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甜 冯晓康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问责制的不断深入,问责干部复出成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新问题。从问责干部再度起复的意义、问责干部复出面临的阻力和问责干部复出对策三个方面来研究,对于问责干部如何规范复出具有一定的现实启示。
关键词:十八大;问责干部;复出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3.067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能上能下、容错试错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给干部干事创业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也极大的改善了党员干部为官不为的现象,政治生态有了明显的改善。然而,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党和国家执纪问责的严肃加码,各地处理、问责干部的力度正在持续加大,不少党员干部在责任履行过程中,因工作、政策等因素而被不同程度的问责。对于这类干部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政策关怀和人文关怀,打消他们的顾虑,让“跌倒”的干部重新站起来,变“有错”为“有为”,让他们在新时代展现出新的作为,努力做好执纪问责的“后半篇文章”。
1 问责干部再度起复的意义
(1)有利于贯彻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政策,彰显政治宽容。对于犯错误的党员干部给予其改过自新机会,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此后,这一方针成为党关爱同志、团结同志的一贯方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十八大以来,我国处理了大量违反党纪政纪的领导干部,针对处罚的后续问题,习近平强调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借鉴党在历史上加强自身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发现问题必须真管真严。惩治,惩是为了治,治才是根本。要通过加强政治纪律建设和政治巡视,提高干部政治标准,增强政治本领和风险能力,使党员干部在纪律和斗争中不断锤炼自己,在工作中减少犯错的机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官员经过组织改造规范复出,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给予改过的受处分干部“自新”的机会与可能,是“治病救人”,也是形成“能上能下”的良性政治生态的客观要求。”经过党和国家得长期培养,这些领导干部无论政治素质和能力都能适应工作和组织的需要,但是,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和自身能力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变化,因工作失误被问责也是合乎情理。如果不能给予必要的关怀和爱护使其复出,不仅是对对国家人才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
(2)有利于打破传统的干部任用管理理念,坚持公正选人用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指出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党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质量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但是干部工作中的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给传统的干部任用管理理念提出了新的挑战。犯了错误的干部不能一棍子打死,如何使“有错” 干部转变为“有为”干部?这些不少地区的组织部门所面临的难题。传统的干部任用管理理念中,一旦某个干部犯了错误被问责,一般上级部门是不敢提拔或被直接搁置。这不仅导致传统的干部任用管理理念不断僵化,也意味着不少问责的干部不能被组织信任和任用,对党和国家造成人才资源的损失。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标准,就是要敢突破传统的干部任用理念,对于犯错误的干部,组织要更加爱护和教育,使其充分认识自身错误,强化责任意识,提供继续干事创业的优质平台。
(3)有利于转变问责干部的心态,激励干部在新时代担当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就意味着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将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强化问责,让失职失责的干部承担应有的责任,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问责一个、惊醒一片”,问责可以说是一种督促手段,而负责才是最终目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觉得自己背负问责的处分,整日惶恐不安,觉得在同事面前难抬起头;有些不能正确认识错误,消极对待问责的后果导致不作为;有些党员干部认为获得重用和提拔可能性不大,觉得自己的仕途已经山穷水尽,于是消极怠工、为官不为;还有个别党员干部不思悔改,放弃党性原则,最终堕落进违法乱纪的深渊。这些都是致命的问责心态,不利于实现干部在新时代担当有为,也有悖从严治党的目的。
2 问责干部复出面临的阻力
(1)传统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问责干部不敢启用。在传统的用人制度里,使用或提拔受过处分的干部,这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如果你提拔一个有污点的干部,不仅会引起激烈的争论和非议,如果是“带病提拔”,还会受到严肃的执纪问责。因此,这类干部犯了错误,就是相当于被打入冷宫,不会提拔或者被安排到其他非主要岗位,极大的造成了政治资源的浪费。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公正用人,公在事业,要从党和人民事业出发选干部,用干部,坚持事业为上,依事择人,人岗相适。”這一明确要求,指明了事业至上是用人公平公正的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如果一个犯了错误的干部,经过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吸取了错误教训,未尝不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一笔宝贵财富,应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地进行提拔任用。
(2)复出程序不规范,问责干部不能复出。允许免职、撤职的干部复出,体现了问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对处分干部复出的规定,给免职干部复出提供了制度基础。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制度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的问题。谁能复出?怎样复出?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有的“闪电回归”“带病起复”“悄然复出”给公众留下的政府信任疤痕依旧存在。所以何为“实绩突出”,什么叫“符合提拔任用条件”,对复出官员的鉴定、考察、教育、管理的程序还需要更加的精细化、程序化,才能使问责干部复出有理有章,真正起到问责的作用。
(3)官员政治理念的僵化,问责干部不想复出。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问责力度的不断加大,大多数的党员干部都曾受过问责的处罚,对干部的创业精神状态有一定程度地影响。干部队伍的干事创业精神总体是饱满的,但是也有部分党员干部政治理念僵化落后,受到问责处理后不想复出、不想作为的问题。这些问责干部一方面是由于自身不能领会问责的真正含义,以为自己身上有了“污点”,在领导和同事面前难以抬头,选择自暴自弃。另一方面则是缺乏担当的精神、责任意识淡薄。害怕复出之后,再因为某种原因受到问责,害怕影响到自己的政治生命和仕途命运,最终导致问责之后不作为。
3 问责干部复出的对策
日前,湖北省纪委监委出台的《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使问责干部规范复出有了更为详尽规范的法规。不少城市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问责干部复出的科学办法并不断完善。从严治吏和鼓励、保护干部的干事创业是统一的,是从严治党伟大工程中两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我们要在从严治党中,加强对复出干部的教育和关怀,做好纪律处分的“后续工程”,为干部干事创业搭桥护航。
(1)加强对问责干部复出的制度建设,使问责干部规范复出。规范科学的复出机制是干部复出的首要环节,构建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是极为重要的。一是要明确问责与容错的尺度边界,这是建构科学合理的复出机制的首要前提。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但是容错是有底线的,我们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客观对待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不能让容错免责成为违纪违法的“挡箭牌”,明确问责与容错的边界。二是明确问责干部复出的程序,对复出条件进行严格的规定,根据各地市对问责干部复出的实践经验总结,制定明晰的问责官员复出条件、健全官员复出前的考核机制、建立违规复出责任追究机制和建立复出监督等一套规范科学的问责干部复出机制,将会使问责干部复出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三是要完善对被问责干部的教育管理制度。“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问责只是手段,教育和负责才是最终的目的。问责干部的“回炉再造”是能否复出的关键环节,通过建立必要的教育制度,提高问责干部的思想意识,帮助其发现、正视、解决自身的问题和不足,才能唤醒问责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2)加强对问责干部的关怀激励,使问责干部愿意复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是问责干部复出需要坚持的重要原则。“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于受问责的干部既要从严管理,也要关心爱护,促进其充分认识问题,积极改正问题,杜绝再出现类似的错误。一是建立回访教育制度,加强对问责干部的后续管理,不能弃之任之。要使问责的干部重现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尽快修正自身的错误,在回访教育中时刻掌握问责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为其复出提供重要的动态依据。二是搭建平台,合理使用问责干部。这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对那些问责影响期内认识深刻,整改到位、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受问责干部应合理使用,用好受问责干部,有效避免了对受问责干部“不会理”“不敢理”“随意理”等现象,使受问责干部真心乐意复出。
(3)引导社会舆论环境,使问责干部乐复出。问责干部复出一直是备受公众关注的焦点。问责干部的复出往往导致群众的猜测,使社会舆论环境不稳定、不友善,受问责干部复出也战战兢兢。为了使受问责干部乐意复出,一是建立公正透明的复出公示制度,使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受到保障,保证人民群众可以及时获知受问责干部的教育、考核、公示信息。二是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实事求是的报道问责干部复出的新闻,营造出公平公正的监督舆论氛围,促使政府机关对问责复出更加规范。三是要加强问责文化的建设,扩大问责文化的受众面,令问责理念深入人心,不断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和宗旨意识,加强问责干部的道德修養,使问责干部的复出更加很入人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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