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工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韩依
近年来,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及服务方面的创新引导,促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同时,较为宽松的信贷环境也使得我国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环境获得了不少改善。2011年末,银监局专门下发了通知,要求从金融支持角度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难题,同时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金融业务。但是,商业银行原有的信贷体系及风险控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逐步缩小,传统型利润增长模式受到冲击,加之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使大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不断拓宽,信贷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银行从自身战略发展的角度出发,必须拓展利润渠道,中小企业融资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之前较少涉及的一个方面,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势在必行。但是,在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审批时,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银行难以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实力、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以及财务信用等真实信息。在发放贷款前,也难以从企业的资产现状、贷款用途和违约记录等资料上确定这笔信贷业务的违约风险,并且其对于这个不确定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也不可预见。但是,银行作为市场化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信贷经营的重要原则就是进行合理的风险识别与管理,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以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因此,银行在加大力度推进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时虽然有拓宽市场的意愿,但同时又面临着一些困难。
在此过程中,银行想要扩大其利润来源的渠道,但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不透明,使得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处于其管控范围之外。而中小企业想要获得资金支持,其提供的相关信息不能得到银行的认可,二者之间的信贷矛盾在信息问题上不断放大。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重新审视中小企业信息发布的通道和相关的制度设计,通过对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中小企业融资市场的扩展提供必要条件。
目前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仍然十分狭窄,银行充当了领头军。就形势来看,中小企业进行银行融资时,虽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与中小银行在规模、组织结构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作为商业银行,其经营原则及策略都是大致相同的。在发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时,商业银行都是本着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的原则,因此在具体的规章制度中存在些许差异,但是目的要求及业务的流程是基本一致。
在进行中小信贷业务时,商业银行为了提高业务效率、防范信贷风险,各个商业银行及其分支行结合各地的情况对能够进行信贷申请的企业给出了具体的准入标准,各地的具体要求是不同的,但综合来看,都要求中小企业必须具备营业执照、有纳税登记、年检报告等,这同时也是一个企业规范发展的标准。符合准入标准的中小企业在有信贷需求时,能够按照商业银行给出的信贷业务所需的基本申请资料,向商业银行提出授信申请,商业银行由专门的信贷人员接收这一申请,并对企业报送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如企业符合商业银行的要求,商业银行将对中小企业的有关信息进一步的审核,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商业银行多采取现场审查的形式,并会从多渠道收集中小企业信息以实现对信贷风险的有效管控;如企业通过了审核与审查,商业银行将其信息报送给信贷审批人员,由其再次审查无误后进行审批签字,完成信贷业务的贷前阶段。在整个阶段中,受到商业银行规模与组织结构的不同,在具体的实施规范中肯定会存在一些差异,但都是秉着“效益、安全”的原则进行审查与审批。
在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过程中,虽然受到商业银行自身规模及结构、地域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具体的实施细则及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异。但是都保证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在商业银行的管控中,将风险管理落到实处。
商业银行在对中小企业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查时,还会从多个渠道对其信息进行了解与印证。工商管理部门、税务征管部门和中央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提供企业注册、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的主要官方渠道。中小企业在运作时,不可避免的要与税务、工商等部门进行有关业务的办理,在这些部门的信息系统中,都留存有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因此,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达到降低信贷风险的目的,商业银行除了按照正常的审批程序完成对中小企业资料的收集和调查以外,还会从税务、工商、征信系统等方面了解与印证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
商业银行在进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信贷风险,对进行信贷申报的中小企业的资产、负债、外来款项等基本的财务信息提出了调节要求,并通过核实账簿、单据等多种手段进行核实确认。虽然商业银行为达到信息平衡作出了各种努力,但仍达不到信息的平衡。中小企业对自身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有着非常完整的了解,其在信息方面占据完全的优势,对现金流动、生产经营、偿债能力、发展前景以及自身所存在的风险有着较为深刻地定位。为了获取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以获得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往往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对企业信息进行隐蔽性操作,如以虚增营业收入、虚减营业成本等行为达到虚增企业利润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有些虚假信息甚至可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虚化了银行的调节信号,将商业银行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调节变为中小企业对财务报表的调整,使得信贷审核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同时也应看到,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商业银行在进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时的成本。
在工商管理部门,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工商管理部门停止征收工商管理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放宽了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的限制,在企业注册资本方面也降低了门槛,即由原来的登记制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注册时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宽进”的政策导向激发了中小企业的市场活力,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混乱,如有的中小企业临时租借几间商品房即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的在注册资本上随意填报出现造假现象等,这都使得商业银行在工商部门进行信息获取的初始即面临信息失真现象。
同时,新公司法规定,将以往企业向工商部门递交的年检报告改为自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并在网上公示,供所有人查阅;为了保证企业能够及时上传公示其年度报告,工商管理部门对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检报告的企业给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不进行按时提交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连续超过3年不履行此义务的企业将被载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进入这一名单的企业在贷款、交易等方面将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也要看到,即使企业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工商部门能够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为了保护中小企业的信息,根据规定,中小企业可以选择在信息公示时只公示部分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时对商业银行能构成采纳意见的信息不多,商业银行难以获取有效信息为其信贷业务开展服务。
央行组织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是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扩大信贷范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企业征信系统仍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虽然信用体系的建设一直在推进,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征信法律法规对整个系统的建设、使用及管理进行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使得在整个征信体系建设中无章可循。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纳入的企业信息,大多是由商业银行等金融在办理企业的相关业务时收集,征信系统要求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但是受到企业规模、运营机制和财务制度的限制,只有少数大型的企业能提供现金流量表,大部分企业只能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对企业的生产运营情况缺乏整体的认知;对于真正有信贷需求的中小企业,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只能查到其基本信息而无财务信息,商业银行难以获取有效信息为其信贷业务的开展提供参考依据。
同时,企业征信系统为了提高信息的协调与共享力度,在2005年以后拓展了信息来源及项目,要求企业提供法人代表及企业主要成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件等,在某种程度上涉及个人隐私,使得很多企业在提交相关资料时存在一定的抗拒情绪,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收集信息的难度,商业银行也难以获取有效信息。同时,信息的多样化输入只在终端进行,具体规范的缺失也造成了监管上的漏洞,系统中有效信息的存在率降低。
税务部门在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征收时,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在进行资料申报时也不尽相同,中小企业点多面广的不均衡发展现状导致在进行税收管理时的任务相当繁重: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企业的财务制度较为规范可依法自行申报,同时要求要按期及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满足征收、检查等方面的需要。相对来讲,查账征收的企业在实际征收管理操作中也较为规范,商业银行在税务部门可获得较为充分的信息。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来说,受到其并不十分完善的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一般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在年初即对企业年度所得税预缴额进行确定,在年终时企业按照其实际的所得税额进行汇缴申报,税务部门对这些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纳税额实行多退少补。因此,核定征收的企业其财务报表的报送往往采取一次性报送的形式,在这个过程中,缺少对其财务信息的监管与检查,虚假信息的存在降低了商业银行对此信息的采纳度。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所得税的企业,税务机关采取按期核定、分月预征的形式,在核定期限内所缴数额一般不做变动。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财务机制,税务机关难以把控其经营情况,不仅造成税源的流失,商业银行也难以获得有效的信息。
对于商业银行来讲,规范化管理的中小企业在进行信贷申报时可以提供更多有效的信息,商业银行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实力、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财务信用等信息有较为深刻地了解,对中小企业未来发展的定位也较为清晰,商业银行对于所贷款项的去向较为明确,对于信贷风险也有较为清晰的把控,在进行信贷审批时才能得到认可。
同时,官方信息采集系统也要加大对规模以下中小企业的重视,设立所有法人(无论规模大小)报送财务报告的制度。规模以下中小企业虽然不在经济统计的范围内,但是其总体上保持了较快、稳定的发展,源源不断的为规模以上中小企业注入了发展活力,是规模以上中小企业的母体。因此,加强完善对规模以下中小企业信息系统的建设是从根本上保证了中小企业的规范发展,间接地促进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发展。
应加大信息征集中的审核、监管力度,商业银行在对中小企业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时要严格按照规范行事,才能降低信贷风险;税务、工商等部门也要严格按照其规章制度,对中小企业报送相关财务信息作出硬性规定并在实际操作中有效实施,保证获取信息的真实有效;企业征信系统在信息征集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终端柜台人员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审核缺失。只有在信息收集的过程中加大审核、监管力度,才能保证信息收集结果的真实有效,使其能够被商业银行所用。同时,也要加强部门间信息的协调与共享,信息比对工作的进行也是对征集信息的审核,进一步保证了征集信息的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