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清凤
(宜春学院 计财处,江西 宜春 336000)
我国经济正处于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期,国家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源动力,创新型中小企业是创新的重要载体,它们的成长对提高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市场的开发及持续的研发投入都需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众多,资产规模小且经营财务风险大,面临较大融资约束。自2007年人行征信中心建立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平台以来,用户数逐年增多,截至 2018年底,注册用户数13.6万多家,累计促进融资14.9万多笔,完成融资8 万多亿元[1]。随着动产融资的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动产融资研究逐渐增多。李振、张子翰(2017)发现动产融资方式可以盘活创新型中小企业资产,并对其主要的动产融资模式进行了分析[2];贡伟宏、姚路、徐座玉(2019)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动产融资存在的问题,提出推动线上动产融资业务模式扩面提速,促进政府采购线上动产融资业务推广,处理好动产融资数据信息的共享和保护等解决策略[1];吴健鹏(2019)基于动产融资理论,分析创新型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推行条件,提出了优化策略[3];苑泽明和孙钰鹏(2019)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创新型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通过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预警模型进行实证分析,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预警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4]。上述研究有一个共识:认为动产融资是解决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重要渠道,成为本研究的理论基础,但学者们的研究却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为什么动产融资模式在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中运用却不普遍?本研究从创新型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普及化的视角切入予以分析。
动产融资最早起源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始于2007年颁布并实施《物权法》之后,起步较晚。2016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对动产融资发展成效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首先,动产融资规模逐渐扩大。基于金融机构的调查,2016年中国动产融资规模达36.07亿元,是2012年的1.74倍。其次,动产融资品种逐步扩大。其初主要以应收账款融资为主,现在逐步向知识产权、存货、设备、提单等品种扩展。最后,互联网推动了动产融资的快速发展。人民银行依托互联网建立的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具有动产登记、查询及验证证明功能,能助推动产融资的发展。截止2018年,累计登记动产融资377.5万笔、查询2030.2万笔及出具证明186万笔[5]。
但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显示,我国目前动产达50-70万亿元,用于担保融资的仅有5-10万亿元,其中能够较为便利地用于动产担保融资的以应收账款居多。相较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动产融资占短期融资总额的60%-70%,美国40%的登记专利获得了银行质押贷款,我国的动产融资还相对落后,以专利等动产为主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动产融资率更低。分析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主要动产融资方式,探索其普及化程度低的症结所在,以缓解融资难题。
创新型中小企业规模小,缺乏不动产,难以以传统的不动产抵押方式获得融资,它的企业价值主要体现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等动产领域。动产融资模式有助于其盘活企业资产、解决融资困境。创新型型中小企业动融资主要涉知识产权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及存货融资。
创新型中小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专有权力,知识产权融资包括质押贷款、知识产权引资、融资租赁等方式。知识产权融资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把具有潜在价值的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将经评估后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而知识产权引资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吸引合作方投资入股;还有融资租赁类似于设备融资租赁,出租人出租知识产权所有权以外的所有权利,获得融资。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融资的典型模式[6]是“中关村模式”,排于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首位。2014年由政府倡导设立了一个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北京IP”,2016年推出了“知识产权运营+投贷联动”融资服务——“智融宝”。 “中关村模式”的特点在于由运营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风险处置责任向保险公司集中投保。通过“现金流+技术流+成长线”专业评估方法,“中关村模式”形成了由政府、企业、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生态圈。截至2018年底,“北京IP”累计促成110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额达4.98亿元。其次为“浦东模式”。2016年上海浦东设立知识产权投贷联动基金,政府补贴融资费用,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2018年底由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牵头,商业银行、担保机构、证券机构、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法律机构共同参与,成立“上海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联盟”,联盟成员共同参与调整知识产权评价体系,对质押物本身的法律状态、产业化程度、技术先进性和市场前景分析进行专业化评价。此外“浦东模式”注重搭建“政银企”沟通桥梁,通过对接会形式,给银行、保险及企业等提供交流机会,调动知识产权融资参与者积极性。
相对于规模较大的核心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在产业链条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促进新产品的销售,向购买方提供大量的商业信用,采取宽松型的信用政策显得极其必要。然随着应收账款规模的扩大,账期的延长,导致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被占用。创新型中小企业迫于生存压力,得想方设法盘活应收账款,缓解资金压力。
应收账款融资方法包括质押、保理及证券化,属于供应链金融方式之一。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小企业以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抵押贷款,实质是以核心企业的信用做担保。应收账款保理分为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银行保理是指中小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商业保理是指销售方把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管理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的催收、风险管理等;应收账款证券化是指应收账款受到券商的关注,赋予了应收账款流动性,实质是将应收账款未来的收益权转让给了投资者。据统计,2013年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来,截止今年5月,平台累计注册用户达20.4万家,其中中小微企业占比达70%以上,促成融资额11.1万亿元,今年受疫情的影响,推动了线上动产融资业务发展。
存货是一个企业的基础资产,是企业最主要的非现金流动资产。创新型中小企业通过存货的融资,可增加资产流动,缓解资金压力。与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融资质押融资不同,存货质押融资涉及到第三方委托保管机构(如物流公司),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创新型中小企业将存货抵押从金融机构取得融资后,被抵押得存货由金融机构委托得第三方机构保管;另一种是模式是金融机构给予第三方保管机构一个总得授信额度,保管机构与需求企业直接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
总的来看,动产融资方式在解决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上起到了较大作用。但相较于美国等西方国家,60%—70%的中小企业以动产担保获得融资,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普及程度不高,还存在较多问题,影响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参与积极性。
金融机构主要关注的是资金的安全性,风险是考虑的首要因素。创新型中小企业存在经营管理水平低且动产价值难评估、监管难成本高、难处置等问题。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动产融资,具有高风险,影响其可持续参与的积极性。
第一,创新型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我国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较差,创新型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可能更差。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很大一部分是科技人员,他们可能在一个研究领域是专家,但并不是管理领域的专家,可能缺乏管理才能与实践经验,所以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很难做大做强,很容易夭折。
动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中小企业可能因自身人员配置不足,缺乏规范专业的管理,动产价值不高。创新型中小企业未能够清晰了解自身知识产权的产业价值、应收账款的可偿性及存货的市场价值,未能通过信息的公开,完全披露传达出来。而外部信息使用者,如银行,却只能通过企业披露信息,了解企业信息及预测企业未来成长性,无法预测放贷风险。
第二,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价值难评估且具有较大的波动性。知识产权价值的大小及波动取决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经营的好坏。创新中小企业项目只要进展顺利,产品的高附加值将使得企业获得差额利润,有利于促使知识产权价值的上升。然而,如果因创新型中小企业较低的经营管理水平,管理层决策失误,项目进展失败,导致创新型中小企业整体经营状况恶化,严重的可能资金周转不畅,抗风险能力极弱,促使知识产权价值急剧下降,严重贬值。
应收账款的价值受账期、购买方的信誉及经营状况的影响。一方面,为了了解购买方的信誉及经营状况,对应收账款价值进行有效评估,需购买方全力配合,导致评估难。另一方面,创新型中小企业为了促进销售,一般采取宽松型信用政策,应收账款管理缺乏规范性,坏账率无法有效预测,导致应收账款价值波动性较大。
第三,动产贷后监管难、成本高。相较于固定资产,动产质押期间易移动,银行一般委托中监管企业对抵押物进行监管。据统计,监管企业为抵押贷款500万元动产进行监管才能不亏损,为抵押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动产进行监管才能盈利。可见,贷后对动产质押物监管难度大成本高[1]。
第四,动产质押的标的物难处置。当面临融资企业违约,金融机构无法收回本息时,可通过处置变卖创新型中小企业抵押动产变现,减少金融机构损失。但动产处置较难:一方面,除了应收账款外,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其它主要动产(知识产权和存货)具有较强的专用性,价值严重贬值,变现能力低。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较大规模的动产转让市场,动产处置转让手续繁琐及周期长,转让成本高。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融资风险。
第五,法律制度不健全,债权人利益无法保障。首先,担保物权法律制度不健全。
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是维护债权人权力的制度保障。动产融资方式赋予动产有效信用,使其转换为担保品,优先受偿权是其核心基础。目前,我国在动产融资方面的相关立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存在条例笼统不统一。增加动产融资纠纷的审判和执行难度。同时,因保障制度的缺陷,限制了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业务的范围。
其次,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缺失。目前,按照我国动产担保制度的要求,需到动产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登记,除中登网以外,多采用纸质登记为主,不仅耗费大量时间,而且登记公示效率低下、查询不变及可行度不高。如:存货抵押需到存货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知识产权需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记。虽然人行征信中心、上海商务部等在探索并开展动产登记工作,但一直无法律法规对统一登记机构进行明确[7]。
第一,动产融资政策了解少。创新型中小企业一般处于初创期,管理者的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开发市场上,对企业融资方式无细致研究,认为外部融资方式以不动产抵押为主,缺乏国家动产融资政策的了解。
第二,高融资成本。融资成本包括融资费用及融资利息。融资费用主要包括动产价值评估费用、律师服务费等,融资利息主要取决于融资额及融资利率。王杨(2013)案例分析了一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广东韩美茶叶公司),公司以知识产权向银行抵押融资,评估机构估值500万的知识产权仅获得了100万的融资额,融资费用高达15万元,融资利率超出基准利率的30%[8]。高融资成本使创业型中小企业面临较大还贷压力,财务风险进一步加大,使企业望而止步。
第一,提高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为了提高动产的价值评估及减少融资风险,创新型中小企业应提高动产的管理及财务管理等综合治理水平。规范的动产管理,知识产权权属范围更清晰,便于价值评估;合理的商业信用管理,积极制定收账政策,减少坏账损失,提升应收账款融资价值,减少融资风险。
第二,提高动产价值评估准确度。基于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价值难评估且具有较大的波动性的现状,可以借鉴“中关村模式”和“浦东模式”,成立动产金融服务联盟,由动产登记机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证券机构、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法律机构共同参与。联盟中的各成员委派专业人员组成动产价值评估专业团队,专业采用“现金流+技术流+成长线”专业评估方法,对质押物法律状态、产业化程度、技术先进性和市场前景分析进行专业化评价,筛选有含金量的动产,确保动产价值评估的准确及可行度。
第三,利用物联网技术,降低动产监管难度。随着“区块链+物联网”技术的发展,对动产进行数字化的监管成为可能。物联网技术能解除银行与动产保管方因动产监管不当,导致的多头质押、质押物灭失等责任认定问题,降低动产监管难度和成本[2]。因物流网的基础建设需大量的资金投入,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首先支持国有大型银行应牵头实践探索,然后推广到地方银行。
第四,形成动产转让市场并对动产处置风险集中投保。基于动产质押物难处置的现状,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减少和转移风险。一方面,由政府牵头,成立全国范围规模较大的动产转让市场,提供动产转让服务平台,简化审批流程,缩短转让周期,减少金融机构风险。另一方面,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风险处置责任向保险公司集中投保,转移动产处置风险。
第五,健全法律制度。首先,健全物权担保法律制度。物权担保法律制度不完善,融资各方的权力没有保障是导致创新型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普及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应借鉴动产融资典型国家的物权担保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针对动产融资的法律条文和配套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扩大动产融资的种类和范围,便于确定担保权及受偿顺序,形成高效标准的动产融资程序,把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政府营造融资和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从而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动产融资业务的开展。
其次,逐步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6年营商环境报告》中显示,全球已有近70个国家建立了动产统一登记制度[9]。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建设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系统的制度保障,只有建立了全国统一登记系统,才能实现动产登记信息的完全电子化,便于查询、登记及共享信息,增强动产权属的公示对抗效力。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以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推行的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为基础,逐步建立我国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
第一,鼓励金融机构在高新区设立支行。基于Banerjeel提出长期互动假说理论,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创新型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高新区设立支行。根植于高新区的企业,通过长期的接触和互动,一方面金融机构对此类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将产生较为准确和详细的认知和了解,弥补了创新型中小企业财务信息不规范,有利于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创新型中小企业可以就近通过金融机构,了解到国家的动产融资扶持政策和融资产品,明确获得融资详细操作流程,使动产价值最大化,降低了融资成本,调动了企业动产融资积极性。
第二,举办银企对接会。银企对接会是由政府等相关部门牵头举办,把银行等金融机构召集再一起,邀请有实际融资需求的企业一起面对面的沟通交流,目的是为政、银、企搭建一个直接交流的平台,有利于促成融资。
第三,送动产融资服务进企业。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商联等部门应联合摸底了解当地有动产融资需求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联合银行等商业机构到企业访谈调研。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实地调研企业经营状况;另一方面,企业可以详细了解金融机构的动产融资产品、国家的相关融资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利于动产融资项目切实落地。
第四,加大政府动产融资补贴。政府动产融资补贴主要是补贴融资费用(评估费、服务费等)、贴息及融资风险补偿金,因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体量大,能获得融资补贴的企业很少。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摸底调查有实际需求并拥有优质价值的动产的企业数量,扩大政府补贴范围,调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激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