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工学院 杜珂 李美娟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的稳步提高,人们的可支配收入也在不断提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成为个人理财业务的首要选择对象。近年来,为了迎合大众的理财需求,各家银行理财产品花样层出不穷,理财产品数量呈爆发式增长[1]。但是,在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防范金融风险。2020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国际商品价格大幅波动,使得和大宗商品挂钩的一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也受波及,在这一场博弈浪潮中有些投资者损失高达920万元,由此引发的中行“原油宝”事件备受国内资本市场关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是否已成为过去?看似“零风险”的个人理财业务究竟隐含了哪些风险?如何应对这些风险等都是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方面需要迫切解决的核心问题。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银行根据客户需求自行开发、设计、发行的一种金融产品,由此获得资金后,商业银行再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从资金来源的角度看,个人投资者选择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是对于银行信用的依赖。另外,自亚洲金融风暴以后,商业银行在大起大落的经济背景下不断发展,其存款利率也进行了多番调整,加上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上限被逐步放开,总体来说存款利率呈现下行趋势,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已下调至1.5%。在此情况下,个人投资者更不愿将资金存在银行,而是投向既能保证安全又能保证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即现代商业银行主打的净值型理财产品。再从资金去向来看,在现代商业银行的总资产中,除了存贷款业务,会把一部分资金稳定地分布在各种证券上,它不仅能为银行带来利润,还能为银行在流动性管理、资产优化配置以及合理避税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除此之外,随着混业经营和巴塞尔协议的强力推行,传统的存贷利差迅速收窄,证券投资业务在商业银行中的意义也更加凸显。
虽然目前资本市场发展形势一片向好,但我国商业银行仍然实行分业经营模式,主要投资于国库券等风险较低但有一定收益的金融产品。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出现在大众视野中,同时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等问题。2018年,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2]。如今受疫情影响,资管新规过渡期可能要延期,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净值型理财产品转型的脚步也在放缓。
除此之外,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对理财业务的发展也有着很大影响。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组织体系分为五个层级,分别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和二级支行。二级支行即为日常所见办理业务的网点,一级支行及以上均为管理岗,当然一级支行也有银行业务,分为对公和个人,一般称为直属支行。但总的来说,银行的业务还是主要集中在二级支行进行完成。线下银行网点工作人员的工资考核一般会和网点绩效挂钩,在支行网点中,主要的业绩压力就在于客户经理,为了完成绩效,工作人员有时会向客户推荐不符合其风险类型的产品,并且没有让客户知晓风险,由此而产生的后果也会影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
合规风险随着金融活动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不断渗透而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合规的职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合规,顾名思义就是符合规定,它可以是法律法条,也可以是监管要求,或是内部的一些规定,更多的是出于一种对风险的提示。就中行“原油宝”事件来看,其产品本身也存在一定合规风险。原油宝是和原油挂钩的一种理财产品,目前在原油期货交易中,影响最广泛的原油期货合约共有三种: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上市的轻质低硫原油(即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WTI)期货合约、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上市的BRENT(北海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以及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SIMEX)的迪拜原油(DUBAI)期货合约。而原油宝所挂钩的产品即WTI2005原油期货合约。按照正常的交易流程来看,期货合约到期有两种操作即实物交割或平仓。但受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实物交割已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投资者到期只能平仓,有能力的投资者进行了移仓换月,而没有能力的投资者却被空头看准了机会,油价直线下跌导致爆仓,而后直接穿仓,商业银行没有及时进行风险防范,导致部分投资者损失惨重。
国内银行推出的这款产品其实就是纸原油。纸原油挂钩境内外原油期货合约,相比期货原油的高风险、高门槛其更适合普通投资者。不过,与纸黄金、纸白银一样,都不可以进行实物交割,只能现金结算。正常情况下,普通投资者在合约到期前一两周会离场,比如工行,场内只剩下少部分投机者,价格就更容易波动。在正常按照结算价进行交易,最坏也就是以本金损失为下限,但没想到会把价格击穿,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当然这款理财产品本身就存在问题,100%的保证金制度,持仓成本高达24%,且投资于杠杆风险较高的金融衍生产品,在明知不合规的情况下将衍生品结构进行分拆,使得原本不符合风险等级的投资者满足投资标准,进一步扩大金融风险。另外,在事件发生时,银行也没有采取及时有效地风险控制措施来帮助投资者及时止损,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纵观历次金融危机,信用风险就是其中的罪魁祸首。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方式的变更,信用超出了商品范围,具有更多的表现形式。信用风险不仅包括贷款风险,还包括存在于其他表内、表外业务中的风险,如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等。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其主要资金来源即负债,而商业银行和个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则加深了信用风险。以“原油宝”事件为例,商业银行为了获取高收益的投机活动掩盖了金融产品本身所存在的风险,从而导致银行投资活动承担了巨大风险,一旦有不利于银行的信用风险事件发生,就会给银行带来信用风险,严重的可能会引发挤兑风险,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而倒闭,例如塞浦路斯银行等,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当然这种由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信用风险也会存在于银行内部上下级之间。由于区域差异的影响,本地的普通客户,若以上级行标准考察,则可能列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客户。但分行可能由于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压力,或出于个人利益考虑等,有动力隐藏不利信息,将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列为高风险。由于上级行受搜寻成本约束不能对信息作更详细地了解与核实,导致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极易背离上级行的风险评估政策,进而造成投资风险的不可控。因此,下级行隐瞒信息极易造成银行信用风险。
为了获取一定的高收益率,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也会选择投资一些相对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比如期限越长的金融资产收益会相对较高,而风险也会相对增加,市场风险则是不可避免考虑的风险之一。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中,对于利率敏感的部分资产可以采用融资缺口策略,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但这种方式对银行投资管理的经验要求较高,且对利率的预测判断很敏感,否则会造成很大损失。另外,对于不敏感的资产部分,可以采用久期缺口策略来进行调整投资策略。虽然市场风险是无法消除的,但可以通过多种投资策略将其尽可能地降低,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根据证券投资组合获得收益最大化。
一直以来,商业银行所扮演的大多是可以信赖的角色。虽然各家银行在提供理财产品时会让客户签署风险提示书,但基本都可以达到预期的收益率。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产品主要分为三类: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以及非保证收益型。就我国目前的个人投资者风险偏好来看,大部分人属于稳健型投资者,更倾向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再考虑收益率。很多个人投资者在购买完理财产品之后甚至不知道买了什么,只是单纯凭借对于银行的信任,理所当然将理财产品视为零风险。而银行一方面要获取稳定且廉价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要获取收益,同时为了防范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所带来的挤兑风险,商业银行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往往选择自担风险,由此就产生了“刚性兑付”。
此外,还有一种隐含的“陷阱”藏在某些理财产品中。有些理财产品是银行自行设计的,而有些理财产品则是银行代销的,但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往往不会告知投资者,这种信息不对称也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损失。但是,随着资管新规的逐步落地,商业银行过去“刚性兑付”的局面会慢慢被打破,看似刚性兑付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银行声誉,实则是抬高了市场无风险收益率,干扰了金融资产的正常定价,导致一些投资者过度投机,提升道德风险。无论是工行还是中行发生的这些风险事件,都是突破刚性兑付的一种表现。
商业银行必须加大对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力度,特别是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交易内部约束机制。首先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部门可以进行责任细分,设立直接向主管领导负责的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岗位或部门。其次可以实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监控相分离的职责分离,形成相互监督和制约。再次大型商业银行可以建立内部风险评级体系,类似资本充足的内部评级,分别对投资者以及投资对象进行风险评级,进一步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最后可以对交易额度设置风险提示红线,提高违规成本,尽可能降低风险概率。
从理财产品本身来说,可以从产品设计、合作金融机构的资质、账户管理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着手。产品合约在设计时条款是否合理,银行所合作的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操控价格的风险,理财账户管理制度是否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能否全面覆盖重大风险。除此之外,商业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时,也应该考虑是否存在有效可行的退出机制。
从市场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部门对于市场风险的管理范围不应该只着眼于理财产品本身,应该考虑到金融市场的传染性和巨大的外部性。因此,要建立起从市场参与者到市场监管者再到市场自律组织的、自上而下的风险控制监管体系,进而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向全社会公开征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意见,其中意见稿就提到了“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即如果卖方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投资者是可以请求赔偿的。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风险事件有很多,但在这些法规背后,我们更应该明确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对于银行来说,向投资者说明产品本身的风险是其应尽的义务,将风险暴露出来,才能加强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银行也应该向投资者推荐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对于投资者来说,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该先按照自己的理财需求进行业务咨询,不仅要了解其收益率,而且要了解相应的风险,评估自身能够承受的风险,分散投资,理性投资。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监管措施日趋严厉,使得银行在不断变化的经济背景下面临的挑战和压力也不断增大。各家商业银行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就要通过不断的创新金融产品来吸引客户,与此同时也要做好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从内部外部同时着手,加强对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控制,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