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好意同乘行为产生纠纷的问题研究

2020-02-14 05:53李雪
商情 2020年3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快速发展,机动车已经成为了人们的生活主要的交通工具,逐渐飞入寻常百姓家,私家车拥有率不断提高,而这时出现的搭乘车现象也屡见不鲜,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了纠纷,对于双方来讲都得不偿失。这种好心办坏事的例子真是比比皆是,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怎样平衡车主、驾驶人和同乘者的利益关系,不让其中任何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尤其是此中存在的归则问题,这其中产生的问题尚待解决。本文通过对我国好意同乘行为产生纠纷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够提供一些有利于此类问题出现的思考。

【关键词】好意同乘;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一、好意同乘行为的内涵和纠纷承担的责任

在生活中经常会有顺路乘车等现象,而我们把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可以称之为是好意同乘。而构成“好意同乘”那么首先应该做到的是驾驶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实施“好意”行为的积极心态,而不是不怀好意的。二是是为了驾驶人的目的,或两者为同一目的。三是搭乘人搭乘机动车是无偿的,也就是不涉及金钱利益关系。如果搭乘人支付金钱或报酬,那么就不构成好意同乘。四是搭乘人应当经过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意。同乘行为是驾驶人自愿而不是被迫的。了解了好意同乘行为的构成要件后,我们还可以看到,车主好意的让人乘车却发生了事故,而造成了严重的纠纷,明明好心最后却没有好结果,其中的责任又是由谁承担。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之中由于好意同乘而引发事故的,其责任划分和责任人需要的相关赔偿是并没有明文规定的,通常情况下可以参照相关规定处理。而笔者认为,对于好意同乘行为产生纠纷的责任划分,是应该有所区分的。首先好意同乘的前提是“好意”,也就属于善意行为,所以在处理好意同乘所纠纷时,如果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么就辜负了好意者的善意,也会让善意者的利益受损,无论是道德层面还是立法者立法的初衷,都不是希望看到的,一旦有失公平则会造成社会的不良影响。而根据我国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对于这种好意的行为,分别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那么因好意同乘所发生的纠纷可以有以下几种归责的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好意同乘纠纷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如果驾驶人同意搭乘人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搭乘人身体和财务都在这辆车上,那么不可避免的的驾驶人就对搭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有保护的责任,一旦驾驶人没有尽到保护的义务导致了一些伤害的时候,无论造成搭乘人人身上的伤害还是财产上的损害都构成侵权。但是根据我国民法中规定的善良风俗原则,应当肯定驾驶人的行为的好意,并且能够在法律层面上树立起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所以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是处理此类案件比较恰当的归责原则,对于有过错责任的则需要赔偿,无过错的则免责或者给予适当补偿。这样也就按照双方的过失来确定双方说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当然,除此之外,也会有其他的情况发生,比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搭乘人的过错等问题而产生纠纷的,在这些发生好意同乘纠纷的案件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归责和处罚,而不是单纯的根据一种情况直接界定。

二、我国好意同乘纠纷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在处理此类纠纷的过程中,是存在一些问题的。首先,归责原则的混乱。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损害赔偿,所以不同情况的发生,归责原则也没有依据,这种无从下手的局面也使案件的错误率增高。发生纠纷没有处理依据,处理结果不能令人信服,同一行为承担后果轻重不一致等,这些都使处理难度增大。其次,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的认可度低。由于规则不统一,规定过于抽象,导致处理结果迥异,标准不一,这和我国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的理念不相符,司法认可度低。再次,对车方的保护力度不足。车方的利益受损,明明好心最后却要承担损失,这样难免有些不近人情。最后,好意同乘损害赔偿的救济体系不完善。在好意同乘损害赔偿中,我国习惯将过错原则作为基本归责原则,这样就提高了驾驶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通常情况下即使承担责任一般也会将其责任进行适当的减轻,那么就不利于保护搭乘者的利益。令人为难的是,如果赔偿不够,则搭乘者的利益就难以兼顾,而如果驾驶人因为高额的赔付而导致生活困顿,那么法律的正义也不能保障。片面的采用法律来调整往往很难奏效,起不到很好的效果。所以,救濟体系在此时就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保险制度等对于此类现象的保障。

那么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我国应该加强立法,通过立法来明确好意同乘的侵权责任的相关界定。针对我国好意乘车存在的问题,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归责原则、裁定标准等,通过规定第三人、车辆所有人、乘车人等的责任划分,真正使好意同乘的归责问题有法可依。此外,采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通过一系列规定,来扩大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从而起到真正帮助受害人的目的,也让无过错的驾驶人的利益得以保障,这样做更能体现出我国法律的公正权威。最后,加大对好意同乘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时刻保障安全意识在驾驶人和搭乘人的心中,帮助人们明确好意同乘时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让社会大众知晓,做好事是值得提倡的,不应该为自己做好事而承担责任。

三、结语

根据前文对我国好意同乘的相关构成要素的研究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希望能够找到法律与道德的平衡,使做好事的人能够安心的做好事,而接受帮助的人也能够坦然的接受帮助不用受到良心上的谴责,这样也维护了我国立法的初衷和使命,为社会的安定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刘登光,论好意同乘中的民事责任[J].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0,(5).

[3]王泽鉴.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刘彤海,张辉.“好意同乘”民事责任初探[J].中国律师,2007,(7).

[5]徐智渊.“好意同乘”民事责任思考[J].江苏经济报,2008,(1):B03.

作者简介:

李雪(1992-),女,汉族,山东寿光人,研究生在读,就读于长春工业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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