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琴芳
(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太原 030000)
建筑工程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通常具有较长的周期,并且工程任务较重,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和人民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继续采用传统的工程造价控制方式,就会导致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能力下降,继而导致工程成本超过投资额或计划额,影响到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由此可见,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加强对合同的管理能力,对工程造价进行有力的控制,尤其是对承包方来说,控制工程合同的造价成本,能明显地减小成本投入,保证建筑工程的实际经营收益,至少能确保工程投资不超过规定的额度。
在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对工程造价的概念进行明确。工程造价指的是工程建设中包含的所有支出费用,这些费用的核心部分主要涵盖了设计投资、施工预算等板块。工程合同作为一种书面协议,约束着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完成权利和义务,因此工程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同时,在建筑工程开展周期中,不同的施工阶段可能会涉及不同的施工合同,这些合同在范围以及种类上有所区别。比如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材料购买合同、施工设计合同等,其中承包合同是较为常见的合同文书类型,在承包合同中阐明了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施工任务,规定了发包方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应当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工作。作为工程承包方来说,应当对施工的进度进行有效的管理,在这个过程中,施工的成本控制是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法律不允许的原因存在违约行为或过失行为,作为守约的一方可以依照合同条约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方式有索赔、撤销解除合同以及其他可以降低自身损失的方式来保证我方利益。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工程合同和工程造价之间存在责任追究的关系。
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具有明显的全过程特点,它分布在工程的投标、招标、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因此,工程造价控制应当通过合同管理的多个阶段来达到利益的实现。我们可以认为,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合同管理之间存在一种贯穿与被贯穿的关系。
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应当体现出动态化的思想,同时要以遵守工程合同和相关法律条款为前提条件。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应当强调合同管理的有关条件,对造价控制中存在的变动因素进行明确,根据实际的因素变化情况,调整工程造价[1]。例如作为发包方来说,在起草合同时,可以通过物价波动这一条款来控制工程造价,无论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都应当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的追踪,避免自身或对方出现违约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首先应当要做到双方及时沟通,对不明确的条款进行补充,防止出现合同纠纷;另外一方面,当前信息化技术已经被运用到工程造价管理的领域中,改进了传统的造价管理模式。因此,当前阶段的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也应当吸收先进的信息技术,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比如BIM 软件就是常用的工程量计算工具,这一技术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可以使用。发包方可以利用BIM 软件快速地进行编制预算,提高预算准确率,承包方也可以用来解决施工中的变更和签证问题。同时,信息化和大数据的运用也可以提高合同双方的数据运用能力,带来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工作的整体进步。
合同一旦订立就对双方主体起到法律上的约束效果,也就意味着合同签订的双方都应当严格履约,否则将会承担违约责任。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进行合同管理首先应当要严格制定控制程序,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应当提升自身的法律常识,对于合同的主体、履约的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核心问题进行明确的表述[2]。同时,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以积极请求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建议,如果遇到争议的条款,应当作出以规避损失为核心的应急预案,防止由于对方不能履约造成损失重大。当前在工程领域广泛使用的合同文本主要是出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这一文件规定了建筑合同订立的原则和大概的模板,承包方和发包方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应当结合自身工程的实际情况,对计价方式预付款、竣工结算、质保金等关键要素进行明确,这样才能站在法律的立场从根本上对于造价进行控制。另外一方面,对于合同的管理也是造价控制的根本保障,在当今社会,对于建筑合同的管理应当呈现出信息化、现代化和精细化的特点。具体而言,应当要加强建筑合同的网络化建设,由于当前建筑工程涉及的各项数据和文件众多,采取人工管理的方式较为复杂,并且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到合同的履约,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可以使用合同管理的软件对合同管理进行精细化控制,最大限度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其次,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增强前置性审查,保证合同订立的规范程度,建筑工程团队应当就项目管理组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合同审查团队,建设完善的合同管理工作机制,对现行的合同管理工作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规避风险的应急预案,有助于后续工作的稳定开展。除此之外,合同管理的工作并不总是一成不变,它还具有随机性的特点。因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要培养自身的合同管理意识,建立精细化的合同管理体制,对合同中可能会存在的风险进行规避。
工程造价控制应当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始终,在工程的前期准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和发包方的前期决策和设计有很大关系,因此,造价控制在这一阶段应当将目光着眼于设计工作。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设计概算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初步验证,主要的验证目的是要保证概算小于投资预算,如果出现了超出预算值的情况,则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作为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工程造价限额,在这一额度范围之内进行施工设计,确保建筑企业能获得最具有经济效益的设计初稿[3]。之后在工程招标阶段,发包方可以选择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的控制编审工作,规范合同中的招标控制价格,在造价咨询合同中根据造价成果的好坏支付咨询费,这样一方面可以获得专业的控制建议,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对咨询单位起到鼓励的作用。在工程招投标的准备阶段进行造价控制则需要根据本次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价方式和评标方式,打造具有专业能力的合同管理审查团队,创造具有合理性的合同模板,招投标阶段中,发包方还可以通过控制招标价格防止串标行为,使工程合同的标价处于合理的范围之内,选择更加优质的承包合作方。在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体现出双方的配合效果,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应当根据本次工程的合同订立情况,对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其他问题进行控制和监督。如果遇到一方违约的情况,另外一方应当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其中,工程材料费用占成本的大多数份额,在成本控制中,承包方应当使用供应商入库原则,对材料和设备的费用进行合理控制,对供应商的信誉应当进行查询和验证,防止出现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在原料的采购中,应当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与供应商进行商谈,按照法律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承包方规避由于设备采购带来的信用风险。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明确,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变更,应当优先由双方进行商谈,以保障合同履行效率为原则进行妥善处理。之后在工程的竣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工作依然没有结束,这一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主要指的是工程结算的控制,它和合同计价模式具有很大的关系,因为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可能会受到索赔或反索赔的影响,如果合同中采用的是固定单价,那么在结算的过程中应当保持中标单价不变,按照实际情况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另一方面,如果采用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结算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标内的造价固定,对于标外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另外结算费用。一般来说,固定总价的合同可以由发包方更好地控制,确保总投资稳定,但是承包方却容易遭受较大的风险,特别是当物价产生波动的情况下,承包方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因此一般来说,应当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共同进行协商,确保施工范围条款一致。
总体而言,对发包方来说,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应当对结算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加强核实竣工现场的工作量,防止承包方没有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对承包方来说,工程造价控制应当收集好结算资料,做好竣工图,防止事项疏漏,以严谨的态度编制工程结算预案,确保套价合理。
综上所述,在建筑工程领域,应当明确工程造价控制与工程合同管理之间的关系,合理控制工程支出,将工程造价控制工作贯穿在建筑工程始终,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