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加强党的监督:渊源·理论·实践

2020-02-10 12:35姚恒伟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监督党员

姚恒伟

(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87)

一 新时代党的监督理论渊源

《共产党宣言》明确了共产党人在各国政党中所发挥的中坚力量作用,无论在任何民族中始终代表着无产阶级利益,始终推动着无产阶级运动的发展;共产党人深刻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发展脉络,进一步明确了消灭剥削,推翻资本主义所有制,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使命,用一句话来概括即“ 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37共产党人实现消灭私有制、建立共产主义社会这一个伟大的历史目标,必将经历各国共产党人的不懈奋斗和漫长的实践探索,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有严格的纪律和自身纯洁性建设来保障党的坚强领导。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的监督的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经典注重党的监督建设和党内民主建设,以及党中央权威建设,注重党员在党内地位的平等性,为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做了铺垫。有效发挥了党员的主动性,激发主体意识,推动了民主监督。

1.党员地位平等

党内监督要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之上,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做到党内无论职位高低、贡献大小,党员坚持一律平等的地位,从而提高党员的民主意识、主人翁意识,才能有效实现党员的全面监督,因此,曾在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时,起草的章程对同盟成员的地位做出了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他们都是兄弟,因而有义务在一切场合下互相帮助。”[2]唯有党员拥有一律平等、彼此相互尊重的地位,营造出适宜的党内监督环境,实施强有力的监督与制约,发挥每一个党员的监督作用,监督才能发挥最大效力,对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现象做出艰苦斗争,最大可能地赋予党员监督的权利,发挥党员的革命意识,维护党的纯洁性。此外,发挥党员的主体意识,对党员的错误思想展开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把党员问题在正常范畴内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展开党内意见的谈论是党员摒弃自身缺点、保持纯洁性的重要方法,马克思曾指出“党已经很大,在党内绝对在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3]以及在党内自由交换意见,进行思想上的碰撞,作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防止党内领导干部的滥用职权,是党内展开监督的重要武器。党员之间的相互交流意见,展开必要的自我批评,把党员之间的诉求汇集一起,尽最大可能地形成统一认识,凝聚党员意识,形成每一名党员发挥贡献的合力,以此进一步展开党内工作。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为发现党员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不足,听从党员所提到的不同见解来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是自我革新,进一步提升认识世界最终落实到改造世界的能力上,更是实现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正如恩格斯所表明的:“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以此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使党组织成员积极投身于党内民主建设进程中,为党内民主与党内监督的工作做铺垫。

2.重视民主选举

党组织内部成员的任命采取民主选举方式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工程。在起草《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时对党组织各级部门的构成人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规定各级组成人员不是通过任命制,而是通过选举产生,其规定:“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由选举产生,党的机构和公职人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罢免和撤换。”[1]139-141规定同盟机构有支部、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构成,选举出来的各个地区的主席等人,代表最广大无产阶级的利益,由此,权利不是受制于上,而是被各级党员所约束,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来产生,并规定可以由选举进行罢免这就把无产阶级组织的运行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4]通过有效监督以防止滥用职权和个人崇拜,有效对违背选民意愿的领导干部作斗争。并为顺利开展党内民主监督提供极为便利条件,要求中央到地方委员都要为选民提供便利条件,接受来自选民的监督机构,进一步为民主选举构成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做了坚实的铺垫。此后,第一国际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进一步明确规定:“总委员会由参加国际协会的各国工人代表组成。总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选出处理各种事务的必要负责人”[5]

3.代表大会作为党内最高监督机关

马克思、恩格斯对党内监督作用的重视最初体现在第一国际的创立过程中,1866 年,召开日内瓦代表大会,对马克思起草的关于国际工人协会的一些原则、标准、组织机构,经过修改、完善并由该大会通过的《国际工人协会章程》规定:“每年召开由协会各支部选派代表组成的全协会工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宣布工人阶级共同的愿望,采取使国际协会顺利进行活动的必要办法,并任命协会的总委员会。”[6]610该规定明确了国际工人协会的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此规定了总委员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采取代表制,并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由此产生了各支部代表与总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关系。章程把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内监督的最高地位,代表大会产生的一切党内机构要接受其监督,总委员会关于一年的活动形成报告,并公开向全协会代表大会报告,明确了代表大会的年会制、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接受选民的监督,违背规定将会受到罢免,会有效形成从地方到中央的监督机制,保障了党内监督的公平性,而且推进把代表大会地位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为党内监督的形成提供了制度基础。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进一步明确了代表大会的地位,其中指出中央委员是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权利执行监管,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关于修改章程的一切提案均经总区部转交中央委员会,再由中央委员会提交代表大会”。[7]由此,进一步可以看出中央委员会仍接受代表大会的监督,享受立法权、修改章程的权利,并且拥有权利一些重要政策的制定和颁布。

4.重视党内监督

为实现党的进一步净化,对于党内存在的非对抗性矛盾和突出问题,采取党内自我监督的形式来解决,在《国际工人协会章程》的第四条明确了支部代表和总委员会的监督关系,“全协会代表大会在年会上听取总委员会关于一年来活动的公开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总委员会可以早于规定的一年期限召开全协会代表大会。”[6]610指明了监督的组织,监督与权利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政党在章程中以文献的形式规定了监督的内容,为新时代党的内部监督提供了价值遵循。除通过文献以法的形式规定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外,更重要的是用制度来保障党内监督的有效推进,即通过民主选举,民主选举有效将权力受制于下,决定选民对被选举者有着强制的监督权,第一国际就曾指出“每一个会员有参加选举全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被选为代表的权利”[8]。每个党员参加选举和被选举的过程实际是接受监督的重要方法,通过以条文的形式规定成员选举的制度,保障了党员地位的平等性,其能够有效监督党员的行为,实现任人唯贤。

(二)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党监督理论的继承发展

1.党内监督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诞生后,在欧洲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得到了广泛传播,同时,马克思主义也传入经济相对落后的俄国,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夺取政权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俄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总结了无产阶级斗争的经验,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的监督思想,俄国在推翻封建制度夺取政权的过程中,列宁提出“铁一般的纪律,铁一般的组织”[9]通过严明的纪律和监督来建设党组织,加强党的监督形成坚强领导核心,以取得革命胜利,建立无产阶级政权。谈及到布尔什维克政党夺取政权取得胜利的条件中指出“无产阶级实现无条件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10]俄国无产阶级专政取得胜利的经验离不开党的组织纪律和监督,只要有布尔什维克政党能够存在,并凭借着在最困难的条件下坚守住这种纪律,其必然能够取得艰难时期的胜利。

列宁在继承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基础上,同时还发展了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列宁领导俄国无产阶级夺取革命胜利之后,提出应对布尔什维克政党执政所面临的腐败和无产阶级意识弱化等现实问题,提出了可以通过建立完备的监督制度体系来保障党员的纯洁性,即通过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等部门对党员进行有效监督“对于党员在政治舞台上的一举一动进行普遍的(真正普遍的)监督”[11]并通过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党内的严格纪律进行的党内监督,明确了党的纪律严格被执行的法律条文。通过既有自由又有民主的广泛讨论,以及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党内监督方法,来解决党内非对抗性矛盾。列宁主张建立透明化、民主化的党务制度体系,对于非秘密的会议可以采取党内自由讨论的方式向党员进行公开,增加民主意识,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并在党纲规定的范围内开展适当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党内解决好党员同志思想上的问题,通过这样的批评方法来提高工作能力,“不应当为批评而批评,而要实事求是地指出这一斗争的方法”[12]。从而有效对党务实行监督。

2.设立监督机关

除了党内自我监督之外,列宁更为提倡发挥专门机构的作用来保障党的廉洁性。首先是要建立专门的机构,如1912 年,选举产生的作为负责审查党务报告的检查委员会,并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列宁提倡建立一个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纪律严明和思想素质过硬的党员来组成,并制定最短工作时长,保证工作时间,以保障能有效发挥作用,“每天在监察委员会工作不少于3小时,以使监察委员会确实成为真正体现党和无产阶级良知的机构”[13]。其次,要避免党内监督机构受党内其他机构的干扰,影响决策的独立性,把监督落实到实处,更要认真选拔党的检查委员会成员,把思想素质水平高、学习能力强的人员吸收进来,着重对组织成员进行素质培养,提高其对党内其他成员的检查能力和抵御腐败的能力,不断增强其思想觉悟和工作水平。

最后,通过立法来保障监督机构的顺利运作,提出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法律,只有法律落到实处,才能保障监督机构不受上级组织、其他党员的影响,公正运行,列宁指出“如果不认真地执行,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14],更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借以学习、教育关于党监督的法律规范,提高党员自觉维护监督机构的权威和自觉遵守监督的法规,他认为,“苏维埃的法律是好的,因为它使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同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作斗争”[15]196。敢于同贪污腐败、违法等行为作斗争,严格自律,采取党员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法律和法规,如《执行苏维埃共和国法律》的小册子。

3.人民的监督

党内加强监督是提高党纯洁性的必然要求,但仅仅依靠党内监督解决监察懈怠的现象是不足的,因此,要辅之以党外的监督、人民的监督,进而带动党内自我净化能力。列宁领导布尔什维克党取得胜利之后,坚持权力源于人民,用人民监督的方式克服官僚主义,他把党外人民监督视为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认为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力量更是来源于此。通过明确群众的监督权力,赋予人民监督权、罢免权,才能发挥人民自下而上的监督,使权力的行使受制于下,要通过有效的制度使人民群众进入监督机构,并且在设立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督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另一个有人民在内的工农检查院,通过选拔人民群众进入监督机关,激发原有监督体系的活力,凭借人民的监督来净化党员队伍,其成立为工农行使监督权提供途径。“群众应当有权为自己选举负责的领导者。群众应当有权撤换他们。群众应当有权了解和检查他们活动的每一个细节”[16]。及时发现官僚主义、腐败的现象。通过非党的人员对党员进行评议,遇事征求人民意见,拓宽人民监督渠道,利用信访等途径参与党内管理,党员干部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公示处理结果,苏维埃机关要做到准确记载群众来访的意见、处理结果、处理反馈情况,“每个苏维埃机关都要设登记簿,要有简要的记载,记下来访者的姓名、申诉要点、交谁办理”[17],从而为遏制党内官僚主义提供制度上的支持。

4.党内法律监督建设

人民的监督对权利制约是民主层面,这是远远不够的,要把党内的监督落实到法律条文层面,法律具有强制性,不会随着领导人的意志变化而变化。列宁极为重视法律在监督方面的建设,指出法律在约束权力防止滥用中的作用,强调法律对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性,无法可依将会因缺少依据而难以保持党员的纯洁性和社会主义发展的困境,“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18]。党内监督法律建设方面,列宁做了艰辛探索,他指出用法律来监督的前提条件是做到有法可依,以此来规范党员干部的权利,防治官僚、腐败等情况。夺取政权之后,无产阶级新政权所颁布的一系列加强党的建设的法律条文如《关于惩办受贿的法令》《关于消灭拖拉现象》,这些条令认为“苏维埃的法律是好的,因为它使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同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作斗争”[15]196。为激发党员的监督意识提供了法律保障,提供了法条的遵循,使党员人人能够同官僚主义做斗争,提高党机关的工作效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违法乱纪更应受到处罚,起到带头作用,列宁提倡法律应该重罚腐败的党员干部,这样认真执行法律,把法律落实到惩罚中,对领导干部违纪不能容忍,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监督权力的运行。此外,列宁重视法律意识的培养,通过宣传册等形式,使人民能够学法、守法、懂法、用法律保障监督权力的行使。但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干扰司法独立,为此,列宁提出司法独立的意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净化司法体系,并要求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得个人干预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工作,保证司法独立、公正司法。

二 新时代党的监督思想的理论逻辑

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的指导思想,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发展,借鉴马克思、列宁主义以及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艰辛探索中取得的成就,牢牢把握住马克思主义提供完善党的监督思想精髓,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发挥党员的监督意识。中国共产党人不是照搬马克思主义的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而是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实践不断丰富马克思主义内涵,结合中国革命的斗争实践,继承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之上,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党的全面从严治党方针相结合,不断丰富具有时代特点的监督制度。

(一)地方与中央的监督地位

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将关于党的监督思想进行了继承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在制定一大纲领时规定:“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19]49其明确了其他地区工作的党员要接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监督,明确了地方执行委员会在党的机构中所具有的监督地位,党纲中还进一步规定地方委员会的各方面受到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理清中央和地方监督机构的关系,保障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体领导,进一步深化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中央与地方机构监督的学说。关于检查委员会的权利和产生方法、工作机制等内容,在中共五大的党章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19]78毛泽东深化发展了关于党的监督学说,提出监督的全面性。一是监督内容全面性,党员不仅党内工作做到规范,在日常生活中共产党员的日常行为代表着党的形象,更要做到决策坚决、懂礼义廉耻的模范榜样,因此,除了党内工作的监督,还要做到日常生活的监督,使党员树立正确意识。二是监督范围全面性,任何党员都要接受监督。1953年,毛泽东曾指出:“无论任何人,犯了错误都要检讨,都要受党的监督,受各级党委的领导,这是完成党的任务的主要条件。”[20]

(二)重视人民监督

毛泽东历来重视人民的作用,更是将人民的对党的监督置于党建设的重要地位。延安整风前夕,毛泽东针对抗日根据地党员脱离群众的现象,提出共产党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不能违背人民的意愿,他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指出,共产党“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它的党员应该站在民众之中,而决不应该站在民众之上”。[21]强调党员需要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为此,建立了一系列制度来保障人民监督权力的行使,各级党员干部由参议会选举,当任职期间有贪污腐败的情况,参议会代表人民进行罢免,从而有效为人民行使权力提供了制度保障。这表明了毛泽东有意识地将群众监督的实践镶嵌在党领导的群众运动中进行,使群众运动附有了浓重的权力监督作用。1945年,毛泽东与黄炎培的“窑中对”,探讨如何跳出历史上“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毛泽东指出就是依靠民主,把人民监督的地位放置到关系党的兴衰存亡的地位,阐明了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是跳出历史周期律的路径,尊重人民监督对党的建设发展的重要作用,关于人民监督理论重要内容,即“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能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22]明确人民监督政府的思想,人民的监督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新中国成立以后,邓小平将人民监督思想引向纵深发展,1957 年,他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中指出:“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23]强调了面对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时期,扩大民主生活,自觉接受监督才能避免错误,才能稳步进行社会主义的建设工作。

(三)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思想是关于党建设理论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在早期的党章中对党内监督有了明确规定,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体系,保障党的决策顺利执行的重要制度,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打下了基础。中共二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实行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由上而下有中央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地方执行委员会、支部和小组”[19]。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规划出执政后的纪检体制和工作机制,随后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是党内监督的重大创新,从而完善了纪检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体系。并在继承马克思、列宁关于党内监督思想,将关于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批评和自我批评基础之上,提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党员在通过参与党内生活进行监督,要本着解决问题为重点,注重团结,能够揭发党内存在的各种错误,巩固党内团结。针对新中国成立以来领导干部出现的腐败行为,在党代会上提出互相监督,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展开以团结、遏制腐败行为作为重点的会议,是党组织稳步发展的动力。“互相监督是好办法。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是一种同志间互相监督,促使党和国家事业迅速进步的好办法”[24]。

三 新时代党的监督理论的实践逻辑

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与实践深度结合的鲜明特色,列宁就曾不断对党内监督思想进行新的发展,当面对党内外一些人的不同意见时,他根据现实情况深入分析批评声,并能够积极借鉴不同意见中的正确观点,以此提高党监督的认识。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主要矛盾变化的新历史方位上,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提供坚强保障。”[25]其思想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创新人民监督方式,构建舆论网络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制度监督,将权力锁进制度的笼子;更为注重党的内部机制监督,即健全党内监督,完善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监督既有广度又有深度,更为注重党员干部一把手“关键少数”的监督,严肃政治生态,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一)创新人民监督

中国共产党人在继承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础之上,扎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土壤,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进程,更是根据中国国情的复杂性以及不同时期遇到的问题,深化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监督的理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最为显著成就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格执行党的人民监督理论,依据网络发展的新特点,健全人民监督的途径,提出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好群众工作,解决人民的实际问题,提高人民对党工作的满意度,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好最广大群众的利益,依靠人民推动发展“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的重要依据。”[26]舆论要客观真实,正确对待正面宣传和负面影响,要准确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用好监督权力,讲求监督内容客观真实、证据详实,避免不必要的工作,为此,习近平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发表批评性报道,事实要真实准确,分析要客观,不要把自己放在‘裁判官’的位置上。”[27]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党长期执政这一关。”[28]根据网络时代发展的新特点,抓住网络时代自媒体舆论监督的时机,丰富舆论监督的途径,扩宽监督反映渠道,不断增加网络内容建设,开展网络上的舆论监督,宣传社会正气,肃清网络空间,为舆论监督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发挥制度监督优势

1.监督制度的建设

解决党内监督问题,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始终,用制度来管党、治党,发挥制度监督优势。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的监督机制,善于使用制度来约束权利、管理国家事务,以此作为完善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曾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29]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根据现实问题制定新的法规,不断完善原有法规,以党章为基础,使监督制度规范化、完善化,建立不敢腐、不能腐的长效机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30]在此过程中,党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明确规定了监督主体所拥有的专责监督和全面监督的责任,理清了监督主体的责任,强调了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协调,以此避免党内监督主体的责任懈怠,形成各个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形成中央统一领导,各党委监督,以及基层党组织常态化监督的体系。

2.监督制度的执行

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更注重是监督制度的落实,即使建立再为完善专门的监督的制度,这一制度不能落实到监督上,缺乏制度的有效执行,制度就难以发挥其有效的作用,为此,党中央狠抓制度的落实,确保制度监督机制有效运转,习近平指出制度的执行:“现有制度都没执行好,再搞新的制度,可以预言也会是白搭。”[31]执行制度单靠执行的自觉性的内在动力是远远不够的,辅之以外在的约束力,“要以有效问责强化制度执行,既追究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也追究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25]构建执行严格、监督有力的执行体系,确保党的各项监督制度执行到位。为此,要明确监督主体职责,确保权责清晰,防止相互推诿,实行监督主体责任制,以达到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基层党员干部是落实政策的基础,是政策的真正落实者,通过内在教育、外在监督使党员干部明确制度落实的价值,要加大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创新党内监督形式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了马克思以法律形式确定党的监督思想,以及依靠民主选举制度监督领导干部的理论;发展了列宁关于通过严明纪律、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建设党组织的理论;实践了关于用条文形式明确监督机构的作用,以及党内民主方式解决非对抗性矛盾的思想。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推进党内监督制度化进程的重要文件,是以文本的形式规定党内监督的细则,发展了列宁关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思想;党委(党组)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是构建完善党内监督重要组成内容,深刻把握实践经验基础上,健全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对象既有广度又有重点。中国共产党拥有众多党员,涉及国家各个领域、各个地区,因此,根据现实情况加强党内监督,形成全方位、多领域的监督格局,要发挥巡视监督的作用。习近平在听取中央巡视组首轮汇报情况时提出“巡视是党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32]。将巡视监督作为聚焦发现问题,震慑党员的重要方法,为此,更为关注巡视结果的有效转化,把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根据巡视找出的线索及时立案调查,发挥巡查监督效果。监督的重点要深挖关键少数,即领导干部、党政一把手,关键少数在党组织内担负着重要职责,是党的重大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和落实者,抓住党内监督重点,能够有效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从严管理的要求能不能落到实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非常重要。”[33]只有对党员干部的关键少数进行严格监督,才能正风肃纪,规范权力的使用,构建清明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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