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如何“套路”借款人

2020-02-21 01:37
中国防伪报道 2020年11期
关键词:高利贷本金小美

案例

小美经网友介绍,认识了“某贷宝”平台放贷的财务人员。小美与对方商定借款2000元,到账1400元,分8天平均还款。按照对方要求,小美在平台打了张欠条,注明有借款金额、开始时间、还款时间及年利率为24%等信息,并上传了手机通讯录。不久,借款就打到了小美的微信賬号上。

此后,临近还款日时,原有的财务人员便不断向小美介绍新的借款人,以同样方式办好借款手续,用借来的新贷偿还旧贷。小美渐渐感到还款越来越吃力。多名财务人员轮番上阵威胁。为还欠款,小美已向亲戚朋友借款10余万元。于是小美向公安机关报警。

分析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签署虚高借款合同

“套路贷”犯罪具有明显的民间借贷表象,不法分子通常以“小额贷款公司”“熟人介绍”等方式,针对拥有房产或其他高价值财产的潜在借款群体,以提供低息、无抵押贷款或实物抵押贷款为诱饵,诱导急需用钱却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贷款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在订立借贷合同的过程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借款人的弱势地位,以“走形式”“增加放贷的约束力”以及“尊行规”等为借口,以违约金、保证金等为名目,通过缺陷合同、阴阳合同等形式,诱使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额合同,并设置极不利于借款人的违约情形与畸高的罚则。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刻意造成借款假象

在早期,“套路贷”犯罪之所以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与不法分子“套路”借款人,与其掌握完整“证据链”有密切关系。不法分子通常采用电子支付、取现拍照、现金截留的手段刻意制造借款人取得合同所示借款的“证据”,为后续走法律途径“占得先机”。当被害人求助公安机关时,面对放贷人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甚至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时,公安机关多以借贷纠纷予以认定而不予立案。而借款人因无法及时还款被诉至法院时,就民事案件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足够充分,法院很难查出“民间借贷”背后的蹊跷,借款人在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处于极其被动的局面,这大大增加了借款人败诉的几率。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为了骗取更多钱财,不法分子通常采用肆意认定、人为制造借款人违约等手段,以没收“保证金”、抵押物等为由占有借款人财物,并通过畸高的罚则大幅增加欠款金额。对于借款人的部分还款,不法分子往往不出具收条,也不归还借条,或要求借款人将还款转至第三人名下,事后却以原始借条主张还款。在借款人无力还款后,不法分子转而向借款人“推荐”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予以“平账”,通过“借新还旧”迫使借款人再次签下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套路”合同,层层“平账”“再借款”使得债务“滚雪球”般扩大,继而实现恶意垒高借款额的目的。

软硬兼施“索债” 侵夺借款人财产

与以往高利贷的暴力索债方式不同,为了逃避打击,不法分子多采用“软暴力”催债,通过骚扰、威胁等方式进行心理施压,使用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迫使借款人抵押、变卖房产等高价值财产偿债,以此占有借款人的财物。或由专职“法律顾问”提起民事诉讼,出具一整套“合法证据”,利用虚假诉讼手段主张虚高债权,甚至存在律师主动参与“套路贷”犯罪,组成犯罪团伙,伪造证据,开展虚假诉讼,破坏司法公正的情况。由于明面“证据”的“真实合理性”,法院往往会承认“莫须有”的债务而做出不利于借款人的判决,最终不法分子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借款人高价值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主要区别

行为目的不同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手段方法不同

一、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

二、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

三、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侵害客体不同

“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法律后果不同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警方提示

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套路贷”的表现形式也日渐多样,但是其以合法手段掩饰非法目的的本质不变。广大群众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在确有资金需求时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

一旦发现可能是遭遇“套路贷”时,要及时向警方报案,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恐吓、威胁,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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