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人群行为失范问题的成因分析

2020-02-12 01:08
江西农业 2020年11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人群农村

张 娟

(达州市委党校,四川达州 635000)

近年来,由于家庭、社会、心理和生理等因素的影响,农村留守人群违反社会规范,违法犯罪的现象增加,这给农村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很多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农村留守人群行为失范主要有3种形式:出位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特殊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出位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道德规范、村规民约、规章制度等,并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了一定潜在危害性的行为,如邻里纠纷、婚外情等。出位行为虽然是行为失范的最轻表现形式,社会危害性不大,但是很容易发展成一般违法行为甚至向更严重的犯罪行为演变。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如投放危险物质、强奸等。

1 农村留守人群行为失范问题的成因

1.1 农村传统家庭功能瓦解,留守人群情感脆碎费孝通先生在《乡土社会》一书中说: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不流动是从人和空间的关系上说的,从人和人在空间的关系上说就是孤立和隔膜。孤立和隔膜并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而是以一处住在的集团为单位的[1]。所以,这样的社会是封闭的,不流动的,村落就成为乡土社会的集合体。而家庭是这个集合体的最小单位,担负着生产职能、生活职能、感情交往职能、扶养和赡养职能、教育职能[2]。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原本稳固的家庭功能逐渐瓦解,农村家庭的职能逐渐弱化,家庭成员分离,联系减弱,缺乏交流,缺少关爱,从而引起留守群体情感和心理的多重压力,久而久之,不满、委屈、抱怨、孤独、无助等情绪影响着他们的所思所想和言行,这种负面的情绪是造就行为失范的“温床”。

1.2 受教育水平低,留守人群法治意识淡薄由于受历史、家庭、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并没有接受过高中及以上的国民教育,有些年龄较大的老人和妇女甚至是文盲,而本文所说的留守儿童最高也只有中学水平[3]。一方面,受教育程度对一个人的独立思想、思维方式和价值观都有影响,因此受教育水平低使得留守人群抵御不良负面影响的能力相对较弱,容易被人诱导或指使,虽主观不愿,但从客观上做出行为失范的相关行为;另一方面,由于受教育水平的影响,留守人群极易因为自身知识和认识的局限性,做出不当行为。

1.3 受传统文化影响,留守人群行为失范问题难发现传统的乡土社会强调的是熟人社会伦理道德的礼治秩序,人们更加愿意用感性的方式去交往,习惯依靠民约习俗、道德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也就是俗称的“私了”。一方面,在这样的情况下,留守人群的失范行为,特别是出位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即便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侦破时也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对留守人群的失范行为,特别是对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打击不及时时,很难让相关行为人对其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和深刻的反省,不但有失范行为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也可能会给其他人带来负面的示范。

1.4 政府职能缺位,留守人群行为失范问题被解决的力量薄弱

1.4.1 各方力量整合不够 留守人群行为失范问题涉及法律、经济、医疗、卫生和教育等方方面面的问题,牵涉多部门、多领域,此问题并不是一个部门,一项单独措施就能解决的,民政、妇联、老龄办等单位虽然对相关问题比较关注,但也只是在涉及其职能职责方面,没有将多方力量汇集起来形成合力,更谈不上周全完善的措施,所以在解决留守人群行为失范相关问题方面并没有实质有效的对策。

1.4.2 重视消极应对忽略积极预防 对于留守人群行为失范问题,基层党委政府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总是等问题出现了再一个一个地解决问题,手痛医手、脚痛医脚,解决问题的内生动力不足,积极预防措施虽然也有,但是并不完善,效果也很难发挥。

2 解决农村留守人群行为失范问题的对策

2.1 发展地方特色经济扶持乡镇企业,促回流当地应推动和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农村经济发展产业链。各地党委政府在统筹规划时一定要杜绝雷同化、类似化,应依据各乡镇以及各村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安排,挖掘当地特色,发展当地特色经济,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乡镇企业发展优惠政策,优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营造经济好、就业岗位多、工资待遇好、社会保障制度优的社会环境,才有助于吸引外流青壮年农民工返乡就近就业或返乡创业,从而解决因大量青壮年外流引起的农村传统家庭功能瓦解、留守人群情感脆弱、心理虚无等问题,以逐渐减少留守人群失范行为。

2.2 转变宣传理念凝聚各方力量,增效果在过去普法宣传的过程中,农民往往被当作法治的客体而非法治的主体,更多的是被强调懂法守法的义务,忽略了农民权利观的教育。农民对于那些与自己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宣传并不感兴趣,接受度不高。因此,必须转变法治宣传的理念和思路,丰富法治宣传形式,通过法治实践的方式,让农民特别是留守人群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达到宣传效果。

宣传法律要靠政府,但是不能只靠政府,要想取得更好的效果,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整合各方力量。一是组建专业性强的普法宣传团。建立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和相关问题专家学者人才库,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优势,有效地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二是建立调解专家库。进行专业化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与公、检、法、卫生、人社等部门建立起矛盾动态联调机制。三是组建律师服务队。调动律师服务积极性,建立专兼职律师农村服务档案。

2.3 建立留守人群失范行为发现管理机制,强监管定期由各乡镇、各村组织力量,对留守群体失范行为进行排查,对涉及一般违法行为和特殊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摸排,及时掌握已发生的留守人群失范行为案件,遏制出现可能性案件。根据摸排的情况,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针对出位行为进行说服教育,而针对一般违法行为和特殊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报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或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并建立适时的动态管理台账,加强监管。同时,要畅通信息渠道,适时进行报送。村掌握的要向乡镇报送,乡镇再向市级部门报送;乡镇向市级部门报送的同时依据规定可以分享传导给村的要向村提供。

2.4 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政府作用,增动力

2.4.1 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 传统行政化的救助体系,早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要从制度设计安排、政策支持、人才保障、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方协同的预防教育和保护机制,达到预防留守人群发生失范行为、教育行为失范的留守人群、保护留守人群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2.4.2 建立留守人群信息管理平台系统 各村、各乡镇要建立留守人群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录入留守人群数据信息,设置行为失范留守人群信息板块,在保护隐私的同时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利用大数据找到解决留守人群行为失范问题的有效途径。

2.4.3 将留守人群行为失范问题相关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 对于要考核的事项,基层政府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往往会更强,工作效果会更好。基层政府要将留守人群行为失范问题相关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制定具体、明确、务实的评估考核标准,从而才能真正提高基层政府对留守人群行为失范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考核标准和内容一定要避免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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