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上班途中与一辆小汽车发生剐蹭,摔伤了头部。该员工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公司发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还没有作出最终的责任认定结论,因此拒不申请工伤认定。该员工想知道,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作出,是不是就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该员工是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需要以有权机构也就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在这一前提下,工伤认定机构才能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才能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时没有提交这类工伤认定材料,工伤认定机构应当中止工伤认定。也就是说,事故责任是否认定,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无关,只和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有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仍然要按照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申报,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后,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之前,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中止。因此,公司的做法并不正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