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共分十章110条,涵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等方面内容,是用“制度”保障人民健康权利,凸显“保基本、强基层、促健康”理念,搭起卫生健康领域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体现了卫生健康工作理念从以治病为中心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重点内容:
1.全力推进“强基层”。从医疗机构配置、分级诊疗医疗服务下沉、医疗卫生人才建设、边远贫困地区保障等四个方面促进基层医疗卫生发展。
2.明确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
3.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保险定点、专科建设、等级评审、技术准入、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但从严监管并规范政府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
4.明确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5.建立立体化医疗卫生监管体系。打破目前“医”“药”两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分治格局,引入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6.明确医保支付范围确定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
7.加强对处理医患关系、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规定。明确立法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的坚决态度,为进一步从民事、行政、刑事立法领域细化制度措施打下了坚实的上位法基础。
8.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规定了泄露个人健康信息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