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欣
法律人类学家梅丽教授
20世纪80年代,当代法律人类学的集大成者梅丽教授(Sally Merry)到新英格兰的一个小镇去研究美国工人阶级的法律意识。她碰到了这样一件事:一对老年夫妇在镇上居住,可是几位邻居家的孩子下午会在附近踢球,喧闹声对老人产生了干扰。镇上的公约清楚地写明,要保持社区安静,不允许踢球甚至扔雪球。于是,老人打电话叫警察来把孩子们赶走。可是孩子们还是不时回来,老年夫妇只好又去叫警察。这样的情况有时一天能重复五次之多。几次三番以后,孩子们的父母不愿意了。他们争辩道,孩子们不就是踢个球吗?又没有造成破坏。况且,也不是所有的时间都在踢球,只是下午放学后的一点时间罢了。警察已经不太愿意来了,因为他也觉得这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甚至让年轻的夫妇去法庭状告老人制造事端。老人们于是闹到市长和警察局长那里。他们当然高调地支持老人,而且重申镇上的公约一定要执行。但他们所说的能否得到落实,则是另外一回事。
这个故事看似简单,可梅丽敏锐地发现,虽然孩子的父母和老人同属于美国的工人阶级,但对于小镇上不允许踢球的规定的看法却截然不同:老人认为公约必须执行,法律就是法律,他们否认自己叫警察来是故意找事——警察就是来执法的。而孩子们的父母则认为,镇上的公约虽然规定了要求保持安静,但这样的陈规旧俗早就过时,孩子们放学后在街边玩一会儿球没什么大不了的。老人“站着说话不腰疼”,是因为他们的孩子已经长大离开小镇。更重要的是,警察似乎也支持孩子父母的看法,开始怠工。按照通常的理论,警察作为统治阶级的一部分,应当不打折扣地执行法律才对,在这个问题上怎么能胳膊肘往外拐,支持小孩子们的父母?
梅丽认为,美国社会至少存在两种法律意识:一种是正式的,代表国家的法律观。美国是个法治社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来界定。法院、警察和政府能够提供一定程度的正义。另一种是场景法律观,认为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是灵活、随意的,不一定会被完全执行,而必须与现实情景相对应。只有在这两种看似对立的法律观的交融中,我们才能理解普通民众对法律的看法。
尤里克(Patricia Ewick)与西尔贝(Susan Silbey)的研究进一步地证明,普罗大众的法律意识就是与社会地位和经历有关的。比如,认为法律不过是反叛之法(against the law)的多数是下层社会的民众,他们不相信法律会帮到他们。在他们看来,法律只为特定的人群服务。而认为法律值得敬畏(before the law)的多数是社会的中产或者上层。即使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者经验,也会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基,值得尊重。而认为法律不过是游戏之法(with the law)的多数是经常同法律打交道的人,把法律当成一种游戏规则。这类人群可能来自不同阶层,但或多或少都愿意认真对待法律,接触法律,去除法律的神圣性和神秘性。他们认为只要按法律的规则行事,就会有结果。
后续的研究更加证明了法律意识与阶层、身份、法律知识、接触法律制度的经验等有关。我和合作者曾经研究过某县城被欠薪的民工的法律意识,发现他们并不是反叛法律,但他们基本上不具备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其权益的基本条件。他们依赖包工头进入城市打工,工作基本上都是由工头安排,单个人不会与工程的发包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旦发包方跑路,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拿到工钱,他们连一份正式的合同都没有! 即便他们想要去法院或者劳动仲裁部门讨薪,也没有钱雇律师,对法律知识几乎一无所知,不知道什么是法律认可的证据。此外,时间因素也对他们不利。他们在工钱刚被欠发的时候,往往不会采取行动。直到春节前夕,他们发现没拿到工钱就无法回家过年时,才会采取行动。这种状态使得他们几乎无法到法院或者仲裁部门打官司。法律对他们而言,是高高在上的。
类似地,薄耶棠(Margaret Boittin)研究过性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她发现,由于这些“小姐”们很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法律的边界,而且在道德上也受到责难,所以她们很少在受到伤害时寻求法律特别是警察的帮助。当然,其中的一个原因是警察权力太大,往往使她们受到伤害而非得到保护。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她们无法区分什么是正当和不正当的行为,也不意味着她们无法意识到伤害的存在或是无法辨别加害人。她们对性服务业合法化有强烈的诉求,认为她们也是给社会和谐做贡献,甚至参与到反对羞辱性工作者的社会运动之中。只是,与从事正当职业的人相比,她们更少地谈论自己所受的伤害。同讨薪的民工一样,她们似乎在避开法律。她们更倾向于自责,更担心受到报复。法律在她们的眼中是谴责的对象。简言之,她们的身份、地位以及与法律制度特别是警察打交道的经历塑造了她们的法律意识。正如布米勒(Kristin Bumillier)所说:当人们不使用法律时,才更能看清法律的残酷性。
转了一圈回来,传统的观点似乎没有错,关键看如何去理解。如果将正式的法律意识视为唯一的可能,则必然忽略了普罗大众的看法。如果机械地进行阶级分析,将法律意识与某种社会阶层完全挂钩,显然也有失偏颇。即便在人民内部矛盾中,各方对法律的理解和态度也是迴异的。如果进行更细致的分类,将特定的社会群体对法律的经验、知识、所处的位置乃至个别事件都纳入讨论的范围,也许会发现平静的海面下,存在着变化万千的海底世界。