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诉前已签结算协议的,是否还能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2011年9月19日,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进场施工,后因发包人资金缺乏导致案涉工程停工,双方经协商对现场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形成《结算协议》。
承包人依据《结算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施工合同并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诉讼中双方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承包人主张依据《结算协议》支付工程价款,而发包人则主张《结算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胁迫所为,申请对工程造价重新鉴定。
请问:双方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发包人是否还可以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律师观点:
1.当事人在诉讼前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的协议有效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案涉工程停工后对现场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并形成书面《结算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发包人主张《结算协议》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其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用章登记等证据不能证明《结算协议》是承包人胁迫所为。再说,发包人也没有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法院撤销或变更,发包人主张《结算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不影响价款结算协议的效力
价款结算协议是与建设施工合同相互联系但彼此独立的协议,它往往是在工程竣工或合同解除后,为了解决工程价款结算而专门签订的。所以价款结算协议很可能与之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二者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又彼此独立。因此,作为一份独立协议,价款结算协议不因建设施工合同被解除而影响其效力。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双方解除了建设施工合同,但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价款结算协议并不会随之无效。
3.双方达成诉前结算协议后,一方不得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双方在诉讼前已经达成了《结算协议》,确认了结算造价,应视为双方都已认可案涉工程的结算造价,之后發包人又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试图否定之前的协议,这显然是一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对于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法院当然不能支持。此外,在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的情况下,按照协议约定就可以确定工程价款金额,如再进行鉴定只会拖延审判时间,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因此法院不予准许。
4.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
如果双方共同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证明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