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害人角度看青少年犯罪预防

2020-02-22 21:09梁尚锟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加害人犯罪人

□梁尚锟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401)

一、青少年犯罪中被害人的主要特征分析

(一)青少年犯罪被害人的性别、年龄特征

在对青少年犯罪被害人的研究中,目前的研究者主要关注的是年龄、性别、生活习惯等方面情况。其中,从研究数据上来看,较为全面的是被害人的性别特征与年龄特征。在青少年犯罪中,从被害人的特点以及被害的类型方面看,与加害人的类型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换句话说,如果加害人的类型不同,那么其所选择的被害人会有所不同,而且其所实施的加害程度也会有所不同。在众多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该特点在性别以及年龄上的表现尤为明显。首先,主要以女性为侵害对象。如果将未成年人犯罪群体单独划出来的话,那么在未成年所选择的加害对象中,主要以女性为主。其次,从犯罪人所选择的加害对象来看,主要以25岁以下的青少年为主,因为双方年龄上相差不大,存在着“同龄相聚”“同龄相侵”的情况。其中,又以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为主要被害人群。此外,犯罪类型不同,被害人群体的年龄区段也有所不同。暴力犯罪的受害群体处于的年龄区段通常为25~35岁。财产犯罪的受害群体处于的年龄区段则一般为14岁以下,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比较容易成为犯罪人敲诈、抢劫的对象。性犯罪的加害群体通常为18~25岁之间,这个年龄的男性青年正处于青春期,生理欲望较强烈而自控能力相对较差,容易冲动犯罪。从被害人角度看,同龄女性大多发育成熟,比较容易受到加害人的觊觎。[1]

当然,这些特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根据青少年犯罪的具体类型而发生变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银行、电信业的快速发展,许多青少年参与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此类犯罪的被害人范围更广,年龄特征浮动也更大。

(二)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互动关系

被害人学研究表明,从犯罪行为的加害到被害的发生,乃是由加害人与被害人共同完成的,换句话说,在这个犯罪的过程中,加害人与被害人是相互作用的。在被害发生之前,加害人与被害人这两者有着一定的交往过程,而这种交往乃是依托于多方面而实现的,例如心理发育需求,又比如特有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等等。

从青少年犯罪的数据中可以了解到,与其他的犯罪类型相比,青少年犯罪被害人在以下数据上非常明显,一个是从年龄上来看,被害人与犯罪人比较接近,另一个是从被害发生之前的社交上来看,被害人与犯罪人互相认识的情况较多,往往处于相同的学习、生活或娱乐环境中,甚至有过较长时间的交往,这也从侧面说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值得深入研究。

从互动关系上来看,在青少年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顺应性。主要表现为在面对犯罪人的加害行为时,被害人不敢反抗,任由加害人侵犯。(2)对抗性。主要表现在被害人在面对加害人的侵害时,进行激烈的反抗。(3)逃避型。指的是为了免受伤害,被害人采用逃避的方式。

按照常识来看,在许多犯罪过程中,只要被害人稍加反抗,就能够防止自己受到伤害。但是,根据相关调查研究,这一现象对于青少年犯罪而言并非如此,在被害人反抗加害人的迫害之时,有40%的加害人会施加更加强烈的侵害行为。而停止侵害的占11.66%,减轻侵害程度则为8.63%。这反映出青少年犯罪的另一个特点,那就是被害人对于加害行为的反抗有时并不能起到太好的效果,反而会刺激加害人的犯罪激情。[2]

(三)青少年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较强

被害性是指由被害人的生理心理及精神诸要素所构成的足以使其被害的内在倾向性。被害性是被害人首要的基本特征,它反映了被害人容易受害的外表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法治化与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海外学者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研究热情逐渐高涨。有学者将海外学界对中国法治的总体评价归纳为三种观点,即中国在政治民主化方面并没有取得很大进展;中国仍处于走出法律工具主义的进程且尚未成为一个“法治”国家;中国的法治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的特性。[32]还有学者认为,受制于对中国国情的了解程度以及主观价值偏好等因素,海外学者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33]

从被害性的层面看,青少年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比较高。被害人往往存在着一定的过错,或者说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有着一定的责任,或自身存在一定的使犯罪行为易发的生理心理因素,导致被害行为被诱发,使得他们处于一个消极的地位。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常常由于年纪较轻、社会经验少、防御心理和防御能力均弱或者行为轻佻、衣着暴露、财富外露等原因而呈现出较强的被害性,从而为加害人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为他们对自己实施加害行为提供了便利或产生了诱因。

(四)青少年犯罪被害人被害后的“恶逆变”

在青少年犯罪中,许多受害者遭到了犯罪人的侵害之后,他们就会发生“恶逆变”,这个问题值关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在对青少年犯罪被害人的研究中,我国就有学者围绕女青年被害后的“恶逆变”进行了研究。当女青年受到异性侵害后,他们有着与一般被害人不同的特征,有一些女青少年呈现出“中毒状态”,发生了“恶逆变”,她们以双重身份出现在社会上,一个是受害者的身份,而另一个则是害人者的身份。[3]例如:自己被骗后去以相同方式骗别人;自己被伤害后又去伤害更弱的人;自己被性侵后又帮助加害者去侵害别人;自己被诱骗吸毒后又去诱骗他人吸毒;等等。也就是说,她们不满只是自己受到迫害,于是也产生了迫害别人的想法与行为,这便是女性青少年被害后发生的“恶逆变”。这种情况虽然在女性青少年中更为突出,但在男性青少年中也有发生。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的现象,当前社会在未成年的保护机制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当他们受到不法侵害之后,很难得到及时的心理辅导。使他们在受到生理上的侵害之后,还有较大的几率遭受心理上的伤害,这样很容易使他们引发报复社会的逆反心理。当这些因素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就有可能会朝着犯罪人的方向转化。在近些年,这种“恶逆变”所产生的危害性逐渐增大,在未成年的犯罪统计数据中占有较大的比例。

二、从被害人层面上看青少年犯罪预防

当前,在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上,许多理论问题的研究还有待于深入,实践中的举措也还有待于更加丰富和提高实际效果。

(一)当前存在的问题

1.关注不够全面。我国在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研究上,主要侧重于从加害人的角度去进行研究,即如何才能预防青少年成为犯罪人,而没有认识到一点,那就是其实每个青少年都有一定的可能成为被害人,并且青少年被害后有可能产生恶逆变。[4]总之,我国在对青少年犯罪预防上,没有对被害人的特点进行深入的研究,所以没有取得较好的效果。

2.防范教育的偏失。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通常具有一定的程度的学校教育环境,也有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但是,这些教育主要是强调让青少年去提防陌生人,如许多家长都会语重心长的对自己的孩子说,不要随便和陌生人说话。这种教育方式有着一定的道理,但是却忽视了许多犯罪都是来自身边的熟人。

3.研究方法错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研究多为理论研究,而缺乏对青少年教育的指导性实际操作方法的研究和推广,更没有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并推广实施的青少年特别是少年儿童防范犯罪教育方法。事实上,青少年的认知能力还较弱,尤其是14岁以下的儿童,他们难以理解这种预防方式,所以收效甚微。

(二)预防措施

如上文所述,青少年犯罪被害人主要有几大特点:(1)被害人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群体,14岁以下的儿童由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所以成为了重点被害人群。在性犯罪中,主要以未成年女性为主要被害群体。(2)当出现犯罪行为时,如果被害人反抗激烈会导致加害人更加激烈的侵害行为。(3)被害人与加害人有着一定的联系,双方存在着一定的互动行为,在犯罪之前,双方有一定的交往行为。(4)当被害人受到侵害后,有可能会出现“恶逆变”的情况,而且这一情况在逐渐增多。

针对上述特点,我们可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制定以下几种措施来预防青少年犯罪。

1.需要对“被害人”进行教育。这种教育不仅要从学校教育着手,还需从家庭教育着手,两者同时进行。首先,需要向未成年讲述被害人的概念,可以多在校园中展开知识竞赛性的互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法制教育。[5]如,可以组织他们一起观看法制类节目,在观看完节目之后,让他们去寻找案件中的被害人。此外,也可以展开角色扮演的活动,让他们去模拟案件的经过,这样他们可以对加害人与被加害人有更好的理解。其次,要对青少年进行“每个人都有可能是潜在的被害人”这一教育,要告诫孩子们在这个社会上并没有绝对安全的环境。

2.对青少年群体进行不同类型犯罪的预防教育,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因为这类被害人群体年龄较小,认知能力较弱。对于暴力犯罪,他们可能更理解,但是对于性犯罪,或者对于侵犯财产犯罪,他们却懵懂不知。尤其是在性犯罪方面,我国的传统教育往往侧重于提防暴力犯罪上,对于提防性犯罪却绝口不提,所以许多未成年人缺乏性保护意识,即使在被害之后,她们依旧处于不知情的状态之中。

3.对青少年群体展开被害预防的教育。在青少年犯罪中,主要以激情犯罪居多,尤其是被害人的反抗甚至会刺激加害人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于这一些现象,需要教导青少年群体沉着冷静,要尽量的拖延时间,在面对加害人的侵犯行为时,可以用一种比较委婉的方法来进行应对,以防止自己受到更大的被害。[6]为了加深学生的预防意识,学校需要开设相应的课程,而且可以采用模拟教学法,让学生试验应对被害的方法。通过这种情境教学法,增加学生的了解欲望,提高教育效果。

4.在被害后及时对被害人进行心理救济。当被害人遭到侵犯后,她们此时的心理非常需要得到别人的安慰,所以需要对其进行心理上的救济。要多关心他们,以平复其因为被害而产生的自卑与冲动,尤其是要预防他们因此而自暴自弃去加害别人。

三、青少年犯罪中无被害人犯罪的预防对策

所谓无被害人犯罪,其实并不是说没有被害人,其被称作是无控告人犯罪,乃是基于行为人的自愿的犯罪,或者是双方彼此同意而进行的犯罪。对于青少年犯罪而言,这种犯罪类型可能是被害人范围最大的一种犯罪。例如聚众赌博、酗酒、淫乱等。

刑法学将这类行为犯罪化的主要依据是:(1)乃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的需求;(2)预防其他犯罪发生的需要;(3)保护全体公民权利的需要。但是,将其犯罪化也有一些负作用,首先,其有违刑法之谦抑思想,其次,对道德问题干扰过多,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最后,其给行为人贴上了标签,反而使这类行为的发生概率有所增大。

然而,从犯罪学层面看,无被害人犯罪其实给青少年群体带来的危害更大,在无被害人犯罪中,不仅参与者深受其害,而且还会使参与者的交际人群也受到负面影响。这类行为会造成一个不特定的被害人群体,而且会逐渐扩大。故此,对于未成年参与或者教唆参与无被害人犯罪的行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仅不做非犯罪化处理,反而对行为人进行严厉的处罚,这便很好的诠释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

针对无被害人犯罪预防上,除了上文所提到的策略外,还应有一些针对性的措施。以吸毒行为为例,国内外许多研究表明,许多未成年人之所以吸毒,有将近50%的人是出于好奇。在对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调查中,在第一次吸毒中,许多犯罪青少年有41.6%的人是因为好奇;有23.7%的青少年是因为心情不好,借此宣泄;有17.3%的人则是被他人引诱。青少年的生理以及心理都处于一个特殊的时期,他们对于一些新鲜事物非常好奇,而且也敢于去尝试,因而成为毒品贩卖者的主要目标。

由此可见,青少年参与这类行为,不仅是因为他们对于该行为本身的危害性没有一个深入的认识,而且也与青少年所独有的心理有关,这加大了青少年的被害性。针对性措施是:(1)在学校教育中,可以适当增加一些对无被害人犯罪行为的介绍。特别是像吸毒行为,一定要介绍吸毒的危害,以防止青少年被诱骗吸毒。(2)要加强家庭教育,父母也需要正确引导自己的孩子。在我国许多地区,亲朋好友之间经常会进行炸金花、斗牛牛、打麻将等之类的娱乐活动,平常所涉的赌博金额可能比较小,但是过年期间,所涉及的赌博金额就比较大。在进行这种活动时,家长应当尽量避开自己的孩子,如果避不开孩子,则需要对他们进行引导,让他们正确区分娱乐性质的赌博与危害性的赌博。(3)青少年有着较强的好奇心理,而且叛逆性强,此时父母与教师要避免采用粗暴的手段去阻止他们去做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因为这样反而会激起孩子的逆反心理,所以不如尽量通过劝说,让他们意识到这些行为的危害性。如,许多孩子觉得喝酒非常的有意思,那么不妨安排一个场面,让孩子亲眼见到酗酒者恶心呕吐的痛苦场景,当他们看到这个场景之后,他们的喝酒欲望就会逐渐降低。(4)由于无被害人犯罪的主体对象比较多,一般是“聚众性”的,青少年主要是在自己的朋友圈接触这些行为的,而且这些行为需要一个隐蔽的封闭场所。因此,家长与教师要关注青少年,注意他们存在的不正常交往。此外,不要给他们独处某一隐蔽封闭空间的机会。比如,当父母要外出时,要将自己的孩子送到亲戚家中,而不是让他们独处。

当然,上述所提到的几种策略乃是针对一些有正常家庭环境或具有一定教育环境的青少年。对于那些诸如流浪儿童的特殊性群体则不适用,而在没有正常家庭教育环境以及学校教育环境的青少年中,无被害人犯罪行为最为肆虐,这已成为国际性难题,目前较为有效的方法是社会救助和社会教育。

总之,由于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研究比较少,所以对青少年犯罪预防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还需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研究出一套全面系统的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理论以及实践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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