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艺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形式

2020-02-01 02:08
新疆艺术 2020年6期
关键词:政治经济学马克思形式

《〈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

长期以来,艺术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被普遍视作马克思主义美学和文艺学的逻辑起点,对此学界尚存一些争论。对“艺术是否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辨析,需要重回马克思经典著作,尤其是他集中提出艺术本原性质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序言。透过对经典表述逻辑的梳理探查,重新把握“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形式”等概念使用的语境和具体语义,这有助于澄清将艺术等同于意识形态的流行见解,进一步明确“艺术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形式”的原典判断,且不是所有的艺术,都绝对是意识形态的形式。回归马克思主义经典,对原文语境中的“意识形态”概念进行考梳辨析,有助于规避对经典可能的误读。

艺术是否是一种意识形态,是艺术本原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也是马克思主义美学和文艺学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判断,关系到艺术学学科基础理论体系的建构,关系到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发展的格局、目标和路径,不能不特别予以关注。这一问题在过去历史上似乎是已经得到解决的,“艺术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的判断,被视作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论点之一。这一判断随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确立,成为我们党制定文艺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一直以来,国内学术界对此问题,在马克思基本判断的基础上,又展开了新一轮的思想争鸣,催生了一批与之一致、分离、背反的观点,如“艺术是意识形态但不属于上层建筑”的观点,“艺术是具有意识形态性的”的观点,以及“艺术准意识形态性”“艺术超意识形态性”和“艺术非意识形态”说等,使得这个历史的问题又重归现实,成为一个前沿问题。

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无论辐射开去的范围有多广、距离有多远,都是以马克思的判断为原点的。因此,有必要回到马克思,回到“艺术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的原点,从他集中提出此判断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序言篇,重新去梳理和认识原典论断的背后逻辑和丰富内容。

一、回到经典表述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鲜明地提出了人类对世界的几种主要的、专有的掌握方式。他说:“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被思维的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世界的艺术的、宗教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①。这里把艺术的,与思想理论的、宗教的还有实践——精神的方式并列,是人掌握世界的专门途径之一。

“掌握”是德意志古典哲学惯用的一个概念,是指精神上的领悟、支配、占有。马克思对“掌握”的原意有所扬弃,抛弃了纯粹精神的部分,加入了实践的、宗教的、艺术的等部分。艺术的掌握,从原文并列表述上来讲,是一种相对独立于精神还有实践的方式。各种分列的方式有内在的联系,比如艺术的和宗教的掌握,主要都可以通过形象、情感来领悟、支配、占有。如果仅仅把艺术的归到精神领域,容易忽视了艺术掌握方式背后更广阔的可能性,忽视了它具有更本源意义的对视觉的、情感的、实践的掌握的途径。认清这一点,对艺术的实质、特征的理解,可以规避很多误读。

接下来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部分,马克思面对陈旧的社会生产关系,腐朽的社会、政治和精神生活,进行了彻底的揭露、批判和阐释,他的目光直透纷繁表象背后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社会结构,这一结构指向的是适合一定的社会存在以及相适的上层部门的组合,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维系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其中,奠立基础的是物质生产和社会存在,一旦基础改变了,耸立其上的上层部门也会随即调整更替。同时,他这样写道:“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②。

这段经典论述,揭示了社会结构的一般发展的规律,即唯物辩证法所揭示的,经济基础是物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总和,决定上层建筑。物质生产力永远处于发展变动之中,与生产关系的联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一定的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维持巩固原有的经济基础,开始是相适、协调的,也会必要地经历碰撞斗争,产生矛盾的对立统一,而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就潜藏于矛盾之中,矛盾推动社会变革,一种是基础的变革,一种是上层建筑的变革。当两者发生冲突矛盾时,通过法律的、政治的,也可以通过宗教的、艺术的还有哲学的方式,可以去定位矛盾、发现冲突并加以解决,这种解决的方式是意识形态的。对此的解读,一般就将艺术视作意识形态,从而奠立了现下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美学和文艺学的基本认知。

二、两个问题的提出

但从原文来看,存在两个值得商榷和注意的问题。一是“上层建筑”与“社会意识形式”是否等同,二是“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形式”“社会意识形式”是否等同。“艺术作为意识形态”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将这些不同的表述形式彼此间画上了等号,存在一定逻辑上的瑕疵。

从原文表述看,马克思明确地将“上层建筑”与“社会意识形式”分开进行了表述,前者为法律和政治,后者包括哲学、宗教和艺术等。“意识形态”与“意识形式”在德语原文里也分别使用了Ideologie、Bewubtseiformen 两个不同的词来指代,“意识形态的形式”对应德文的“Ideologischen Formen”,“社会意识形式”对应“Gesellschaftliche Bewubtseinsformen”,可见这些概念马克思都是区分开来使用的,理解上不应混同。

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比如卢卡契、科西克等,在对唯物辩证法的存在论根基,马克思的社会存在概念及其基本意义作探讨时,也针对概念被混同理解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卢卡契认为,正确的理解是,“要像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规定的那样把它理解为‘……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形式’。马克思的这一包罗万象的规定正是它得以被广泛地运用的最主要的因素,根本没有对意识形态在方法论和实际内容方面是正确的或错误的作出任何明确的回答”③。卢卡奇认为,马克思对意识形态范畴式的囊括,让学界对此概念的解释走向泛化。一些学界流行的,将“意识形态”概念解读为“关于现实的预先的、错误的意识”等观点,并非是马克思的本意。他指出,尽管马克思没有明确界定“意识形态”,但标明了意识形态的基本功能,即让人们意识到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冲突,并消弭克服这些冲突的功能,这从某种程度而言,是从社会价值功能角度对“意识形态”的最为清楚、最符合马克思原文的一种阐释,因而,艺术是发挥这样功能的意识形态的形式,而非是一种意识形态本身。

我国美学界、文艺理论界的学者,同样在研读经典的过程中提出了质疑。朱光潜先生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就通过《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质疑》一文明确反对将“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混合等同的观点,倾向于不把艺术列为上层建筑,而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这是比较贴合《〈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原文意思的。晚近学者则把“上层建筑”,区分成作为设施的上层建筑(原文所列举的“政治、法律”),以及观念的上层建筑,即以艺术、宗教等形态存在的社会意识形式。同时,他们将“艺术”的观念性、思想性单独提取出来,将其看作意识形态,但“艺术”的整体,包含观念的、实体的、实践的部分,列作与意识形态相适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这种关于艺术本质观的观点区别于传统的理解,在学界影响颇大,后来得到进一步发展,艺术的整体概念被割裂成“观念艺术”与“实体艺术”,视后者为“非意识形态”。

综合以上不同的观点,可以至少还原马克思经典表述的部分原貌,那就是与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相比较而言,艺术、宗教、哲学等社会意识形式离经济基础更远,属于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领域。部分社会意识形式,发挥发现矛盾并解决矛盾的功能的那一部分,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艺术即如此,它是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在此之外,也存在着大量不表现社会倾向性,不具备社会实践职能的意识形式,它们则不能归入意识形态。

三、避免走向误读

造成国内学界将几组概念简单化等观,内里逻辑关系复杂化的根源,在于对核心概念——“意识形态”的含混理解。这一方面归结于马克思的经典从未直接去界定“意识形态”,另外中文译法的混杂也是一个原因。避免误读的关键,在于首先厘清“意识形态”的概念。

根据学界考证,国内对“意识形态”这一术语的使用,最早可追溯到河上肇1919 年发表的《マルクスの社会主義の理論体系》(中文译为《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该文最早被民国时期留日学者陈溥贤分上、中、下三篇译介到国内,“意识形态”就是他对河上肇的日文译法,再转中译后形成的。马克思的那段经典表述被再译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上经济的构造。这就是社会真正的基础了。在这基础之上。再构造法制上政治上的建筑物。适应社会的意识形态”④。1927 年学者成仿吾在谈论中国革命文学时指出:“我们的文学运动现在的实况——内容——小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ideologie 意德沃罗基)”⑤。对“意识形态”术语的使用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性,这一译法逐步被确定下来。

实际上,当时同时期学界还存在其他不同的译法。比如瞿秋白的“社会思想”,许楚生的“观念”、周作人的“观念体系”等多种译法。至今,台湾地区仍使用“意底牢结”“意理”来翻译“Ideologie”。马克思是在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时集中使用Ideologie 这个词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马克思并未直接使用“Ideologie”,而使用了“Ideologischen Formen”一词。“Ideologie”的词源,是“Ideo”“logie”两个德语词根。“Ideo”表示“思想、观点”、“logie”表示“学说”,所以从词根释义来看,“Ideologie”应翻译为“观念学”最为精确。作为重要佐证的一点是,就在《德意志意识形态》扉页上,马克思曾经写下的一句话,“(本书是)对费尔巴哈、布・鲍威尔和施蒂纳所代表的现代德国哲学以及各式各样先知所代表的德国社会主义的批判”。德意志的意识形态,在马克思看来,就是这些代表性的德国哲学以及德国社会主义,都是一些思辨的、抽象的观念学说体系。

《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

这是我们所通用的“意识形态”概念的一层意思,另一层意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并不是十分直接,而是以社会性价值功能对概念进行了另一重界定,即“使人们意识到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基本社会功能。这样,马克思的Ideologie,就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形成了观点观念的体系(思想),二是具有社会倾向性和社会价值功能。如果非用一个中文名称来指代的话,瞿秋白的“社会思想”一词是最为贴切的。

当我们用这两个特征来对“Ideologie”做界定时,“艺术”到底是不是一种“意识形态”(也就是“社会思想”),情况就很清楚了。艺术,主要是艺术创作的观念,艺术作品所体现出来的思想感情,透过这些艺术中的思想观念情感因素,人们意识到社会结构之中存在不相匹配的内在矛盾,这些思想观念帮助去消弭这些社会矛盾冲突。建立在这个基础,马克思将艺术称作“意识形态的形式”那段经典表述的内在逻辑就十分恰切了,为什么把艺术、宗教、哲学,自然科学区别开来,作为两种面对社会变革的方式。自然科学精确地、真实地指明正在发生的社会变革,用改变物质基础解决矛盾;而艺术、宗教、哲学则是间接地反映,用调整观念的形式解决矛盾。这种反映可能是真实的,可以是歪曲的、虚假的,也就存在真实(非绝对真实)地反映社会现实推动解决矛盾的艺术,也有虚假地反映现实依靠掩饰矛盾来解决冲突的艺术。

至此,我们可以得到两个结论:1、艺术不是意识形态,而是“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遵从原典语境,意识形态被解释为“社会思想”更为妥当,这样便可清楚地廓清多方阐释的干扰,艺术包括它相连的宗教、哲学等人类创造物,自然不可完全被视作一种“社会思想”,它们中关于观念思想感情的部分,可归入意识形态,而包含这些思想观念要素在内的艺术,作为一个整体性范畴,只能是特定社会思想的一种表现形式,最终是以一种可感可知(审美形象和意象)的形式,而被人们用以领悟、理解、把握、占有这个世界的,从而具有了一种社会实践性,与社会现实、经济基础实现间接的互动,也就是马克思原文所说的“艺术地掌握”世界的一种方式。因此,艺术是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出现和被掌握的,是包含意识形态部分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2、不是所有的艺术,都绝对是意识形态的形式。成为意识形态的两个基本要素特征,存在思想观念的集合、具有社会倾向性和价值性功能,构成了被称之为“意识形态的形式”的前提条件。如果存在一种艺术,它只有纯形象形式,即把“有意味的形式”中“意味”的部分完全剔除,或者如果存在一种无涉价值、完全封闭的、独立的艺术,不反映社会现实、不具社会倾向的艺术,那它们则不应当被归入“意识形态的形式”,在马克思的归类体系里,倒是可与自然科学可归到一处。当然,至于存不存在这样的艺术,到底还能不能称之为“艺术”,是值得进一步商讨的。至少,社会历史和现实中暂时都没有出现这样的物事,但从近半个世纪以来不断涌现的一些后现代的、反艺术的创作实践和倾向中,一切又似乎是可能的。

注释:

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104 页。

②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 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591-592 页。

③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上卷,白锡堃等译,重庆出版社1993 年版,第2 页。

④河上肇:《马克思的唯物史观》陈溥贤译,《晨报》1919 年5 月6 日,转引自李紫娟:《论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在中国的传播与接受》《江海学刊》2016 年第2 期,第82-87 页。

⑤成仿吾:《从文学革命到革命文学》《创造月刊》1928 年卷1(9),第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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