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玲,王大为
(滁州学院 教育科学学院,安徽 滁州 239000)
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对整个教育改革发展做了全面部署,明确指出在现代职业教育总体规划中,应用型高校建设成为整个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以此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转型发展。2015年11月17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文件,业已指明推动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是国家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大课题和时代命题。教师作为提升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最为关键的因素,决定着教育改革的成效及高校的办学方向,所以对其教学能力的评价日益引起政府、高校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教师的教学评价制度也逐渐成为了诸多学者和高校管理者的关注热点。本文主要着眼于探析当前地方高校的教师教学评价制度在实施方面的伦理困境及产生的原因,尝试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
制度建设从来都是高校教学管理的根本所在,但是在日常教学管理过程中很多高校常常把教学评价和教学评价制度二者混为一谈,甚至舍本逐末。从本质上讲,教学评价是对教师教学活动价值的认识与判定,而教学评价制度则是在教学评价活动中,评价工作者和教师都必须共同遵守的、有关教师教学评价的各种规则的总称。因此,“教学评价”是一种价值判断的活动,而“教学评价制度”是活动的规则,两者的区别和联系是显而易见的。
教学评价制度是一个系统,其要素主要包括评价的理念、对象、规则和载体四个方面。具体地说,教学评价制度背后的指导思想即为“理念”,对象则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的指向,另一个是制度的范围。就高校教学评价制度来说,制度涉及的指向即为高校教师,制度涉及的范围即为教学组织。制度的规则就是制度的内容,包含一些基本的准则、标准、规定。而制度的载体则是由一系列具有一定内在结构的,以规章、规则或条文等形式表现的规范文本,彼此之间有机组合成的系统的制度体系,通过这些规则体系对教师的教学行为形成规范和导向的作用。虽然教师的教学评价制度实体表现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的各种具体的规则体系,但制度系统中的四个构成要素之间却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关系,四个要素共同作用才能使教学评价制度具有实质性的意义。任何一个要素的缺失,制度系统都是不完备的,都会使教学评价制度丧失其应有的功能,失去其存在的可能。[1]
教师教学评价制度是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衡量教师教学水平、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对教师的教学行为和能力发展具有强大的规范和导向作用。然而长期以来,地方高校的很多教学管理者在建构或实施教师教学评价制度的过程中,缺乏对其概念的清晰理解和内部结构的严密性认识,一味遵从工具理性和技术理性,过度强调制度实施的科学化或标准化。这种机械量化的评价取向使得当前的教学评价制度既缺乏对教师“应用型”能力转变的目标引领和行为规范,也丧失了对教师教学个性的伦理关怀。
在我国社会本位的“工具理性”教育价值观影响下,高校教学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是“国家”功利主义。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教师教学评价制度,同样传达着强烈的国家意志,制度体系中更多强调教师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没有达成国家、社会和教师个人三方的价值共识,导致教师的价值诉求长期游离于教学评价制度体系之外。与此同时,在“工具理性”教育价值观影响下,我国许多地方高校长期囿于“经济人”的人性假设观点,缺乏“教学学术”和“以人为本”思想的贯彻,对教师的工具化管理致使教学活动非学术性发展,为评价而评价或为区分而评价成为教学评价制度实施的主要目的。事实上,以“经济人”人性假设为根本依据的教学评价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易于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进取欲望,但是已经偏离了教师的道德人本质,失去了对教师教学个性的尊重和关怀;同时,以是否完成教学任务、教育目标作为衡量教师优劣的唯一标准,一味注重奖励、惩罚等利益刺激,也容易导致教师的不良竞争和物欲膨胀,其自然本性中成就自我的精神生命会逐渐消退,其专业价值的丰富性也将被刻板化的职业要求层层筛选、窄化。总而言之,上述这些制度理念的偏差,忽略了教师的个体存在价值和专业发展需求,不仅使教学评价制度逐渐丧失了人文价值,也让教学彻底沦落为了教师的“副业”。
高校教学评价制度确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提升高校自身的教学质量管理水平,也是为了规约教师的职业行为,保证其教育教学工作符合职业要求,达到引导和激励教师更好地投身于教育事业的效果。因此,推动教师积极地投入教学研究,实现能力转型和专业发展也是高校教学评价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关注要点。近年来许多地方高校在完成了“升格”发展后,坚持落实以建设“应用型”本科为核心的办学理念,但师资队伍中真正具有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实践能力的“双师双能型”教师比例偏低,大多数教师缺乏行业企业的业界实践经历,实践教学能力普遍较为薄弱。而且,在管理理念上,虽然已经认识到教学评价对教师个人及专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但是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非常严重,在制度的实际操作规定中,很少从促进教师发展的视角去设定评价体系,习惯性地强调教师的教学工作效率和结果,过度地追求“双师双能型”教学能力转变的经济利益,教师作为专业人的灵性和丰富性等“自由精神”被忽略,教学的主体能动性缺乏、学术性缺失。这种制度解读与实施的片面性已经导致许多地方高校在加强“内涵式”建设中力不从心,院部教学组织的创造性水平持续下降,也造成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动力不足,面对所属院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教学改革丧失参与热情,职业倦怠的情绪严重。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地方高校的教学制度改革也愈发积极和频繁,但许多高校的教学评价理念中缺乏“教学学术”的思想,制度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常常把提高教学工作效率作为考核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鲜少关注和支持教师的教学探究、专业提升等。而且,许多高校对促进地方高等教育特色、产业特色发展的办学目标理解和设定有偏差,盲目机械地围绕着提高地方高等教育支撑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社会管理创新能力等的考核指标进行教师评价,课堂教学沦为教师的“副业”,忽略了人才培养和教师专业能力及教学学术水平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同时,在教学评价制度的现实操作中,许多教学管理者们受“工具理性”和唯技术理念的影响,单纯以量化指标区分等级、奖优罚劣或通过撤换不称职教师来体现评价结果,忽视对教师应用能力的个体化指导和结果反馈,缺乏对教师的教学自觉和道德自律的尊重信任。这种功利性的畸形制度不仅容易导致教师的应用能力发展停滞不前,难以满足学生多元化的学习需求,而且整个“教学评价”过程只见“指标”不见“人”,将教师复杂多样的教学工作“简略”为一堆表格和分数,矮化教师的教学学术性,漠视教师的发展愿景和职业困境,使得他们的专业能力、教学个性等难有生发的空间。而院部教学组织面对学校应用能力转型、专业实践和教学创新等工作也疲于应付,地方高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准的提升举步维艰。
我国高等教育近年来的制度改革中,教学评价制度始终都是关注的热点和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通过对评价制度建设重要性的不断强调,规范和指引高校内部教学组织的教学工作及教师个人的教学行为。然而,在学科文化薄弱、专业精神不彰的办学大环境下,因地方高校的教学评价制度深嵌于繁缛的教学制度体系中,教学管理者们在修订和推行该制度时,惯于依据其行政思维把“评”置于“教”之上,很少或仅象征性地听取教师的教学意愿,这种“重管轻引”的制度改革取向漠视教师内在的利益诉求,挫伤了其参与教学学术创新的活动积极性,无形中也损害了评价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当前,地方高校教学评价制度改革的前提条件,就是制度体系必须要与转型时期教师的权利、利益、价值、需要、义务、责任和个性等达成认同与和谐。不仅因为教师的职业特性和专业个性等始终制约和影响着高校教学制度改革的性质、水平和内容,而且教师多元化的教学个性也必将创生出多样化的教学评价制度。同时,教学评价制度作为一种规则体系,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不适宜以思想裁判者的身份干涉正常的教学秩序。当教师的教学工作出现问题时,很多地方高校的制度改革逻辑都是更加细化评价指标、不断增加管理力度,这种单边的改良模式只能导致教师的教学自主性、学术性越来越弱,对教学的反思性审查、认可度也越来越低,职业情意低迷。
教学评价制度是衡量高校教师教学工作质量和价值的重要标准,不仅针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还牵涉教学管理、教学建设、教学创新、师资队伍等许多因素,在实践中彰显它对教学工作的微观引导、适时监控的作用,是高校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文件,针对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变发展的现实情况,有必要尝试探寻建构符合转型发展需要的、人性化的、科学有效的教师教学评价制度体系,从而不断提升其教学质量和管理效能,实现对地方高校教师能力转变的引领和推进,以改进地方高校“应用型”办学质量和水准。
好的教学评价制度一定是追求善的评价制度,是符合教师人性本质的评价制度。[2]该制度所蕴含的伦理精神与价值理念一定是和教师的价值观念与价值判断相一致的,是尊重制度中教师的主体利益的。地方高校面对当前转型发展的重要时期,必须改变传统的办学思维模式,树立“教学学术”的教学评价制度理念,使教学管理由专制型走向人性化,引导教师专注教学实践、研究教学学术,促进高校回归教学本真、确保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从而实现高等教育的目标和要求,提升自身的办学层次。此外,在地方高校实现转型发展的变革中,教学管理者们也需要秉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教师教学的专业性、学术性和道德性等职业特性,其在日常教学活动中从来都不是工具理性观念下的“经济人”,而是具有主体自觉、发展诉求和道德自律的“道德人”,从事教学的最终目的只是为了促进及实现教师和学生的个人成长。所以,地方高校教师的教学评价制度应紧密契合“应用型”办学主旨,以教师、学生、学校等的发展为核心,渗透人文关怀,强调教师责任意识和能力转型的同时,也关注教师的实际利益,通过提升教师对制度的认同感和契约精神,推动教学工作由他律转为自律,为高校的教学改革与创新、人的可持续发展创设良好的价值导向。
基于高深学问的复杂性,教学内容的专门性、不确定性,以及教学模式、教师风格、学生需求、课程类型等所呈现的多元化趋势,决定了高校的教学是具有创造性的认知活动,需要教师个人在教学中彰显智慧和舒展个性。教师的教学个性是教师“自我”在教学活动中的一种显现,旨在寻求教学时空中的自由自主和实现基于教师角色认同对专业教学的自省自觉、教学学术的创新超越。地方高校树立“教学学术”和“以人为本”的教学评价制度理念,有助于教学管理者们正视转型时期教师的个人权利、利益、需要、义务、责任等价值诉求,尊重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所彰显的以“自由自主、自省自觉、创造超越”为精神内涵的教学个性。而教师的教学生活作为一种个性化的德性生活,地方高校在实施教学评价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尊重教学的基本规律,引领教师能力转型的同时,积极接纳教师基于专业知识逻辑和教学经验积累所形成的教学习惯、风格个性,通过更多地关注教师的教学创造性、强调教学实践的参与投入、杜绝评价的片面绝对等,增强教师的专业应用能力,提升职业尊严和教学幸福感。同时,教学管理者们也可以借助一次次具体的教学评价活动,不断引导教师将评价制度体系中所包含的静态规则,最终内化为教师的制度情怀、教学自觉和道德自律。
模糊评价是用数学方法研究处理模糊现象的一种数学思维模式,能够将复杂的教学过程分解为既清晰的片段又统一结合的问题领域,能够通过整体与局部的关联对教学质量进行客观、数字化的评价与描述,是将定性与定量二者有机结合的教学评价模式。现有研究业已表明,单一的量化评价“不仅无法保证从本质上对客观性的承诺,而且往往丢失了教师个体中最有意义、最根本的内容”,教师的劳动是富有创造性特征的工作,过于精确的评价指标体系往往会抑制教师的创造性劳动,致使教师的劳动常常被框定在评价指标“公允”的范围之内。地方高校确立实施模糊评价的教学评价制度,重点在于促使教学评价者明确评价的内容和价值判断的基本方法,通过为评价者设定若干个动态的教学观测点,并为每一观测点确立相应的价值判断标准,以此来引导评价者对教师的教学过程、教学质量进行整体性和描述性的评价。[3]高校管理者们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应时刻遵循“以人为本”、“教学学术”的评价理念,改变以往机械固着的单一、量化评价指标,通过运用模糊评价模式,不仅综合考虑教师教研成果、教学获奖等的显性教学贡献,也合理兼顾并认可其日常教学生活的隐形付出,如指导学生专业实践、专业研讨、教学方法创新、教师自身的职业能力提升等,帮助教师实现工作和生活的平衡,从而提升教师的教学归属感,促进地方高校的可持续性发展和应用型人才的有效培养。
迈克尔·富兰认为,“教育改革的成败取决于教师的所思所为,事实是如此简单,也是如此复杂”。[4]由于教学、科研等高深知识的特征,专业、学科知识的分立,以及教师的教学个性和思维差异等,当前地方高校的教学评价制度改革必须要建立从制度占有走向制度共建的模式,让大学教师能够参与其中并充分发挥群体智慧。首先,应摒弃现行评价制度中趋同性的指标设计和语言表述,能根据不同评价者的理解水平及视界差异,推出能彰显不同评价者立场、能为不同评价者所准确把握的制度设计。其次,能够在制度层面上明确规定不同评价者的具体参与方式、参与内容、保障措施等内容,以推动评价过程能成为不同评价者的理念呈现、观点碰撞、思想交融,从而达到意义分享、共同建构的效果。[5]此外,地方高校还应根据“应用型”办学定位、学科专业、师资队伍等现实条件,不断调整与创新教学评价制度。教学管理者们应当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作为统领教学评价制度变革的灵魂,从知识的实用性和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需求出发,在教学评价指标体系中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强调反映职业需求的实践技能习得,积极推动和敦促教师的能力转型。同时,通过加大教师的专业赋权和教学自由度,使课堂教学重新回归教育本质,使教学评价真正成为推动教师专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动力。
教学评价制度是对教师教学行为的规范和引领,构建人性的、合理公正的教学评价制度体系,是地方高校转型变革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教学评价制度重建过程中,高校管理者们既要面临观念转变和能力匹配问题,又要考量权力博弈和利益分配问题。如何本着尊重教学个性、推崇教学学术的原则,将制度设定与为教师提供持续的、有针对性的职业辅导和能力培训有效结合,是当前地方高校应当予以考虑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