弁、筐考辯*

2020-02-24 00:57
甲骨文与殷商史 2020年0期
关键词:二者字形

李 聰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

古文字中有一系列字作如下諸形:

由於有辭例的限制,加之完整的字形演進序列的構擬,“弁”字的釋讀似乎得到了妥善的解決。然而,新材料的出現却帶來了新的問題:

(1) 清華簡《楚居》簡9: 至D1囂(敖)自福丘(徙)(襲)箬(鄀)郢。

(2) 清華簡《繫年》簡28+29: 取(娶)息媯以歸,是生D2敖及成王。

蘇建洲先生亦持相同觀點,認爲此字應該是代表“杜”、“堵”這個詞,後來“杜”因形近而訛變爲“壯”,再音訛爲“莊”。(7)詳見蘇建洲: 《〈楚居〉簡9“”字及其相關諸字考釋》,載《楚文字論集》,臺北: 萬卷樓圖書有限公司2011年版。

蔣玉斌先生亦持有相同觀點,並認爲殷墟黄組卜辭中“甾正 /戔(某方)”中舊多釋爲“甾”的字形亦當釋爲“筐”,其即爲“筐”之象形初文。(9)同上。蔣先生所指即下列諸字:

A與F同見於一條卜辭中:

《合集》36535

可見二者並非異體關係,而當分屬兩字。由此也産生了新問題,即與E、F式“筐”形體相近的B式“弁”字及被視作其形體來源的A式“弁”字是否還應釋爲“弁”。實際上,單育辰先生即認爲在辭例中用爲自名的B1.1字當釋爲“筐”字,並對其餘B式諸字釋“弁”持保留態度。

B式的“弁”字是繫連A式及C式“弁”字的中間環節,然而其與F式的“筐”字形體頗爲相似,顯然,B式“弁”字如何釋讀是需解決的首要問題。

B1.1與B1.2在辭例中用爲器物自銘:

B2.3與 B1.3爲一字異體:(14)詢簋與師酉簋所見之先人親稱可聯繫,今多認爲詢簋中的“師詢”爲師酉之子,二器所見册命諸事亦可一一對應。詳見朱鳳瀚: 《師酉鼎與師酉簋》,《中國歷史文物》2004年第1期。

趙平安師已指出B2.3與B1.3皆爲“弁”字。(15)趙平安: 《從字的釋讀談到族的起源》,載《新出簡帛與古文字古文獻研究》,頁27—36。B2.3後的“”,何景成先生釋爲“瓜”讀爲“狐”,B1.3後的“”何先生亦釋爲“狐”。何先生認爲 “B2.3夷” 與“B1.3夷”所記即“弁狐夷”這一夷族稱謂,“弁狐”乃是以地名爲族稱,可讀爲“番吾”。(16)何景成: 《論師酉盤銘文中的“弁狐”族》,《中國歷史文物》2010年第5期。其説可從。

值得注意的是,新出的師酉盘與師酉簋銘文内容極其相似,所記之事可一一對應,當爲一事所鑄,只是鑄造時間有所間隔。其有辭作:(17)詳見張長壽: 《師酉鼎和師酉盤》,載《豐邑行》,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年版。

戰國文字中與B式“弁”字形體相近的字形還有以下幾例:

(9) 婁G2。

此外,秦漢文字中“畚”字作如下諸形:

趙平安師曾指出,甲骨文中A式“弁”字當即是“笲”之本字。《儀禮·士昏禮》“婦持笲棗、栗,自門入”鄭玄注:“笲,竹器而衣者,其形蓋如今之筥、蘆矣。”“筥”與“蘆”實爲一物。(29)詳見(清) 錢繹撰集,李發舜、黄建中點校: 《方言箋疏》,北京: 中華書局1991年版,頁486。“笲”爲筥屬。而“筥”與“筐”常對舉連文:

《詩經·召南·采蘋》:“維筐及筥。”毛傳:“方曰筐,圓曰筥。”

《左傳·隱公三年》:“苟有明信,澗谿沼沚之毛,蘋蘩蕰藻之菜,筐筥錡釜之器。”杜預注:“方曰筐,圓曰筥。”

《急就篇·卷三》:“簁箄箕帚筐篋簍。”顔師古注:“筐亦筥屬,筥圓而筐方。”

由此觀之,歷代注家皆以爲“笲”所屬的“筥”與“筐”其不同僅在於形制上的圓、方之别。清人馬瑞辰以爲,“筥”、“筐”對文則異,散文則通,故《説文》又訓“筐”爲“筥”。(30)(清) 馬瑞辰: 《毛詩傳箋通釋》,北京: 中華書局1989年版,頁 80頁。其説堪稱卓識。《廣雅·釋器》:“簞、籚、籃,筐也。” “簞”,《禮記·曲禮》“凡以弓劒、苞苴、簞笥問人者”鄭玄注:“簞笥,盛飯食者,圓曰簞,方曰笥。”又《論語·雍也》“一簞食”皇侃疏:“簞,竹筥之屬,用貯飯。”可見簞亦屬筥類。 “籚”、“蘆”皆从慮聲,二者當爲一字異體, “蘆”與“筥”音近相通,二者當同表一詞。“籃”,《説文》:“籃,大篝也。从竹監聲。”“篝”《説文》訓爲“笿也”,范常喜先生據出土文獻資料指出,“笿”與 “筥”形制相近,爲一種圓筒形的帶鏤空的竹籠。(31)詳見范常喜: 《上古楚方言名物詞新證五則》,《語言科學》2016年第2期。要之,“簞”、“籚”、“籃”三者皆與 “筥”義近或義同,但古人似已將其與“筐”歸爲一類,與“筐”互訓。(32)此處的互訓的含義,是指“集合同義詞以類爲訓”式的互訓,其具體概念的説解詳見郭在貽: 《訓詁學》,北京: 中華書局2005年版,頁45。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包山楚簡第259號簡:“四楖(櫛),一笲。”田河先生已指出,北室2∶433號竹笥所内置的木梳二件、木篦二件即簡文中的“四楖(櫛)”,其説可從。(33)詳見田河: 《出土戰國遣册所記名物分類匯釋》,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7年, 頁251。簡文中的之“一笲”當即指北室2∶433號竹笥,而該竹笥正爲長方形狀。(34)該竹笥之形制詳見湖北省荆沙鐵路考古隊編: 《包山楚墓》,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頁155圖版五○: 4。包山楚墓二號墓還出土一繫有“笲”簽牌的2∶431號方形彩繪竹笥。(35)竹笥形制見《包山楚墓》頁155、162圖一○○,簽牌簡文見圖版四七: 3。由此可見“笲”雖屬筥類器物,亦有作方形者。

綜上,可見笲、筥二物與筐雖形制有圓、方之小别,然古人對其區分並不十分嚴格。笲與筐形制相近,功能上又具有高度重合性,顯然正是二者形、義俱近,因而造成了字形的混訛。

(12) 仲I父作匊汝尊簋,其永寶用。

比照上引的“弁”、“筐”之字形,I右旁似乎釋“弁”或“筐”皆可,然以音理求之,當釋“筐”爲是。“者”章紐魚部,“筐”溪紐陽部,魚、陽對轉,溪紐與透紐,雖分屬牙、舌二音,然陳劍先生已指出“在諧聲系統中,照三系和端系字大量跟見系字發生關係”,(38)陳劍: 《據郭店簡釋讀西周金文一例》,《甲骨金文考釋論集》,北京: 綫裝書局2007年版,頁33。其説可從。在古音系統中,溪紐與透紐的情況亦不乏其例。(39)二者相通的情況可參見翟春龍: 《秦音研究》,頁216—217。

附記: 本文蒙趙平安師及石小力、王挺斌先生審閲指正,謹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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