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文媛
【摘 要】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多次设立改善民生,消除贫困的举措。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要消灭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但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进程中,我国仍然存在着大量的贫困人口。通过这几年的扶贫实践工作,可以明显看出采用精准扶贫方案可以有效地消除贫困,实现我国的全面小康社会。但是在实现精准扶贫,决战全面小康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主要针对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精准扶贫;全面小康;社会主义建设
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精准扶贫”概念到现今,我国领导人多次深入基层,探访群众,寻求帮助群众脱贫致富之道。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主要的社会矛盾还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高的物质文化需求同社会生产力。降低贫困人口数量,对于我国的全面小康发展具有宽广的战略意义和深刻的实践意义。
一、精准扶贫和全面小康建设之间的关系
1、全面小康的建成的前提是农村人口全面脱贫
农村人口是我国占比最大的人口比例,农村的贫困人口相对应的也是最多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前提和关键是农村贫困人口是否能够实现全面脱贫。在当前我国的小康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农村问题一直是重点问题,特别是偏远地区的贫困地区,更应该作为扶贫工作的重点。但是扶贫需要做到精准到户的方案进行扶贫,一个一个地消除贫困,让我国能够稳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只有通过精准扶贫来消除贫困才能实现人民群众的小康期望[1]。
2、精准扶贫是共同富裕理念的外在表现
自鄧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首次提到“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开始,我国就一直在践行着共同富裕的思想理念。我国现阶段的农村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自然条件差的偏远地区。当地产业开发难度大,人口流失严重,地理环境恶劣。加之家庭整体环境缺乏致富信心,从而导致贫困现象严重。精准扶贫就是通过采集全社会的力量,通过公共资源的倾斜和对口援建等方式。在贫困地区也能够建立起来良好的基础环境设施,让当地人民能够平等地享受医疗、教育等资源。同时通过技术扶贫、岗位扶贫等方式提升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通过内在消费能力的增长达到社会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目的。精准扶贫是我国共同富裕理念的外在表现,也是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践行的有力表达。
二、精准扶贫出现的问题
1、精准识别贫困人口出现偏差
在具体的践行过程中,需要通过精准识别对人口是否属于贫困人口进行判断。但是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由于人口流失率高,青壮年几乎都在城市打工;加上信息传播通道的不畅通,很多贫困人群并未接受到精准识别的通知;同时部分农村人口对扶贫工作存在较大误解,受到认知能力和认知水平的限制,不能正确的看待扶贫工作,从而拒绝参加精准扶贫识别。在多方面的影响下,贫困人群的识别工作存在着滞后性,错位性。
2、扶贫方式相对单一
在精准扶贫的过程中,由于地区差异和区域差异,人口贫困原因存在着多方面的影响。并没有一套万金油式的适用于各种类型贫困户的方法。但是在当前的扶贫阶段,部分地区没有做到因地制宜、因村制宜、因户制宜,依旧沿用老方法,导致扶贫效果差的情况出现。
3、扶贫工作缺乏时效性和长期性
在部分地区的扶贫工作中,扶贫人员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没有对农户进行针对性的贫困扶持。同时部分扶贫人员将扶贫工作流于形式化、表面化。没有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作出对应的扶贫计划和扶贫工作,让扶贫的实际效果不佳。
三、助推精准扶贫对策
1、引导贫困农户全面参与
需要通过帮扶人员的讲解,让贫困农户能够深切地对精准扶贫政策进行了解。让农户能够全程参与到精准扶贫过程中,通过对农户自身诉求的解决,全面提高农户的参与度,使农户在扶贫过程中能够对自我意愿进行充分表达,从而提高农户对脱贫致富的自信能力和强烈愿望,从而让农户发挥自己主观能动性,逐渐摆脱贫困。
2、提升基础设施建设
需要加强对于贫困地区的基础水、电、路、网的建设,让贫困地区能够连入全国交通网络上。通过信息的快速传递和交通的快速发展来带动地区收益。同时加强该地区环境治理力度,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对于民生基础设施建设,让贫困地区人群能够平等享受社会发展带来的便利[2]。
3、尊重地区差异性和人群差异性
扶贫队伍在进行基础扶贫的过程中,需要时刻把控扶贫过程,探究地区贫困原因。因地制宜,因户制宜。根据农户间的个体差异来制定对应的扶贫计划,让扶贫计划能够切实地帮助到贫困人口脱贫。制定出真正能够让贫困人口操作的脱贫方案,使贫困人口能够逐渐地摆脱贫困。
四、总结
精准扶贫是我国建立全面小康的关键,也是我国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成果。为了尽快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必须依托社会的力量,共同消除贫困人口。
参考文献:
[1]王朝晖.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视野下农村金融精准扶贫研究[J]. 农业经济,2018,000(007):97-99.
[2]余佳奇. 精准扶贫成果突显全面小康任重道远[J]. 中国财政,2018,000(015):13-16.
(作者单位:山东省邹城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