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琳 周咏梅
摘 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落地生根,企业的创新能力成为企业增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社会生产效率。首先,对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阐述。其次,针对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进行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优惠;企业创新;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1.047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潮流的关键。但创新不确定性高,风险大,且具有外部溢出效应,仅靠市场力量难以有效激发企业持续创新活动。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企业持续加强创新投入,政府出台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以弥补市场激励不足。本文梳理了目前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强的解决对策。
1 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税收优惠是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是激励企业创新的一种手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双创”税收优惠政策及最新的政策改革分析目前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1.1 依据税种分析,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所得税与流转税
1.1.1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包括降低税率,减免税额,加计扣除以及加速折旧等方式,是鼓励企业创新的核心手段,有利推动了企业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降低税率,如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業所得税;国家重点布局内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如对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关键材料、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及软件企业在获利后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是指对企业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加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如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为获得科学技术成果、新产品、改进新技术等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但未形成无形资产,在扣除的基础上再加50%扣除,计入当期费用,而中小科技型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为75%;对已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加速折旧则是通过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法加速计算折旧费用,如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购入时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创新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免征个人所得税两种主要方式。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通过制订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除《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情况之外,现有规章制度大多为鼓励企业加强高新技术人力资本投入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
1.1.2 流转税税收优惠是激励企业创新的有效工具
流转税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包括退还增值税、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等,主要目的是加强我国自主研发能力,推广国产设备应用,支持进口国内无法提供的先进产品、技术或设备。增值税退税,如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以及消费税等,如根据《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以及出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目的而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和消费税,后来这一政策扩展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2013年至2016年)。
1.2 按照税收征收方式,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
直接优惠是事后的直接减免,如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得税税率优惠等是对最终创新成果的激励,直接优惠如税率优惠的政策享受者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型技术服务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等。间接优惠是事前优惠,如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优惠,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抵减,有利于激励企业加大对研发环节的投入,加速新技术、新产品的创新或者改进新技术等。现行制度下,我国税收优惠主要以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
2 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2.1 税收优惠方式重直接优惠,轻间接优惠,易诱发政策投机行为,促进企业在事前进行寻找优惠,事后停滞不前的创新行为
直接优惠是事后优惠,是对最终创新成果的优惠。政府事先公布享受政策的条件,企业据此进行“适度”的创新投入,一旦达到最低标准就停滞不前,缺乏继续创新的动力。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先认定、后享受政策,大多数企业一旦达到最低标准后,即可享受优惠政策,缺乏继续创新的动力。一是因为政策的“一刀切”,不会因为超出最低标准而给予更多优惠。二是因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一经认定,即可享受三年,无须年审,对企业当年的创新行为不产生直接约束,因此有的企业难免在获得认定资格后的受惠期内陷入创新惰性,创新投入难以为继。 对于初创型企业,由于研发投入资金大,研发时间长,采用直接优惠方式难以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应该加大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力度,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资。
2.2 税收优惠政策行业间存在较大差异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几乎覆盖创新研发的各个环节,六大行业、四大重点领域享受较大的优惠,但对于轻工业、服务业、文化产业等的激励作用不足。技术创新、企业创新并不应该只是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产业,各行各业都有创新,都应该支持和鼓励创新。现行政策对创投企业投资方面的优惠力度较低,如果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能够享受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但却没有对于投资其他非高新技术、非科技型企业的优惠。
2.3 税收优惠认定标准过于严格,限制了部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可知,其符合认定的条件必须满足: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核心技术属于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研发等相关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达到要求即10%;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收入比重符合一定的比例要求;创新能力符合要求等诸多条件。许多具有创新研发能力的企业虽然进行创新活动,但因为无法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无法享受低税率优惠及其他政策优惠,显然这很不合理。集成电路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低税率同样有着严格的标准,其他的税率优惠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高门槛,使许多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阻碍创新产品产出,无法达到预期的创新效果。
2.4 创新激励导向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足,抑制了优秀人才的创新积极性
我国对于创新人才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根据主席令第48号规定只有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给予创新人才的一般奖励性奖金是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高达45%,创新导向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不足,会抑制人才创新的积极性,既不利于发挥其创新能力,也不利于企业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 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3.1 优化税收结构,细化直接优惠政策,加大间接优惠比重,激励创新
直接优惠的税收方式虽然方便征收,但会直接减少国家税收收入,易扭曲企业的决策,增加避税动机,因此建议改变“一刀切”的直接优惠待遇,超出门槛线的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税收返还或奖励。
间接优惠注重企业研发环节,对于研发活动的支持,一方面可考虑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另一方面可借鉴国外经验,允许企业提取研发准备金以降低研发成本,刺激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引导企业投资向着符合政府目标的方向进行,使企业考虑长期的经营计划而非短期利益。通过加大间接优惠力度,优化直接优惠,逐步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税收结构。
3.2 对不同行业设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致力于全行业减负,支持创新
税收优惠不应只是局限于特定行业企业,应加大税收优惠范围,国家支持科技发展,对于未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内的创新型企业应给予同样的优惠力度,放宽优惠范围,支持技术创新。同属于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差异也较大,如动漫企业即征即退和软件企业的税率优惠、“两免三减半”等优惠,而对于文化产业的其他领域如影视、美术等的税收优惠较少,建议有针对性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科学完善的税收优惠管理体系,发挥好产业引导和资源配置作用,激励各产业行业创新发展。
3.3 放宽享受相关优惠的条件,降低认定标准,促进创新
税务部门应适当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取消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地域限制,支持更多企业进行认定,促进企业争取優惠、加大创新研发、享受更多优惠的良性反馈,激励进行创新研发、转化等活动。放宽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等享受低税率及所得税减免的条件,以使更多企业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激励企业研发和技术成果转让。
3.4 加强创新型人才税收优惠激励力度,调动创新积极性
加大对创新人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力度,调动优秀人才的创新积极性。如对企业给予创新职工的股票期权等奖励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对于技术人才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可参照企业技术转让税收优惠,在一定额度内给予个人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创新人才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给予的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奖励股票等奖励时,可延期、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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