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颖,沈 茜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教学方式实质上是人类的生存方式在教学活动中的一种文化映射。”[1]随着互联网、移动设备的普及,大数据、云计算的运用,人类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教学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应该主动适应时代的要求,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这是信息化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的必然选择和趋势。
教学目标,换言之为教学本质,它不仅是研究一切教学活动的逻辑起点,也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教学目标能否得到实现是作为衡量教学模式优劣的唯一尺度。长期以来,关于本科阶段法学教学目标有两种观点:一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教学目标;二是以培养专业学术型人才为教学目标。这两种观点一直僵持不下。通俗地解说一下这个教学目标之争,就是法学本科教育是培养未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还是培养法学专家或学者?笔者认为,首先,应当确认法学本科教育是通识教育这一本科教育共性,由于我国的教育特性,大部分学生在正式进入法学本科学习前,对法学这一学科的了解程度很低甚至为零,因此,通识教育势必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长期占据主流地位,以协助学生夯实基础,使学生未来的发展选择更富弹性。其次,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理论与实践是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的观点,两种关于教学目标的观点并不是必然对立的,是可以协调统一的。因此,法学本科教学目标应当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将理论性专业培养同实践性应用培养有机结合,以培养多层次、复合型人才为教学导向。这种多层次、复合型人才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从本质上应与时代步调一致,其掌握的基本业务技能必然要适应社会的信息化。在信息化背景下,为了实现法学本科教学目标,如何结合实际,对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进行创新,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可以定义为法学教学理念指导下构建的较为稳定的,以实现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法学本科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2]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市场对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直接导致了法学教育的扩张性发展。[3]截止到2016年,我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高等学校达六百多所,毕业生规模在80000-85000之间。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期,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让部分学者开始反思传统机械单调的法学教育理论结构和传统讲授式教学的适应性,王晨光在分析对比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后,前瞻性地指出了在保持自身传统合理有效要素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具有深厚大陆法系制度传统的中国发展案例教学法难题。[4]然而,在信息产生价值的时代,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已经跟不上时代前进的步伐,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为其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机遇。
从知识性质来看,各学科间毫不相关的处境已不复存在,学科间更为开放,相互交叉、渗透的情况比比皆是。同时,认识过程的动态意味着知识也应当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从法学知识内容来看,其发展不再是单行道,大数据时代的知识内容走向多维,各学科知识彼此关联,具有强劲的补充性。从法学知识获取来看,知识的数字化使其载体不再限于书面,计算机、手机等移动设备都可以成为知识的储存器,知识的获取便捷化、灵活化;再者,知识获取不是填鸭式传授、被动接收的单纯移植,而是一个主动内化的生成过程。法学知识内化是法律学习者在已有的法律经验基础上构筑新经验的过程,即个体在自身已构建的法学思维及概念结构与外部客观知识相互作用,运用自身的理解和解释系统对现行观念进行理性构造的过程。[5]简单的课堂讲授模式作为一种单向的知识灌输,已远远落后于信息社会知识转型的步伐,这种封闭的、局限的、被动的静态课堂教学同开放的、多维的、主动的动态知识相冲突,如何解决以上矛盾是法学本科教学方式改革面临的第一大问题。
传统教学以“效果和效率”作为核心的考量手段,这同样论证了媒体教学的合理性。传统的教学媒体一般为书本、实物等非数字化的中介材料,充分发挥其功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教授者的教授技能与经验。现代教学媒体则是互联网、电子计算机、微信等电子化大众传媒媒介。以笔者所在的湖南师范大学为例,视听技术(如幻灯片放映等)在法学本科课堂上的应用已普遍化,但计算机网络在开放、共享、协作等方面不可比拟的作用尚未得到完全发挥,利用计算机技术革新教学模式、优化教学环境、共享教学资源,让“信息化背景下的教学不再是基于单一语言符号的知识传授,而是基于多模态、多渠道的信息传递与沟通以及基于多形式的知识理解与建构。”[6]
法学本科阶段的课程主要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部分:必修课为十六门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核心课程,选修课则由高校自主确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选修课这种可以契合学生偏好,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的课程方式,因为高校自身对资源配置简便化的趋向而“必修化”,失去其原有功能。如何平衡资源配置与必修课比重的关系,2012年于美国兴起的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简称MOOC或“慕课”)给了笔者重大启示。“慕课”整合了大量成熟的互联网工具和多种形式的数字化资源,并与社交网络服务(Social Network Software,简称SNS)紧密联系,创造了多元化的教学工具和充裕的课程资源。同时,其打破了传统教学时间、空间、人数的三重限制,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地方、用任何设备、选择任意时间进行学习。不仅如此,MOOC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后台所采集的大量教学过程数据,经数据分析后亦可成为对教学模式研究的重要依据。[7]近年来,国内互联网在线学习平台同样遍地开花,如网易公开课、微课程、腾讯课堂、酷学习、沪江网校等,而法学阶段本科教育课程设置尚未打破陈旧观念,资源不能得到有效配置,新型网络学习课程对其造成巨大冲击,但也对其抛出了橄榄枝。如何在法学本科教学课程设置中准确融合在线学习平台,是信息化背景下的另一重大考量。
教学评价是一种对教学效果和教学资源的双向评价,不仅是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同时也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传统的法学本科教学评价仍存在评价项目不健全、评价标准不明确、评价方法不科学等问题。首先,多数高校在教学评价中侧重于对学生学业成绩评价,包括法学专业理论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而忽视对教师教授效果的评价,考评项目滞后。其次,评价标准的缺失使得教学评价无法发挥其判定师生的活动是否偏离了正确的教学轨道的导向功能,以及根据反馈信息教师调整教学方法、教学组织和学生调整学习方法的调节功能,没有形成与信息化技术相契合的评价标准。教学评价方法主要分为:有以学术成果的数量和等级为基本计量单位的量化评价和通过对在教学过程中收集的关于评价对象的资料整理分析后进行描述性评议的质性评价两种,尤其质性评价的精确性因其缺乏大量数据支撑而饱受争议。然而在信息化发展以后,质性评价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次调查问卷的对象是湖南师范大学全体本科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调查内容为信息化背景下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改革,问卷调查的时间是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调查的数据收集和分析主要采用了问卷星网站在线链接的方式,访问人数256人次,其中有效问卷249份,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此次问卷共设计了20个问题,问卷前2个针对个人信息的问题是在对学生的性别、年级对教学模式看法可能存在的差异进行斟酌后设计的,剩下18个问题均为选择题,围绕应用信息化技术(主要为互联网)转变现有教学模式展开,包括教学手段(方法)、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教学组织形式等方面。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5.51%的学生对信息化背景下的互联网教育了解程度为一般,12.24%的学生较为了解,然而非常了解的学生为零,甚至有12.24%的学生完全不了解互联网教学。这一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互联网教学在本科教学普及程度之低,本科法学学生对其的了解主要源于外部信息,而非自身参与。有72%的法学本科学生对应用互联网技术的教学模式的比较感兴趣。
此次调查结果显示视频广播、视频点播、电子教材、多媒体教学等数字化教学手段在法学本科教学盛兴一时,视频会议、教学聊天室、电子邮箱互动的传播广度相对较窄。与此同时,以慕课为代表的新型公开课程已在法学本科生中有了与其发展相适应的流传度,特别是网易公开课的学生参与度高达65.31%,独树一帜,其流传度可见一斑。
调查结果显示,如果采取网络授课方式,法学本科生对实践理论结合型授课内容的偏向明显,59.18%的学生选择了该种教学内容类型。相比较理论研究型倾向人数的凤毛麟角(6.12%),法学本科生对实践应用型教学内容的倾向度(34.69%)不容忽视。
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学生对法学本科教学活动中加入网络课程持赞同态度,同时认为课堂教学应为主导,网络教学是辅助手段,网络课程应该让学生自主安排收看。
根据调查结果,学生100%对硬件设施改造有需求,在应用互联网进行课程交流的问题上,应用QQ、微信等即时交流工具的支持率为77.55%,应用校园论坛、学习网站等工具的支持率为44.9%,而电子邮箱、blog等异步交流工具渐渐淡出人们的选择范围。同时,绝大多数人支持建立法学资源智能数据库。
以上调查结果大部分法学本科生对信息技术应用于教学十分支持,并接受应用互联网以及多媒体等多种方法进行教学。
实现高等教育与社会信息化进程同步的必由之路便是信息化教学模式的确立。认识到知识的动态性后,法学知识不再仅被法学学生当作需要掌握的对象,逐渐被视为学生解构、重塑的工具和原料。帮助法学学生将外部知识内化是我们应当追寻的目标。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的“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法学教学目标是对现实问题深刻解析后的切实把握,对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改革有现实指导意义。同时,不能放弃对高层次学术型人才的培养,这些人往往都是将内化知识价值外化的主力军。因此,在对信息化教学模式的发展不可避免这一命题了然于胸的情况下,坚持培养多层次、复合型的教学目标是我们改革的第一步。
多模态教学是指教学过程中,为调动学生多感官协调作用,应用多种教学手段,以实现教、学、做一体的教学方法。信息化背景下,网络教学的引入使得电子类和视听类的教学资料百花齐放,这种兼收并蓄的模式对营造活跃的课堂气氛、调动学习热情、增强学生参与度具有举重若轻的作用,如在法学本科课堂中,放映法律相关影视作品、制作案件重现动画等。课堂生成性资源不是预先设计了的,而是在课堂现场伴随教学过程的动态产物。当代信息技术为记录完整的课堂教学提供了可能,虽然课堂生成性资源中的中流砥柱——创造性思维不能机械提炼,但由于人工记忆和记录的局限性,这一前置程序的高效性功能不容小觑。同时,知识是开放的,建立网上法学资源数据库(该数据库应包括现行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经典案例及其分析、司法机构详情等内容),让其成为专业全面的资源共享平台,为学生独立思考与研究提供最大的便利。
在法学教育大环境(宏观上)和学生接受度方面(微观上),以讲授型为主的课堂教学的主流地位毋庸置疑,但可以利用可视化技术等辅助手段,将教学内容简化。比如,通过图示、动画等方式将部门法逻辑框架形象化,以降低学生为理解法条、案例所消耗的成本,提高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深度领悟。引入慕课等网络新型开放课程有助于翻转课堂(Flipped Classroom,重新调整课堂内外时间,将学习的决定权从老师移转给学生)的实现,满足个性化学习需求并分层教学,同时满足同步教学(线上视频教学等)和异步教学(线下交流)两种教学方法,突破时空限制交流,学生亦可自主安排学习内容和进度,在一定水平上提高了法学本科教育的灵活性和科学性。
本科阶段法学教学评价应当遵循科学性、目标性、系统性、可行性原则,实现评价过程化。[8]过程性评价是将评价融入日常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学习全过程进行记录和观察,并及时反馈问题,相较传统终结性评价更为科学客观,并且这种评价方式往往是多元化的,评价标准富有弹性,在保证客观全面的同时,也加大了评价的灵活性。当代科技信息技术大大提高了过程性评价的可操作性,采取与信息化教学方式配套的网上评价方式,搭建网络学习过程和质量监控平台。应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数据分析,其高效性同时能满足评价法学学生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是否达标的需求。网络的隔绝特性让师生之间地位趋于平等,突破了学生因为敬畏而不敢真实评价的弊病,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更真实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