认为,私人机构可以是独立掌握治理权力的主体,甚至提出“无须政府的治理”命题。(14)参见R.A.W.Rhodes, “The New Governance: Governing without Government”, Political Studies, 44, No.4(1996),pp.652-667. 转引自王绍光:《治理研究:正本清源》,载《开放时代》2018年第2期。笔者认为,当下社会治理创新的提出,并不意味着政府的隐退。相反,主张将社会力量纳入治理主体,其实质目的恰恰是旨在强化政府能效。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社会结构条件下,网格化社会治理的主导者和责任人只能是政府。同时,在网格化社会治理中,社会基层自治组织(社区、村民委员会)、互益性和公益性社团、公民个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也是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协作者,否则就无法实现“政社互动”的社会治理模式。

法治社会是指一种在倚赖法律统治的制度背景下,结合社会自我治理而达致和谐有序的社会状态。法治社会这一概念特别强调社会成员作为法治的主体意义,强调发掘社会潜力,激发社会活力,健全社会组织,发展社会事业。因此,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本应是由多元的社会主体构成的“社会”本身,政府更适于以“有限政府”的定位扮演协助者和扶持者的角色。毋庸讳言,在法治社会建设刚刚开始推进的当下,囿于我国社会发育明显不足的客观条件,法治社会建设的实践场域目前还处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格局。但无论如何,公民个体、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特别是担负着社会关系秩序化主要功能的社会基层自治组织、公益组织、志愿者团体等主体,乃是法治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总之,在网格化社会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中,实践主体的组成结构是一致的,即都包括政府和多元化的社会力量。

(二) 制度依赖

网格化社会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制度依赖都是多元化的,既包括有权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国家正式立法,也包括在社会生活中内发形成的软法规范。它们用以调整社会关系、型构社会秩序的规范体系容纳了国家立法、善良风俗、社团章程、乡规民约等多元化的行为规范和多样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国家治理体系获得了必要的、有效的制度补充。其中,国家法律、政府规章和地方法规等是网格化社会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高阶规范;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社团章程、行业规章、民间习俗等是网格化社会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初阶规范。

由法治社会和社会治理共同强调社会自治和社会参与的特殊实践特征所决定,由那些初阶规范组成的软法体系,更契合法治社会建设和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有效性需求。首先,从产生过程上看,软法规范生发于社会成员交往和社会组织协商,社会成员更有机会以主体性姿态将自身意志融入规范之中,使得这些规范在发挥调整作用时能够获得更多的认同和服从;其次,从效力渊源上看,与正式立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不同,软法的规范效力更多地从密切的社会关系、紧密的社会组织中获得,个人信用、社会舆论、传统习俗等综合力量往往使其具有更明显的实效;再次,从解决纠纷程序上看,软法规制下的社会纠纷化解方式一般不以司法裁决为第一选择,而是更多地运用自行协商、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非官方的多元解决纠纷机制;最后,从价值取向上看,软法在保证相对较小意义上的普遍性的同时,更多地考量特定时空的特殊性和个案的特殊性,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正义。由此可知,软法在内容上更加贴近现实的社会法权关系,在产生和实现机制上更加强调社会本身的主体性,在调整功能上更加富有实效性,这些都与法治社会建构和网格化社会治理的理念相契合。

(三) 运行机理

网格化社会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在运行机理方面具有较强的可通约性。两者都将社会自治作为实践机制的组成部分,都主张多元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讲求政府和社会的互动合作。

首先,网格化社会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都强调政府要向社会让渡权力,给社会自治让出更多的发展空间。社会自治的一个前提性条件和重要标志,就是充满活力、依法自治、权责明确的社会组织的广泛建立和有效运作。社会组织发达,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社会组织的活力充分发挥,既是提升网格化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条件,也是衡量法治社会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决策层十分重视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发挥自治功能,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在社会治理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15)前引①,人民出版社书,第31、50页。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更详尽的部署,提出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求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1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8页。

其次,网格化社会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都谋求共建、共治、共享的“政社互动”格局。在当今日益复杂的社会条件下, 无论是“国家主义”的政府管控模式还是“自由主义”的社会自主模式,都无法有效应对动态的风险社会所带来的治理挑战。(17)参见谭诗赞:《走向社会协商:社会治理进程中的“政社互动”建构》,载《治理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6期。正因如此,无论是在网格化社会治理还是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政府和社会都不是“零和思维”模式下的非此即彼关系,而是基于“正和博弈”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 强调政府与社会之间通过‘政社分开’厘清各自的边界和领域;另一方面, 更强调在‘政社分开’基础上进行良性的‘政社互动’。”(18)前引,谭诗赞文。政社互动的具体实践过程,就是共建、共治、共享;共建、共治、共享的实践主体,就是政府和社会。在社会这一方,具体表现为充满活力的公民个体、社会组织、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现实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政社互动格局,乃是网格化社会治理活动和法治社会建设实践的理想运行状态。

(四) 实践目标

就实践目标而言,网格化社会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也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第一,两者都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为我国当前战略布局之一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内涵上意味着经济繁荣、民主健全、文化丰富、社会和谐、环境美好。它既意指社会发展水平的“小康”,更强调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平衡性、可持续性的“全面”,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进步。从政治建设成果的角度考量,小康社会与法治社会是同构的;一个堪称“全面小康”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因此,在结果的意义上,法治社会与小康社会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至于社会治理,乃是小康社会的基本实现手段之一,小康社会必然是一个具有较高社会治理水平的社会,是社会治理实现了现代化、社会化、法治化、专业化的社会,而这正是网格化社会治理的目标指向。

第二,两者都致力于解决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当下的社会主要矛盾乃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19)前引⑦,习近平书,第11页。这一清晰的表述明确厘定了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面向之一,即物质文明和制度文明都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组成部分,在当前物质文明发展尚不充分的同时,在物质文明和制度文明之间也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毫无疑问,包括法治社会在内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与涵盖着网格化社会治理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是制度文明发展的题中之义,是通过制度文明发展来解决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手段。也就是说,法治社会建设和网格化社会治理,是应对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方案。

第三,两者都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共同追求。笔者认为,网格化社会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本身都可以被视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方案。首先,网格化社会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内在地蕴含着丰富的民主价值和民主观念,是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20)前引⑦,习近平书,第36页。要求的现实实践形式。其次,网格化社会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能够以一系列务实的举措实现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到社会公共事业的管理之中,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的具体探索。再次,网格化社会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都强调多元社会主体广泛、持续、深入地参与,并与政府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这是强化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的有效途径。

三、 依托网格化治理平台建设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范畴涵摄价值、秩序、制度和观念四个维度的面向,(21)参见周恒、庞正:《法治社会的四维表征》,载《河北法学》2018年第1期。这决定了法治社会建设任务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作为一项整体性、系统性极强的社会工程,法治社会建设不是孤立而行的,必须结合其他相关制度和机制协作发展。既然网格化社会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在实践上存在诸多交叠之处,我们就有理由充分依托网格化社会治理平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 以网格化社区为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社会在观念层面表现为在社会生活领域存在浓厚的法治氛围、信奉法律的普遍观念、清晰的权利意识、自觉守法的行为习惯、理性的思维方式等构成持久的文化风尚。因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促使社会全体成员树立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环节。网格化社区为法治宣传教育提供了便捷有效的组织单元,具体做法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以网格化社区为单位,打造专业化的法治宣传队伍。网格员是网格化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打造以网格员为主要力量的法治宣传队伍,能够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力度。因之,可以在每个网格化社区内明确专门的法治宣传网格员,由其负责社区的法治宣传工作;同时,应当对法治宣传网格员定期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升法治宣传网格员的法律素养和法治宣传水平,使其成为专业化的法治宣传力量。

其次,利用网格化社区,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创新。这可以包括以区—街道—社区三级网格化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为载体,赋予其法治宣传教育功能,实现法治宣传教育的实体化;利用网格化社会治理信息平台(如微信群),定期发布关于典型案例和社会热点的法律解读,将其同时建设成为移动互联网普法平台;依托网格信息系统平台,以“任务分解、组织实施、检查督促、评估反馈”的闭环方式,对社区的法治宣传教育绩效进行考核评估;等等。

再次,吸纳法治宣传社会力量进网格,提升法治宣传质效。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能够承担法治宣传功能的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激发网格化社区内的各种社会力量,推动人民群众自我普法、自我教育。同时,将普法讲师团、公益律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吸纳进网格化社区,以网格化社区为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二) 利用网格化平台推进政社互动

所谓政社互动,就是以实现善治为目标,以政府善政为基础,以社会组织依法民主自治为依托,政府与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合作管理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22)参见龚廷泰、常文华:《政社互动:社会治理的新模式》,载《江海学刊》2015年第6期。政社互动以社会自治能力的提升为前提,鼓励社会成员经由基层自治组织(如社区、村委会)和各类社会组织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从而使社会得以实现自我秩序化。同时,政社互动的理念更在于基层政府与社会要素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强调政府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相互配合,共同缔造健康而非压制的社会秩序。推进政社互动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径路,而网格化社会治理平台正是推进政社互动的重要载体。

其一,利用网格化平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从本质上讲,政府以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由后者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化的公共服务,是基层政府将权力资源下沉的赋权过程。然而在实践中,复杂的街区权力关系限制了专业社工深度嵌入社区治理,这使得表面光鲜的社会工作在街区权力体系中逐渐式微。(23)参见朱健刚、陈安娜:《嵌入中的专业社会工作与街区权力关系——对一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个案分析》,载《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1期。网格化社区的出现,为原有的以行政科层制为条块的权力体系注入了更小规模的社会单元,这有助于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的能力担负起不同分量的专业化公共服务,有助于政府把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诸如法律援助、法治宣传、安置帮教、民间调解、社工服务、慈善救济、公益宣传等事项通过更小标的的购买合同下沉至网格化社区中,为社区居民提供切实的公共服务。

其二,利用网格化平台,提高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和治理的效能。近年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日渐丰富,参与社会治理的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但总体上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能力仍处于较低水平。所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效能,是实现有效政社互动的重要条件。(24)参见樊鹏:《“政社互动”领跑社会治理创新》,载《光明日报》2016年2月22日。对此,我们可以依托网格化社会治理平台,有效整合网格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和资源,发挥集约优势,推进基层行政主体与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的交互合作,从而提升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和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三) 在网格化社区内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法治社会一定是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能够获得有效法治保障的社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旨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必须担负的责任。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依托网格化社区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是落实这一法治社会建设基本任务的有效方案。

首先,以网格化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为依托,建设网格化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当前,乡镇(街道)层级的公共法律服务站作为最基层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单位,事实上难以满足人们对专业、精细、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需要。为此,可以利用网格化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及其信息平台,为其增加公共法律服务功能,实现省、市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与县(区)网格化信息平台的对接,促使县(区)网格化信息平台同时成为公共法律服务载体,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从线下走到线上,与社区成员保持“零距离”。

其次,引导社会力量进网格,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充分供给。公共法律服务与国防或外交等政府完全提供的公共物品不同,它涉及包括政府、个人、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25)参见徐尚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理论探讨》,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4年第5期。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有必要把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力量吸纳进网格化社区,发挥这些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为社区内的社会成员提供充分有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的多元化。

再次,利用网格化社区,促进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的全面融合。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推进三者的全面融合,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26)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载“中国网”,http://news.china.com.cn/2019-07/10/content_74975400.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8月9日。因此,应当建立“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网格化指挥中心的协作制度,建立相应的衔接联动机制。在实践中,可将网格员即时掌握的法律服务需求信息通过网格化信息平台上传至网格化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协调联系法律服务供给主体,促使供需双方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线上或实体平台完成法律事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的融合互通。

(四) 通过网格化多元治理手段化解社会纠纷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得到了长足发展,与此同时,社会利益诉求也日趋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多样的态势。因此,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任务和重要内容。利用网格化社会治理平台化解社会纠纷,不失为一条切实可行、便捷高效的路径。

第一,以网格化社区为框架,建立社会纠纷化解的责任单元。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既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容,也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举措。将网格化社区打造成社会纠纷解决的责任单元,是第一时间在纠纷发生地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举措。其具体做法是,以面积大小、人口数量、治安情况、居民构成、产业状况等为标准,把行政辖区划分为多个纠纷解决责任网格单元,为每个网格配备专门网格员,负责网格内的纠纷信息和风险信息的收集、报送,对网格内的纠纷解决成效负责,从而实现网格内的社会矛盾信息及时获取、纠纷解决力量及时到位、纠纷解决职责具体明确、纠纷解决考核标准清晰。

第二,依托网格化社区,建立社会纠纷的动态巡查机制。当代中国由于社会的巨大转型正步入风险社会,甚至将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27)参见范如国:《“全球风险社会”治理——复杂性范式与中国参与》,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任何社会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公正的解决,都有可能变形、发酵为一定程度的负面舆情甚至社会风险。为应对社会风险,可以利用网格化社会治理的动态巡查机制,提前搜集风险信息和矛盾纠纷信息,对在网格员能力范围内的普通纠纷进行及时调解,对不能调解的专业性强或风险性高的复杂纠纷则上传至网格化信息平台,由指挥中心联系指派相应的专业人员或政府职能部门及时介入,把各类矛盾纠纷“网”在格子里,力求实现矛盾纠纷不出“格”。

第三,吸纳多元社会解决纠纷的力量进网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发生了很多新变化,主要体现在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类型更加多样、调解难度加大三个方面。”(28)《司法部: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呈现三大变化》,载“法制网”,http://www.legal daily.com.cn/judicial/content/2018-04/27/content_7531578.htm?node=80533,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1日。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新变化,除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的主要作用之外,还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目前,我国许多地方正在培育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和以“新乡贤”为表现形式的社会解决纠纷力量,如果能够充分发挥这些社会解决纠纷资源的作用,将有效地缓解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解决纠纷效率。因之,应当吸纳社会解决纠纷力量进网格化社区,缩短解决纠纷力量与矛盾纠纷的距离,满足网格内社会成员的解决纠纷需求。

(五) 借助网格化平台发展基层民主政治

法治社会范畴内蕴着强烈的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的理念。民主价值乃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在现代民主政治语境下,民主制度及其实践远非仅仅意指代议制政体的运行,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在社会基层的民主化展开。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更应强调社会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为此党的十九大特别指出:“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29)前引⑦,习近平书,第38页。网格化社会治理平台,正是实现“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新型制度载体和实践方案。

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网格化社会治理平台在民主政治方面能够提供以下助力:一方面,利用网格化平台,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基层民主选举过程中出现了上级干预、拉票贿选、暗箱操作等问题,影响了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30)参见苏爱萍:《我国基层民主选举实践:成就、问题与发展走向——以山东省村委会换届选举为样本》,载《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对此,我们可以依托网格化社会治理信息平台,实现报名参选、选举准备、确定候选人、召开选举大会等选举流程和环节的信息化,促使基层民主选举公开透明、高效留痕,引导基层民主选举走上法治化轨道。另一方面,利用网格化平台,进一步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的要求之后,(31)参见前引①,人民出版社书,第31页。各地对基层协商民主展开了形式各样的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基层协商民主仍然存在主动参与不足、协商实践流于形式化、社会组织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32)参见陈家刚:《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路径与前景》,载《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对此,可以以网格化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为依托,在网格内针对公共事务以定期召开对话会、听证会的方式展开广泛讨论,将网格化社区打造成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公共论坛”。此外,对于疑难复杂的公共事务,可以通过网格员在动态巡查中收集公众意见,并通过网格化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上传,将公众意见转化为客观的数据,为作出合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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