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治”的法学解读:基本内涵、历史定位及当今价值

2020-02-21 14:26刘玄龙李龙
社会科学家 2020年6期
关键词:礼治治国

刘玄龙,李龙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钱穆曾对一位国外学者谈到:“要想了解中国文化必须站得更高来看到中国之心,中国的核心思想就是‘礼’。”[1]事实如此,中国历史长河,从来没有哪种文化像“礼”文化那般深融于中华民族的思维习惯以及生活方式,进而成了中华数千年文明的渊薮与灵魂。可以说,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的身体里,都流淌着“礼”文化的血液,都承继着“礼”文化的基因。但是,“礼”也是摆在我们面前最难的问题之一,虽然有比较完善的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资料,但对几千年前的记载及文物,探讨解释上终有困难。虽然《三礼》,即《仪礼》《礼记》《周礼》是研究我国古代史最重要的文献记载,但朱熹、程颐等儒家学者认为其文多有谬误,使得关于“礼”经典的真伪性无从考证。出于以上考虑,笔者仅尝试从“礼”的发展源脉出发,去探求“礼”的核心概念“礼治”在古代社会的定位及其当今价值。

一、“礼”的演进:从“礼俗”到“礼治”

我们探讨“礼”的起源问题,首先不能武断地认为“礼”起源于具体哪个时期,而应当具有“礼”不是同时产生的基本认识。我们所考证的“礼”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到“礼”的表现形式,有些“礼”没有出现于原始社会,有些“礼”夏商时期也没有,甚至有的“礼”在周代都没能产生。其次,我们还应该看到,礼是逐渐丰富起来的,最初仅有萌芽,后来复杂起来。[2]事实如此,中国古代的“礼”概念是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内涵的不断延伸和累加使它最终成为一个具有多方面意义并非常复杂的概念。[3]但是,人们在面对“礼”“礼仪”“礼制”“礼治”等概念时又往往迷糊,部分学者没有将其区分开来,或混为一谈,或避开不谈,或点到即止,这些都是欠妥的做法。这些概念如果不做区分的话,很容易走向理解误区,大有离题万里之嫌。出于“礼”的复杂性,笔者无法给予其一个精准的定义,但主张“礼”是一个古老的体系化概念,其包括“礼俗”“礼仪”“礼制”“礼学”“礼治”等下位概念。

(一)“礼”的萌芽形态:“礼俗”

所谓“礼俗”,是指中国古代人民在早期交往中久而久之产生的约定俗成的习俗或习惯,这些习俗或习惯对人的行为具有规范作用。据国内一些学者考证,原始社会有虞时期存在所谓的“虞礼”。我们先不去探讨“虞礼”有多少真实性,但这个时期表现为习惯和习俗的“礼俗”至少包括了以下内容:(1)“祭祀”。祭祀是原始社会先民崇拜神和祖先的习惯。从考古发掘的所得资料看,有虞以前存在祭祀之礼的萌芽,据先秦及秦汉文献记载,有虞时期已有较为完整的祭祀仪式。(2)“图腾”。三祖黄帝、炎帝、蚩尤时期,便出现了图腾这一文化符号。由于生产力低下,早期原始部落畏惧大自然,于是产生了对神龙、兽禽、飞鸟、火焰等各种图腾的崇拜。图腾是一个部落精神所在,表达了整个部落对战争胜利或降服猛兽的渴望和希冀。(3)“丧葬”。考古学家王仲殊说:“中国至迟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已经有了葬墓,到了新时期时代,墓葬已有明确的制度。”[4]从龙山文化和二里头文化考古发现和出土文物来看,当时也确实存在丧葬之礼。

以上所说的“礼俗”已初具“礼”的表现形式。然而,原始社会低下的生产力和绝对平均主义的生产关系,使得早期原始居民仅仅靠“氏族血缘”这个纽带进行关系连接,不可能促成规范化的“礼”的产生。原始社会先民对诸如祭祀、图腾、丧葬等事宜的处理表现出了方式单一、内容简单、强制力弱等特征。因此,当时的“礼俗”只能算是“礼”的习惯表达,是初期阶段或萌芽阶段的“礼”。

(二)“礼”的形成阶段:“礼仪”

“礼仪”相生于国家,仪式是国家的仪式,夏商等中国早期国家产生后才会有国家层面的各类仪式的产生。作为仪式存在的“礼”诞生于中国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夏朝和商朝,随着国家产生,“神权”和“神权法”随着王位巩固的政治需要甚嚣尘上,国家的祭祀制度便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说文解字》有云:“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5]当时的“礼”是奴隶制国家祭祀神灵、祖先的行为、仪式,其目的在于寻求神灵的护佑。夏商的统治者对祭祀制度极为重视,他们通过掌握祭祀权来加强对民众的统治。这些祭祀规则不仅约束着奴隶主贵族,同样也是指导普通民众的行为准则,其包含了早期原始部族的习惯和习俗。殷商迷信鬼神,商朝统治者“无事不卜、无时不卜”,还专门设置了“巫祝”这一神职来祭天。祭祀时常杀掉奴隶进行血祭,充满血腥、残酷色彩。祭祀规模较大,夏商统治者需要一整套祭祀规范来保障其运行,从而体现出对神灵的敬畏,作为国家仪式存在的“礼仪”由此应运而生。国内有学者对甲骨文“豊”字作了研究,该字的象形表现为两串玉石盛于器中,乃后世“礼”的本字的研究。通过研究,学者们发现这个时期的“礼”只是松散、粗陋和具体的仪式,指代具体器物或酒醴,没有抽象出礼典或礼制的概念。[3]

(三)“礼”的制度理解:“礼制”

所谓“礼制”,是从上述的“礼俗”与“礼仪”二者中提炼,为了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需要而制度化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和准则。史书记载,为了以纡时艰,周公制礼,即“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6]周公旦将分散的、零乱的“礼”的习惯规范,加以整理、充实、修正,加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从而使其成为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行为规则。《周礼·春官》有相应记载:“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7]通过周公制礼,划分了都城与郊野的界限,分设了礼官大小宗伯等各类官职,建立了王、诸侯、卿、士、庶民的等级秩序,以此维护天下各国和谐。通过这些措施,获得国家认可的“礼制”区别于以往以祭祀为主的“礼仪”制度。经周公改造并完善后的“礼”具有法的性质,在国家社会生活起着现实的调整作用,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方案,调整着国家的日常运作和百姓的日常生活。

(四)“礼”的研究学问:“礼学”

春秋既处“礼崩乐坏”之时,亦逢“礼学首创”之际。如果说周公创建的礼乐更多地表现为制度的话,那么在孔子的时代,他的思想则发展为“礼学”,成为理论被后人所继承和发展。[8]孔子得以首创“礼学”原因有三:(1)周礼在鲁。时人称“周礼尽在鲁矣”,该时期天下皆以鲁国为榜样来学习并践行礼乐。所谓“凡四代之服器官,鲁兼用之。是故鲁王礼也,天下传之久矣。[9](2)子承父业。孔父叔梁纥曾以“相礼”为业,对周礼有系统研究,耳濡目染,孔子对“礼”的研究优势明显。(3)自身努力。面对春秋时期周王室衰微,“礼崩乐坏”的现实,孔子崇拜“制礼作乐”的周公,想重新恢复西周初年的“成康盛世”,从而刻苦钻研,研习“礼”学。

孔子仕途不顺,后期从事私家讲学,时有弟子三千,贤人七十二之说。孔子主张“克己复礼”,面对周代“礼崩乐坏”的局面,旨在维护并恢复以自身为代表的没落的奴隶主贵族所提倡的“礼”秩序。孔子在《论语·颜渊》中提出:“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10],要求人们严格依照“礼”的要求来行事。他在讲学的基础上提出并发展出了“礼学”,这一学说也被后人所继承。通过孔子的努力,至少在春秋之前,周代礼乐制度虽有崩坏之势,但“礼”作为价值标准和道德体现的功能并未丧失,并推动了“礼”真正成为一门系统学问。

二、“礼治”的基本内涵

(一)“礼治”的性质考略

汤因比说:“文化是文明的精髓,文化成分是文明的灵魂、血液、精髓、核心、本质和缩影。”[11]古代的“礼”便是这样一种文化存在,它以占领国家政治前沿为目标,以领导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发展为指向,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模式存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礼治”。《太平经》对我国古代治国理念进行了明确的列举:“助帝王治,大凡有十法:一为元气治,二为自然治,三为道治,四为德治,五为仁治,六为义治,七为礼治,八为文治,九为法治,十为武治。[12]“礼治”形成于夏、发展于商、鼎盛于周,经过周公的改造,形成了一整套的规范,并在后期逐渐显现出其治国理政的强大功能。为进一步明确“礼治”的性质,有必要对以下三个关系问题进行说明:第一,“礼治”和“乐”的关系。当时的“礼治”与音乐联系很紧,其关系可以概括为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礼是本质,是内核;乐是外表,是形式;礼是封建综合等级制度的内涵,乐是生活中的政治。西周以八音五声为乐,埙、笙、鼓、管、弦、磬、钟、柷等八音为器乐,宫、商、角、徵、羽构成了五声音阶。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先秦至两汉时期的礼乐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周公的“制礼作乐”;第二个阶段是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第三个阶段是汉代的“礼乐复兴”。[13]先不论其说法是否准确,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礼”和“乐”是一对相生相长的概念,命运与共、休戚相关,共同构成了独具特色的古代中国礼乐文化。

第二,“礼治”和“礼制”的关系。对中国历史上同时存在的“礼制”和“礼治”概念进行辨析:(1)两者的区别。两者区分关键是对于“制”和“治”的区分。“制”便是制度的存在,而“治”却是治理的存在,前者是一个制度体系,后者则是一种治国方略;前者强调国家有系统的制度存在,后者强调国王或君主按照“礼”的精神、原则和制度来治理国家。(2)两者的联系。“礼制”和“礼治”虽是不同层面的“礼”,但它们都与国家的产生密不可分。只有国家的产生,才能将“礼”发展成为制度层面或者治理层面的形态。(3)两者的优劣。“礼治”是更优的选择,其作为治国理政的学说,强调的是任何人(包括国君)都必须在“礼”的制度下行事,都要按照“礼”的标准要求自己(虽然各阶级的“礼”不同)。“礼制”则仅仅是一种体系化的制度,是一种治国的手段和工具,处在国君的控制之下。

第三,“礼治”和“法治”的关系。“法治”在中国古代称为“以法治国”,最早由法家先驱管仲在齐国变法中提出,随后,吴起、李悝、申不害、慎到、商鞅等法家代表人物皆在各自国家进行变法,“法治”理念异军突起。尤其是韩非子集先秦法家之众长,在秦朝实施“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变法,受到始皇重视,成就了始皇统一大业。“法治”与“礼治”是我国古代的基本治国方略,两者侧重点有所不同,但目标一致,就是用礼与法两手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如法家代表管仲所主张的基本治国方略就是礼与法的辩证统一,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礼治”主张用礼义来教化民众,“法治”主张以法律为工具,治国利民;“礼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礼治”的保障。

(二)“礼治”的理论渊源

“天命说”是“礼治”的理论渊源,所谓“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茫茫。”[14]“天命”说是“君权神授”这一权力来源的假说在中国奴隶社会的特殊表现。“天命”,指天能授命于人,决定人类命运的一种哲学观点,运用于法学领域,则是说明法律的起源和国家权力的来源。该论说发端于殷,盛行于西周,固定于儒家学说。西周盛行“天命”说,并在此基础上阐释周公提出的“以德配天”说教,认为“天”不属于哪一部族的祖先神,而是天下各族共同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所谓上天“无亲,惟德是辅”。[15]就是说,所谓的天命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作为世间万事万物的最高主宰,上天选择人间君主不偏贵贱、不避亲疏,唯德者定之,故而天命文王。周代统治者企图用此种“天命”的传说,来说明西周统治者的合法性,也就成为法律与国家权力的起源。“天命”论后来成为儒家学说的主要理论,如孔丘先后在《论语》提到“五十而知天命”“畏天命”,在《中庸》中也说过“天命之谓性”。在此之后,宋代理学家们将社会存在的所有物质或意识存在都看成是“天”赋予“人”的馈赠,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继而为维护封建伦理统治而鼓吹和说教。

(三)“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尊尊、长长”,构成了“礼治”的三大基本原则。(1)“亲亲”原则。该原则主张凡人都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尤其是要亲爱以父权为中心的父系亲属。每个人都有对亲属友爱的义务,父母、妻子、兄弟姐妹都要以“亲亲”为原则,实现家庭和睦及家族团结。同时,从家族间的“亲亲”出发,君臣、友朋、邻里之间也要提倡“亲亲”,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2)“尊尊”。是指下级必须遵从和服从上级,全国必须服从国君和等级制度,不得僭越,更不得犯上作乱。从宗法制度出发,奴隶社会各阶层奉行着严格的等级或家族秩序,各阶层或家族成员有着区别对待的制度设计。家庭上来说,便是父子、夫妇、兄弟间的地位有别;社会上来看,便是君臣有别、贵贱有等。(3)“长长”原则。就是说,要尊敬自己的长辈,以长辈的是非为是非。对于一个家庭来说,父亲是一家之主,是一个家庭的尊者,其他人都必须以他的意志为意志,不得更改;对于一个家族,地位最崇高的男性尊长,即族长,拥有整个家族的话语权,有时候甚至可以行使生杀予夺的大权;对于一个国家,君主是至高无上的存在,是大地的主人,是万民之长。当然,我们这里谈及的处于尊者位置的个体,常常代表了某种集体的力量,而卑者对尊者的服从,不过是个体对集体的服从而已。

三、“礼治”的历史定位

因受制于社会结构的复杂性,一切单一的治国方式都难以达到预期的治理目标。“礼治”便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治国理念,其在这些治国理念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理解整个中国历史的关键环节。作为治国理念的“礼治”,以其可贵的包容品格和道德标准,在几千年历史长河中亘古未断,连绵不绝。因此,孔子对周礼再三予以衷心之礼赞:“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安上治民,莫善于礼”。[16]作为治国理政学问的“礼治”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在“礼治”的统领下,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传统的“礼治”文化所提倡的和谐、友爱等价值观念都是当时人们所信仰的道德基准。同时,中国的“礼治”也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它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从而适应整个国家的运行和社会的管理。中国传统“礼治”盛行千年,得益于其兼容并包的品质,如唐朝的“引礼入法”“礼律合一”就是光辉典范。可以说,中华文明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因素之一便是治国理念“礼治”,它拥有强大的向心力,促使各类复杂问题得以解决。

“礼治”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一条主线,儒家所提倡的“礼治”维系了中国长达数千年的统治,为历朝历代所沿袭并成为治国理政的不变法则。盛唐时期,《唐律疏议》“引礼入法”“礼律合一”,把儒家经典提倡的“礼治”精神发挥到了极致。宋代的程朱理学、阳明心学,或是明初的“明刑弼教”,皆是围绕“礼治”主线进行的修葺事业。同时,魏晋南北朝时期鲜卑人北魏孝文帝改革学习“汉文化”“汉礼仪”,清朝全面学习和继承汉朝“礼学”,皆体现了“礼治”的向心力和影响力。即便是在清末,中国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中华法系开始解体的情况下,崩溃的“礼治”仍然在“坟墓”中影响着中国社会。

四、“礼治”的当今价值

伴随着中国步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礼治”文化中的各种因子也必将像蒲公英的种子一样,向外飘散、落地、生根、发芽并重获新生。[17]“礼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虽因清末变法修律而走向瓦解,但其仍留下不少政治遗产,对当今中国具有如下价值:

(一)维护国家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说:“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党和人民伟大斗争中孕育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18]其中,贯穿于整个中华文明历史的“礼治”无疑是国家统一的强大精神支柱,具备应对各类复杂多变问题的能力,尤其是“礼治”在维护国家的统一中作用更显突出。正是通过“礼治”这一治国理念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开创了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盛世。虽然“礼治”存在部分糟粕,正是“礼治”所提倡的和谐、天下大同等理念,更能为大众所理解,从而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因此,我们面对“礼治”的态度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其中需要挖掘的精华之一就是“礼治”对于国家稳定和统一的巨大作用。

(二)防祸患于未然

“礼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其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在当时起了重大作用,既可以维护社会秩序,还可以防患于未然,是封建国家治理的有效工具。所谓防患于未然,语出《周易·既济》:“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是指祸患尚未形成时就加以预防。唐朝陆贽则道:“非止排难於变切,亦将防患於未然。”[19]法律有其局限性,局限之一便是法律的作用往往体现于事后救济或惩罚。法律体现更多的,是对人的行为的关注,在法律的角度,没有行为就没有违法和犯罪,也就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相比而言,“礼治”在“法治”不能涉及的领域往往效果理想。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0]“礼治”能通过事前的道德指引来实现对社会矛盾的调解,通过道德教化来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大大降低祸患的发生率,进而实现防患于未然。

(三)树立规矩意识

欲知方圆,则必规矩。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做表率,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20]国家先后出台了如“八项规定”等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目前国家反腐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翻看历史,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的“礼治”蕴含着丰富的“规矩”内容,甚至可以说是讲规矩、守规矩的光辉典范。如《礼记·曲礼》云:“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令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9]认为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知礼和懂规矩,从这一点出发,凸显出了规矩意识的重要性。

(四)实现和谐共生

追求和谐是中国礼乐文明的本质特征,所谓“礼之用,和为贵”,强调用和谐和中庸的观念去看待世界,与世界和谐相处。所以《礼记·礼运》记载:“四体既正,肤革充盈,人之肥也。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肥也。大臣法,小臣廉,官职相序,君臣相正,国之肥也。”[9]也就是说,人的四肢健全和身体康健,是个人的头等大事;父子同心、夫妻恩爱、兄弟和睦是家庭的头等大事;大臣清廉守法、君臣上下同心共治是国家的头等大事。[21]这些大事都是关乎“礼治”的问题,都是“礼治”所倡导的自然和谐,人与人和谐相处,从而实现天下大同的要素和基质。“礼治”中关于和谐共生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两个方面。

一方面,有利于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牢固的核心价值观,都有其固有的根本,抛弃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使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22]“礼治”恰恰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体现核心价值观的集中表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多数内容都能从我国“礼治”思想中挖掘出来,如其中的尊重长辈、孝顺父母、讲究诚实等要求。又如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提倡仁者爱人,重视礼尚往来,强调人与人和谐相处等观念。再如“礼治”中宗法制度的建立以及分封制度的推行,其目的就是为了塑造人民尊尊、亲亲的人格,让老百姓忠君爱国,从而保证天下一统和国家安定。

另一方面,有利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当今世界,金融危机阴云不散,发展鸿沟日益突出,兵戎相见时有发生,恐怖主义、难民危机、疾病传播、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23]在此种情况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应对诸类问题的中国方案,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该方案是追求和谐世界的光辉典范,其旨在实现本国利益的同时也顾及他国利益,以求通过本国的发展最终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发展和共同进步。“礼治”遗产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弥足珍贵,它提倡的“天下一家”“和而不同”等重要文化因子。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形势,各国以互信互爱,天下一家为基础,开展“和而不同”的合作是大势所趋,只有运用“和而不同”的方式才能最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步骤是“一带一路”,它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这一举措也必将对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以及促成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与国际人权发展方向的有机结合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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