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滋扰烧烤店经营法院:构成寻衅滋事罪

2020-02-20 04:36胡明冬
上海人大月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冯某烧烤店宝山

胡明冬

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对一起涉15名被告人的“软暴力”性質的寻衅滋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放】

宝山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冯某和张某麟在上海宝山城区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某门烧烤的烧烤店。

同年3月,被害人徐某欲开一家烧烤店,被张某麟告知不能开在宝山城区。徐某遂在宝山区月浦镇某地租赁店铺,经装修后于4月26日开张试营业,亦取名某门烧烤。

宝山城区的某门烧烤店员张某与徐某相熟,且张某在店内工作并不如意,便跳槽来到徐某新开张营业的某门烧烤帮忙。被告人冯某和张某麟知晓上述情况后,经商议预谋,以被害人徐某经营同类烧烤店、怂恿原店内员工跳槽、影响其店生意等为由,在徐某新店开业当天下午5时许,组织被告人魏某骏、刘某杭等25人(其中12人另案处理),从徐汇区、浦东新区、虹口区、宝山区等地先后赶至月浦镇徐某经营的烧烤店内,采用霸占座位、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进行摆场、滋扰。

据证人证言,冯某和张某麟当时对滋事者说,到烧烤店不要动手,就坐着,如被害人报警就点一串羊肉串,所有费用由冯某和张某麟出。

事发当天,徐某见状立即报警。在民警接报处置期间,一众滋事者开始点餐,并以自己是正常消费等为由继续纠缠,扰乱该店正常经营秩序。

上述人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人员带离现场,其中本案15名被告人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公诉机关依法向宝山法院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冯某、张某麟为形成非法影响,雇佣、指使多人在公共场所进行滋扰、聚众造势,影响他人正常经营,情节恶劣;被告人魏某骏、刘某杭等13人受人指使后纠集他人或被纠集,在公共场所进行滋扰、聚众造势,影响他人正常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冯某、张某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魏某骏、刘某杭等1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结合13人中有人系累犯以及其他量刑情节,宝山法院依法判处冯某、张某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其余13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

【相关延伸】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软暴力”作出了法律定义: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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