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瑜琴
摘 要:文章首先阐述慈善信托的起源以及定义,分析慈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信托公司的参与情况,法律法规的支撑,对比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慈善信托发展空间巨大。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实施,是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起点,2019年1月1日《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为慈善信托的再次启航做了强有力的支撑。
关键词:慈善信托;保值增值;慈善法;信托公司
1 慈善信托制度起源
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当时法律禁止教徒私自向教会捐赠土地,教徒们就创造性地发明了用益(Uses)制度,即通过遗嘱或者契约的方式将自己的土地赠与受信赖的第三人,并约定由受信赖的第三人将所赠与土地的收益捐赠给教会。Uses制度不仅仅实现了土地赠与,也形成了公益信托的雏形。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Uses制度演变为近代的信托制度,也随着“日不落帝国”的对外扩张,被带到了全世界。在后续的发展中,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兼收并蓄,将最初定位于公益事业的信托在各行业进行了广泛的运用。
如今,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私益信托包括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而慈善信托则属于公益信托。我国《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慈善法》的公布,确立了慈善信托在国内的法律地位,也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支撑。
2 慈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2011年以后,关于慈善组织的负面消息不断,极大削弱了公众对慈善组织信任度,影响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立法層面,政府一方面完善慈善组织的制度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另一方面规范和细化公众参与慈善及慈善资金运作的渠道,比如鼓励成立慈善信托规范化运作等。
(一)国内法律法规不断健全
慈善信托具有慈善与信托的双重属性,其发展有赖于立法的成熟,将两种属性完美的结合。2014年11月《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出“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抓紧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及《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慈善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的保障。
(二)慈善信托实践情况
按照我国《慈善法》要求,慈善信托采取备案制,信托公司需要准备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方能享受税收优惠。
1、慈善信托备案情况。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截至2019年5月10日,共有187个慈善信托备案数据,规模合计216257.63万元,最早的项目备案时间为《慈善法》实施当日。规模最大的一笔是在2018年万向信托为受托人的“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达到60000万元,而最小的一笔“千心千元意定监护慈善信托”规模仅为0.5万元。已经备案的慈善信托项目情况来看,在规模和业务区域分布上还存在很大的差异。
2、慈善信托的主要业务模式。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慈善信托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受益人和信托监察人,其中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从受托人角度分析,在已备案的慈善信托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主要的业务模式,共158单,占比84.49%;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作为共同受托人的案例20单,占比10.70%;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案例仅为9单,占比4.81%。那为什么相应的法规同意受托人可为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而实际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案例远多于慈善组织?除慈善信托自带“信托”的原因外,更主要的原因是《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 中明确规定,慈善信托备案必须提供“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但是由于账户开立的管理规定由央行制定,没有央行的专门配套文件,慈善组织设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存在一定困难,从而导致无法备案。
分析上述的三种业务模式,结合现状,笔者认为尽管现阶段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行业主流,但“双受托人”模式,更适合中国的国情,是未来慈善信托发展的方向。这是由于信托公司作为主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虽然具备公益财产破产隔离、财产多样化、资金归集渠道多样化、财产保值增值、规范运作等优势,但缺乏公益项目运营方面的经验。因此,通过设立双受托人,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可以实现专业化分工,相互促进。
3 慈善信托在我国发展的挑战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是目前慈善信托发展面临的最大的挑战。《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都有相关规定,“在备案的前提下,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具体到慈善信托参与主体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有哪些具体优惠和如何执行,并没有实施细则。这就影响了非现金资产捐赠,限制了涉及股权、房产等慈善标的的推广性。因此,税收优惠制度的不明晰影响了慈善信托的推广和业务类型多样化。笔者建议,通过制度明确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包括并不限于现金、股权、房产、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和信托公司接受公益性信托财产时,对信托财产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税收减免政策进行细化。
其次,民众对慈善信托的认识不足,也限制了慈善信托的普及。国内民众对信托本身并不熟悉,对“慈善”信托更是陌生。因此,加大现有“慈善信托”的宣传,并及时公开运作的正面信息,提高民众对慈善信托的接受度,是普及慈善信托的第一步。
再次,相关部门管理有待精细化,管理能力需进一步加强。《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采用备案制,备案是管理的开始,有关部门在慈善信托完成备案后,如何进行有效地管理目前尚属空白。如何整合现有慈善信托资源,发挥公益信托的作用,相关管理部门还是应该进一步明确价值导向和加强实际应用。
4 慈善信托的发展路径
创新慈善信托、履行社会责任已经深入民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慈善事业是惠及社会大众的事业,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一种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慈善事业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日益明显。”慈善信托产品与业务模式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从慈善目的、财产类型、运用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充分融合多种需求、调动多方力量的慈善信托产品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之一。
信托资产占慈善资产比重还较低,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统计,2017年我國全社会慈善捐赠总额达1499亿元(其中大部分为非货币财产),而存量慈善资产规模(基金会和慈善会持有)约2000亿元,截至2019年5月10日慈善信托经过了近三年的发展规模为21.62亿元,在慈善捐赠总额中占比仅为9.62%,由于慈善信托具有信托的属性,可以更大程度上满足捐赠者的诉求,因此其在慈善资产占比提升潜力巨大。
慈善信托财产类型有待多样化。在已经备案的慈善信托案例中,由于税收以及信托财产登记之间的一些不够清晰的情况,主要的信托财产为资金,随着相应制度的完善,股权、房产等权利也可设置为信托财产,可以丰富慈善信托的多样化。
尝试“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模式。根据BCG的测算,2018年中国个人可投资金融资产的规模总量为147万亿元人民币,个人可投资金融资产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士数量达到167万人。从规模看,中国高净值人群总人数仍稳居全球第二。预测未来五年,在克服了短期经济周期波动之后,2023年个人可投资金融资产有望达到243万亿元人民币,年复合增长率恢复为约11%。因此,将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相结合的模式也是慈善事业的发展的主要方式。
慈善信托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渠道,其特有的金融属性为公众的慈善提供了新的选择。相应法律法规的发展建设,也为慈善信托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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