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国平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简称派遣机构,下同)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派遣机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并负责缴纳社保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下同)的一种用工形式。其实质:是派遣机构将员工派往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安排完成适当工作,派遣机构根据员工在用工单位完成的工作量向用工单位收取包括被派遣员工工资、应缴纳的社保费等在内的服务费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公司就是专门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专门机构。
但是,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在对被派遣人员应付职工薪酬(包括工资、津补贴、福利费、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辞退补偿等)以及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谁核算、由谁代扣上存在争议:派遣机构认为应在用工单位核算,原因是工资数额多少是由用工单位确定的;用工单位则认为应在派遗公司核算,原因是最终是由派遗单位支付的。笔者认为应当在派遣机构核算,依据:一是用工单位已取得劳务费发票,应按支付劳务费核算;二是实际支付是在派遗单位进行的,应代扣的个税和个人应交的社保费等在用工单位是确定不了的。但是,目前有的派遣机构在具体核算上也存在问题,如:某劳务派遣公司的会计就处理模式是:(增值税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1.收到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费,依据银行入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其他应付款——用工单位名称
2.月末对尚未收到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费的,根据确认的数额预提收入和成本:
借:其他应收款——用工单位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其他应付款——用工单位名称
3.支付工资时,凭工资表和银行付款凭证:
借:其他应付款——用工单位名称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局(个人负担的社保费)
银行存款
4.支付公司负担的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根据银行付款凭证:
借:其他应付款——用工单位名称
贷:银行存款
5.支付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时,根据缴纳凭证: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局(个人负担社保费)
贷:银行存款
6.支付辞退补偿款时,根据个人收据及银行付款单:
借:其他应付款——用工单位名称
贷:银行存款
7.根据工伤费用核定表向被派遣人员支付工伤款时,根据工伤补偿确定文书、银行支付凭证:
借:其他应收款——社保局
贷:银行存款
8.收到社保局支付的工伤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局
9.支付工伤补贴时,根据领取人收据:
借:其他应付款——用工单位名称
贷:银行存款
这样的会计处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作为劳务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劳务派遣费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应当将应收未收的部分记入“应付账款”科目,而不是“其他应收款”科目;二是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没有分别核算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人;三是既然派出员工的工资、津补贴以及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由派出机构支付,就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而不能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更不能按“用工单位”设明细科目对其进行明细核算(如果从字面上、结合成本核算要求来理解,哪来的钱用到哪去,是不能记入本单位成本费用的);四是提留的辞退补偿和工伤补助应当象计提的福利费一样,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专户核算,本年提留未使用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五是对代扣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应当在“其他应付款——社保局”二级科目下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例如:某劳务派遣公司2018年12月份应向W公司(用工单位)收取劳务派遣费31.665万元,应向派往该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工资及津补贴15.00万元、缴纳社保费5.49万元、住房公积金1.80万元、工会经费0.30万元,计提并支付职工教育经费0.375万元,提留辞退补偿0.225万元、工伤补贴0.45万元,款项通过银行收取和支付,代扣个人所得税0.33万元、代扣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保费1.35万元,但W公司尚欠5.00万元没有支付,提留的辞退补偿和工伤补贴也没有使用,发票已按应收数全额开具,相关会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向W公司收取劳务派遣费时:
借:银行存款 26.665
应收账款——W公司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征税收入 23.265
主营业务收入——征税收入 8.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40
2.确认应支付派往W公司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以及应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辞退福利、工伤补贴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资及津补贴 15.00
主营业务成本——职工教育经费 0.375
主营业务成本——社保费 5.49
主营业务成本——住房公积金 1.80
主营业务成本——工会经费 0.30
主营业务成本——辞退补偿 0.225
主营业务成本——工伤补贴 0.45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津贴 15.00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0.375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保费 5.49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住房公积金 1.80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会经费 0.30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辞退补偿 0.225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伤补贴 0.45
如果在核算上想把派遣人员与公司其他人员分开核算,可设三级明细科目加以区分。
3.支付工资津贴和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津贴 15.00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保费 5.49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住房公积金 1.80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会经费 0.30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0.375
贷:银行存款 21.285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0.33
其他应付款——社保局——社保费个人部分1.35
4.缴纳增值税和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4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0.33
其他应付款——社保局——社保费个人部分 1.35
贷:银行存款 2.08
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提留未使用的辞退补偿和工伤补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225+0.45=0.675(万元),同时,如若考核每个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创造的效益,可专门针对“用工单位”设置台账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